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国主导《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1 / 1)

美国在决定排除苏联干涉,自己单独主导对日媾和政策后,开始加紧起草有关对日媾和条约草案。根据杜勒斯“临时备忘录”,1951年3月23日,美国国务院制定了对日媾和条约草案,即“3月草案”。“3月草案”的第五条规定:“日本国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让渡库页岛南部及周边一切岛屿,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让渡千岛群岛。”第十九条规定:无论任何国家对本条约不批准,就不能从本条约中获得以往及以后的任何利益。[15]这样实际上规定苏联如果不在条约上签字,第五条款就失去效力。

在杜勒斯推行美国主导下的对日媾和过程中,他几次赴日本进行实地调查活动,也为日本力图对媾和问题施加影响创造了条件。可以说正是这种国际“冷战”环境,使战败国日本看到了有可能在美国主导下形成对日本有利的媾和条约。日本最早力图对媾和问题施加影响是,1947年7月片山哲内阁时期,外相卢田均向美国占领军总司令部(GHG)递交所谓“卢田备忘录”,提出在决定日本主要四岛之外的诸小岛归属时,有关国家应该认真考虑这些岛屿与日本本土的关系,具有的历史、文化及经济的背景。但是该备忘录遭到美国方面拒绝。1950年3月,日本接到杜勒斯起草的美国“临时备忘录”后,感到美国可能对将来日苏领土问题采取不介入方针,试图劝说美国继续关注领土问题。3月16日,日本方面向美国递交备忘录,认为仅自己与苏联解决领土问题是不现实的,强烈希望美国能够继续直接参加解决。同时提出,如果苏联不在对日媾和条约上签字时,媾和条约就不应对千岛群岛及库页岛南部的归属问题做出任何规定。

1951年3月底,日本政府制定了两套有关领土返还政策:一是如果苏联不参加对日媾和会议时,虽然千岛群岛及库页岛南部仍在苏联占领下,但是日本却保有对该领土的法律主权。二是苏联如果参加对日媾和会议,有关“千岛群岛”地理定义选择对日本有利的定义,即把千岛群岛南部从“千岛群岛”的地理范围中消除。按照日本方面的解释,齿舞群岛与色丹岛是日本北海道的一部分,当然不属于千岛群岛一部分,承认择捉岛与国后岛为千岛群岛南部,称为“南千岛”。1950年4月16日,吉田茂向来访的杜勒斯提出,在媾和条约中明确规定千岛群岛南部不包括在“千岛群岛”范围内。对此杜勒斯指出,如果把“千岛群岛”定义在媾和条约中规定,就必须要与有关国家进行协商,这样就会出现对日媾和条约在签字时间上往后推迟,所以拒绝吉田茂的要求。吉田茂为了回避此事态出现也不得不接受杜勒斯的主张。

1951年4月25日至5月4日,美英两国为起草共同草案举行协商会议。英国代表提出苏联即使不参加媾和会议也应把千岛群岛及库页岛南部让渡给苏联,这样可以避免留下将来日苏之间纠纷的种子,提出删除美国“3月草案”的第19条。美国代表则提出如果这样美国国会参议院不会接受,所以表示拒绝接受。经过双方协商,5月3日,两国制定了共同草案。其采用了英国的主张,即,日本向苏联让渡以往行使主权的千岛群岛与库页岛南部及周边诸岛。同时也采用了美国主张,即,如果苏联不在媾和条约上签字就不能适用条约。这样美国“3月草案”实质内容被5月美英两国共同草案采用。

1951年6月初,杜勒斯又向英国提出修正案,即在媾和条约中仅规定日本放弃对千岛群岛及库页岛南部的一切权利而不规定放弃领土的所属国。杜勒斯对此解释说,5月“共同草案”从外观上看给苏联提供了明显利益,所以在向美国国会参议院报告时不合适。对此英国没有表示反对。杜勒斯提出该修正案主要因素为:(1)围绕参加对日媾和问题与苏联交涉,苏联已表明不可能参加媾和会议。这样在苏联面前提供千岛群岛及库页岛南部的法律依据为“诱饵”的作用已丧失。另外,马歇尔担任国防部部长后,与国务院主张的差距缩小,为促使苏联参加对日媾和而在和约上写入千岛群岛及库页岛南部让渡给苏联的必要性降低了。(2)如果苏联不参加媾和会议则不能获得有关领土,就等于千岛群岛及库页岛南部的主权在法律上仍属于日本。这样造成将来日本向苏联要求归还领土法律依据,将招致日苏两国领土纠纷的可能性提高。另外,美国准备与日本缔结安全保障条约,必须避免日苏领土纠纷引起美苏之间发生武力冲突,为此“条约规定库页岛南部和千岛群岛从日本分离出”。[16](3)千岛群岛及库页岛南部归属问题,与所谓“中国问题”有一定联系。英国认为应在和约中规定把台湾返还“中国”,因其已经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当年5月29日国民党政府“驻美大使”顾维均指责草案中明确规定把千岛群岛及库页岛南部归属苏联,而没有明确规定把台湾归属“中华民国”,要求相同对待,明确台湾归属“中华民国”。杜勒斯为此提出有关千岛群岛及库页岛南部条款,与台湾归属问题条款相同处理,即要求日本宣布放弃这些领土一切主权,但是不表明归属国家。对此英国表示接受。1951年6月14日基于杜勒斯修正案,美英两国制定了“共同草案”修订版,“两国政府决定不能接受苏联政府的固执己见”[17]。这样美英两国共同制定的对日媾和6月修订版,虽然此后条约草案经过几次进一步修改,但是有关千岛群岛及库页岛南部归属问题条款,完全没有改动而直接提交给旧金山对日媾和会议上讨论。

1951年9月4日,旧金山对日媾和会议召开,9月5日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美国代表杜勒斯就条约起草过程进行报告说明。有关“千岛群岛”地理范围,杜勒斯表示美国政府认为齿舞群岛不是“千岛群岛”一部分,对色丹岛、国后岛及择捉岛没有表态。同时提出如果日苏两国对该问题产生纠纷时,可以依据媾和条约第22条款,委托国际法院裁决。旧金山会议上,苏联代表葛罗米柯对美英共同草案进行猛烈批评,要求进行修改,结果遭到会议拒绝,所以苏联代表最终拒绝在媾和条约上签字。旧金山会议上,日本代表吉田茂也阐述了日本方面的原则立场,但这不具备任何法律意义,仅表示日本方面见解而已。

1951年9月8日,美国主导下的《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最终获得通过。该条约中有关千岛群岛及库页岛南部的归属条款,完全采用了6月14日美英共同草案修改版内容。《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第二章领土,第二条款(C)规定:“日本国放弃对千岛群岛及由于1905年9月朴次茅斯条约所获得主权的库页岛一部分及其附属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18]但是该条约对于日本放弃的领土最终归属哪个国家没有规定,同时也没有规定日本放弃“千岛群岛”的地理范围。美国主导的《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这样规定,导致日本方面认为残留下自己收回上述领土的余地,意味着为将来日苏及日俄关系发展中残留下领土纠纷的祸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