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明治民法典论争看近代日本的家族制度(1 / 1)

明治维新之后,在建立健全近代法制的过程中,围绕家族政策的立法,即“民法”的颁布与实施,在法学界展开了一场激烈的争论,史称“民法典论争”,这场论争将明治维新的不彻底性暴露无遗。

早在1870年,明治政府就开始了“民法”的编纂工作,1879年,又聘请法国的自然法学家伯阿索那多(Gustave Emile Boissonade de Fontarabie)参加“民法”的起草。经过各种周折,“民法”终于在1890年正式公布,并决定于1893年开始实施(为区别起见,这部“民法”史称明治旧民法)。它共分人事、财产、财产取得、债权担保、证据五编,有关家族制度的内容收在人事编及财产取得编中。

实事求是地说,明治旧民法中有关家族制度的内容,是在接受人们对最初的草案过多照搬法国民法的指责后,尊重本国的传统,并由日本人自己制定的。它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法国民法的平等、自由精神,但从本质上说是维护日本封建家族制度的,甚至与后来颁布实施的《明治民法》也没有根本的不同。然而,明治旧民法一经公布,立即引起轩然大波,它被认为具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倾向,有悖于《大日本帝国宪法》和“教育敕语”的精神,因而受到“延期实施派”的强烈指责。“延期实施派”也因其标榜自由主义的英国法而称英国法学派,其代表人物是曾留学德国的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穗积八束,他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反对“民法”的实施,其中之一就是影响深远的“民法出则忠孝亡”。文中宣扬“我国乃祖先教之国,家制之乡,权力与法皆生于家”,并指责民法,“先排斥国教,继而破灭家制”[2]。“延期实施派”极力主张以武士家族制度为典范制定近代的家族制度。对于“延期实施派”的攻击和非难,以东京大学教授梅谦次郎为首的一批坚持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法国法的学者组成“断然实施派”,开展拥护“民法”的运动,主张对家族制度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并撰文一一批驳“延期实施派”施加给“民法”的“七大罪状”。尽管“断然实施派”与“延期实施派”两军对垒,针锋相对,但是“断然实施派”始终将对“延期实施派”的反击局限于法理的范围内,而实际上这场论争是远远超出法理问题的政治问题,因此,他们的反击显得苍白无力。此外,相比之下,“延期实施派”有着更深刻的社会基础。明治政权的主要支柱是由旧封建藩阀、政商等转化而来的带封建性的特权财阀,其领导集团主要是与财阀密切勾结的旧藩阀,这就决定了这场论争的结局是保守的“延期实施派”与官僚、大地主、政商的同盟军的胜利。1892年召开的第三次帝国议会决定延期实施“民法”,论争以明治旧民法夭折,“断然实施派”败北而告终。1893年,明治政府设立法典调查会,重新起草民法,这次不再以法国民法为蓝本,而是参照德国民法,并且充分依据日本固有的习惯,于1896年公布了“总则”“物权”“债权”三编,1898年又公布了“亲族”“继承”两编,由这五编构成的《明治民法》,于1898年7月开始实施。

“民法典论争”在形式上表现为英国法学派与法国法学派之争,实质则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与家族主义、国家主义之争,争论的核心问题在于是维护封建的家族制度,还是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对其稍做改革。从保守的“延期实施派”在论争中取胜这一结局来看,不要说摈弃被称为“淳风美俗”的封建家族制度,即便是有所触动也是很难的。经过“民法典论争”后颁布的《明治民法》,虽在一定程度上做了一些顺应时代潮流的规定,如财产继承实行均分的原则,废除蓄妾制,给妇女以离婚的权力等,但从本质上说,它维护家族主义和封建传统,以资产阶级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自幕府时代以来盛行于武家社会的传统家族制度,并将其强行推行于全体国民。

要了解《明治民法》确立的家族制度,首先要了解近代社会以前的家族制度。日本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概括说来,就是在生儿育女的家族之上,旨在家系代代存续的家长制统治,用日本社会学家川岛武宜的话说,就是“家的父家长制”[3]。父家长制虽在中国比较典型,但是“家”制度,不论在西欧诸国,还是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都不曾出现过,而这种独特的“家”制度正是日本家族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所谓“家”,只是一种抽象的家系的延续体,以婚姻和血缘关系组成的具体的家族不过是直系的从祖先到子孙这样无穷无尽繁衍下去的“家”的现象形态而已。“家”伴随着一种信念,即不管其成员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动(如死亡、婚姻等),都保持其统一性而存在下去,因此,“家”与人们生儿育女的具体家庭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以“家”为核心的家族制度有两个最明显的特征:其一,家督继承制,这是“家”制度的集中体现。“家督”的含义既包括家业与应继承家业的人,也包括家长监督和管理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为了家族永续的目的,只能实行一子继承(一般是长子),即由这个继承人继承家业与家长权,同时,也继承了家产。其二,血缘纽带与作为生活共同体的家族,有时并不是同一的,家族的血统不仅有生理上的,也有模拟的。如家族中往往包括非血缘者,长期参与家务的佣人、管家之类也可成为家庭成员;再如,以无家族血缘关系的人为养子,或招婿进门让其继承家业也是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延续家系的方法。然而不论哪一种方法,都要放弃自己的家系而改称养家的姓,这一点足以说明家名的重要。总之,“家”是基于家族之上的超家族、超血缘的集团,它重家名而轻个人,重家系而轻血缘。在“家”制度下,家长就像是一场接力赛中的选手,他的任务是接过父祖手中的接力棒,再传给子孙。毫无疑问,作为“家”的象征和祖先神化身的家长和家长权是至高无上的,在一切为了家的信念下,家长即使怎样行使家长权也不为过,维护家长权是幕府法律及武家家规、家法中的重要内容。

这种以“家”为核心的家族制度从镰仓时代起初见端倪,室町、战国时代已很盛行,对维护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明治维新后,在明治新政权的保护下,它由武家社会的习惯,被法律固定下来。在《明治民法》中,作为“家”制度集中体现的家督继承制被法制化,家督继承人的选择要遵循男子本位、嫡子本位、长子本位的原则;家长不仅有扶养家族成员的义务,更拥有监督和管理家族成员的权力。《明治民法》不仅没有摈弃封建家族制度中的很多不合理之处,反而将它合法化,造成家族关系中的两个不平等。

第一是男女不平等,主要表现在纵的父子关系重于横的夫妻关系。明治旧民法曾将“家族”的概念规定为“户主的配偶及在其家的亲族、姻族”,因有提倡夫妻平等之嫌而受到强烈抨击,在《明治民法》中改为“户主的亲族在其家者及其配偶”[4],不过是变动了几个字的顺序,便将户主配偶的地位放在了最后。妇女一旦结婚,便成了为夫家繁衍继承人的工具和奴仆,她们无权管理家庭的财产乃至本人的财产。对丈夫的遗产,妻子只能是在没有子孙的情况下才有继承权,实际上等于被剥夺了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家族制度本身决定了妇女一生中在家服从家长,结婚服从丈夫,年迈之后服从儿子的“三界无家”的命运。

第二是长子与次子以下子女的不平等。长子不仅是家业、家产的继承人,还是家长夫妇晚年生活的赡养者,其地位自然而然高于其他子女,在各方面受到特殊照顾。如有的地方称长子为“阿哥”,称次子以下为有蔑视之意的“吃冷饭的”,他们从幼年起就在衣、食上有明显区别,长大以后,次子、三子的出路或是出外闯**,或是在家苦渡一生,这就意味着甘于对长子的服从,永无出头之日。作为继承人的长子与非长子享受的不同待遇及长子对他人表示出的优越感乃至凌驾他人之上的态度,不会因成年而改变,非长子即使能领到一点家产建立分家,与长子的本家也只能是统辖与服从的关系,甚至是主人与奉公的关系,没有平等可言。

总之,从“民法典论争”及其结局来看,与明治维新后大力移植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一系列革新的措施相比,在社会、家族方面的变化则是落后的、守旧的。这种矛盾决定了明治维新不彻底性,也决定了日本这个以家族为社会组织基础的国家近代化的发展方向。经《明治民法》确定的家族制度,从法律上精神上束缚广大民众,成为此后半个世纪中日本国民家族制度与家族生活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