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训诫对象超越血缘(1 / 1)

中国的家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集团,从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到聚族而居的大家族,都是血缘单位,家庭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是以血缘关系为前提的,家训的训诫对象是血缘亲属。也就是说,先有血缘关系,然后才有教育关系,超出了家族血缘成员的范围,家训就失去了意义。

与中国的家在血缘传承方面的封闭性相比,日本的家相对开放。出于对延续家业的强调,人们并不排斥非血缘成员进入家庭。比如,入赘的女婿可以作为“婿养子”取得家业继承权,毫无血缘关系的佣人也可成为家的一员参与家业经营。在本家与分家之间,家长与血缘的、非血缘的成员之间,都带有明显的主从关系色彩,可以说这种超血缘的“家”本身就是一个独特的社会集团。

日本家族制度的这一特点在家训上的反映,就是家训的训诫对象并不局限于家族成员,也包括服务于该家族的非血缘关系成员,使家训具有明显的社会功能。在武家家训中,与家长教育子女的内容相比,更多的是主人教育家臣的内容。如江户初期福冈藩主黑田长政写的《黑田长政掟书》中,主要是告诫“身为国主”“一国之主”“为主将者”如何加强自身修养,统御臣下,同时要求“家中诸士”恪守本分、尽心奉公。

在武家社会内,臣下或仆从忠心效劳于主人,以作为对得到的恩顾的报答被称作“奉公”。同样,商家的佣人因服务于主家也被称作“奉公人”。商人家庭雇佣佣人进行经营,是商人家业经营的需要和家业扩大的结果。由于近世日本通过行会培养经营人才和熟练工人的制度始终没有发展起来,所以,商家只有自己培养经营人才。佣人一般在十岁左右进入主人家,经过二十年左右的学徒、见习才能成为经营者。佣人虽与主人家无血缘关系,却是商人家业经营不可缺少的部分。

对佣人的培养与管理是关系到商人家业前途的大事,自然也是商人家训中的重要内容。首先,通过家训约束与规范佣人的行为。如在以经营小百货起家、后经营衣料及皮棉贩卖的近江商人市田家由十条构成的《家则》中,有五条内容专门是针对佣人的,从佣人的升进,到日常收支结账,乃至佣人的着装,都做出详细规定。[2]其次,要求家人善待佣人,奉行“家内和合”的精神。如住友家家训中专门有“慎重培养丁稚(学徒)”一条:“对于町家来说,丁稚极其重要。为了将来让他们尽忠义,使用上定要爱惜。”善待佣人,表现在方方面面。如要关心他们的衣食住行,“注意奉公人朝夕的饮食,无论如何也要让他们吃应季的蔬菜和鱼”(《町家式目》);要照料好有病的佣人,因为“如果对病人简单对待,就会导致他对主人的不忠”(《住友总手代勤方心得》);要对佣人进行必要的文化教育,“每晚由手代轮流教丁稚打算盘和习字”(《水口屋店方掟书》)。当然,并不是所有商人从一开始就能做到善待佣人的。如近世初期博多商人岛井宗室就在家训中提醒家人注意:“凡下男、下女皆盗贼也。”随着商业的发达和商人经营组织的复杂化,粗暴对待佣人的办法已不适应商人家业经营的需要。正因为商人在认识到佣人的培养关系到商人自身家业的盛衰这一道理之后,才重视并发展家族式的主从关系的。这一点对日本近代以后的企业经营有着深远的影响,在近代家族企业的家宪中也多有关于善待佣人的规定。如若尾家家宪中有“佣人如树的枝叶,宜给予优遇而图一家之繁荣”的内容,《嘉纳家家宪》甚至规定“主人要与雇人共同劳动”,《滨口家家宪》要求“家族成员要与雇人吃同样的饭菜”。鸿池家不仅把“对雇人要与家属同等对待”这一点写进家宪,还在宅内设教室,聘请家庭教师对一族子弟和佣人一起授课。商人如此对待佣人,得到了事主忠诚的经营者,并因他们参与家业经营,实现了自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