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朝藩体制下的土地问题(1 / 1)

1867年11月9日(庆应3年10月14日),江户幕府第15代将军德川庆喜提出将政权交还朝廷,次日得到允诺,此政治事件被称为大政奉还,以此为契机江户幕府将掌握了近300年的统治权交还朝廷。然而倒幕派的运动并未因此停止,以岩仓具视及萨、长为首的倒幕势力,于1868年1月3日(庆应3年12月9日),发布以天皇“告谕”为形式的“王政复古大号令”,宣布“德川内府奉还从前委任之大政、辞退将军之职两条,今断然听取……今后废除摄关、幕府等职,暨今暂设总裁、议定、参与三职,可行万机”[4],自此明治新政权起步。届时距幕府决定“安正开港”已经十年,十年间经历了两次幕府与雄藩之间的战争,其结果则是上述大政奉还及王政复古的实施。不仅如此,倒幕派于王政复古大号令发布的同日,在小御所会议上要求将军辞官、纳地[5],引发了之后的戊辰战争。新政府在戊辰战争胜利后的1871(明治4)年7月,果断实施废藩置县,剥夺了新政府起步之后依然掌握在旧领主手中的地方统治权,中央集权统治体制确立。1867年11月的将军失职至1871年7月的废藩置县迄,日本的政权结构被称为朝藩体制,是江户幕府倒台到中央集权体制成立的过渡期。

首先,与幕藩体制相比,朝藩体制在统治结构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1868年1月10日朝廷向农商务省发出的布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德川庆喜察天下大势之无奈,愿奉还大政、辞退将军之职,已被允诺。然仅限于言并无将土地、人民奉还之实……今彼引起战端,庆喜谋叛之意已明。尤其始终欺瞒朝廷,大逆不道,朝廷已无赦免之策,不得不对其追讨,一度以战端相对,尽快诛灭众贼以免万民涂炭……迄今德川统治领地被称为天领,实属无道理可言,今沿太古 之例,全部恢复为天朝之御领,使之成为真正天领。[6]

同年4月7日再度发布太政官布告:“诸国万石以上、以下私领并寺院领,迄今向幕府提交领内明细附上村高账[7]抄本,火速提交予民政役所。”[8]前者指出,虽德川将军自请奉还大政,但实则拒绝辞官纳地,并惹起战端,大逆不道,朝廷已无法容忍,故以兵相对,并没收幕府领地;后者指出,作为私领的大名领地及寺院领等,迄今应向幕府提交的领内状况说明,今另附上领内村落石高账本交予民政部门。两史料的内容表明,新政府成立后收复原幕府的权利及领地,而私领(大名领地等)则仍掌握在各大领主手中。此后,政府于1869年6月17日发布版籍奉还指令,其内容如下:“今列藩建言版籍奉还之事,深察时势、广为公议、采政令归一之虑,纳建言之意,依此令其藩亦返还封土版籍,任官某藩知事”[9],表明在版籍奉还的同时,令原藩主任“知藩事”;虽然知藩事的任命主旨在于“政令归一”,即赋予其中央集权统治下地方官的机能,但事实上被任命为知藩事的旧藩主对旧领地的封建割据色彩更浓。可见朝藩体制下,江户时期的领主性土地所有并未完全消失。

其次,朝藩体制下的贡租征收。新政府成立后,于1868年8月,就贡租征收问题做了如下指示:“不明诸国风土而贸然设立新法,反而会有悖人情,故一两年间姑且依旧惯而行,其苛法弊俗若有难耐之情,向会计官禀议予以处分。且没收旧幕府麾下村邑,交近旁府县或诸藩管理。”[10]其中“不明诸国风土而贸然设立新法,反而会有悖人情”之处,可以看出,新政府成立之初便有意改革贡租制度,但因顾及“人情”而不得不暂且“依旧惯而行”。由此可见朝藩体制下不仅统治结构与幕藩体制相比并无质的差异,而且贡租体制上也延续了幕藩体制下的征租方式;不同的仅仅是朝廷政府代替了幕府而已。值得注意的是:(1)所谓“诸国”当然包括旧藩领在内,因此“人情”亦不仅仅指“民情”,包括诸旧藩主之情绪,而“旧惯”无疑是江户时期的贡租征收法;(2)政府不仅没收了幕府领(即旧天领),同时没收了幕府家臣的领地(诸如旗领等知行地),并将其交托府县及诸藩管理。一方面说明新政府的政权仍处于不稳定阶段,需要旧藩主即知藩事的支持,另一方面说明即使是旗领等幕府家臣领地的贡租制度亦并非统一,其管理繁杂,故不得不交予近旁府县或藩领管理。

事实上在朝藩体制之际,对于各地贡租制度的现状,新政府虽然指出应“依旧惯而行”,但是亦并非完全放置无视,特别是戊辰战争结束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整理措施。例如1870年3月8日发布通达,指示对各藩负责管理下的旧旗本领地的租法进行改革,令“斟酌其风土人情,区分适宜之法及当改之法,并提交意见予以禀议”[11];同年7月大藏省发布通告指示各地实施检见法[12],借以“斟酌风土人情”,了解领地的实际土地及收成的状况,为贡租改革做准备;1871年1月25日,对各藩发布通达指示“租税乃建国之基本,系民心之向背……必将制定海内[13]一定之法,故各藩若重新改革增减等,所有必须经(政府——笔者注)裁决”[14],不仅对各藩内的租法给予了一定的关注,并强调了政府的统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