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兢对属论 01(1 / 1)

东卷《二十九种对》收在元兢所论平、奇、同、字、声、侧及的名、异类诸对。

第十二平对和第十三奇对,都是元兢提出的。平对就是平常之对,像青山、绿水一样。相对于奇对而言,平常的的名对、异类对、同对之类,都是平对。所谓奇对,用元兢的话来说,是出奇而取对。一般的情况,的名对也好,异类对和同类对也好,都只有一层对偶。而奇对则有二层以上的对偶。元兢所举的例子,马颊河和熊耳山,作为河名和山名,是一层对偶,在河名和山名中,马和熊是兽名,颊和耳是形名,是又一层对偶。还有如漆、沮、四塞,漆与四是数名,又两字各是双声对,这就包含数名和双声二层对偶。又如曾参和陈轸,作为古人名是一层对偶,参与轸同是二十八宿名,又是一层对偶。这就叫出奇而取对,这就叫奇对。只要出奇而取对,的名对、异类对和同类对同时可以是奇对。如果不能出奇而取对,那它们就只是平常之对。二层以上对偶,出奇而取对,当然是更高的对属艺术。初唐人们是借着总结和提出各种对属,探求更为精致复杂的艺术表现技巧。

“第十四同对”收存有元兢《诗髓脑》和上官仪《笔札华梁》之说。元兢称为同对,上官仪称为同类对。元兢的同对,是同类又同义或义相近,他说,若大谷、广陵,薄云、轻雾;此大与广、薄与轻,其类是同,故谓之同对。大与广,薄与轻,其实既同类,在特定的语境中,表示的语义又相近。这与他的正对不同,也与他的异对不同。上官仪的同类对,有一部分也是语义相同或相近,如宵、夜,朝、旦,山、岳,途、路之类。元兢和上官仪都以同义之词为同对。上下句中用同义之词,曾被批评为繁说病,后来也批评对属中的合掌,有的也指这种情况。北卷《论对属》引《笔札华梁》和《文笔式》,也说到以日对景,将风偶吹,持素拟白,取鸟合禽的情况,以为“虽复异名,终是同体。若斯之辈,特须避之”。一边把这种情况列为对属的一种,一边又批评这种情况,说明对同一对属有不同看法,甚至同一作者(如上官仪),在不同的场合,也有不同看法。也可能只是客观地总结,前人有这种情况,给予客观的总结,并不意味着他们就赞成可以用同义之词为对。

第十五字对,第十六声对和第十七侧对,出元兢《诗髓脑》和崔融《唐朝新定诗格》。第十七侧对,崔融称之为“字侧对”。

所谓字对,就是仅以某一字面之义相对。元兢举例,桂楫、荷戈。“荷戈”的“荷”在这里作动词用,为负之义,在意义上本不与“桂”字相对。但是“荷”同时是草名,这就可以和“桂”相对。崔融举例,“山椒架寒雾,池篠韵凉飚。”“山椒”是山顶的意思,和意为傍池竹的“池篠”本不相对,但仅从字面看,“山”可与“池”相对,而“椒”可与“篠”相对。“何用金扉敞,终醉石崇家。”“金扉”是普通名字,并非人名,而“石崇”是人名,本也不相对,但从字面看,“金”与“石”对,“扉”与“崇”对。“石崇家”三字,醍醐寺甲本、仁和寺甲本、义演本作“石家崇”。若从醍醐寺甲本等本,则“金扉”与“石家”更为切对。崔融又一例“原风振平楚,野雪被长菅。”平楚为草木广远貌,与“长菅”本不相对。但只从字面看,“楚”是灌木,“菅”为草名,则可相对。

所谓声对,就是以同声别字相对。元兢举例晓路、秋霜,崔融举例“彤驺初惊路,白简未含霜”。“路”是途路,字义与“霜”本不相对,字面意义也不相对,因此说“字义俱别”,但“路”声与“露”同,借其同声别字,便可以与“霜”字相对。又一例:“初蝉韵高柳,密茑挂深松。”“茑”为草属,与“蝉”本也不对,但“茑”字声与“鸟”同,因此可以与“蝉”相对。

所谓侧对,是用字体一侧相对。元兢举例,冯翊、龙首。冯翊为地名,龙首为山名,但从字义看,冯与龙,翊与首,并不相对。但若取其字体一侧,“冯”字半边有“马”,可与“龙”为对;“翊”字半边有“羽”,可与“首”为对。同样的道理,元兢举例,泉流和赤峰,“泉”字其上有“白”,与“赤”为对。崔融举例,“忘怀接英彦,申劝引桂酒。”“英彦”与“桂酒”本不相对,但“英”之半体为“艹”和“桂”之半体为“木”,“彦”之半体为“彡”,“酒”之半体为“氵”,故可相对。又二例:“玉雞清五洛,瑞雉映三秦。”“桓山分羽翼,荆树折枝条。”前诗“玉鸡”是神鸟,“瑞雉”指雉堞,字义俱别,本不相对,但“瑞”字有“玉”旁,与“玉”可相对,“雞”和“雉”均有“隹”旁,也可相对;后诗“桓山”与“荆树”本也不相对,但“桓”之侧为“木”,“荆”之侧为“艹”,可以相对,“树”之侧为“村”,可与“山”成对。

这三种对属都是义不相对。“第十五字对”元兢明确说:“不用义对,但取字为对。”崔融也说:“字对者,谓义别字对是。”“第十六声对”崔融明确说:“声对者,谓字义俱别,声作对是。”“侧对”也是一样。崔融说:“字侧对者,谓字义俱别,形体半同是。”以字面别义相对,以同声别字相对,以字侧半体相对,就是不用字词的本身之义相对。这类对属,纯粹是形式上的对仗。

这可以说从一个侧面更为充分地表现了对属的特性。对属从一开始,就带有形式化的特点。不过这种形式化,总是和内容联系在一起,词语形式相对的同时,词语之间的内容往往也是相对的。或者说,词对义也对。但这些对仗,确实有形式上相对的一面。从艺术上来说,对偶本来就属于表现形式。字对、声对和侧对是把对属所注重的形式性发挥到极致,以至于可以离开字义,以单纯的形式相对。

这三种对属充分利用汉字的特点。汉字的基本特点,是音、形、义的统一。就义来说,汉字往往一字多义。字对正是充分利用了很多汉字一字多义的特点。汉字又多有同声字协声字。这一点早为人们所认识,《左传》多有同声假借字,《说文解字》多有“读若”类字,所谓“读若”,也是同声字。初唐人们提出“声对”之说,不过是把这种认识运用到对属论中。汉字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的“形”。很多字,本来就是象形字。很多汉字由不同的部首组成,作部首的汉字偏旁,大都具有表示意类的作用,很多形旁相同的字,字义上往往有某种联系。文学创作上,人们要注意到字音的同时,也注意到字形。刘勰《文心雕龙》有《练字》篇专门从字形上谈文章写作中文字的选择和运用,他提出字形单复妍媸的问题,提出字形肥瘠的问题。他还提出半字同文的问题,就已是从文章写作的角度涉及到字的偏旁问题。初唐人们论文病,也涉及字形问题。崔融提出丛木病,就是不主张二句诗中同一偏旁的字出现太多。元兢崔融提出侧对之说,不过是把这种文学中对字形的认识运用到对属论中。这反映了初唐对属论的一种倾向。人们在对属论中充分注意到汉字音、形、义的特点,充分发掘汉字的表现力。

从材料来看,至晚在齐梁时代,已有人用同声别字为对,并且以颜色字和数字居多。比如,沈约《齐讴行》:“青丘良杳郁,淄宫信疏敞。”借“淄”音“紫”与“青”相对。沈约《应王中丞思远咏月》:“网轩映珠缀,应门照绿苔。”萧绎《赋得涉江采芙蓉》:“叶卷珠难溜,花舒红易倾。”江总《衡州九日》:“园菊抱黄华,庭榴剖珠实。”都是借“珠”音“朱”分别与“绿”、“红”、“黄”相对。萧纲《咏初桃》:“枝间留紫燕,叶里发轻香。”何逊《奉送始兴王》:“桂晚花方白,莲秋叶始轻。”都借“轻”音“青”分别与“紫”和“白”相对。江总《咏双阙》:“刻凤栖清汉,图龙入紫虚。”借“清”音“青”与“紫”相对。庾肩吾《岁尽应令》:“聊开柏叶酒,试奠五辛盘。”借“柏”音“百”与“五”相对。

至晚在梁陈时代,已有人借字面之义相对。如萧绎《赋得竹》:“柯亭临绝涧,桃枝夹细流。”柯亭为古地名,又名高迁亭,在今浙江绍兴西南,“柯亭”与“桃枝”本不相对,但“柯”字有乔木意,可与“桃”相对。何逊《早朝车中听望》:“宿雾开驰道,初日照相风。”“相风”为相风乌,为专有名词,与“驰道”本不相对,但“相”“驰”同为动词,“道”“风”同为名词,借其字面之义,故可相对。何逊《赠诸游旧》:“望乡空引领,极目泪沾衣。”“空”字在此处作状语,是空自的意思,与“泪”本不相对,但“空”字字面有天空意,可作名词,与“泪”相对。何逊《别沈助教》:“道险若波澜,人生异金石。”“道险”是主谓结构,道路艰险之意,“人生”是固有名词,人之一生之意,二词本不相对,但“人”与“道”均是名词,“险”是形容词,“生”可解作动词,故可相对。江总《游摄山栖霞寺诗》:“荷衣步林泉,麦气凉昏晓。”“荷”在这里是“负”的意思,用作动词,与“麦”字本不相对,但“荷”字字面义是植物,是荷叶荷花,故可与“麦”相对。江总《三善殿夜望山灯》:“采珠非合浦,赠佩异江滨。”合浦,古郡名,在今广西,以产珍珠出名,这是专有地名,与“江滨”本不相对,但从字面义,“浦”和“滨”则可相对。江总《赋得一日成三赋应令》:“飞文绮縠采,落纸波涛流。”前句之“采”为色彩之意,为名词,与后句作为动词的“流”本不相对,但“采”字字面有采集义,可用作动词,故可与“流”相对。初唐也有这样的例子。如虞世南《结客少年场行》:“寻源博望侯,结客远相求。”“博望”为古地名,在今安徽,博望侯为专有官名,与“远相求”本不相对。但从字面看,“博”与“远”,“望”和“相”,均可相对。“侯”字音“候”,可与动词“求”相对。虞世南《门有车马客》:“日斜青琐第,尘飞金谷苑。”“金谷”为专有地名,与“青琐”本不相对,但从字面看,“金”与“青”,“谷”与“琐”可相对。

这是符合文学的历史发展的。魏晋文学自觉以后,人们追求与探寻各种艺术表现手法和技巧,诗歌逐渐讲究对偶。齐梁以后,一方面,不仅讲求字词的对偶,也讲求声律的对偶;另一方面,则探求各种对偶形式。诗歌创作中的声对和字对可能因此应运而生。初唐人们提出声对和字对,正是对这一探索过程的总结。

但是侧对似有不同。从前代诗歌,我们能找到一些例子,这些例子,或者可以解释为侧对。比如沈约《有所思》:“昆明当欲满,蒲萄应作花。”“满”为动词,与“花”不相对,但“满”字形体一半为“氵”,可与“花”偏旁“艹”为对。萧纲《莲曲其一》:“风起湖难度,莲多摘未稀。”“湖”为名词,与动词“摘”不相对,但“摘”字一半为“扌”,为手字,可与“湖”相对。初唐也有几例。如宋之问《夜饮东亭》:“暗芳足幽气,惊栖多众音。”“芳”为名词,“栖”为动词,本不相对,但“芳”字上半为“艹”,“栖”字一半为“木”,可以相对。虞世南《奉和至寿春应令》:“文鹤扬轻盖,苍龙饰桂舟。”“轻”为形容词,“桂”为名词,本不相对,但“轻”字一半为“车”,则可与“桂”字相对。但是这样的例子不多,而且,把这些例子解作侧对,说作者本意就是以此为侧对,多少有些勉强。前代诗人是否意识到侧对并在诗中自觉运用,很难说。“第十七侧对”引元兢说有一段话,说:“以前八种切对。时人把笔缀文者多矣,而莫能识其径路。于公义藏之于箧笥,不可示于非才。深秘之,深秘之。”这里所谓“八种切对”,指平对、奇对、同对、字对、声对、侧对这六种出元兢《诗髓脑》的对属,另加上“第一的名对”“第六异类对”作为“元兢曰”的正对和异对,不需要以为“八种切对”为“六种切对”之误[6]。“于公义”解作人名,以为是于公异[7];或者以为“于”字为“乎”字之讹,“公”字为“八”字之讹,当训作“莫能识其径路乎,八义藏之箧笥云云”,而“八义”就是前面所说的“八种切对”[8]。于公异为中唐时人,元兢是初唐时人,元兢论对属,决不可能论及中唐之人。以为“公”字为“八”字之讹,可备一说,但“公”字上半其形固可为“八”字,但其下半之形“厶”则作何解释?因此这二说都不可靠。我以为,“于公”本不是人名,“公”字或为“今”字形讹。当训为“于今义藏之箧笥”,这是说,笔者即元兢自己欲将此义深藏之箧笥。说平对等八种对时人都莫识其径路,显然有些夸张,但就侧对来说,前代诗歌创作很少侧对之例,那么,元兢说时人莫能识其径路,要将此义藏之于箧笥,是有道理的。如果说,初唐人们提出声对和字对,是对前人创作经验的总结,那么,侧对的提出很可能是元兢和崔融的创意。他们是根据汉字字形的特点,根据对偶形式化的特点,当然也根据创作的需要,提出这类很有创意的对属。

以字面之义相对,以同声别字相对,用字体一侧相对,都不用字词的本身之义相对,这是为类对属的共有特点。这类对属,把文学中对汉字音、形、义特点的认识运用到对属论中,充分发掘汉字的表现力,把对属这一表现手法所注重的形式性发挥到极致。从文学发展看,诗歌创作中声对和字对的运用是魏晋文学自觉以后,人们探寻各种艺术表现手法和技巧包括各种对偶形式的结果,初唐人们提出声对和字对,正是对这一探索过程的总结。侧对则前代少见其例,元兢说时人莫能识其径路,要将此义藏之于箧笥,是有道理的。侧对的提出,很可能是初唐元兢和崔融他们的创意。他们是根据汉字字形的特点,根据对偶形式化的特点,当然也根据创作的需要,提出这类很有创意的对属。这也是一种艺术探求。简单地说这几种是宽泛之对,是不够的。这是我们对这几种对属的一些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