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地租改正后日本农业结构的变化(1 / 1)

如前所述,地租改正废除了封建土地及贡租制度,完成了日本土地制度及纳税制度的近代化改革。自此土地的私有产权及以全国统一标准征收的货币地租成立,政府的财政基础也得以确立。然而,对农民来讲租税负担并未得到相应的削减。在近代资本主义发展进程中,承担着与旧贡租同样负担的农民,如何面临资本主义发展的契机,江户时期维系了近三百年的小农经济结构如何变化是本节重点关注的问题。

首先,农业生产结构的变化。江户时期由于实物贡租体制的影响,农业生产以大米为中心,封建领主曾多次发布法令禁止土地的自由种植以及水田他用。虽然江户中后期,由于新田开发,旱田数量增加,经济作物种植数量提高;但大米本位农业生产结构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明治维新后,政府废除了土地自由耕种禁止令,农业生产结构开始出现变化。表3-5是明治时期农田类别状况表,其中1882年的统计数字与明治后期相比,水田和旱田的比例在不断接近,江户时期以水田为中心的耕种结构出现了很大的改变。

表3-5 明治时期耕地类别状况

养蚕及生丝生产量也不断提高,据《农林调查累年统计》[35]中记载, 1892(明治25)年桑田种植面积为54814公顷,生丝产量为4492616公斤,到1910年桑田种植面积增加至438 790公顷,生丝产量达到11904281公斤;桑田种植面积增长了1.7倍,而生丝产量则增长了2.6倍;可见明治时期农村工业的发展速度之快。

其次,农业经营结构的变化。明治时期的农业经营规模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变化(见表3-6)。表中虽然仅有明治末期两个年度的数字,但仍可以看出0.5至1公顷及3至5公顷以上经营规模的农户数量处于增加趋势,而中间1至3公顷经营规模农户的数量则处于减少的趋势。说明农业经营体的规模处于两极分化的趋势之中。并且5公顷以下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8%,1公顷以下的农户占总农户的70.1%,不得不说总体农业经营体的规模仍处于过小农经营体制之中。从表3-7中数字来看,虽然明治后期农业经营体数量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但是后期兼业农户的数量增多,这同样表明由于0.5未满至1.0经营规模农户的大量增加,给农业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压力。除上述经营规模的变化之外,明治时期自耕农的数量不断减少,1887年政府调查结果表示,日本自耕农与佃农的比例为66%与34%,但到1905年时该比例为55%与45%[36],表示至明治末年迄日本自耕农与佃农的比例几乎相同。

表3-6 经营耕地面积不同规模农业经营体(农户)数

表3-7 明治时期农业经营体(农户)总数及专兼业变化

综上,明治维新推翻江户幕府,建立了中央集权统治机构,近代国家成立。地租改正是明治新政府最为重要的近代化政策之一,为其建立了稳定的财政基础,为日本资本主义发展准备了必要条件。地租改正后农民获取了土地私有权,但由于与旧贡租相比新地租负担并未得到相应的削减,造成小农经济体制下农民经营出现一定困难,明治后期佃农的增加以及下文将涉及的寄生地主的出现,均证明地租改正在为日本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创造了一定条件的同时,为半封建农业经济关系提供了残存条件。

【注释】

[1] 1871(明治4)年7月14日「太政官布告」,『法令全書』,明治4年7月14日の条,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2] 前出北島正元編『土地制度史Ⅱ』,第197页。

[3] 在我国日本史学界通常译为“地税改革”(请参照吴延璆主编:《日本史》,南开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85—391页);本文为方便文献、史料的引用,沿用明治政府的称呼。

[4] 維新史料編纂事務局編『維新史 第5巻』,維新史料編纂事務局,1941年,第73页。

[5] 大政奉还后,德川庆喜将国家的统治权及将军职交还朝廷,但仍肩负“内大臣”一官职。小御所会议上倒幕派主张德川庆喜应该辞官——辞去内大臣一职、纳地——上交幕府领地。

[6] 1868(明治元戊辰)年1月10日「農商へ」,『法令全書』,明治元戊辰年正月十日の条,国立国会図書館所蔵。

[7] 记载着领国内的村名、村落的石高的账本。

[8] 1868(明治元戊辰)年4月7日「太政官」,同『法令全書』,明治元戊辰年四月七日の条。

[9] 1869(明治二己巳)年6月17日「抄」,同『法令全書』,明治二己巳年六月17日の条。“某藩知事”是在冠藩名之时的称呼,该职位被称为“知藩事”。

[10] 大内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7巻』,原書房,1979年,第169页。

[11] 前出大内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7巻』,第169页。

[12] “检见”指实地调查当年的收成,决定貢租的数量。

[13] 指日本国内。

[14] 同,第124页。

[15] 前出大内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4巻』,第9页。

[16] 前出大内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4巻』,第9页。

[17] 政府决算报告中对第四期至第八期地租的说明中提到,平均地租四千零三十七万三千九百三十五日元中,包括平均市街地卷税,即城市土地税伍拾肆万七千五百七十四日元,此前此项税收免税,可见其间地租收入中的城市平均地租仅占总平均值的1.4%。

[18] 前出大内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7巻』,第300页。

[19] “中古”指平安时代,在此中古以后指平安时代之后的中世乃至近世。

[20] 前出大内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7巻』,第307页。

[21] 幕末兰学家,明治政府官员,先后任兵库县令、元老院议官、贵族院议员等职。

[22] 福島正夫著『本邦地租沿革解題』,お茶の水書房,1977年,第67页。

[23] 前出大内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7巻』,第302页。

[24] 地券相当于现在的地产证。

[25] 详细参照前出大内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7巻』,第325—335页。

[26] 前出大内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7巻』,第329页。

[27] 同上。

[28] 同上。

[29] 前出大内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7巻』,第360页。

[30] 同上,第341页。

[31] 原文「地券税額ヲ原価百分ノ三ニ定ムルコトヲ論定ス」,前出大内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7巻』,第337页。该文是1876(明治9)年12月的文书。

[32] 为了争取农民的赞同,政府在地租改正法中加入一定的“抚民”政策,诸如:(1)地价调查阶段,土地产量等关键数据的调查中,采取在农民申报基础上政府斟酌决定的方法;(2)设置将来地租降低至地价的百分之一等规定。然而,为了保证地价的百分之三不低于旧贡租水平,地价调查阶段,政府并未能按照规定步骤进行,而是突然单方面公布地价数据,使农民通过地租改正降低纳税水平的希望落空,各地农民先后展开反对斗争。

[33] 前出大内兵衛·土屋喬雄編『明治前期財政経済史料集成 第7巻』,第1页。

[34] 福島正夫著『地租改正の研究』,有斐閣,1962年,第457页。

[35] 原文「農林センサス累年統計」,日本農林水産省ホームページ。

[36] 数字引自斎藤萬吉著『実地経済農業指針 日本農業の経済的変遷』,農文協,1976年,第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