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地租改正的成果及其历史意义(1 / 1)

地租改正于1881年6月基本完成。1882年2月大藏省《地租改正报告书》中,对本次土地及贡租制度改革的成果做了如下评价:

本邦古来以农为本,财政亦概以农租而立。故其轻重盈亏关国运之盛衰、系民生之休戚。而中古以后受封土分裂之弊,田制紊乱,租法错杂,无一定之律。是明治六年七月颁地租改正之法……下为改革之实计……以上面积租额经实地查定各适所当……数百年来混乱之田制租法今悉更张,经界整正,赋课平准。此举可明民产,可谋经济,乃国家经论之基本……[33]

以上史料出自时任参议并兼任大藏卿的松方正义之笔,体现了明治政府对地租改正的评价与认识。首先,政府认为封建土地及贡租制度是“田制紊乱,租法错杂,无一定之律”。指出江户时期土地所有权所在不明,及贡租法各不相同之弊病。其次,将地租改正的成果总结为“可明民产,可谋经济,乃国家经论之基本”。“明民产”是指通过地租改正,曾经所在不明的土地所有权得以明确,土地的状态亦得以清查。“谋经济,乃国家经论之基本”是指新租法可以维持今后国家的经济运作,是政府财政基础。再者,政府认为通过地租改正“经实地查定各适所当”,即均经过实地查实,是极其适当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认识中的第三点,即土地调查及新地租额度“经实地查定各适所当”之评价,这表明政府的改租目标——“以不减于旧日岁入为目的”——已经达到。而关于地租改正后的地租总额是否达到预期水平可见表3-4。

表3-4 地租改正前后地租对比

如上表所示,地租改正前后土地面积的增加非常显著,耕宅地面积增加158万8123公顷,山林原野面积增加697万7980公顷。耕地面积的增加与江户时期新田开发后并非所有耕地均记入检地账有关,而山林原野地并非江户时期检地账记载地种。值得关注的是地租的增减数量。按照1877(明治10)年因伊势农民暴动降低租率后的改正后地租收入计算,政府的地租收入与改租前相比减少1114万8915日元。如何解释上述将近1115万日元的减租与政府当初维持旧租水平的预算之间的差距,对理解政府《地租改正报告书》中“经实地查定各适所当”观点,乃至探讨地租改正后农业结构的变化亦有很大的帮助。事实上表3-4中旧地租是改租前,即1874(明治7)年迄三年贡租的平均值。由于改租前地租以实物地租为主,加之届时米价相对较高,导致地租金额较高,成为近1115万日元减租的主要原因;因此可以认为该减租并未影响政府当初制定的地租改正后的地租征收目标,即“地租改正法制定的当初预算目标,通过改租得到了很好的实现”[34],这也正是政府对改租结果表示满意的原因。重要的是政府不仅通过地租改正建立了符合近代国家要求、稳固的财政基础,同时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地租将成为日本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财政源泉。

从上述考察分析可以看出,明治政府通过对封建土地制度的改革,达到了确立政府财政基础的目的,但是对于农民来讲新地租的负担并未能有较大的改善。然而尽管如此,地租改正在日本土地制度史上仍然具有划时代意义,具体可归纳如下:(1)实现土地制度的近代化。地租改正通过法律手段确认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建立了近代土地私有制。

(2)建立全国统一征税制度。地租改正建立了以地价为基准的统一货币纳税制度,即收取地价的3%(后改为2.5%)为地租;同时因为明确了土地所有权所在,纳税义务分担到土地所有者个人,近代纳税制度成立。

(3)新土地台账的形成。地租改正是继太阁检地后又一次全国性统一“检地”,通过最新一轮的土地测量,废除了出自江户时期各地区检地,甚至是太阁检地时制作的,已经失去实际意义的检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