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本对北库页岛石油煤炭的经营(1 / 1)

日本对苏联北库页岛石油煤炭的贪婪之心早已存在,在其出兵苏联远东地区同时,就已经着手在该地区进行石油煤炭的勘探及开采行径。日本借用庙街事件出兵占领北库页岛,最后又借用撤军问题换取在该地区石油煤炭勘探及开采合同书签订,不过是使这种行径长期化、合法化而已。

苏联之所以同意签署这样有损于国家利益的合同,原因在于当时国家实力有限,不足以同日本展开大规模军事行动。列宁曾明确指出:“我们知道得很清楚,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压迫,西伯利亚的农民忍受着怎样令人难以置信的灾难。日本人在西伯利亚干了多少罄竹难书的暴行。……但是,我们不能同日本打仗,我们不仅应该尽力设法推迟对日战争,如果有可能的话,还要避免这场战争,因为根据大家都知道的情况看,我们现在无力进行战争。”[4]作为苏联来说,当时最主要任务就是实现国家领土的统一,争取获得比较稳定的国际环境,抓紧时间稳定国内政权和恢复发展经济。日苏两国交涉的矛盾就是庙街事件所带来的日本出兵占领北库页岛问题,苏联以租让北库页岛石油煤炭的开采权利,换取日本的撤军,这样双方才签署了《日苏基本条约》。该条约不仅使日本撤军,而且实现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目标,这就为苏联东部广大薄弱地区赢得了比较稳定的国际环境,对于苏联国家长期利益是非常有益的。

实际上日本在出兵占领北库页岛之前,就已经关注及插手该地区的石油问题,这也是为报复庙街事件,日本选择出兵北库页岛的原因。日本海军在1906年10月获得英国海军舰船的燃料油情报后,决定在舰船上采用煤油混烧装置,1908年4月开始把重油列为海军第二种消耗品。与此同时,日本海军在各个主要港口兴建大型储油库,1914年总库容量达2.45万吨。由于燃料油消耗越来越大,日本国内石油产量又无法满足,1915年12月,日本海军决定从国外购买石油。1918年5月30日,海军省次官栃内曾次郎向外务省次官币原提交了关于开发海外石油的申请报告,提出:由于新建造的海军舰艇都是采用石油为主要燃料,军需石油量逐年增大,国内油源供应能力远远不能满足,现在海军燃料油大部分靠进口的情况下,要求在海外利用适当机会、选择合适方法,使帝国获得石油开采权利,这对将来帝国海军石油供应是充分保障,在军事上是极为必要的。在这份申请报告后附带了准备开发的海外石油地区,其中第一个目标,作为军需石油供应源的最重要地区就是俄属北库页岛东海岸一带油田。[5]日本为什么如此了解该地区石油资源状况?原来早在1904—1905年日俄战争期间,日本就曾派遣地质人员到该地区进行了煤田、油田若干调查,初步掌握了一定材料。北库页岛石油产地离日本北海道各个港口距离不足400海里,可以说是海外石油资源离日本最近的地区,所以日本如此重视该地区。

在1917年,日本大企业久原矿业在海军支持下开始与俄国方面就此事交涉,1918年海军也参与了油田调查工作。1918年5月21日,日本的久原矿业株式会社和俄国的斯塔埃夫商会签订了关于北库页岛石油调查合同,在斯塔埃夫商会获得批准的石油特许区域内,久原矿业可以进行石油资源调查,然后根据调查结果组成会社共同经营。日本方面对北库页岛的石油非常重视,1919年4月1日内阁会议通过决议,即关于在苏联领土北库页岛建立企业的文件,强调北库页岛的石油和煤炭,对舰艇、飞机、汽车及其他燃料油供应问题是“绝对必要的”[6]。为了确保该地区石油的开采顺利发展,在日本政府帮助下,1919年5月1日,久原矿业、三菱矿业、日本石油、宝田石油、大仓矿业等五家大企业组成辛迪加,即企业联合组织,取名为北辰会。北辰会完全继承久原矿业与斯塔埃夫商会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北辰会的组成为,久原矿业和三菱矿业各占1/4,日本石油、宝田石油、大仓矿业各占1/6。1919年6月,北辰会派往该地区从业人员为200人,日本海军省也派出五组地质调查队帮助勘探。在1920年5月发生“庙街事件”后,7月日本出兵完全占领北库页岛,7月16日内阁通知外务、陆军、海军、农商等有关部门,今后海军对北库页岛石油、煤炭所采取的措施,拥有广泛的监督权。实际上该地区此后五年内完全在日本军政统治下。

由于北库页岛石油对日本,特别是海军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此项工作完全在海军省的控制下进行。1921年5月,在海军省的支持下,陆、海、外、农商各省经过协商,决定把北辰会改建为株式会社组织。到1922年,三井矿业、铃木商店也加入北辰会。

1923年2月,海军向政府上书,强调采油权在国防事业上的必要性。护宪三派内阁成立后,海军方面继续上书,指出“现在世界上列强都对石油的各种权利的获得采取狂热态度,外交活动的一半是石油争夺战”,日本的石油产量,不能达到海军平时所需,所以北库页岛油田显得特别重要。为此海军方面不仅要求政府尽快与苏联缔结通商条约,而且还要尽快正式承认苏联政府。

按照海军方面的预算,北库页岛石油可以年产10万吨,投资额为500万日元,获纯利达70万日元。投资500万日元中,固定资本为400万日元,其中海军出资300万日元,北辰会出资为100万日元。这个时期,海军从临时军事费中向油田调查费和北辰会分别支付资金,1920年度分别支付60万日元和56.9万日元;1921年度分别支付140万日元和87.7万日元;1922年度分别支付150万日元和88.8万日元;1923年度分别支付50万日元和101万日元;1924年度为41万日元,总计约775.7万日元。

按1925年1月《日苏基本条约》附属议定书(乙)规定,1925年8月14日在莫斯科,日本有关企业与苏联政府有关部门开始举行会谈,当年12月14日双方签订北库页岛石油利权合同和北库页岛煤炭利权合同。其利权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7]

1.石油利权

(1)现有财产问题:苏联要求当地现有财产,依据矿业国有令实行国有化,并且要求使用财产要支付使用费。对此企业表示不同意,协定就所有权归属问题待日苏两国政府进一步协商,决定财产使用费支付4%。

(2)合同期限为45年。

(3)地域:(a)已开发的油田8处。(b)试开采地域1000俄里,苏联政府与利权者协议决定,设置960俄亩为利权者自由开采,待开采出有价值石油时,以80俄亩为两个正方形,划给日苏两国,但是出油部分划给利权者。

(4)报酬:年产油量达2万吨时为5%,在此基础上每增产1万吨增加0.25%,达到42万吨时为5%。采用美国加州或墨西哥湾的价格标准纳金。关于自喷井,日产油量10吨为普通井,50吨为15%,在此基础上逐渐增加到100吨以上为45%。

(5)纳税:单一税,支付相当于产量3.85%的原油税。

(6)社会保险费:年工资总额的16%。

(7)对于开采出的石油苏联方面没有收购权。

(8)适用于一切劳动法规。另外,使用外国人,高级事务员、技术员及熟练工人为50%,其他人员为25%。

(9)允许苏联地质学者、技术人员、矿山学校学生实习。另外,不经允许不得将合同书规定的权利义务转让。

2.煤炭利权

(1)现有财产归属问题:不同意苏联方面要求归属国有的主张,决定使用费为支付5%。

(2)报酬:(a)北库页岛煤炭企业组合,采煤量达10万吨时为5%,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万吨增加0.25%,达到65万吨以上为8%。(b)坂井组合,采煤量达到5万吨时为5%,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万吨增加0.25%,达到16万吨以上为8%。

(3)纳税:单一税,煤炭销售额(FOB价格)的3.3%。

(4)苏联方面保留产煤量50%的收购权。

(5)劳动问题:适用一切劳动法规,使用外国人,高级人员为50%,中级及普通人员为25%,矿井内工人及搬运工人最初5年为50%。

(6)期限为45年。

(7)社会保险费:原则为年工资总额的13%,但是使用现有日本医疗机构减额3.5%。

(8)允许地质学者等实习,不经允许不得转让合同上规定的权利义务,与石油合同内容相同。

海军省军需局局长平塚讲,日本方面如果按年产10万吨计算,可以开采40年。当时日本的原油产量为,1914—1918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5年,平均年产量为55.7万吨,1921—1924年的五年,平均年产量为27.3万吨。所以海军方面非常渴望北库页岛石油。

经过外、海、藏、农商等省的商议,决定解散北辰会,在北辰会基础上重新组建新会社。1926年6月,组建成立北库页岛石油会社,前海军省军需局局长中里重次担任首任社长,并且规定该地区所开采的石油全部供应给海军。北库页岛石油会社主要由三菱、三井、日本石油、大仓、久原等大企业组成,共同出资1000万日元。据统计,第一年度(1926年度)原油产值为87.4万日元,获纯利4.7万日元;第二年度(1927年度)原油产值为207万日元,获纯利38万日元;第三年度(1928年度)原油产值为355万日元,获纯利为60万日元。1929年内的原油产量为17.5万吨,占当年日本全部石油产量的75%。可以看出,日本在北库页岛的石油开采,在当时日本石油开采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1926年8月,日本的三菱、三井、大仓、冈野等大企业共同出资1000万日元,组建成立北库页岛矿业会社,从事煤炭经营。据统计,第一年度(1926年度)煤炭产量为9041吨,第二年度(1927年度)煤炭产量为9.5万吨,第三年度(1928年度)煤炭产量为11万吨,第四年度(1929年度)煤炭产量为13万吨。可以看出,日本在北库页岛的煤炭产量在迅猛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