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地租改正法的矛盾与农民斗争(1 / 1)

地租改正系列法公布后,日本历史上继太阁检地后的又一次全国性土地调查开始。《地租改正条例》规定,改租以府县或地区为单位展开,在时间上不要求全国统一实施,甚至不要求在各府县内的统一实施。事实上,地租改正系列法公布之前,即1872年的地券发行期间,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实施改租;不仅如此,各地区的改租结束时期亦大相径庭。整体上讲地租改正开始于1872(明治5)年2月左右,结束于地租改正局关闭的1881(明治14)年6月,前后持续将近10年的时间。1881年6月,太政官三条实美署名的“地租改正事务局关闭事宜”中指示:地租改正事务局于“本月三十日迄关闭,其余残务交大藏省”[29]。由此可知,事实上1881年6月,地租改正事务局内仍有残留公务存在。明治政府在1875年发表的太政官通达第154号中曾经指出:“以明治9年作为各地方一般改正之期限”[30],说明明治政府希望地租改正能够在明治9年,即1876年结束,然而与政府预期相比,地租改正延迟了整整五年的时间。其主要原因在于地租改正实施过程中受到农民顽强的抵抗,而农民的不满源于地租改正系列法内部存在的根本性矛盾。

明治政府成立之初,地租收入或称之为农业税收,占政府所有税收的80%以上,政府必须在改革封建贡租体制的同时,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现存大藏省文书《论将地券税额定为原价百分之三》[31]一文,解释了将地租定为地价的百分之三的原因。

施地卷税之时,重在取地价百分之几为地租。地租改正主旨在于洗旧租之弊,设公平课税之率,上足国用,下济民力。故算旧租之额,量今必收之数,立课地价比率之概算……则地价之百分之三为适宜。抑或如今为多事之秋,旧来之岁入不足今日之经费,然切不可不量民力而欲增额……故地租改正之始,先以不减于旧日岁入为目的,得课税之宜,平民众之幸与不幸,达改正之主旨。是自今以原价百分之三为税额之所以。

上文内容非常重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明确地租的征收标准的重要性。文中指出,对地租改正来讲,最重要的是如何决定征税标准,即取地价的百分之几最为适宜。(2)阐述地租改正的目的。文中指出,地租改正的目的在于废除旧贡租体制的弊病,且必须“上足国用,下济民力”,显然主要目的在于“足国用”。(3)指出必须保证今后地租收入不低于旧租水平。文中关于“足国用”做了如下说明,目前旧租之额度已不能“足国用”,但盲目增租会引起民众不满,故改租后的地租收入首先必须“不减于旧日岁入”。然而保证改正后地租不低于旧贡租收入水平,与希望得到农民的赞同与协助之间,存在着无法调和的矛盾,而这种理念上的矛盾如实反映在整个地租改正实施过程中,引起各地农民的强烈反对。[32]

1876(明治9)年12月,茨城真壁、那珂两郡,由于对政府提示的地价不满,加之米价暴落发生农民起义,最后扩大为伊势暴动。伊势暴动迫使政府不得不将地租征收率降至地价的2.5%。此后1887年2月熊本县阿苏谷,1878年9月爱知县东春日井郡及岐阜县先后发生农民暴动,使地租改正无法正常完成。除此之外,地价调查阶段全国各地出现大量以村落为单位、以申诉不满的方式对地租改正进行抵制的农民运动,使政府的该项改革不能如期完成。表3-3是对政府公示的地价表示不满并进行申诉的主要村落及政府的解决方式申诉件数,足以证明农民对地租改正及新地租的不满与反对;同时也证明对农民来讲,新地租与旧贡租在负担程度上并无任何改善。

表3-3 对政府公示地价表示不服的主要村落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