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近代社会:走向瓦解的家制度被法制化(1 / 1)

明治维新后的一系列改革,带来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家制度受到强烈冲击。

武士阶级的覆灭从根本上动摇了家制度的基础。家制度本来盛行在武家社会,后对平民社会产生影响。明治政权建立后不到十年时间,武士的特权就被剥夺殆尽,成为居皇族、华族之后的“士族”,仅在户籍登录上保留了一些荣耀。

西方家庭观念对日本产生了影响。明治维新后,在知识分子的推动下,日本出现了传播自由民主思想的资产阶级启蒙运动。西方社会以一夫一妻为核心的家庭观传入日本。福泽谕吉等启蒙思想家批判家制度,主张“家的根本在夫妻,先有夫妻而后有亲子”。1875年2月6日,政府官员森有礼带头践行婚姻自主,在福泽谕吉见证下与士族女儿广濑常签订结婚协议,这桩“契约婚姻”在当时引起了轰动。

近代工业的发展带来家庭结构的变化。明治维新后,随着身份制度的废除,人们有了选择职业的自由和受教育的机会,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也为人口流动提供了条件,求职、求学带来都市人口的增加。随着产业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大,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计的家庭比例逐年增加,在1888年只有11.2%,1909年增至33.5%,至1920年已达45.3%。[7]在社会变动面前,旧的家制度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现实:家族成员离开祖先的墓地和过去赖以生存的家到外地就职、求学;亲子别居;次子、三子成家另过;以一对夫妇为核心的小家庭(日语称核家庭)的数量逐渐增多。1920年日本首次进行的人口普查的结果表明,小家庭在亲属家庭中已占59.1%。[8]这种小家庭从经济上摆脱了家的束缚,家长权与旧制度日益落后于时代发展潮流。

从19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由于越来越多的家庭成员和小家庭与户主或父母分居异处,人们开始使用具有“Family”或“household”意义的“家族”(日语中的家族及家庭)这个概念。[9]也是从这一时期开始,在家庭关系中,“主人”与“主妇”的称呼开始流行,即把妻子作为与丈夫对等的存在,将其置于“家政担当者”的地位,不仅反映出女性地位的提高,也凸显了小家庭的成长。同时,《家庭丛谈》(1876年)、《家庭杂志》(1892年)、《日本之家庭》(1895年)等家庭杂志先后创刊,各类报纸也纷纷开辟家庭专栏,批判旧的家族制度与陈旧的家观念,赞扬充满夫妻恩爱的家庭。这些变化表明,旧的家制度已经落后于现实,不适应新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家走向瓦解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明治维新是在西方殖民主义压力下,由一群不满幕藩统治的下级武士与朝廷公卿中的改革派联合发动的,他们在建立新政权后,根本不想进行彻底的社会变革,人们常说的明治维新改革的不彻底性,莫过于封建时代家制度在近代的延续,而且是通过法律的强制而完成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通过制定户籍把家制度均质化

户籍是了解家庭现状的依据。制定户籍曾经是律令时代模仿唐制实施的建立中央集权制度的措施之一,但仅仅在8世纪实施得比较正规。随着中央集权制的衰落和私有制庄园的兴起,从11世纪起,日本就进入了“阙户籍时代”,日本历史上也因此从未有过准确的家庭与人口记录。明治维新之后,为了建立近代军队和得到稳定的财政收入,拥有完备而翔实的户籍是非常必要的。1872年(农历壬申年),日本有史以来第一次制定全国统一(北海道及琉球除外)的“壬申户籍”。户籍的记载以户为单位,以血缘关系者为基本成员,也包括非血缘关系成员。户籍的编制根据居住地原则,官私无别。“壬申户籍”的制定对近代家制度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每户设户主作为户的统帅;户籍的记载顺序以户主为中心,按尊卑、男女、长幼的顺序来记载,表明新政府通过户籍制度规定了家的范围,确定了户主与成员的关系。传统的家秩序通过四民平等的户籍登录被规格化。如果说前近代的家制度主要是实施于武家社会的制度,那么,“壬申户籍”的制定是近代社会家被均质化——将全体国民都纳入家制度之下的起点,其实质是“身份登录的制度”[10]。

“壬申户籍”的制定是在明治新政权成立后不久仓促完成的,此后一直在修订中。其中最重要的一次修改是在《明治民法》颁布后的1898年(明治31年)制定“明治三十一年式户籍”。这个户籍的最大特点是体现了家制度的原则,以家为户籍的编成单位,即一家由“户主”与“家族”构成,并改变了此前按居住地登录的原则,实行“原籍地主义”,户籍所在地、前户主、与前户主的关系、成为户主理由、家庭成员的情况一一记载。在户籍簿之外,同时设有《身份登记簿》,涉及本人身份及社会关系的内容,包括出生、死亡、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等均要详细记载。该户籍将概念上的、抽象的家具体化,使户籍成为人们具有“家籍”的证明,对于维护家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日本在结束了长期闭关锁国,实行维新改革以后,通过建立近代户籍制度,实现了对国民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使富国强兵政策有了基本的人口依据,但从“壬申户籍”到“明治三十一年式户籍”(后来还有大正四年式户籍),尽管登录样式发生了变化,但均以家制度贯穿始终,表现出维护家制度和家长制的意图。在战前的旧户籍用语中,“户主”“隐居”“家督继承”“私生子”“庶子”“废家”“绝家”等反映家制度的词汇大量存在。在许多家庭成员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产业工人的行列,一夫一妻的小家庭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以家为中心进行登记的户籍与现实相悖,且限制了个人的自由。这种现象直到战后民主改革后才彻底改变。

第二,通过制定民法实现家制度的法制化

明治维新以后,以欧洲诸国法律为蓝本编纂近代法律,建立健全近代法制,是“文明开化”的重要内容,也事关收回外国人的治外法权,提高国际地位。但是有关家族制度的民法的编撰过程一波三折,从1870年就开始起草工作,其间几经推倒重来。1890年,以法国民法为蓝本的民法草案正式公布,并确定1893年1月1日开始施行。而这部迟来的民法却因为其中有关家族制度的规定稍有革新性质,被指责为无视日本“固有的淳风美俗”,破坏了家制度,有的法学家甚至提出措辞严厉的“民法出则忠孝亡”的口号,坚决反对民法的实施。其结局是重组起草班底,参照德国民法重新起草民法,拖拉到1898年7月才开始正式实施。这一事实说明对封建时代的家制度不要说废除,即便是有所触动也是很难的。《明治民法》中有关家族的定义是:“户主的亲属且在其家者及其配偶,谓家族(第732条)”[11],包括六等亲内的血亲及配偶、三等亲内的姻亲(第725条)。可见民法框架下的户并不是一夫一妻小家庭,而是若干小家庭组成的大家庭,从而反映出明治家族法的基本前提是维护以户主为中心的家制度,家制度下特有的家督继承制、隐居制等都被法制化,近代家族之内继续演绎着各种不平等。

家长与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平等。家长制是家制度的突出特征之一,尽管《明治民法》用“户主权”取代了“家长权”这一字眼,以突显其法律的近代性,但户主权就是实际上的家长权。它包括指定家族成员的居住地点;家族成员不得违反户主之意而自己决定其住所;若不服指定,户主可免除对该成员的扶养义务,直至使其离籍(第749条)。在当时许多人离开父母和家乡,进入工商业各部门,造成大家族制度的解体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定无疑是逆潮流之举。户主权还包括家族成员的婚姻和有关实行收养等事宜,要经户主允许(第750条);有关继承、分家事宜也要经户主同意(第743条);等等。家族成员几乎没有独立的人格与权利。

同胞兄弟之间的不平等。《明治民法》规定家督继承人继承前户主拥有的全部权利义务,家谱、祭具、坟墓的所有权是家督继承的特权(第986、987条),继承人的选择要遵循男子本位、嫡子本位、长子本位的原则。虽然规定同等顺位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时继承的份额相等,体现了平等精神,但同时也规定被继承人财产的二分之一为法定家督继承人的“遗留分”(在法律上必须为一定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财产均分并不能真正实现。非继承人仍然是家中多余的人,人格上受到歧视。

男女之间的不平等。《明治民法》中将家族定义为“户主的亲属且在其家者及其配偶”,将配偶列在家族成员的最后,体现了近代法律对女性的定位。根据《明治民法》第746条“户主及家族称户主家之氏”和第788条“妻因婚姻而入夫家”的规定,女性结婚后就自动放弃了娘家的姓氏而改称夫家的姓氏,丧失了独立人格;对丈夫的遗产,妻子是次于直系卑属的第二位的继承人,实际上继承丈夫遗产的希望极其渺茫;作为母亲,只能在“父不明时、死亡时、离家时或不能行使亲权时”才能行使亲权(第877条),对子女毫无管辖、约束能力;单方面要求女性的贞操,法律规定可以认领私生子,区别在于丈夫认领的私生子称庶子,妻子认领的称私生子,庶子在家督继承的顺序中居私生子之前(第970条)。不仅表现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也在事实上承认了婚外的性关系。

总之,《明治民法》中有关家族制度的法律徒具近代的外表,直到战败,日本人的家庭关系一直处在家长制、家督继承制、男尊女卑的制度约束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