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封建领主的农村统治(1 / 1)

江户时期的封建体制被马克思评价为“纯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组织和发达的小农经济,同我们的大部分充满资产阶级偏见的一切历史著作相比,它为欧洲的中世纪提供了一幅更真实得多的图画……”[17]在此马克思指出,江户时期日本的封建体制是纯粹的、中世纪欧洲封建体制的真实写照。所谓“纯粹的封建性土地占有组织和发达的小农经济”,无疑是指以将军和大名之间的主从关系为基础构成的统治阶级,通过收取高额贡租对自立的小生产者,即农民进行掠夺的社会体制。这足以帮助我们理解江户时期将军与大名之间的关系,乃至封建领主对各自领地(更多称之为“所领”或“领国”)所持有的统治权力。换言之,在政治权力上,幕府相对藩具有绝对权威,居于幕府顶端的将军与藩主、大名之间的关系是封建主从关系。然而,经济权力上,幕府无权干涉各藩内具体经济活动,特别是藩主与农民之间的贡租关系。[18]必须注意的是,幕藩体制的经济基础正是上述幕、藩等封建领主对农民的贡租征收。幕藩体制下,由于兵农分离政策的存在,领主对领国农村的统治与在地领主不同,不仅不参加农业生产活动,并且不介入村庄的具体运营,其对领地农村的统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土地统治。江户时期的土地制度中,领主对土地仅持有收租权,而该权利必须在了解领地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方能得以体现。对封建领主来讲,记载着领地具体情况的《检地账》对不在地领主的农村统治极为重要,为了保证《检地账》内容的真实性,检地成为领主对土地统治的最有效的方法。内藤忠兴[19]在与“家老”的通信中有如下表述:“所申极是,必须指令认真实施大型检见[20],世间村为最重,贫瘠之处所减,加之富饶之处,万事加减第一。”[21]内藤的意思可以解读如下:检地是最为重要的事情,通过检地将歉收之处减少的贡租,在丰收之处找回,借以保证贡租收入,这是万事之本。足见对于领主来讲,土地统治的目的在于收租,而收租必须通过检地保证。

江户时期的检地方法及标准与太阁检地相比,出现了一定的变化。首先,太阁检地统一制定了衡量土地面积及收成的度量衡标准。其中测量土地的“曲尺”长度统一规定为6尺3寸,称之为“1间”,1平方间为“1步”,300步为“1反”,10反为“1町步”;衡量土地收成的“升”使用当时京都地区使用的“升”(长宽为4寸9分,高为2寸7分),将其容积定为1升,10升为1斗,10斗为1石。由于太阁检地实施期间长达16年,并且包括了外样大名自主实施部分,因此具体实施标准难免具有多样性,尽管如此,在度量衡的使用上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统一。而江户时期土地测量曲尺的长度改定为6尺1分,即6尺1分为1间,在步与反之间制定了中间单位亩(1亩为30步)。其次,两者的具体操作方法基本相同,由检地奉行[22]带领检地官员对每笔土地的种类(水田、旱田、宅基地)、等级(土地的肥沃程度)、收成(换算为大米的收成)、持有者进行实地测量、认定、计算,最后将每笔土地的测量、认定结果记入以村落为单位的《检地账》。江户幕府的大规模检地在17世纪初期基本完成,之后的检地仅限于对新开垦田地、边界纷争地的测量与认定。

江户时期外样大名的领地内的检地,并不在幕府的统治范围内,也不会被强制实施,因此江户时期的检地不具备全国统一性。由此也可以看出,幕藩体制下农村统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统治权在极大程度上掌握在各大领主,即幕府领地(也被称为“天领”)的土地统治权掌握在将军手中,而藩领土地的统治权则掌握在各大名手中。必须注意的是,检地过程中测量面积、认定等级的最终目的,在于测算土地的收成,而记入《检地账》的土地的收成则成为领主对该土地收取贡租的依据。可见领主对土地统治的目的,实际上最终归结于收取贡租之上。

2.贡租统治。封建领主的贡租统治与土地统治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其统治依据同样是通过检地出台的《检地账》来体现。考察领主贡租统治的基本理念,以及其具体运作方式对理解贡租统治的内部结构极为重要。

首先,幕藩体制下封建领主贡租统治的基本理念。如上所述《检地账》中记载着每笔土地的收成,通常称之为“石高”[23]。石高是领主征收贡租的依据,这种贡租征收制度被称为“石高制”[24]。关于石高制,日本学者古岛敏雄曾指出“德川期幕藩体制下的纳税制度具有以通过检地认定的石高为基准、以实物、大米的形式向领主缴纳年贡[25]的特征”[26];有本宽进一步指出,因此“幕藩体制下封建领主贡租统治的直接对象并非人与领地而是土地的生产物;这在世界史上实属罕见”[27]。从以上两位学者对石高制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封建领主贡租统治的基本理念是通过石高制所体现的“生产物”统治,即领主在贡租问题上所关注的是土地的主要生产物——大米。这种贡租统治理念中的大米本位观念,是江户时期重农主义思想的产物,同时也是江户时期大米本位经济体制形成的原因。实物贡租缴纳体制使“年贡米”[28]的运输及贩卖成为领主贡租统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江户时期海运事业[29]及大米交易市场[30]的发展。

其次,幕藩体制下封建领主的贡租征收方式。领主根据《检地账》中记载的村落总体石高,以村落为单位征收贡租,该征租方式被称为“村请制”[31]。值得注意的是,幕藩体制下“纯粹的封建性土地占有”,具有领主与农民共同持有的、特殊的内部结构,即前者持有收租权,后者持有耕种权。但是尽管如此,前者的征租对象并非后者的土地耕种者农民,而是村落整体,也就是说村落是贡租的承担者,而村民仅是村落贡租的分担者。这种贡租征收方式使幕藩体制下领主的贡租统治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由于村请制将征租与交租的主体归之为领主与村落,领主并不介入村落内部个别农民年贡缴纳的具体问题,所以农民对年贡负担产生的不满情绪更容易转至村内年贡分割问题之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领主与农民之间本应存在的直接对立关系;(2)一旦年贡滞纳问题出现,滞纳部分将成为整个村落的共同责任,该部分的补交也自然成为村落必须解决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村落的自治机能。

再次,幕藩体制下封建领主贡租征收的具体运作程序。上述村请制的具体运作过程虽幕府及各藩略有不同,但大体步骤可归纳如下:(1)领主向村落提出该年度应交的年贡数额账、即“年贡割付状”;(2)村落根据领主的“年贡割付状”将村落应交的年贡数额分割给村民个人,制作村落的年贡分割账本、即“年贡小割账”;(3)由村落责任者(村三役)征收年贡;(4)年贡集中进入村落年贡米仓;(5)运往各领主年贡米仓。整个征租过程中领主仅出现在第一个“年贡割付状”环节,而且面对的是村落整体,并不介入村内年贡分配具体过程。其中领主向村落提出的“年贡割付状”的决定方法有两种,一是与每年收成无关的固定征租法(定免法),一是根据当年收成制定的浮动征租法(检见法);前者根据村落的检地账及最近数年的平均收成决定,后者根据当年的检地结果决定。在此重要的是,无论领主选择怎样的“年贡割付状”决定方法,其意图均在于“增收年贡”这一目的之上[32]。

3.农民统治。幕藩体制下封建领主的农民统治不同于日本史上任何时代的农民统治,具有极为显著的特点。江户时期延续太阁检地后兵农分离的社会体制,作为统治阶级的武士脱离农村驻扎城下町,中世的“在地领主”[33]制完全解体,这使幕藩体制下封建领主的农民统治出现质的改变。脱离了农村的领主,无法对领内农民进行面对面的直接统治,必须寻找新的掌握领内农民动向的具体办法,于是以村落为单位的农民名簿《人别账》[34]登场。《人别账》最早出现于1609(庆长14)年,细川氏对小仓藩领内农民人口进行调查,制订了户籍《人附账》,两年后该藩重新制订了《人畜别账》。与前者相比后者不仅调查、记载了领内农民人口状况,还增加调查记载了牲畜状况。

近世领主农民统治的主要手段《人别账》,更多以《宗门人别改账》的形式存在;后者不仅包括领内人口构成及牲畜状况,还包含了幕府禁止基督教的意图。《宗门人别改账》的出现比《人别账》稍晚,于1624至1643(宽永)年间在全国普及;其出现与江户幕府1612年禁教令[35]的公布及其推行,乃至1637年岛原之乱[36]的发生有关。江户幕府发布禁教令后,为了打击、镇压基督教徒制定了“寺请制度”,规定个人的宗教信仰必须由寺院证明,并由此成立了寺院与信徒之间的“寺檀关系”,《宗门人别改账》也开始普及。以下是1849年2月越后国鱼沼郡根小屋村[37]《宗门人别改账》的主要内容[38]。

(封面——笔者)嘉永二年宗门人别改账 酉二月 越后国鱼沼郡根小屋村

(以户为单位——笔者)一、所属寺院名、寺院印

户主名、年龄,

家庭成员、与户主的关系、年龄,

一、 家庭总人数、男性人数、女性人数、

持有马匹数、耕种

土地石高、户印,

一、所属寺院名、寺院印

户主名、年龄……

(终页——笔者)关于基督教调查,当村人员所属寺院已经调查……并无可疑之人……

以上史料内容表明,宽永年间普及的《宗门人别改账》与江户初期登场的《人别改账》《人畜别账》相比,增加了幕府贯彻禁教政策的意图,但显然与后者同样具有户籍台账的作用,甚至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领主掌握领地内农民、农业生产状况的意图;由此可见幕藩体制下封建领主的农民统治仍然以贡租征收为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