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空海对原稿的补注(1 / 1)

空海写完天卷地卷初稿,并进行修改,确定把对属论内容编入东卷,接着,便继续编撰以下四卷的内容。编撰过程中,以及六卷全部编撰完成,空海不断有补充修改。从现存传本材料看,一些标明为“草本”的材料可能属补注的性质,一些未标明为“草本”的材料也可能是初稿完成之后的补注。若初稿正文处尚有空白,则这些补注中有的内容补入了正文空白之处。若空白不够,则补写在“草本”正文之外的页边或行间,成为栏眉或行间页边夹注。

补注的内容各种各样。有对文中辞语的补释和原典例证的补充说明。

我们看三宝院本西卷第34页[1]。这一页自“第二十九相重”(修订后为“第二十七相重”)中的“游雁比翼翔”一句始,至《文笔十病得失》中“上尾”的“第二句末字不得同声”终。这一页第7行之左,三宝院本有注,并且用细线引于“第三十骈拇病”“此之谓也”一行之后:

枝指者所谓一意两出如张华诗云游雁比翼翔归鸿知接翮此是疣赘者此谓同辞重句道物无别体(参《汇考》第1182页[七])

天海藏本也保留这一材料。这里所谓“イ本”,应当是保留了“草本”痕迹的一个本子,这一条应当是“草本”材料。材料所说的“枝指”一词,见于“第二十九相重”“或名枝指也”句中,所引“游雁比翼翔归鸿知接翮”二句,又见于“第二十九相重”正文“是相重病也”句之下。这条注显然是对“第二十九相重”“或名枝指也”句中“枝指”一词的解释。初稿之时,应当还没有这条注。这条材料应当在“草本”页边空栏,这当是保留了空海“草本”的原貌。解释“枝指”一词这条注,以及“是相重病也”句之下所引“游雁比翼翔归鸿知接翮”二句,都当是初稿之后,再行修订之时补加的。这条注及下文所引“游雁比翼翔归鸿知接翮”二句如果与初稿作于同时,这条注就应当出现于正文,而不应当注于页边空栏,“游雁比翼翔归鸿知接翮”二句也不当重复出现。这条注之所以注于页边空栏,注和下文之所以重复出现“游雁比翼翔归鸿知接翮”二句,是因为遇到了特殊情况。盖“第二十九相重”(修订后为“第二十七”)为崔融之说,而“枝指”之称出《四声指归》。空海撰“相重”一病,以崔融说为主,但附带提到此病又称作“枝指”。初稿之后,发现“枝指”一词有不甚明了之处,因此引《四声指归》以作补注。补注稍长,仅行间狭小之地不足于容纳,因此补注于页边空栏之地。但这条注已无法进入正文,而补注之后,上一页(即三宝院本第33页)“是相重病也”当单独一行,此句之下尚有空白,因此又在其下补写“又曰游雁比翼翔归鸿知接翮”之句以作正文。

我们再看三宝院本第32页,第6行起为“第二十七文赘”(修订后为“第二十五文赘”),这一页右侧页边空栏有注,并有引线补入这一节。注文为:

其例曰渭滨迎宰相是宰相即是陟俗流之语是其病也别本也(参《汇考》第1171页[二])

注中的“陟俗”当是“涉俗”之误。“第二十七文赘”之下本文有小字注“或名涉俗病”。此注“或”字之左,三宝院本、天海藏本注“崔”,说明“涉俗病”为崔融之说。就是说,三宝院本“其例曰渭滨迎宰相是宰相即是陟俗流之语是其病也别本也”这条注,引的是崔融之说。“别本”当是保留了空海自笔“草本”这条材料的一个本子,这是一条“草本”的材料。我们知道,“文赘”是“《诗式》六犯”之一病。“第二十七文赘”以佚名《诗式》“文赘”说为主,而兼引崔融之说。空海初稿时先注此病“或名涉俗病”,修订时意犹未足,再补入原典崔融论“涉俗病”的一条例证。因为初稿本文之处已写不下这条不算短的材料,因此写于页边空栏。下文“此则无赘也”句下当有空白,因此欲将此句补入正文,但又只能补“又曰渭滨迎宰相”数字,而“官之宰相即是涉俗流之语是其病”14字只能作小字补于行间,因此,这14字六地藏寺本等本作双行小字注。后来抄写者根据空海的意思把这条材料抄入了本文,但最初这条材料是补注在页边空栏之处。

南卷也有一条材料。《论文意》一节“若清浊相和,名为落韵”一句之下,松本文库本、江户刊本、维宝笺本均有双行小字注:

故李音序曰篇名落韵下篇通韵以草木如此 (参《汇考》第1381页[五])

维宝笺:“‘以’当为‘御’字草讹。‘木’为‘本’之讹。”就是说,这是一条“草本”材料。六地藏寺本也有这条双行小字注,作:“故李概音序曰上篇名落韵下篇通韵。”这条材料,解释正文“落韵”一语,应当是初稿之后补加的。这条材料没有写在页边。大概正文此句之下尚有空白,因此这一补注写在正文文句之下,可能空白不多,又只有用双行小字补写。

空海“草本”的补注,有的还可能是补写异说异文。补释辞语和补注原典例证,“草本”可能一般都写于页边空栏,比较容易察觉。补写异说异文,常常并不出现于页边空栏或行间,而出现于正文之中。出现在正文中的内容,我怀疑有的也可能是对初稿的补注。

比如西卷。“第十一木枯病”(修订后为“第九木枯病”)。假作《秋诗》“玉露宵沾兰”句下,有句云“一本宵悬珠”(句见《汇考》第1112页)。这五字,三宝院本、天海藏本作小字注于“玉露宵沾兰”之右的行间,醍醐寺甲本、仁和寺甲本、杨守敬本、六地藏寺本、江户刊本、维宝笺本则作双行小字注抄入正文。这五字是很奇怪的。这里所说的“一本”指什么?应当不是三宝院本等本的抄写者所见的《文镜秘府论》的某一未存传本,“宵悬珠”三字应当不是传本异文。因为从现存传本看,传本异文的表述方式是另一种。既然不是传本异文,那就应该是原典异文。原典异文又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原典作者所作之补注,原典作者所述《秋诗》有二种版本,一种版本作“宵沾兰”,一种版本作“宵悬珠”。一种可能,是空海初稿时所作之校注,空海所据原典有二种版本。我以为很可能是后者。从《文镜秘府论》引原典体例看,所谓“假作”云云,均为原典作者自作。既然是原典作者自作之诗,就不存在二种版本。应当是空海所据原典有二种版本。“第十一木枯病”原典可能为《文笔式》。《文笔式》在流传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版本,而空海撰《文镜秘府论》之时,二种本子手头均有。假如一叫A本,一叫B本,那么,可能《文笔式》A本作“宵沾兰”,而B本作“宵悬珠”。他依据《文笔式》A本写了初稿,修订时,又依据其B本校补异文。

又比如,“第二十一长撷腰病”(修订后为“第十九长撷腰病”)第一段末尾有句“此病或名束”(句见《汇考》第1146页)。据三宝院本注“元氏八病”,“长撷腰病”当出元兢《诗髓脑》,此病的异名“束”则可能为崔融说。此五字突然见于末尾,而且杨守敬本、六地藏寺本、松本文库本等还作双行小字注(参《汇考》第1147页[五]),实有必要稍作细究。从西卷《文二十八种病》的写作习惯看,若某病有异名,空海总是用小字直接注于病目之下。比如,“上尾”病有异名曰“土崩”,便直接“第二上尾”之下注“或名土崩病”。比如,“第五大韵”之下注“或名触绝病”,“第六小韵”下注“或名伤音病”,“第七傍纽”之下注“亦名大纽,或名爽切病”,“第八正纽”之下注“亦名小纽,亦名爽切病”,“第二十四相滥”之下注“或名繁说”,“第二十七文赘”之下注“或名涉俗病”,都是如此。但是,“第二十一长撷腰病”的异名却见于首段末尾,这是为什么呢?我猜想,空海初稿写此病时,可能只据有元兢说,遂全用元兢之说。但写完之后,发现崔融名为“束”的诗病,实与此同病异名。前几病,空海也曾以元兢说为主体,而兼取崔融说。如“第十五龃龉病”,引崔融异名的“不调”病之说,“第十六丛聚病”,引崔融异名的“丛木”病之说,“第十八形迹病”和“第二十翻语病”均引有崔融相应之说。但写“第二十一长撷腰病”之时,可能因为某种原因,未及引述崔融之说,便匆匆把笔墨转写下一病。待到修订之时,才发现还有崔融之说未录,而此时,此节文字只有末尾尚有不多的空白之处,于是只补“此病或名束”五字,而且从杨守敬本、六地藏寺本等看,此五字很可能还是作双行小字注。

类似的情况还有“第二十二长解镫病”(修订后为“第二十长解镫病”)。此病也为元兢之说,此病首段的末尾,也有突然的五字“此病亦名散”,并且此五字杨守敬本、六地藏寺本、松本文库本等也作双行小字注(参《汇考》第1150页[一二])。这五字应当也是初稿完成之后,修订之时在末尾空白之处补录崔融之说。

西卷《文二十八种病》是空海综合数说编撰而成。空海初稿有些地方可能对各说的综合比较完整,因此初稿之后无需补充修订。但有些地方初稿之时可能未将所存诸说完全综合,由于材料过于繁杂,不可能毫无遗漏的全部理清,有些声病之说可能未进入初稿。修订之时发现这一问题,于是尽可能作些弥补。弥补的办法之一,就是在相关段落末尾的空白之处补录异说,以求完整。“第二十一长撷腰病”第一段末尾的“此病或名束”,“第二十二长解镫病”第一段末尾的“此病亦名散”,可能就属这种情况。

某段末尾用简短的文字撰录异说,这种情况还有一些。比如,“第二十四相滥”(修订后为“第二十二相滥”),在叙述了崔融说之后,又说:“或云两目一处是”(句见《汇考》第1158页)。既说“或云”,当不是崔融之说,而是另一说。这另一说,也可能是修订时补加的。“第八正纽”第三段末尾,在引录了《文笔式》的正纽说之后,也有一句:“又一法凡入双声者皆名正纽”(句见《汇考》第1043页)。这当是刘滔说,“第七傍纽”,也是第三段末尾,也是在引录了《文笔式》说之后,有一句“丈与梁亦金饮之类是犯也”(《汇考》第1024页)。这也可能是刘滔说。引《文笔式》而在末尾夹入刘滔说,且那么简短,可能也是修订时补加的。

其他卷也有类似情况。如地卷《八阶》“第七援寡阶”末句“又云而住”(参《汇考》第502页)。这四字,中泽希男《文镜秘府论校勘记》以为是继“假托于信”之后想再抄出一文,旋又打消念头,没有写下其后的内容,又没有把这四字抹掉。兴膳宏《文镜秘府论译注》则以为可能是说“于信”二字的异文是“而佳”。不论哪一种情况,都当是初稿后的补注。

东卷典型的是《笔札七种言句例》。从题名看,这一节原典本是《笔札华梁》,应当只有“七种言句例”。但事实上有十一种言句例。“八言句例”到“十一言句例”这四种句例应当是初稿之后补加的。这四种句例中,“十一言句例”引《文赋》:“沈辞怫悦,若游鱼衔钩而出重渊之深;浮藻联翩,犹翔鸟缨缴而坠曾云之峻。”包括其说明“下句皆十一字是也”,均见于南卷《定位》(参《汇考》第1492页)。南卷《定位》和这四种句例可能都出《文笔式》。另外,“二言句例”中附双行小字注“又翼乎沛乎等是”,也见于南卷《定位》,“二言句例”的这个附注,也应当是初稿之后补加的。“八言句例”到“十一言句例”,还有“二言句例”“翼乎沛乎”的附注,都可能是南卷《定位》写成之后据《文笔式》甚至直接就是据南卷《定位》的内容补加的。

补注异说异文,也有注于行间的。如西卷“第十三阙偶病”(修订后改为“第十一阙偶病”),“谓八对皆无,言靡配属,由言匹偶,因以名焉”之右,三宝院本朱笔注:

与六犯中缺偶同(参《汇考》第1120页[三])

并且在其右朱笔划一线。“第十三阙偶病”可能引上官仪之说,所谓“八对皆无”的“八对”,可能就指上官仪“八对”。但佚名《诗式》“六犯”也有“缺偶”一病,恰与上官仪“阙偶”病之说同。因此“草本”补注说“与六犯中缺偶同”。这是补注“阙偶”病的异说。

还有的是补注原典出处。

三宝院本第34页。这一页的第一行,是“第二十九相重”的“游雁比翼翔归鸿知接翮”句,第二行,是“第三十骈拇者所谓两句中道物无差”之句。第一行之右页边之空栏,三宝院本有注,并以细线引至“第三十骈拇者”这一行。注文为:

四声指归云又五言诗体义中含疾有三一曰骈拇二曰枝指三曰疣赘异本(参《汇考》第1179页[九])

这里所谓的“异本”,当是保留空海“草本”痕迹的一个本子。这里所说的《四声指归》“三疾”,也就是西卷《论病》里提到“十病六犯三疾”里的“三疾”。这是一条“草本”异文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各本正文没有这条材料,可见初稿并没有把这条材料写入正文,三宝院本也只把这条材料注于页边空栏。这条材料当属补注性质。至于补注于何时?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初稿之时,本来就不想把这条材料写入正文,只想作为一种备录备忘,或者作为写作提纲,特意写在页边空栏。再一种可能,则是初稿之后,后来修订之时(姑称之为“二稿”)补加的。这里所说的“三疾”,“疣赘”病已见于“第十四繁说病”(修订后为“第十二繁说病”),“枝指”病已见于“第二十九相重”(修订后为“第二十七相重”)。这二病,都是以他说为主(“第十四繁说病”可能以《文笔式》为主,“第二十九相重”则以崔融说为主),但附有《四声指归》之说。而“第三十骈拇”(修订后为“第二十八骈拇”)则基本用《四声指归》说。因此这条材料,注于“第三十骈拇”之页边。修订时补注这条材料,是为了说明这几病的原典出处。从下文我们将引用的“元兢八病”、“诗式六犯”二条材料看,都有红线符号表示删除,这条关于“三疾”的注也应该用红线划掉,表示删除了。因为是补注,正文已没有地方,只有页边才有空白,于是补写在页边空栏之处。三宝院本把它写于页边,正是保留了“草本”修订时的原貌。

补注原典出处,这类例子还有一些。三宝院本第25页,《文二十八种病》“第十五龃龉病”一行右旁页边有关于“元兢八病”的注:

元氏云兢于八病之别为八病自昔及今无能尽知之者近上官仪谢其三河间公义府思其于事矣八者何一曰龃龉二曰丛聚三曰忌讳四曰形迹五曰傍突六曰翻语七曰长颉腰八曰长解镫(参《汇考》第1126页[二])

作为三宝院本的忠实转写本,天海藏本也照录了这条材料,但因为抄写时往后错了一行,因此这一“草本”注的右边,还有“似类如若是其病”一行。各本正文都没有这条材料。三宝院本和天海藏本这条注都用朱线划掉,并在其下朱笔注:“草本第十三之上有此文但以朱正了仍如本写之。”这是“草本”的一条材料,这条“草本”材料是对“第十五龃龉病”(修订后作“第十三龃龉病”),“第十六丛聚病”(修订后为“第十四丛聚病”)以下至“第二十二长解镫病”(修订后为“第二十长解镫病”)八病的说明,修订时删去了这条材料,这几点都是可以肯定的。三宝院本这条朱笔加注说明几点:一、“草本第十三之上有此文”;二、后来“以朱正了”;三、“仍如本写之”。所谓“仍如本写之”,当既是指原原本本用朱笔划掉,又是指“草本”这条原典材料也是象三宝院本一样写在页边。三宝院本是并其材料、朱笔红线及这条材料所写的位置“如本写之”,即原原本本照“草本”的样子摹写下来。三宝院本把它写于页边空栏之处,正是保留了“草本”原貌。这条材料何时补入,也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初稿之时所写。如果是初稿时所写,则空海可能是把它作为“第十五龃龉病”(修订后作“第十三龃龉病”)至“第二十二长解镫病”(修订后为“第二十长解镫病”)这八病的写作提纲。再一种可能,是初稿之后修订时补入的。如果是修订时(姑称之为“二稿”)所补,则应当是对这八病的原典补充说明。不管哪种情况,都是补注。因为是补注,所以只有写于页边空栏。

又比如,“第二十三支离”(修订后为“第二十一支离”)三宝院本第29页页边空栏处注:

诗式六犯一犯支离二犯缺偶三犯相滥四犯落节五犯杂乱六犯文赘(参《汇考》第1153—1154页[二])

这应该是保留的“草本”痕迹。这一页自第10行起为“第二十三支离”(修订后为“第二十一支离”)。从“第二十三支离”到“第二十七文赘”,另外“第十三阙偶”(修订后为“第十一阙偶”)原典出这“诗式六犯”。这也是“草本”的一条补注。这条补注,可能是这六病的写作提纲,也可能是初稿后对这六病原典出处的说明。

西卷《文二十八种病》以上这三条材料,都没有写入初稿正文,都可能只是初稿时的写作提纲,或是初稿之后修订之时对原典内容的补注备录。补注之后这些内容又都被删去。这些补注及后来的删改,和“初稿”正文一起,共同构成“草本”。

还有西卷《文笔十病得失》的一条。三宝院本西卷第41页,第四行为“《文笔式》云制作之道,唯笔与文”云云。而在此页右边空栏三宝院本有注,并用细线引至“文笔式”第一行即第四行,注文为:

笔四病笔札文笔略同异本(参《汇考》第1238页[一])

“笔四病”指此节文字所述的上尾、鹤膝、隔句上尾、踏发等四病。这里的“异本”,也是保留了“草本”痕迹的一个本子。“笔四病笔札文笔略同”数字,也当是初稿之后补加的。此节文字正文说“《文笔式》云”,可见初稿时原典用《文笔式》,写完之后,发现《笔札》也有大致相同的“笔四病”,因此在页边空栏处补注“笔四病笔札文笔略同”。

补注原典后来又删改,东卷也有这类例子。三宝院本东卷第3页至第4页,《二十九种对》篇目“十一曰意对”、“十七曰侧对”、“廿五曰假对”、“廿八曰叠韵侧对”之左侧的行间分别有小字注:

右十一种古人同出斯对

右六种对出元兢髓脑

右八种对出皎公诗议

右三种出崔氏唐朝新定诗格(参《汇考》第678页)

宫内厅本、天海藏本与三宝院本同,三宝院本、天海藏本并用朱笔划掉此注,又在其下朱笔注记“御笔”。此注宝寿院本、宝龟院本、六地藏寺本作双行小字注分别记在各句之下,松本文库本、江户刊本、维宝笺本作别行大字,高山寺乙本、醍醐寺甲本、仁和寺甲本、杨守敬本、义演抄本无此注(参《汇考》第679页[三][四][五])。三宝院本朱笔所注的“御笔”,就是空海自笔。这是一条空海自笔“草本”材料,而三宝院本、天海藏本原原本保存的是“草本”修订的痕迹。就是说,“草本”是将这几个原典出处注于行间,并且用小字。之所以用小字注于行间,正说明是初稿之时或初稿之后补加的。补写之后,又用红笔删去了。

还有其他一些情况。

比如西卷“第二十六杂乱”(修订后为“第二十四杂乱”),三宝院本本文无“应作诗头勒为诗尾应可施后翻使居前故曰杂乱”20字,而在“第二十四曰杂乱”“或有制者”一行(三宝院本第31页末行)之左的页边空栏有注:

别者应作诗头勒为诗尾应可施后翻使居前故曰杂乱(参《汇考》第1168页[四])

这条材料,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对下文“混而不别”的“别”字的解释。我怀疑,前文“或有制者”之下,本没有“应作诗头勒为诗尾应可施后翻使居前故曰杂乱”20字,三宝院本“制者”二字有消除标记,右旁注“余本此字也”,三宝院本这一标记及注的意思,是说“草本”本无“制者”二字,另一本(即所谓“余本”)才有此字。若然,下文可能当直接接“假作《忆友诗》曰”,读作“或有假作《忆友诗》曰”,“别者应作诗头勒为诗尾应可施后翻使居前故曰杂乱”这20字的注应当接在“混而不别”之后,作“混而不别,别者应作诗头勒为诗尾应可施后翻使居前故曰杂乱”。作者是以为仅说“混而不别”,还不足以让人们了解何以“故名杂乱”,因此要补充说明“别者应作诗头”云云。还有一种可能,即这20字的注当补于“或有”之后,而正文的“制者”当作“别者”。可能空海初稿时误将“别者”抄作“制者”,并且漏写了以下一句。修订校正时发现了,于是将“制者”二字删去,在其旁改正为“别者”,并在其下补写漏写的文句。补写初稿时漏写的文字,这是一种情况。

又如南卷引皎然《诗议》之后,松本文库本、江户刊本、维宝笺本有题名“论体”二字,而宫内厅本、三宝院本、高山寺甲本、醍醐寺甲本、仁和寺甲本、义演抄本等都没有这个题名。三宝院本在前一行之下小字注“论体イ本”,而六地藏寺本栏眉注“论体”。我以为,三宝院本更接近空海“草本”原貌,因为三宝院本是保留空海“草本”痕迹最多的一个本子。空海“草本”初稿可能和三宝院本一样,初稿时这一节文字本没有题名,初稿之后,才欲补题名,但这一节正文已没有空白,只好在前一行末尾补“论体”二字。这一题名,可能是原典有的,也可能是空海根据这一节的内容,自己拟定的。

《论体》一节之后,松本文库本、江户刊本、维宝笺本又有题名“定位”二字,而宫内厅本、三宝院本等各本均无这一题名。“定位”二字六地藏寺本注于栏眉。“定位”这一题名可能也是初稿之后根据原典,或空海根据这一节内容补加的。这是补加题名的情况。

要之,初稿之后,在初稿之上补加文字,或补释辞语,或补注异说异文,或补注原典出处,还有补注误漏之文或题名,是空海编撰时的一个重要特点。这些材料,未必是初稿之时即写上去的,而当是初稿正文之后补加的,补加入正文的这些材料后来成了正文的一部分,已经看不出了,而补加在行间甚至页边的,后来有些又被删除掉了。这些地方的撰写过程,应当是初稿—补注—有些被删除,而不应当是初稿—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