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建时代:非儒化的“家”制度(1 / 1)

由于中国文化的影响,封建时代的日本在家族制度方面与中国呈现一些共同的表象,如父权家长制,以孝道为家族伦理的核心,妇女地位低下等。而如果进行深入考察,就会发现在这些共同的表象背后,中日两国在家庭形态、家的秩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封建时代的日本没有家庭这一词汇和概念,只有“家”制度。日语中的“家”读作“Ie”,其古义是以灶为中心而生活的一个家庭。[1]家制度在日本有一个演变过程,至迟在10世纪至11世纪之间,首先形成于贵族社会。到战国时代至德川幕府时期,成为在武家社会通行的家族制度。“家”是在家长统帅之下,以特定的家业为中心的社会集团,具有如下明显的特征。

第一,家是以家业为中心的共同体

在日本人的观念中,家业不是房屋土地、金银财宝之类物质上的东西,而主要是人们赖以谋生的职业与技能。虽然家业与家产有关联,但两者的意义并不完全一致,家业里面包含家产,家产却不是家业的全部。对于武士来说,家业一般是指武艺。拥有武艺的武士被纳入封建关系,与特定的主人结成主从关系,尽“奉公”义务,才能获得“御恩”——最初是领地与官职,后来变成赖以生存的俸禄,因而“奉公”就是武士的家业。对于商人来说,家业不仅包括祖先传下来的财产,还包括积累这笔财产的买卖及经验,甚至包括代表这些东西的商号。农民的家业是代代从事农业的技能和作为其基础的土地。进而可以说,家业的断绝并非是指自然意义的断子绝孙,而意味着一定社会关系的消亡,比如武士失去了主人,被取消了俸禄,商人经营破产,农民失去了土地,指人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说到底,家并不等同于男女结合、生儿育女的具体家庭,家庭不过是家的存在形式而已。所以,家除了组成家的人员之外,还包括房屋、家产、维持家业的生产手段和埋葬祖先的墓地等。正因为家有如此重要的内涵,日本人才使用与英语中的“Family”或“Home”并不相同的“Ie”这一概念,“家”这一汉字表达不过是假借字而已。

第二,重祭祀轻血缘

祖先崇拜是日本人家族生活的重要内容。以自己家的佛坛和神龛为中心举行的家庭祭祀是日本人经常和最主要的祭祀活动。通过朝夕礼拜来培养家族成员的敬祖之心,使日本人的祖先崇拜意识可谓深入骨髓。而日本人并没有严格的血缘观念,参与祭祀的家的成员可以是非血缘关系者。因为日本的家是以家业为核心的经营体,故血缘关系并不是构成家的唯一纽带,由配偶关系和血缘关系结成的家仅仅是家业的载体而已。与中国的家在血缘传承方面的封闭性相比,日本的家相对开放。最突出的表现是家业继承人的选择可以不受血缘关系的限制,以有能力的外人取代无能不才的亲生儿子,在有女无儿家庭,可以招婿上门,在其改成妻家的姓氏后,以婿养子的身份堂而皇之地继承家业。传统家庭中养子很多,多到什么程度?仅举一例:江户时代第一大藩加贺藩的藩士由养子继承家业的高达半数。[2]所以,有日本学者说“除了天皇家族之外,几乎所有日本人的家族都有与异姓混血的历史”,“即使再出色的家族,也不可能把血缘关系上溯到数代以前,因为家系和血系是很难一致的”。[3]也就是说,不论哪一家,如果没有养子继承的话,都无法持续长久。这里引出了“家系”和“血系”的概念,是日本独有的,“家系”指“家业延续的系列”,是社会性的,“血系”则是指“家族血统的系列”,是血缘性的。一个家族家系的延续往往与数个家族血系有关,故考察任何日本人的家都是既要考察其家系,也要考察其血系。

第三,重纵向延续轻横向关系

在日本的家中,同胞兄弟之间存在明显的上下尊卑,甚至主从之别。这是因为,为了实现家业的长久延续,实行家督继承制,即在数个子女当中,只能由一个人继承家长权、家业与家产的大部或全部,还要继承牌位、墓地等。虽说家督的本意是指长子[4],但日本的“家督”却不惟长子,有可能是次子,也有可能是养子、婿养子。在这种制度下,通过牺牲兄弟姐妹的利益,建立起一种单一的、纵式延续的家族序列。在这一序列中,亲子关系重于夫妇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家业继承人与非继承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家业继承人之外的人自出生之日起便被入了另册,日本的家不像中国的家那样具有凝聚力和亲和力,原因即在于此。

在家督继承制度之下,家不论从精神上,还是从形态上,都是指纯粹的从祖先到子孙的一脉的纵式延续,而不包含相同辈分中的横向关系。从家族社会学的角度来讲,这样的家族被称作“直系家族”或“纵式家族”。为了昭示家的纵式传承,通常使用与中国人的“辈分排行制”截然不同的命名方式:祖孙袭用同一个字,我们姑且将其称作“祖孙连名制”。例如,战前有名的财阀三井家族,在从17世纪创业起至二战后被解散为止的三个世纪中,11代家长的名字为:

高利——高平——高房——高美——高清——高佑——高就——高福——高朗——高栋——高公

从这一世系中除了看出纵向延续性,根本无法了解其中的辈分关系。

第四,重集团轻个人

日本的家是以家业为中心、以家产为基础、以直系的纵式延续为原则的家族共同体,是具有法人性质的集团。因此,家的每个成员都被置于家的利益约束之下。如家长制被称作“家的父权家长制”[5],即拥有极大权力的一家之长,要明确自己的角色是“祖先的手代”[6],只不过是家业的一时的管理者,所以他也要自觉维护家的利益。在制约家长的措施中最实际、最有效的就是实施家长的“隐居”制度。所谓隐居是指在家长因病及身体老衰或品行不端,不堪家长之任时,将其承担的公、私职务让给身体健壮及有能力的继承人,使本来在死后发生的继承行为在生前发生,简言之就是家长生前让位,即家内“退休”。伴随隐居,家长过去曾经拥有的所有权利随之丧失。隐居制是对家长“终身制”的否定,使家长制成为任期式的存在,能够促进老朽者退而新锐者进,使家长权的新陈代谢处于一种良性循环之中。

作为家的一员,是附属于家的存在。比如,青年男女结婚,不是“某某先生”与“某某小姐”结婚,而是“某某家”与“某某家”结婚。墓碑上刻的名字,不是“某某人之墓”,而是“某某家之墓”或“某某家先祖累代之墓”,这些传统一直保留到今天。最甚者是不能继承家业的人连家名(姓氏)也无权使用。例如,在日本茶道的三个“千”家(表千家、里千家、武者小路千家)都有不成文规定,即不管有几个儿子,只能由一个儿子继承“千”姓,其他人则要改姓。因此,在日本同族而不同姓,血缘相同而姓氏不同的现象毫不奇怪。

家庭关系是一个国家或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的作用、影响和约束最直接,也最具体。封建时代日本的家既是一个血缘亲属集团,更是从事特定家业的机能集团,其规范、原则都与儒家伦理格格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