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姓不婚,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婚姻禁忌之一,周代礼制中有着严格的同姓不婚的规定。[2]这一禁忌的出现,主要是出于生物学上的理由。中国古代姓氏合一之前,姓代表着同一血缘团体,如果同姓联姻,则等于族内通婚。古人虽然还不能科学地解释近亲通婚的危害,但是已经认识到族内通婚将带来人种退化的危害,[3]所以禁止近亲通婚,以防产生不良后代。在中国古代社会,同姓不婚原则为人们严格遵守,直至被写进法律,如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4]。唐律还在“十恶”中设“内乱”罪,近亲相奸被视作禽兽行为。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和宗族的分化,同姓人之间未必都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了,同姓不婚的原则也就逐渐失去原来的意义,因而不得不做一些相应的调整。到了清代,已经变为“同姓者重在同宗”[5],即禁止同宗之内通婚。
古代早期,由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更由于人类学知识的欠乏,日本的皇室为了维护家族血统的纯正,一直遵循从皇女中遴选皇后这一不成文的传统。大致看一下从5世纪前期的第17代天皇履中天皇(400—405年在位)到第45代天皇圣武天皇(729—749年在位)之前的22代男天皇的皇后情况,就可以了解这一特征。之所以选择这一阶段,是因为从履中天皇起,中国及日本史书对日本历史有了比较可信的资料记载,到圣武天皇时期,皇后必须出自皇族的传统被贵族藤原氏打破,这一时期恰好处于日本皇位继承的“原生态”时期。这22位男天皇中除一人皇后情况不详(武烈)、五人未立后(清宁、反正、崇俊、弘文、文武)外,其他16代天皇的皇后都是在皇族中产生的(见表3-1)。
归纳起来,这17位天皇与皇后的关系是:
1.天皇与同父异母妹二人:敏达、用明;
2.天皇与姑姑四人:履中、雄略、安闲、宣化;
3.天皇与从妹四人:允恭、安康、孝德;
4.天皇与再从妹一人:仁贤;
5.天皇与侄女四人:钦明、舒明、天智、天武;6.天皇与远房妹一人:继体;
7.天皇与远房侄孙女一人:显宗。
表3-1 古代天皇皇后关系一览表[6]
(续表)
本表中未纳入的第33代(推古)、35代(皇极)、37代(齐明)、41代(持统)、43代(元明)、44代(元正)天皇为女天皇。
这里体现出古代皇室婚配的两大特征。第一个是近亲通婚,最近者乃是同父异母兄妹通婚,如在第29代钦明天皇的子女中,出现了两对夫妻(第30代敏达天皇和他的异母妹,后来成为推古天皇的额田部皇女;第31代用明天皇和他的异母妹穴穗部间人皇女,他们结婚后生下圣德太子)。第二个特征是不同辈分的**婚配。有四位天皇的皇后是亲侄女,属血缘卑亲属;四位皇后是天皇的姑姑,属血缘尊亲属。近亲通婚加上**婚配,使得皇室内的人伦关系变得极其复杂。如第41代天皇持统女帝(686—697年在位)与第43代天皇元明女帝(707—715年在位)本是同父异母姐妹,而持统女帝当了叔叔天武天皇(673—686年在位)的皇后,所生之子草璧皇子长大以后,又娶元明女帝为妃,姐妹二人就变成了婆媳。天智天皇与天武天皇兄弟及其子女的婚姻,更具近亲通婚加上**婚配的典型性。天智天皇(626—671年)有十个女儿,在婚姻情况有明确记载的八个皇女中,有四人成了同胞弟弟天武天皇的妻室(其中第二皇女鸬野赞良皇女是为天武天皇的皇后,在天武天皇去世后,即位为持统天皇),有两人的婚姻对象是天武天皇与其异母姐所生的皇子,另有两人分别与天武天皇的其他两位皇子结婚。八人中,有四人的婚姻是亲叔侄通婚,四人是堂兄妹通婚。这是典型的族内婚,日本学者称之为“父系近亲婚”[7],保留了浓厚的原始社会族内婚特征。
贵族社会也毫无例外地实行近亲通婚。如发动大化改新的功臣中臣镰足之子藤原不比等及其族人的女儿除了与皇室通婚之外,大都是与本族男子结婚。藤原不比等本人的妻子就是同父异母妹。他先让女儿藤原宫子给文武天皇当夫人,生下首皇子,后来成为圣武天皇。接着,藤原不比等又把另一个女儿光明子立为圣武天皇的皇后,以达到控制天皇的目的。于是,藤原宫子与藤原光明子这一对同父异母姐妹也变成了婆媳。
带有浓厚的原始社会族内婚色彩的近亲婚之所以在日本长期存在,与日本社会直到大化改新前都实行“访妻婚”有直接关系。所谓“访妻婚”,即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并不在一起居住,而是各居母家,过婚姻生活则通过男到女家造访来实现。在这种婚姻形态下,父亲不是家族的一员,子女也各随生母在异处生长,同父异母之兄妹实则与外人无异,通婚也就成为自然。而生活在一起的母子、母女关系和同母兄弟姐妹这种“同胞”关系则最亲密,最受重视。故访妻婚下唯一的禁忌就是同父同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关系。如据《日本书纪》所载,允恭天皇的太子木梨轻皇子因与同母妹轻大娘皇女发生了性关系而受到了严厉惩罚,[8]这就是同父同母兄妹之间通婚禁忌的反映。除此之外,同父异母兄弟姐妹之间、叔侄之间的婚姻关系都是正常的。所以,当古代日本人制定律令的时候,尽管在许多方面都模仿了唐制,但对于同姓不婚的禁忌和近亲相奸的“内乱”罪都毫不犹豫地舍弃,就连参与制定《大宝律令》《养老律令》的重要人物藤原不比等也是与同父异母妹结婚,说明日本人未将同姓不婚的禁忌写入律令绝不是偶然的疏漏,而是这种法律根本就不符合当时日本的风俗,因而对此排拒之。
上述古代日本皇室与贵族的近亲通婚,依中国的礼教看来都属于不折不扣的**,但在日本却能长期存在,且对后来影响很大。皇族内近亲通婚的习惯一直延续到近代以后,造成皇族成员血质不良,人丁不旺。民间长期存在的叔侄之间通婚的习俗直到1898年明治民法颁布实施才被禁止。至今堂兄妹、表兄妹结婚在日本不仅为法律所允许,而且为民众所接受。日本人对男女私通能持较宽容的态度,风俗业的发达、性开放的程度即使与欧美国家相比也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些都能追溯到日本古代的婚姻传统,却是无法用中国的儒家礼教来衡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