日本资本主义发展、确立过程中,农民层的两极分化,乃至大地主的土地获取及小农经营体的没落不断出现,为资本主义经营方式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即经营者与雇佣劳动者群体的出现。但是农业部门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不但未能实现,相反却出现了地主向佃农索取高额佃租的半封建性土地制度及租佃关系,使农业部门被置于资本主义生产及经营方式之外。其主要原因,可以以地主的资本积累方式及其投资路径作为切入点进行分析。
首先,地主的资本积累方式。地主通过贩卖向佃农征收的实物佃租,即大米获取货币,积累大量财富。明治初期以来日本大米市场,包括进出口市场及国内市场均得到很大的发展。大米进口的契机是1869(明治2)年出现的全国性大米歉收,而大米出口始于1872(明治5)年。1871年7月,政府通过废藩置县掌握了全国贡租征收权后,大米价格与政府财政收入息息相关,而促进大米出口是政府保证国内大米市场价格的主要手段之一。大米出口开始后的整个明治前期,大米进出口贸易一直处于顺差的状态。[17]1888(明治21)年,大米出口量达到最高点的139万1672石,进出口贸易顺差为138万6656石;1890年后大米进口量不断提高,甲午战争后大米进出口贸易逆差开始增加,至1900年后贸易逆差成为大米进出口贸易的常态。大米进口量的增加与日本国内大米消费量的增加有关,自1882年起大米消费处于不断增加趋势,1882年人均消费0.825石,而1901年增至1.048石。[18]在国内大米市场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农民开始以大米贩卖的主体出现,表4-7是1890年不同农业经营体大米贩卖量的比较。表中数字表明,地主的大米贩卖量占其收入大米的89%,与自耕农及佃农相比收入大米的商品化率相对较高;不仅如此, 1890年后大米的市场价格亦处于增长趋势,从1890年的每石平均7.364日元,增加到1912年的21.623日元。[19]可见地主阶层在以上背景下通过佃租米的商品化过程为自己带来了更多的财富。
表4-7 1890(明治23)年地主、自耕农、佃农大米贩卖量比例
其次,地主的投资路径。地主通过佃租米贩卖获取大量资本,而其投资路径并未回归农业部门,却通过各种途径投向商、工、金融业等非农业部门,并再度通过商业、高利贷及农村工业获取财富。地方豪农的商人化,在幕末商品及货币经济发展过程中已经开始,其利用在商品经济发展中获得的财富,从事商业及对没落农民实施借贷(高利贷业),开设酿造及纺织作坊等农村工业等,农业经营份额开始减少,以致寄生地主不断增加。明治以后,在大米市场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地主不仅以大米贩卖者的身份,并开始以大米商人的身份参加大米交易,寄生地主化程度再度加大。《实地经济农业指针》中有如下记载:调查结果表示“明治二十年至二十五年的第一期,作为物价标准的米价相对较高,交际费、教育费等其他支出较轻,家庭生活非常安泰……大地主的收入除租佃地的佃租之外,贷款等其他现金收入今年显著增大”[20],指出大地主的高利贷及其他农业部门之外的收入显著增加,足以证明大地主将实物佃租在大米市场上的收入,投入非农业部门(诸如贷款业)现象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