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及“农业”的定义(1 / 1)

从文字意义上讲,“农”本为“農”或“辳”,“曲”从“臼”。《说文解字》中言“古掘地为臼”;“‘辰’为振也,三月,阳气动,雷电振,民農时也”。甲骨文的农字,状似一人手持工具在山林、草地耕作;而金文的农字,则由“田”和表示手持农具的“辰”字组合而成,以示耕作;《说文》中对“農”的解释亦为“耕也,种也”;可见“农”字原为耕种之意。《周礼》中有“以九职任万民。一曰三农生九榖。註,三农:山农、泽农、平地农也”;《左传》中有“其庶人力于农穑。註,种曰农,斂为穑”;《前汉食货志》中亦有“闢土植榖曰农。炎帝教民植榖,故号神农氏,谓神其农业也。又万山氏有子曰农,能植百榖,后世因名耕甿为农”。上述古书中的记载均可以说明,农为耕种之术;并且耕耘之地可为山地、泽地或平地;耕种之物原为谷物,即所谓“闢土植榖”。值得注意的是,农字本身的意思中并不包含饲养动物——即“畜牧”的意思。新渡户对此的解释是“人类大多是经历了放牧时代之后才开始进入耕种时代,因此农,即‘耕种’与‘畜牧’是并列的,是不能够相互包含的行为”[2];依次类推当然森林、水产业同样不应该包含在农的范畴之内。

与新渡户试图通过农字本身的意思探讨其范畴的观点不同,河上肇则试图通过农行为的目的探讨其所包含的内容。河上认为农行为是经济行为的一种,而经济行为的目的可以分为获取(交换及强取)和生产两种;并且以生产为目的的经济行为又可以分为占有(自然物的占有如狩猎、渔捞等,非自然物的占有如拾取等)、制造与培育三种;农行为则属于生产行为中的后者,即培育行为;进而指出农行为应该是“培育木材以外的植物性及动物性原料的经济行为”[3]。可见河上认为农行为不仅是培育植物(不包括林业)的行为,同时还包括饲养动物的行为在内。这也印证了新渡户在《农业本论》开篇中“农之范畴,众说纷纭,今尚未归一论”的论述。[4]

在对“农业”这一概念进行界定的问题上,新渡户与河上同样存在一定的分歧。首先新渡户指出关于农业概念的界定方法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种:(1)以食物供给为主要着眼点将农业界定为“供给食物的生产部门”;(2)以生产方式为主要着眼点将农业界定为“利用土地生产物资的生产部门”;(3)以营利目的为主要着眼点将农业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农行为”。进而新渡户指出,大凡学者对概念进行定义之时,必将从该概念的类别与特性入手,农业亦应如此,其类别应为第一种,特性则应为第二、三种,三者交叉综合则可知“农业”应该被界定为“利用土地生产食物并能够营利的产业”。可见新渡户对农业的界定与其对农的解释同样,并不包含畜牧业等非耕种行为。

河上则指出,当“与农行为相关的所有经济行为[5]统一为一个经济体”[6]之时,即可被称为“农业”。河上认为,虽然“农”所包含的范畴众说纷纭,但并非所有农行为均可纳入农业的范畴之内,其行为及其附属行为必须能够在一定的秩序之下形成统一的经济体。因此农业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以培育农产品为主要内容;(2)该农产品培育具有经济目的;(3)有与其成为一体的附属经济行为。可见河上将农业定义为以生产农产品为主要内容,具有经济目的,并与其附属经济行为形成统一经济体的生产部门。河上对农业的界定包括了除林业外的带有经济目的的植物耕种及动物培育行为;换言之与新渡户不同的是,河上对农业的界定范围更加宽泛,包括了畜牧业(以及水产养殖)的内容。

日本近代以来,在“农”及“农业”的概念界定问题上出现了多种不同的观点,其代表性分歧主要体现在上述新渡户与河上的两种界定方式之中。究其原因主要在于:(1)无论是新渡户还是河上的概念界定中,均忽视了农行为或农业的主体,即农业从事者这一主要因素;(2)近代以来日本农业开始出现结构性变化,即被传统耕种农业独占的农业经济体制开始出现“多元化”征兆,仅重视农业从事者传统的“农行为”,而忽略其他经济行为的界定方法,逐渐无法从整体上诠释农业的具体状况。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农业现代化发展使其范畴更为宽泛,不仅包括传统耕种农业,同时包括现代种植业(诸如无土农业、花卉种植等)以及畜牧业、乳业等内容。

现在日本农林水产省(以下简称“农水省”)对农业的界定为“种植农作物及饲养家畜的生产活动,是生产食物及生活必需品的重要产业”[7]。该界定更接近于河上的农业定义,即将林业之外的种植业及畜牧业(包括家禽类的饲养)归纳到农业的范畴之中;不同的是将水产养殖业从农业中分离,与渔业(捕鱼业)一起另置为水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