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法令(1 / 1)

首先是针对大名进行严格的法律约束,“武家诸法度”因此频频出台。

德川幕府建立后,旧主丰臣秀吉之子丰臣秀赖仍据守大阪,有些大名依然私下拥戴丰臣秀赖为盟主,是为德川幕府的心腹之患,德川家康一直在等待灭亡丰臣家的机会。为加强对西日本大名的控制,削弱和孤立丰臣氏势力,1611年(庆长十六年)德川家康在京都二条城对小仓藩主细川忠兴、播磨藩主池田辉政、广岛藩主福岛正则、熊本藩主加藤清正等西日本大名下发“誓文”,要求各大名集体签名。“誓文”由三条组成:遵守自源赖朝以来幕府的法式,不得违背幕府发布的各种政令;各藩不得隐匿违背法度与违抗将军命令者;不可包庇家臣中之叛逆者及杀人犯。[1]这一名义上大名对将军表示效忠的誓词,实际上是德川幕府发布的最早的法令,只不过形式上是通过大名签名表示服从而已。

1614年11月至1615年5月间,德川家康在“大阪冬之阵”“大阪夏之阵”的两场大战中,彻底消灭了关原之战后苟延残喘十余载的丰臣家势力,至此,德川家康统一日本的大业终告完成,长达近一个半世纪的战乱时代落下帷幕,史称“元和偃武”。

1615年闰6月,大阪夏阵结束后不久,幕府针对全国各地大名用于防御而城堡林立的情况,发布“一国一城令”,即在一个令制国[2]由数个大名分割领有的情况下,各大名只可保留一个城池作为大名的居城;一个大名家领地跨越数个令制国时,可在各令制国建一城,其余的城必须全部废除。根据这一法令,战国时代三千多座城池被一举拆除,只保留170座,由此成功削弱了大名的军事力量。紧接着,在德川家康的幕后策划下,幕府第二代将军德川秀忠在京都伏见城召集全国大名,发布“元和令”(1615年7月从“庆长”改元“元和”),是为德川幕府颁布“武家诸法度”之始。

《元和令》共有13条,基本内容为:[3]

1.专心修炼文武弓马之道,文左武右,古之法也,需兼备之。

2.不可聚饮游佚。

3.各国不可隐匿违背法度之人。

4.诸国大名小名及诸侍从、士卒,发现叛逆或杀人者,应速追捕法办。

5.自今以后,本国之外,不得与他国之人交往。

6.诸国居城,即使修缮,亦当呈报,新城之建严令停止。

7.邻国若有生事或结徒党者应速呈报。

8.不可擅自缔结婚姻。

9.有关诸大名江户参觐的规定。

10.衣裳品级,不可混杂,君臣上下,各有其别。

11.杂役者不可坐轿。

12.诸国诸侍应节俭。

13.国主当选政务之良才任之。

《元和令》作为德川幕府首个面向全国大名的法令,继承了镰仓幕府以来武家法律的基本精神,又体现了新的治国理念,如强调治国之本在于文武两道,增加了习文的要求,这是出于治天下的需要给武士增加的新任务。除此之外的条文,多是为了防止“下克上”重演,对大名定下的规矩,如不可破坏身份秩序,不得结党营私,不得修缮及新建城池,显然也是防止大名借机扩充军力。

《元和令》颁布后,德川前期各代将军多次进行了修改。1635年(宽永十二年),第三代将军德川家光就任将军后,由儒官林罗山主持对《元和令》进行修改,并颁布《宽永令》。《宽永令》的内容由原来的13条增加到19条,如不许建造500石以上的大船;禁止私设关卡;禁止私斗;各藩均要遵守幕府法律;等等。有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如规定大名参觐交代的具体时间,对衣装明确规定了身份等级的不同。《宽永令》成为后世“武家诸法度”的蓝本,在这一法令下,幕府以完善法度为名,对大名实施高压政策,针对外样大名的改易与转封都达到顶峰,因此,这段时间也被称作“武断政治”时期。1663年(宽文三年),第四代将军德川家纲时期发布《宽文令》(21条),又增加了禁止基督教和对不孝之子科以处罚的条文,同时禁止殉死习俗,废除令大名与重臣的人质居住江户的制度。1683年(天和三年),第五代将军德川纲吉时期颁布了以和汉文混合体撰写的《天和令》(15条),其中不再有《元和令》《宽永令》《宽文令》中都强调的“专心修炼文武弓马之道”这样的条文,增加了“厉行忠孝,重视礼仪”,表明随着幕藩体制的稳定,幕府放弃了“武断政治”,开始向重视以儒学为指导的“文治政治”转变。1710年,第六代将军德川家宣颁布了由儒学者新井白石用和文撰写的《正德令》(17条),增加了严禁官员收受贿赂的条文。1717年(享保二年),第八代将军德川吉宗在颁布《享保令》时,宣布恢复1683年《天和令》的内容,此后一直使用到幕末。“武家诸法度”就是武家宪法,每代将军更替,便把诸大名集中到江户向其发布法令也成为定例。大名唯有严格遵守,如有违犯,则要受到惩处。

表1-3 德川幕府颁布的“武家诸法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