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战后至今:家庭从解放到弱化(1 / 1)

确立以民主、平等为基础的家族法,否定家对个人的控制,树立与此相适应的家族道德,本应是明治维新的任务之一。然而它却被人为地大大延误,并导致近代日本步入歧途,直到战败后在外力的强制下,这场社会改革的任务才痛苦而又艰难地完成。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随之,在美国占领当局的直接干预下,进行了一系列民主改革,旧的家族制度亦得到清算。1946年11月,公布了《日本国宪法》,就家庭、婚姻等问题在第24条中专门规定:婚姻基于男女双方之合意即得成立,且须以夫妻享有同等权利为基础,以相互协力而维持之;配偶的选择、财产权、继承、居住之选定、离婚以及其他有关婚姻及家庭之事项,法律应以个人之尊严及两性平等为依据而判定之。根据新宪法的精神,新民法(194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就有关家族制度的内容(亲属编和继承编)进行了重大修改:首先,废除家制度,户主的权力、家督继承、隐居及有关家制度的内容亦随之被全部取消。其次,改革婚姻制度,保护成年男女婚姻自主的权利;姓氏由双方协议确定;夫妻互负同居的义务。再次,改革继承制度,继承仅因死亡而发生,仅涉及财产继承,而不再有家长权利、义务、地位的继承,并由子女平等继承遗产。最后,保障女性权益,配偶者有不贞行为时,即可提起离婚诉讼,不因其为夫或妻而不同;离婚时当事人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要求分割财产;被继承人的配偶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母亲成为亲权人。战后家族制度的改革,使自幕府时代以来充满不平等的家制度归于瓦解,家庭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

第一是小家庭获得了真正的独立

根据1947年12月颁布的户籍法,于1948年开始制定“昭和23年式户籍”,以基于婚姻关系的一对夫妻与其未婚子女为单位进行登录,实行一本户籍一对夫妇原则,子女一旦结婚,必须另立户籍。这样,以法律促进了大家庭的解体,一夫一妻的小家庭(也称核心家庭,包括一对夫妻家庭、一对夫妇与未婚子女家庭、单亲与未婚子女家庭)拥有了单独的户籍,从家制度下的大家族脱离出来。此后,随着大家族的分裂及人口向大城市的迁移、结婚等原因,小家庭在亲属家庭中的比例逐年提高,1955年为62%,1960年为63.4%,1975年为74.1%,1990年为77.6%,2000年为81.1%,2010年达到84.6%。[12]

第二是家庭规模缩小

战后家庭彻底告别了封建时代的大家族,1950年平均每个日本家庭的人口为5.02人,到1975年,已经下降到3.48人,到1990年,进一步减少为3.01人,2010年,降至2.46人。[13]导致规模缩小的原因,除了小家庭确立和人口流动的促进作用外,还由于年轻人独立性增强,既达成年就脱离家庭独身生活的日益增多。此外,出生率下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日本的出生率急速下降,每个家庭孩子的平均人数越来越少,1950年为3.60人,1960年3.20人,1970年为2.71人,1977年已经降到1.89人。[14]由于一般家庭至多只生两个孩子(一个男孩,一个女孩),故人们将此称作“长男长女时代”。

第三是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变化

在以男子优先、父子关系为本位的家转变为以男女平等为前提、以夫妇关系为本位的家庭以后,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普遍提高。她们有了结婚、离婚的自由,有了财产继承权,就业比例也逐年提高,[15]改变了过去忍气吞声、逆来顺受的形象。虽然传统的“男工作,女家庭”的社会分工并未彻底改变,但是男人应该参与家务劳动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16]在绝大多数的日本人家庭中,都是由主妇“拉着钱口袋绳子”,掌管家计,安排家庭的生活。

毫无疑问,战后日本的家庭已经从传统家族转变为现代家庭,这不仅是战后民主改革的成果,也是战后日本经济发展带来的人们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但是随着日本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人们越来越追求个人享乐及独立,同时随着生活成本的提高,职场工作压力增大等原因,家庭关系弱化的倾向也凸显出来。

晚婚与不婚、不育 虽然现行日本法律规定男18岁、女16岁即可以结婚,但人们普遍晚婚。据厚生劳动省的统计,2010年平均初婚年龄为男30.7岁,女29.0岁。与此同时,不婚者也呈增加趋势。男性的终身不婚率从1975年的2.12%增至2000年的12.57%(女性为4.32%和5.82%)。[17]在日本广播协会(NHK)实施的每五年一次的舆论调查中,认为“人生中应该结婚”的,从1993年的45%降到2008年的35%,而认为“没必要结婚”的从51%增加到60%,其中在25—29岁年龄段的女性中竟高达90%。[18]选择“单身贵族”生活是单身家庭大幅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19]还有不少人甘当“丁克”族,结婚却不生孩子,2008年,已婚但没有孩子的家庭已经占所有家庭比例的22.4%。[20]晚婚、不婚、不育不仅挑战了家庭伦理,也带来少子化和人口下降的严重后果。

离婚率提高 长期以来,日本一直以维护传统,重视家庭,离婚率低的形象示人。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的离婚率明显上升,从1999年开始,连续十年年离婚总数超过25万件,其中2002年接近29万件,创造了2.3‰这一自1898《明治民法》颁布以来离婚率最高纪录,较之1960年的69410件,增长了4倍多。[21]人们惊呼,每三对夫妇中就有一对离婚的时代已经到来。引人注意的是,在离婚热中,婚龄在20年以上的中老年夫妇离婚(日语称“熟年离婚”)成为仅次于10年以下婚龄的最大离婚群体。中老年离婚的特征一是多由女性提出,二是多伴随男性退休而发生。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及中老年离婚热,对日本社会产生了较大震动与影响。从家庭关系角度而言,一般被认为是弱者的女性,在丈夫退休之际提出离婚的现象反映出有“企业战士”之称的男性在家庭生活中角色的缺失,离婚后带来贫困、流浪者增加、自杀人数居高不下等社会问题,也引起社会对传统婚姻、家庭模式的思考。

传统家庭养老优势缺失 在以家督继承制为核心的传统家制度下,尽管存在着各种不平等,但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完全匹配,在赡养老人问题上责权分明,即家产与家业的继承者必须负担被继承者的老后生活,其他没有继承权的子女则没有赡养义务,他表现得如何都不会受到社会的指责。战后,家督继承制被废除,法律规定家庭子女不分男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但实际上平均继承并未完全实现,而是按照父母的意愿优先分给某个继承人(一般是长子),在父母年迈的时候,这个继承人自然而然地就应该赡养父母,这种观念在战后很长时间里都存在。据日本广播协会1975年进行的舆论调查,认为“家是需要继承人的”的占63%,有39%的人认为“最好由长子继承家并承担照顾双亲的义务”[22]。实际上,一方面,抚养和照料父母的责任都落在长子身上。2005年《读卖新闻》进行舆论调查时,多数人将长子置于“继承人”的位置,并认为长子应该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23]由于与老人同居,照料其生活并不轻松,所以当今许多女性不愿嫁给长子,使长子,尤其是农村家庭的长子处于结婚难的境地。另一方面,长子以外的人往往既不负赡养义务,却又主张继承财产的权利,最后只得诉诸法律,本来就不亲密的兄弟姐妹关系就更加淡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