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文笔式》与前代八病遗说(1 / 1)

可以就这些材料作进一步考察。

这些材料的有些内容,可能典出较晚。比如,《文笔十病得失》前半“平头”举例“开金绳之宝历”二句,出陈徐陵《为贞阳侯与陈司空书》,见《文苑英华》卷六七七。“上尾”举例“萦鬟聊向牖”二句,出陈张正见《艳歌行》,见《乐府诗集》卷二八。“蜂腰”举例“惆怅崔亭伯”,出张正见《白头吟》,见《乐府诗集》卷四一。“鹤膝”举例“朝关苦辛地”四句,又例“沙幕飞恒续”四句,二例均为陈张正见《雨雪曲》,见《乐府诗集》卷二四。又例“西郊不雨”四句,出北周庾信《三月三日华林园射马赋并序》,见《庾子山集》卷一。又例“能短能长”四句,出北齐魏收《赤雀颂序》,见西卷《文二十八种病》“第四鹤膝”《四声指归》引。“小韵”举陈徐陵《殊物诏》“五云暧曃”四句。“傍纽”举例“管声惊百鸟”二句,出北周庾信《詠画屏风诗》,见《庾子山集》卷五。又庾信诗例“胡笳落泪曲”二句,为庾信《拟詠怀诗二十七首》其七,见《庾子山集》卷三。《文笔十病得失》后半举北魏温子升《寒陵山碑序》、北齐邢劭《高季式碑序》、北齐魏收《文宣谥议》和《赤雀颂序》、陈徐陵《劝进表》和《定襄侯表》等例。又引隋刘善经之说。这些内容典出较晚,出南朝陈以后,北朝北齐北周至隋以后,是没有问题的。

但有些内容可能典出较早,可能保存了更早的遗说。

一些材料,有直接依据作为旁证。一些材料,甚至直接标明齐梁作者出处。比如前面引述过的《文笔十病得失》前半说:“笔复有隔句上尾,第二句末字,第四句末字,不得同声。”《文笔十病得失》后半又说:“隔句上尾者,第二句末与第四句末同声也。”又说:“但笔之四句,比文之二句,故虽隔句,犹称上尾,亦以次避,第四句不得与第六句同声,第六句不得与第八句同声也。”这几条材料均论隔句上尾。比如《文笔十病得失》前半,先说:“或云:平声赊缓,有用最多,参彼三声,殆为大半。”后又说:“凡用声,用平声最多。五言内非两则三,此其常也。亦得用一用四:若四,平声无居第四;若一,平声多在第二,此谓居其要也。犹如宫羽调音,相参而和。”这几条材料均是平声赊缓之说。比如论傍纽、正纽。《文笔十病得失》前半举例,谓:“失者:壮哉帝王居,佳丽殊百城。”这是论傍纽的诗例。《文二十八种病》“第七傍纽”和“第八正纽”第二段,据三宝院本注,均典出《文笔式》,前者论“傍纽者,据傍声而来与相忤也”云云,后者说:“又一法,凡入双声者,皆名正纽”。这都是刘滔之说。前面已经说过,隔句上尾最早为刘滔所提出,这里说笔之四句,比文之二句云云,正是刘滔的论述。平声赊缓之说,为刘滔论蜂腰时提出,这里说平声赊缓,有用最多云云,也都是出自刘滔的论述。刘滔论傍纽,正是用“壮哉帝王居,佳丽殊百城”为例诗,据《文二十八种病》“第七傍纽”引《四声指归》引刘滔之说,刘滔以双声亦为正纽,以异纽同韵为傍纽,“第七傍纽”第二段论字从连韵而纽声相参,“第八正纽”第二段说凡入双声者,皆名正纽,正是刘滔之说。前面所引这些材料,有的也见于《四声指归》。人们甚至因此认为,《文笔十病得失》前半就是《四声指归》。其实,《文笔十病得失》前半只是杂编《四声指归》的材料,并非典出《四声指归》,而当典出《文笔式》,这一点,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文笔十病得失》前半和后半的这些存有刘滔之说的论述,有可能转据《四声指归》,但是,有没有可能直接依据刘滔之说,只是没有注明刘滔之说而已呢?换句话说,刘滔之说是《四声指归》的原典依据,也是《文笔式》的原典依据,有没有可能这是二家共有的原典依据呢?并不是没有这种可能性。《文二十八种病》“第七傍纽”和“第八正纽”第二段则显然是《文笔式》直接保存刘滔遗说。

比如“第四鹤膝”首段:“王斌五字制鹤膝,十五字制蜂腰,并随执用。”“第七傍纽”首段王斌云:“若能回转,即应言奇琴、精酒、风表、月外,此即可得免纽之病也。”这二条都是直接标明作者,保存梁代王斌论声病的材料。

比如“第四鹤膝”首段“释曰”:“故沈东阳著辞曰:‘若得其会者,则唇吻流易,失其要者,则喉舌蹇难。事同暗抚失调之琴,夜行坎壈之地。”直接标明作者,直接保存沈约的声病材料。前面说过,所谓沈东阳,就是沈约。这条材料,不仅证明沈约有鹤膝之说,而且证明,永明之后,沈约为东阳太守时,还在探讨声病之说。当然,这条材料也说明,《文笔式》保存齐梁之说,有时对原典材料不加改动,原原本本的保留。比如这里,就不称沈氏,而称沈东阳。“沈东阳”这一称呼,应该是保留了原貌,因为沈约是出为东阳太守,后来官职升迁,人们就不会再用“沈东阳”这个称呼了。

没有标明作者出处,没有直接依据作为旁证的那些材料,也可以作些推测。

推测的一个依据,是前述那些材料。引用或说杂编前人的论述,说明作者论声病所据,就是前人著述。一些材料,作者可能转据《四声指归》,但也可能直接依据沈约等人的著作。特别是直接标明作者出处的那些地方。换句话说,《文笔式》编纂之时,作者手头就应该有沈约、刘滔、王斌等人的著作。如果手头没有这些人的著作,作者根据什么引用和编写这些人的论述呢?标明作者出处,可以知道存有沈约等人之说。没有标明作者,没有直接依据的,是不是也有可能所存为齐梁遗说呢?《文二十八种病》“第七傍纽”和“第八正纽”第二段保存的为刘滔之说,不就没有标明作者吗?

还有其他一些蛛丝马迹。

比如,“第一平头”引《四声指归》:“沈氏云:‘第一、第二字不宜与第六、第七同声。’”这是可以确认的沈约的论述。它的论述格式,也是“第×字不宜与第×字同声”,也是定义性的论述。前八病首段开头一小段的定义性论述,和这一模一样,不同的是,一作“不得”,一作“不宜”,但语气、意思完全一样。前八病首段的那些定义,当出同一家,有没有可能据沈约之说编写而成呢?

“第二上尾”引《四声指归》:“沈氏亦云:‘上尾者,文章之尤疾。自开辟迄今,多慎不免,悲夫。’”这也是可以确认的沈约的论述。这里说“上尾者,文章之尤疾”,“第二上尾”首段“释曰”也说,“此是诗之疣”;这里说“自开辟迄今,多慎不免”,“第二上尾”首段“释曰”则说“如此病,比来无有免者”;“第三蜂腰”首段“释曰”也说:“若安声体,寻常诗中,无有免者。”语气、措辞都极为相似,这些地方,有没有也是根据沈约之说用自己的语言编写的呢?或者原本就是沈约的论述,只是未加注明,象“第七傍纽”“傍纽者据傍声而来与相忤也”那一段一样呢?

“第三蜂腰”引《四声指归》:“沈氏云:‘五言之中,分为两句,上二下三。凡至句末,并须要煞。’”“要煞”意难明,我的理解,就是句末为一句声韵之要点,一定要回避声病之意。沈约是强调某些要点之处定要回避声病。如果可以这样理解,那就还可以前述材料中找到一些类似的例子。比如前面引述过的,“第二上尾”首段“释曰”:“此是诗之疣,急避。”“第三蜂腰”首段“释曰”:“凡一句五言之中,而论蜂腰,则初腰事须急避之。”都是要“急避”。“急避”和“要煞”是不是相近的意思或说语气呢?如果是,这些地方的论述是不是和沈约之说有联系呢?

还有前面引述过的,天卷《调四声谱》:“北方入声,壬、衽、任、入。”再看“第八正纽”首段定义:“正纽者,五言诗壬、衽、任、入,四字为一纽;一句之中,已有壬字,更不得安衽、任、入等字。如此之类,名为犯正纽之病也。”都用壬、衽、任、入说明四声一纽,仅仅是用例来自沈约,还是使用这类用例的定义本身就出自沈约呢?沈约创《四声谱》,论声病自用其例,不是很正常的吗?如果这样,前八病首段关于八病的定义,不是和沈约关系很密切吗?甚至这些定义性论述原来就出自沈约呢?前面分析过,沈约论病的体例,比如论平头病,不正有定义性一类内容吗?

《文笔十病得失》前半有一段话,这段话向未引起人们注意。这段话说:“若五字内已有‘阿’字,不得复用‘可’字。此于诗章,不为过病,但言语不净洁,读时有妨也。今言犯者,唯论异字。如其同字,此不言,言同字者,如云:‘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大东小东’,‘自南自北’等,是也。”“阿”的声符用为“可”,有如《文心雕龙·练字》所说的“联边”,和“半字同文”,这段话的意思可能是说,五字中这样的字不能重出,或者有似崔融所谓“丛木病”。兴膳宏《文镜秘府论译注》就是这样看的[31]。但是细看,这里说的其实还是声病问题。这里的“阿”字与“可”字,在《韵镜》同为内转第二十七合之字,“阿”字为影纽平声歌韵,“可”字为溪纽上声哿韵。其韵同为歌、哿、箇之纽。就是说,它们属于傍纽同韵之字。“阿”与“可”,正是刘滔所谓的从傍而会连韵纽之的傍纽之病。正因为此,这段话《文笔十病得失》前半和《文笔眼心抄》都列于“傍纽”之后。这会不会就是刘滔异纽同韵为傍纽的遗说呢?还有,一,一般的傍纽,是指二句之内,而这里却说“五字之内”。这是不是傍纽的又一说呢?二,一般说来,同字必然同纽,不但同纽,而且同韵同调。但是这里说,“如其同字,此不言”,意思是说,如果同字则是允许的。它的根据,是《诗经》的二个例子。《诗经》尚且可以同字,则后人自然也可以如此。提出同字则不论,《诗经》可能是根据之一,更主要是根据,可能是创作实践。齐梁以来,诗中同字叠用的情况不少,这可能是一种追求。同字叠用,往往能收回环往复之效果,而同字又与声病说相冲突。可能就是因为创作中出现这样的问题,人们因此提出解决办法,才有这段话的论述。声病说提出之后,不断根据创作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加以修正,提出新的解决办法,可能是声病说发展中常见的现象。而就原典材料来说,由异纽同韵的傍纽,说到如其同字此不言。这会不会也是刘滔傍纽说引申出来的遗说呢?

后世诗话载录的八病材料也许可以作点参考,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这一问题。我们看传《魏文帝诗格》《金针诗格》《续金针诗格》《诗苑类格》《诗人玉屑》《诗家全体》和《冰川诗式》。这些诗话论载录的八病材料,多同时见于《文镜秘府论》。《诗苑类格》《诗人玉屑》“上尾”条载录例诗“青青河畔草”和《诗苑类格》《诗人玉屑》《金针诗格》《冰川诗式》“蜂腰”条例诗“闻君爱我甘”为元兢《诗髓脑》所论,“鹤膝”条例诗“客从远方来”见于《四声指归》。《续金针诗格》和《诗家全体》载录例诗“新裂齐纨素”(《续金针诗格》“裂”作“制”)见于《笔札华梁》,除此之外,后世这些诗话出《文镜秘府论》的八病材料,都见于《文笔式》。“闻君爱我甘”一例同时见于西卷前八病首段和《文笔十病得失》前半,《金针诗格》和《冰川诗式》引此例时说蜂腰为两头大中间细,就见于西卷前八病首段,“客从远方来”未见于《文笔式》,但《金针诗格》和《冰川诗式》引此例时说鹤膝为两头细中间粗,也见于西卷前八病首段。只有“青青河畔草”一例未见于《文笔式》。《诗苑类格》和《诗人玉屑》论上尾和蜂腰的例诗见于元兢《诗髓脑》,因此可能其出典与元兢《诗髓脑》有较多联系。此外的那些诗话,包括传《魏文帝诗格》《金针诗格》《续金针诗格》《诗家全体》和《冰川诗式》,前四病与西卷前八病首段完全相同的定义,平头的例诗“朝云晦初景”,上尾的例诗“**子到娼家”和“西北有高楼”,蜂腰的例诗“徐步金门旦”和“闻君爱我甘”,鹤膝的例诗“陟野看阳春”,大韵的例字新、津、人,论小韵说居五字内最急,九字内稍缓,傍纽的例字月、元、阮、愿,论傍纽五字中急,十字中稍缓,以金、锦、禁、急与阴、饮、荫、邑连韵纽之从傍参之为傍纽,诗例“丈人且安坐”,正纽四声一纽例字壬、袵、任、入,诗例“我本良家子”,都出《文笔式》,和可能典出《文笔式》的西卷前八病首段及《文笔十病得失》前半。《诗家全体》同时存有二说,小西甚一称一为《诗家全体》甲,一为《诗家全体》乙。小西甚一《研究篇》(下)以为《金针诗格》和《诗家全体》甲都典出《诗髓脑》,后者杂有《笔札华梁》之说。看来他的看法应该修改。后世诗话载录的八病材料在传抄过程中可能杂入有其他原典材料,但是,如果可确认西卷前八病首段及《文笔十病得失》前半典出《文笔式》,那么传《魏文帝诗格》《金针诗格》等诗话载录八病的基本内容应与《文笔式》同一出典,甚至就典出《文笔式》。与《文笔式》同一出典或者典出《文笔式》的这些八病材料,在传抄过程中可能有误,比如流柳当为正纽,《冰川诗式》以流柳为傍纽,显然沿袭了《诗苑类格》之误。但其中有与《文笔式》一致的内容,应该没有多大疑问。如果这一点可以确认,那么,一些问题就很可注意。最值得注意的,当然是一些诗话注明为沈约八病。比如《冰川诗式》前四病和后四病均注:“以下沈约八病中四病”,《诗家全体》说“沈约曰:诗病有八”云云。《诗苑类格》和《诗人玉屑》也说八病的出处是“沈约”。这些注明“沈约”八病的材料怎么看?不加辨析把这些材料统统说成是沈约之说,显然过于草率,取完全否认态度,以为这些材料完全没有沈约之说,可能更为武断。不排除假托的可能,《魏文帝诗格》就是假托之作,《金针诗格》《续金针诗格》也可能分别假托白居易和梅尧臣。但是,正如学界早就有人指出的,书名为假托,而内容却真实。平头、上尾、蜂腰、鹤膝与前面我们分析过的沈约之说相合,沈约也以双声为病,不过称之为小纽。连韵纽之,纽声相参,正与沈约大纽、刘滔傍纽相合,传《魏文帝诗格》和《诗家全体》引又说,以田、寅、延相犯为傍纽,田为定纽,寅、延为喻纽,田与寅、延并非双声,但田为先韵,延为线韵,正是沈约称之为大纽,刘滔称之为傍纽的异纽同韵相犯。《文笔式》的材料一般不注出典,《文镜秘府论》的很多材料也不注出典,这是不是前代的材料没有出典,后世诗话反而注明出典的原因呢?如果是这样,产生于北宋时期的一些诗话保留材料的同时保留出典,也不是不可能的。后世诗话材料有可能保留齐梁遗说甚至沈约遗说,和这些材料同一出典的《文笔式》,《文笔式》保存的这些定义、说明、诗例、字例中,其中会不会也有齐梁遗说甚至沈约之说?可不可以把这些材料作为齐梁遗说或者沈约遗说来看呢?这确实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要之,《文镜秘府论》西卷典出或可能典出《文笔式》的那些材料,不少可信是前人之说,不少很有可能有前人之说。有隋代遗说,主要是刘善经《四声指归》之说。有齐梁遗说,有沈约、刘滔、王斌之说。这些材料杂编前人之说,除“第四鹤膝”和“第七傍纽”首段之外,一般都不出现原典及作者之名。各种迹象表明,很多情况下,《文笔式》的作者(准确地说,是编者)是把各种前代材料不作改动,不加融合,原原本本地杂编到一起。这使这些材料缺乏系统性,不是系统的论述之体,而是把各种材料直接排列的杂编之体。作为论述之体,它是失败的,但正因为是杂编之体,使许多前代遗说得以保存。其中尤为珍贵的,当然是保存了齐梁遗说特别是沈约遗说。很好地甄别和利用这些材料,可以更为清晰地弄清唐前声病说,特别是齐梁声病说的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