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近代日本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1 / 1)

地租改正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权,使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生产手段与劳动力得以分离,为日本资本主义创造了资本原始积累的条件。地租改正后日本资本主义原始积累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通过向农民征收高额地租支撑以官营重、军工企业为中心的国家资本及其政商的形成;一是寄生地主制的形成。

地租改正对政府来讲不仅达到“不减于旧时岁入”之目的,通过固定税收——丰收、歉收均不增减地租——稳定财政收入,同时地方、村落费用也被纳入以地价为基准的税收范围中,呈现国税与地方税的分类收入,从形式上实现了近代税收的格局。从内容上看,旧贡租具有领主私人财产、自主用于生活费用及其统治活动费用的性质,而新地租是在解除土地领有权的基础上征收的土地税金,其用于国家的统治活动及官僚的工资费用,据有国税的性质。但值得注意的是,新地租的决定并不仅以土地收益为基准,而主要是以维持旧贡租水平、保证政府财政收入为基准,这使得新地租负担与旧贡租基本持平。从征收方式上看,1876(明治9)年太政官第4号布告规定,对逾期不缴纳地租者可抵押其财产;次年再次发布太政官第79号布告,宣布废除前年第4号布告,对逾期不缴纳地租者处以拍卖财产充缴地租的惩罚。以上地租的决定方式以及通过国家权力强行征收地租之举,削减了新地租的近代性,使之染上半封建性贡租的色彩。

如表3-6中数字所示,地租改正后所有耕地在1公顷以下的农户占总农户的70.1%,其中37.5%的农户所有耕地面积仅在0.5公顷以下。在这种小农经营结构下,农民虽然得到土地所有权,却不得不面临以下几种状况:(1)高负担货币地租使农民丧失了资本原始积累条件,无法步入提高农业生产力阶段;(2)为了换取货币,农民不得不在缴纳地租之前贩卖农作物,因此难以摆脱商人对米价的操纵,承受再次剥削;(3)过小农经营的农民无法承受以上压力走向经济崩溃的边缘,而能够承受压力的大土地所有者及商业资本则开始收购土地,农民层的两极分化再次出现。与此同时,银行及豪农资本通过“借贷税金”的方式介入农民的纳税过程,迫使小农经营体在高利贷的压力下加快放弃土地的速度。

关于银行及豪农资本的介入,明治政府在1873(明治6)年制定的《土地典当规则》《动产不动产抵押借贷金钱谷物规则》[2]中规定,无论是典当及抵押贷款,贷款方在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之时均有权没收借款方的财产,对金融资本方进行了法律上的保护,使银行及豪农资本更加容易集中于土地。以上背景下,小农经营体的破产使其不得不放弃土地成为佃农,明治初期租佃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30%左右,至明治末年达到44.4%(见表4-1)。地主与佃农的两极分化带来了资本的积累及雇佣劳动力的生成。

表4-1 明治时期佃农耕地面积变化

与地租改正同样,殖产兴业是明治政府创建近代产业资本的重要环节,在前期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殖产兴业主要由工部省及内务省管辖的两部分组成。1888年公布的《工部省沿革报告书》中有如下内容:“工部省始于明治三年十月,终于明治十八年十二月,其间多致力于铺设铁路、架立电线及灯台、兴政府所需之工事……劝奖百工脾民利世之益……目的之一为民间工业之勃兴承担启蒙指导之任务,其二,期待通过兴建国营工业获财政、军事等种种利益,相比之下勿论重点于后者之处。”[3]清楚地指出了政府殖产兴业政策的目的及主要内容,在于通过建立官营企业获取财政及军事利益。工部省官营企业由三部分组成:

(1)维新后政府接管的江户时期幕府、藩营的矿山、制铁所、造船所;(2)铁道、电信等运输通信部门;(3)以推广示范为目的的官营模范工厂。工部省管辖的官营工厂之外,陆海军省管辖下的军工厂同样是殖产兴业政策中的重点工业,两者起到了弥补民间产业中存在的生产手段生产部门不足的缺陷。另外,内务省管辖的官营产业以农牧业及农产品加工业为主,农牧业包括农学校、育种场、农具生产及牧羊厂等,农产品加工业主要是制丝及毛纺织业。整体上看虽然内务省管辖的各模范工厂的经营赤字显著,但为日后民间工厂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产业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官营企业的起业费用问题。工部省兴业费一项的记载中指出,各工厂营业之前的投入费用以及扩大规模之时的建筑费用共“二千九百二十九万二千五百八十七元三十三钱四厘……其中常用金支付二千三百六十五万五千八百九十七元二十二钱八厘”[4],来源于国库的常用金支付占总支付的约81%。可见起步于殖产兴业政策下的,以官营重工业及军事产业构成的国家资本积累立足于地租,或称之为农业部门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