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继承方面,中国实行诸子析产制,日本由诸子析产转而实行长子继承制,这是中日两国继承制度的重要区别。中国与日本的封建社会之所以在财产继承方面选择了不同的方式,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的。
第一,不论是中国的分户析产制,还是日本的长子继承制,论其形成的原因,首先都是基于国家政治、经济的需要。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继承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如前所述,日本的长子继承制主要是为了保持封建主从关系的稳定,巩固幕藩体制的基础。幕藩体制、领主制之下经济、政治一体化的稳定性结构,要求稳定的继承与管理。主从关系的核心内容是臣下通过向主人“奉公”(即尽各种封建义务)而得到俸禄。在日本封建制度走向成熟之后,武士已经脱离了土地,故这种俸禄仅仅是一定数量的实物。对于武士来说,为了保住这份赖以为生的俸禄,只能代代向主人“奉公”,很难实现财产的分割。日本没有中国那种通过科举选拔官吏的传统,所有等级和地位都由出身世系决定,这一点越是到了封建社会后期表现得越明显。在幕藩体制下,家臣的地位与俸禄是依据家臣的家系和先祖的功绩即所谓“家格”(门第)而定的,处于各个等级的家臣,是幕藩体制的基础,不容轻易发生变化。如果实行诸子分割继承,很容易使这种基础受到破坏,所以应极力避免。因此,唯有长子继承是巩固和维护这种基础的最好办法。
中国的分户析产制度是与中国的政治、经济紧密相连的。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土地的主要占有形态为中小地主与小农的土地占有,历代统治者都把富国强兵,国家安泰寄托在小农经济的稳定上,这是诸子分户析产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基本前提。在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下,国家为了保证兵源、丁役和财政税收,对每家每户每个人都有责任与义务的要求,徭役、赋税等都是直接向具体的人户征发。这样,国家就必须保证有大量的直接受制于各级政府的个体家庭,商鞅令家有二男必分居,否则倍其赋,唐律规定对“匿户”者,要“家长徒三年”(《唐律·户婚》),其要旨均在于此。封建国家的基本国策,影响了中国的继承方式,家产的诸子分户析产制正是造就小农经济与个体小家庭的有效途径。所以从秦汉到明清,在习惯上、法律上都肯定和维护诸子析产制度。再者,中国官僚政治的特点是靠科举选官,使贵族处于流动之中。其结果是家产与政治地位并不完全等同,家产也不是衡量政治地位的唯一标志。这一特点为家产的分割提供了条件,所以,中国封建社会的继承只在宗祧继承与较小范围的爵位继承方面强调长子继承,而不必担心像日本与西方的那种既定不移的统治基础因财产分割而遭到破坏。
第二,继承制度就其社会功能来说,是实现家的经济职能的一种财产制度,也可以说继承制度是家族制度的重要内容。因此,家的结构与性质,家在一定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必然在继承制度中得到应有的反映。中国的家与日本的家都是依父系血缘标准而划分的血缘群体,其内部实行严格的父权家长制统制,在这一点上中日两国确有相同之处。然而在更多方面,中国的家与日本的家却有着明显的差异。借用社会学的语言,则可以说中国的家是联合家庭,日本的家是主干家庭。
中国的家是在婚姻和血缘的基础上,由一个父亲所代表的家庭单位,从狭义上说,是同居、共财、合爨的家计生活单位,从广义上说,是出自同一祖先的一族。不管是同居共财的家庭,还是同姓同宗的宗族,都是血缘共同体,其立家的根本是“血的共同”。由于儿子的“房”在中国家中地位的重要,任何男子都是祖先血脉的延续,其地位基本相等,在财产方面都有相同的权益。所以,在中国的家中,祖孙之间的纵向联系固然重要,而同辈之间的横向联系往往更现实,更重要。从经济职能来看,中国的一夫一妻的小家庭是最普遍、最基本的生产单位,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家庭农业与手工业构成中国封建经济的主体;每个宗族都设有族产,其收入属于全族的公共财产,用于公共性的开支,这似乎说明中国的家具有某种经济职能。然而,归根结底,这些只是建立在血缘共同体之上的、维持该共同体的生存和繁衍的经济职能,脱离了血缘共同体,其经济职能也就失去了基础。因此,中国的家,从狭义上的家来说,是一个封闭性很强的父系血缘集团;从广义上的家来说,因缺乏赖以生存的共同的经济利益,只是一个比较松散的家庭联合体。
日本的家与中国的家的最大区别在于它是以家业为中心、以家名为象征的家族经济共同体,所以,日本的家不单纯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具体家庭。也就是说,在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具体家庭之上,还有个“超越个人生命的、祖孙一体的永远的生命体”,和“依托于祖先之灵的、纵式的、连续的观念式存在”。这个“永远的生命体”就是得以立家的根本——家业,而这个“观念式存在”就是代表这一家业的家名。家由其成员世代传承,不管家庭发生了什么变化(如出生、死亡、结婚、分家等),家都保持其同一性而存在下去。虽然日本人与中国人一样注重祖先崇拜,强调祖孙一体,而为了家业的长久延续,只由一个人(一般是长子)继承家业与家产,次子则可在结婚后作为分家而自立门户,并从属于长子的本家。分家虽是一个独立的单位,但与本家的经济联系非常密切,要对本家尽忠诚和服从的义务,本家要扶助和保护分家。因此,在日本的家之中,没有兄弟之间平等相处的横向关系,只有因维护家业需要而产生的本家与分家的纵向关系。
对于中日两国家的结构,用一位日本学者的话说,中国的家是“组合式”的,日本的家则是“财团式”的。[15]用一位中国学者的话说,如果把中国人的家庭和日本人的家庭各比作一棵树的话,中国家庭这棵树枝干繁多,看不出主次,而日本家庭这棵树有一个主干,为了维护这个主干,要不断地砍掉分枝。[16]不同的家族结构在继承制度上必然会有所反映。
第三,从家庭的角度上讲,中国分户析产原则的基本着眼点和出发点实际上并不是家庭的繁荣昌盛和持久永恒,而是受着儒家的“均平”观的支配,这种观念牢固地钳制了继承制度的原则。在中国封建社会财富较少的条件下,平均成了备受剥削压迫、物质生活极度贫穷的农民大众生存的基本前提和强烈愿望。孔子曰:“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17]儒家子弟把这一均平思想在《大学》中进一步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强调“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在一个以农为本的国度里,土地是财富的主要体现,“均平”主要是指均土地,人们都渴望得到一块土地以安身立命是非常自然的。“均平”思想被后代不断阐释与发展,成为中华民族处理财产关系的一种普遍心理。在家庭财产的支配上,自然会受这种观念的支配。人们习惯于在封闭的气氛中满足于兄弟之间,前后左右的“寡而均”的贫困生活。西汉成帝时,有号称巨富的田真家兄弟三人分家,不仅“金银珍物各以斛量,田业生赀平均如一”,而且欲将堂前一棵花叶美茂的紫荆树一破为三。这可以说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18]中国封建社会兄弟分家,多用阄分的方式,即先将家产均分,然后抓阄决定应得哪份,通过这种方法来求公平。不仅封建法律规定要实行财产均分,而且封建礼教也强调“父母爱子贵均”“分析财产贵公当”。[19]如《袁氏世范》就要求“众有所分,虽果实之属,直不数十文,亦必均平,则亦何争之有?”均平到即使分水果之类,也不能有多有少,更何况是分配家产。
日本的长子继承制是对中国儒家“均平”观念的根本否定。由于祖孙一体、家族永续是日本人家族观念的核心内容,为了家业代代相传,永不衰退,强调必须集中家产。在数个子女当中,只能有一个继承人。日本人通过牺牲横向的兄弟姐妹的关系,建立起一种“直系家族”。这样,日本人的祖孙一体的概念,不论从精神上,还是从形态上,都是指纯粹的从祖先到子孙的一脉的、纵式的延续,而不包含相同辈分中的横向关系。这种制度带来了家族成员之间,尤其是长子与非长子之间的不平等。在中国的家族中,根据父系的原则,一个男子一出生便在家庭中具有了“房”的地位,一个父亲所生的儿子,由于他们是父亲血缘的同样延续,因此,各个“房”的地位基本上是平等的,他们理所当然地成为家庭财产的拥有者之一。而在日本的“直系家族”中,长子以外的人远远不如中国的同类人等幸运,虽然他们也是父母血缘的同样延续,而命中注定他们只能作为旁系亲属而居于从属地位。他们只不过是家业继承人的后备,只要继承人不发生意外,就可以有,也可以无,只要长子在,他们就永远是多余的人,永远也成不了家长。虽不是奴仆,但要和奴仆们一起劳动,同样吃穿。这些人被蔑称为“吃冷犯的”“厄介”(意为“麻烦”“难办”),是战前人们对非长子的统称。这种继承制既与儒家的“均平”观念相左,也毫无资产阶级的平等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