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幕末农民阶层分化与“民富”现象的产生(1 / 1)

关于农民性商品、货币经济的形成,江户时期著名思想家荻生徂徕的《政谈》[72]中有如下记载:“往昔钱币极殊,所有物品均非以钱币而以米、麦所购,是于某村耳闻,近闻元禄时起钱币亦往村舍,均以钱币购物也”,由此可见江户中期开始,农村经济也已经从实物经济转向货币经济。然而,货币经济的出现必然会给农村带来贫富差距,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济作物种植扩大,刺激了商品经济发展,为农民带来了财富,但也带来了地区之间贫富差距。上节曾以表2-3揭示了近畿地区农业生产力增长速度,在此利用该地区与武藏国地区的对比,说明两者之间的差距及其原因(见表2-5)。近畿地区是菜籽种植及渔业的中心,也是榨油业聚集地区,因此最早将金肥使用于农业生产。相反武藏地区的农业生产方式,仍沿用传统方式,肥料是传统自给肥料。表2-5中的数字显示了两种农法下单产增长速度及稳定度的不同,给农民的财富积累造成了地区性差别。

表2-5 摄津国武库郡上瓦林村冈本家与武藏国多摩郡原村石川家农业单产推移比较

其次,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与农民层分化。江户时期的检地继承了太阁检地的主旨,通过检地账认定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农民承担缴纳贡租的责任(虽然农民的交租责任是通过村请制体现),被称为“本百姓”或“持高百姓”,即持有土地的百姓,是构成江户时期农民阶层的主要群体,而另一构成群体则是不持有自耕土地的“无高百姓”或“水吞百姓”。以上两者的构成比例较为复杂,并具有地区性及多样性,缺乏整体上的史料统计。在此通过摄津国武库郡上瓦林村的个例考察分析江户前期农民层构造。上瓦林村1673(延保元)年的宗门改账中的记载如下:

一、 庄屋一户,持高三十石以上;

一、本役人(村内有一定地位的百姓)二十二户,其中二户持高二十石以上,八户持高十五石以上,七户持高十石以上,四户持高五石以上,一户持高五石以下;

一、 半役人(村内有地位的百姓)三户,其中一户持高十五石以上,一户十石以上,一户五石以下;

一、隐居(户主的父母或独居老人)19户,其中三户持高十五石以上,一户持高十石以上,二户持高五石以上,二户五石以下,十一户无高;

一、 柄在家(寡妇)三户,其中一户持高五石以下,一户无高;

一、家持下人(有家室的下人)五户,其中一户持高十石以上,一户持高五石以下,三户无高;

一、 其他三户,无高;

一、理发业等二户,持高五石以下;

一、 寺院一户,持高十五石以上。

如史料所示,上瓦林村共有59户,其中40户是本百姓,占全村农户的67%,庄屋是该村持有土地最多的农户;十九户属于无高百姓,占全村农户的32%;另外在本百姓中达到幕府自立经营规模10石以上的农户共26户,仅占全村农户的44%。这至少说明江户前期近畿地区农民土地持有状况及其内部构造。应该指出的是,随着全国性新田开发的推广,“新本百姓”不断出现,使本百姓的比例有所增高;但作为44%以外的零星小农及无高百姓的佃农,在商品、货币经济发展中终将成为农民层分化的主要受害者。江户中期以后,幕府多次发布土地买卖禁止令,乃至规范抵押土地的交易规则,对土地买卖者进行处罚之例不断增多[73];说明商品、货币经济不断发展中,土地的抵押买卖、期限买卖(年季买卖),甚至被禁止的耕种权移动买卖开始出现,封建领主制度下大地主的出现,代表了“民富”现象的产生。

第三,农村工业的形成。日本的农村工业登场于江户中期以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农村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农民层的贫富分化,地主制的出现,佃农的增加,以上所有现象为农村工业的产生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幕末日本农村工业的主要内容及分布状况,可见明治政府公布的《明治7年府县物产表》。[74]分析该物产表可知,明治七年工业生产中,纺织业(包括服饰类)及酒业(包括酱油、茶叶、砂糖等食品业)的生产占生产总量的70%左右。纺织类中以棉布为主,其中传统白棉布、绢、锦缎的生产量最大,是江户农村工业的传统产品,主要地区包括大阪在内的十一个地区;酒类的生产地集中在大米、大麦、大豆产地,同样是江户农村工业的传统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