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法令对大名严加约束的同时,还有对大名的具体惩罚措施,其中,威慑最大的是改易。改易本是指律令时代官员解任旧职改任新职,镰仓与室町时代守护、地头变更职务,到江户时代演变成剥夺大名、旗本的武士身份,没收其领地与住所,也称“除封”,“领地召还”,其实质是解除将军与大名的主从关系,是仅次于处死的最重的惩罚。伴随改易而来的是转封,即大名领地的更替,也称“移封”,意味着由新的领主去填充改易产生的无主地。改易主要出于军事方面的原因、家族继承断绝的原因、违背幕府法度的原因。江户时代初期实施改易与减封主要是为了提高幕府的权力与权威,从17世纪中期开始侧重以此确立武家内部规范,到江户中后期主要是针对大名的各种“不轨”行为进行惩罚。
出于军事原因的改易
这类改易主要是在关原之战后到德川时代初期为了消除异己势力,针对属于关原之战中敌军阵营的大名采取的改易措施。1600年德川家康率领东军取得关原之战的胜利后,用将近两年的时间对原有战国大名进行大洗牌。首先是对以近江大名石田三成、肥后大名小西行长、备前大名宇喜多秀家、土佐大名长宗我部盛亲为首的88家西军大名进行改易,没收其领地,被改易的大名或被斩首,或自刃,或被流放,或出家,大量领地变成德川氏直辖。同时对表示臣服的安艺大名毛利辉元、陆奥大名上杉景胜、常陆大名佐竹义宣等大名的领地予以大幅削减,将其移封异处。其中,毛利辉元由112万石降至36万石,上杉景胜由120万石降至30万石,旧主丰臣秀赖也从原220万石领地变为仅拥有65.7万石领地的大名。改易与减封加在一起,德川家康总计获得93家的6324194石的领地[4],相当于当时全国领地收入总数的1/3。德川家康把改易得来的大名领地根据在关原之战中的功绩大小分封给东军将领。在此后的十多年时间里,德川家康念念不忘彻底消灭旧主丰臣秀吉的后人丰臣秀赖,终于在1614—1615年发动大阪之战,丰臣秀赖及其母亲淀夫人兵败自杀,65.7万石的领地被没收。大阪之战后,茶人武将古田重然被以里通丰臣秀赖的罪名而改易,被令切腹并被没收1万石领地。经过关原之战以后的多次改易,敌对势力已然瓦解,再也无法对德川将军构成威胁,故在对丰臣秀赖和古田重然实施改易后,再无出于军事理由的改易。
出于家族继承原因的改易
这是改易中比较多的一种。江户时代大名与将军的关系是建立在个人忠诚上的主从关系,这种关系长久延续,才能实现主从关系的稳定,进而保证幕藩体制的稳定。大名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养育子嗣继续向将军尽忠,代际传承的意义不仅在于血缘的延续,更重要的是继续履行对将军的奉公义务。当大名家的当主(家长)发生代际更替时,要先向将军提出申请,由幕府审批,大名与继承人还要到江户谒见将军,由将军发给承认新当主继承家督和继续统治领国的“仰付状”(许可书)。通过这些手续,新家长作为大名的地位才被承认,大名与将军的主从关系也具有了正式依据。一般来讲,如有亲生儿子,只要没有特别的问题就可以较为顺利地完成大名的传承,但如果没有嗣子,则被幕府视为怠慢了对幕府与将军的奉公,并以此为理由对大名横加改易处分。江户时代初期,幕府一反日本固有的养子继承传统,对养子继承严格限制,尤其禁止在大名病笃之际匆忙认领养子(被称作“急养子”或“末期养子”)。这样的规定固然是出于担心大名病重之际不能对选择养子有足够的判断力,也有防止大名家臣玩弄权术,暗杀主人并推选有利于自己的新主人的用意,但最主要的目的还是削弱大名的力量。
最早以此理由被改易的是在关原之战中有功的冈山藩主小早川秀秋[5],1602年,小早川秀秋病死,因无嗣,其55万石领地被没收,小早川家就此灭亡。第二代将军德川秀忠时期改易外样大名21家,其中有14家是因无嗣绝家而改易。第三代将军德川家光改易外样大名27家,因断嗣而改易的有15家。值得注意的是,因无嗣的改易同样适用于德川氏一门和谱代大名中,在德川秀忠时期有12家,德川家光时期有9家。[6]很多大名因无嗣而被改易,确实削弱了大名的势力,同时,由于大名被改易后,其家臣多成为无所依靠的浪人,生活贫困,充斥街巷,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最终酿成1651年由井正雪(1605—1651)聚集浪人,发动以反对幕府、救济浪人为目的的“庆安之乱”,由于计划泄露,由井正雪被迫自杀。该事件之后,幕府为防止众多武士因丧失主家而变成浪人,第四代将军德川家纲在《宽文令》中对“末期养子”之禁放松了限制,规定年龄50岁以下者,临死之前可确定年龄在17岁以下的养子,经过审查可以继承大名家督。第五代将军德川纲吉时在1683年颁布的《天和令》中又规定,“养子应在同姓中选相应者,若无合适人选,要在大名生前选好来自正经人家者向上申报。年龄50以上17以下之大名临终之际决定的养子,要在一族之人认真了解其资质之后方可立为养子。纵为亲生儿子,若为人不端亦不可继承”[7]。由于开禁对养子的限制,因为断嗣的改易从此大幅减少。
出于法律原因的改易
此类改易主要是以违反“武家诸法度”为理由对大名进行的处罚。由于“武家诸法度”规定的内容宽泛,所以处罚的理由也很多,如未经许可便修补城郭、私自缔结婚约、治藩不利乃至藩政紊乱、怠慢幕府,等等。这种改易是对大名实施最多、最严厉的一种。
最著名的改易之例是第二代将军德川秀忠对广岛藩主福岛正则的改易。1618年,由于遭遇台风、水灾,广岛城破损严重,福岛正则在向幕府的执政官员申报后,便开始修缮工程。1619年初,幕府突然宣布福岛正则违反了“武家诸法度”中“诸国居城,即使修缮,亦当呈报”的规定,属擅自修建城墙,欲加严惩。福岛正则急赴江户请罪,拆除已经修好的工程,并进行申诉,然而一切无济于事,最后以“大不敬”之罪被改易。近50万石领地被没收后移封至长野成为仅有4.5万石的高井野藩藩主,近乎除封。1624年,福岛正则抑郁而死,幕府又以幕府检使到来之前,家臣就将福岛正则遗体火化为由,再次改易福岛家,只给福岛正则之子福岛正利留下三千石,并降格为旗本。之所以受到幕府的两次改易,归根结底是因为福岛正则曾是丰臣系大名,尽管在关原之战中帮助德川氏成就霸业有功,但却一直是德川将军的心腹之患,置其于死地只是时间问题。
大名作为幕府将军的臣下,治理好自己统领的藩国,是履行对将军奉公义务的最好体现。同理,各藩出现问题以致藩政紊乱,是大名失察、失职,也要受到幕府的惩罚。现实中,江户时代各藩常常发生大名家内纠纷(日语称“御家**”),在亲藩大名、谱代大名、外样大名中皆有发生。造成纠纷的原因或出自家臣间争夺藩政主导权,或大名与家臣发生龃龉,或争夺家督继承权及认养养子造成冲突。一般来说,发生大名家内纠纷后,大多数都要由幕府介入才能解决,最后以改易或减封收场。如领52万石的大藩熊本藩在初代藩主加藤清正(1562—1611)去世后,其9岁幼子加藤忠广继承家督。由于其年幼治藩不利,藩内纠纷不断,再加上加藤家曾经是丰臣系大名,是幕府重点防范的对象。1632年,加藤忠广因卷入将军德川家光与同父异母弟德川忠长之间的纷争,最终被改易。加藤忠广被流放到出羽国庄内藩,成为仅有一万石领地的丸冈藩藩主,并由庄内藩管理藩政。1653年,加藤忠广去世,丸冈藩遂被废藩。这就是一代名将加藤清正及其家族的悲惨结局。江户中期美浓国谱代大名、加纳藩第二代藩主安藤信尹的减封、转封则属于另外一种情况。安藤信尹生活追求奢侈,不理藩政,并提高年贡率和赋税,致使民怨沸腾,重臣不满。重臣们担心被幕府改易,于1753年(宝历三年)软禁了藩主安藤信尹。安藤家发生的“御家**”最终还是惊动了幕府,1755年,幕府以藩主“行为**不羁”“家务处理不当”为由,命令安藤信尹隐居(放弃家长权),由长子安藤信成继任家督,并把领地从6.5万石减至5万石。随后又在1756年将安藤信成转封至陆奥国盘城平藩,实际上是从美浓国主的地位降到普通大名。
在群雄割据、社会动**的战国时代,大名武士纷纷以儿女婚姻作为扩展势力或遏制对手的手段,使“政略婚姻”成为武力的补充,甚至成为武将之间同盟和议的副产物,如德川家康的嫡子信康与织田信长的女儿结婚时都是年仅9岁的孩子,他们的婚姻不过是德川家康与织田信长的同盟之证。[8]鉴于历史教训,德川幕府建立后,为防止大名之间结盟反幕,对大名的婚姻严加管束。1613年,常陆牛久藩主山口重政为嫡子重信与小田原藩主大久保忠邻的养女定下儿女婚事,被幕府以私自缔结婚约为由而改易,并于1615年在颁布《元和令》时专设“不可擅自缔结婚姻”条,指出“以姻成党者,是奸谋之源”。此后这条规定贯穿于后来所有的“武家诸法度”中,被大名们严格遵守。
对大名实施改易的过程就是提高幕府权威的过程,也是对大名势力进行镇压的过程,故每当做出对大名改易的决定后,就要通过各种方式向所有大名传达,让大名们周知的目的无非是警告、震慑。改易是对大名最重的惩罚,由于大名都具有军事力量,对改易很难心平气和地接受。为防止大名抵抗,改易或转封必须谨慎对待。一般来说,做出改易决定后,到接收被改易大名的城池、领地要有一个过程,被改易大名也不甘束手就擒,往往进行抵抗。如1619年广岛藩被改易的时候,在藩主不在的情况下,4000家臣固守广岛本城进行抵抗,直到接到藩主福岛正则命令开城的亲笔手书后才放弃抵抗。可见,改易执行过程无异于战争行为,为了接收改易大名的城地,要动员大名派出武士,这也是江户时代大名承担军役的重要内容之一。至17世纪末,随着幕藩体制的稳固,大部分大名,尤其是外样大名的所在领地都已经固定,改易与转封的实施也逐渐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