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与国同构(1 / 1)

家族在社会政治结构中的地位,日本与西欧和中国各不相同。在西方,国家权力与家长权力的消长互相抵触,国家强大,法律达于家庭,家长权即被削弱或剥夺。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国家政权和家族组织虽已分离,但是以同一男性祖先的子孙按血缘关系结合在一起的家族组织仍然是封建政权中一种不可缺少的辅助形式,由家族制度产生的族权是仅次于国家政权的一种有系统的权力。而在日本,家则是封建关系的根本,国家统治机构奠基于家的结构之上,家在国家统治中的作用要比中国更直接、更具体。自古以来,家族血缘关系就左右着人们的政治生活与精神生活,对血缘亲属关系的尊重,在日本民族心理当中占有重要地位。家族关系被纳入国家统治的系统之中,通过同构效应与国家统治相互依存、强化而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制度,即国是大家,家是小国,家、国不分。家族制度是幕府封建统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封建秩序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从而达到了家与国家的统一,在生生不息的历史演变中形成家族主义的基本精神,尤其是在幕府统治过程中一以贯之。

在幕府近700年统治过程中,始终表现出对家族血缘关系或模拟家族血缘关系的热衷与依赖。镰仓幕府的统治机构最重要的有政所(行政机关)、侍所(军事机关)、问注所(司法机关),三大机构的长官皆以源赖朝的心腹之臣任之,而且这些机构最初都起源于贵族的家务机构,幕府模仿之,足见幕府的建立不过被视为源氏家族的事业。在幕府政治的实际运作中,也是援引家族模式进行统治,为了使武士长期效忠幕府将军,源赖朝将武士分为御家人和非御家人,御家人即长期追随源赖朝的家臣和源赖朝创业以来表示臣服的武士,成为御家人,意味着他与源赖朝结成了家族式的主从关系。在经济上,世袭的领地受到了保护,又可以根据战功得到将军赐予的新恩地,即新的领地,同时在政治上也获得了特权,唯有御家人才能担任地方官守护和管理庄园的地头。因此,幕府的统治机构,实质上是建筑在守护、地头作为御家人统属于将军的关系之上的,这些机构与其说是幕府的统治机构,莫如说是源氏家族的家政机构。江户时代的幕藩体制实际也是一个由各家之间的政治统属关系而构成的权力体系,在维护幕府统治的前提下,权利的分配取决于大名与将军血缘的远近和关系的亲疏,大名被分为亲藩(其中包括德川家康三个儿子的后代的御三家水户、尾张、纪伊三藩;由德川氏同族结成的御三卿田安、一桥、清水三藩;由德川氏支系亲属结成的御家门、姓松平的越前藩和会津藩)、谱代(长期追随德川家的旧臣和关源之战前臣服于德川氏的大名)、外样(关源之战后臣服于德川氏的大名)。亲藩大名与谱代大名是幕府的藩屏,幕府的显要职务由他们担任,尤其是亲藩大名,不仅辅佐幕政,还要在德川宗家没有子嗣之时提供将军的继承人。而外样大名,顾名思义是外人,不能参与幕政,还要削弱、牵制其势力。将军与各藩恰似本家与分家的关系,将军是本家的家长,大名是分家的家长,分家严格受制于本家,必须听命于将军的统辖,否则将随时被“改易”“转封”。同样,大名与武士也是本家与分家的关系,德川幕府就是这样依靠集家族制度、严格的主从关系体制和等级身份制度于一身的“家”的制度,建立起武家政治史上最强大的政权。

家族关系是幕府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因此,家族制度直接影响到幕府的统治。家族秩序稳定,则统治秩序、社会秩序相对稳定;家族秩序混乱,则统治秩序、社会秩序混乱。从镰仓幕府后期开始到江户幕府建立的数百年间,日本社会动**,内乱频仍,很难出现长治久安的局面,至后来,统治秩序的混乱竟有“下克上”这一专有名词来形容。这种情况究竟是何种原因?除了政治原因、经济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家族制度在起作用。在镰仓幕府时期,武家社会的家族实行总领制,总领制家族虽然是由若干个小家庭组成的,但族是幕府统治的基本单位,族的利益是最高的利益,家的利益被族的利益掩盖着。按照当时的传统,由嫡子继承“家督”(即家长的地位、家业等),而在财产继承方面则实行诸子分割的原则,一族之内庶子(当时的传统是嫡长子之外男子皆称庶子)均有财产继承权,其结果是领地被瓜分得份额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小。由于总领以外诸子均有财产继承权,有一定经济实力,从13世纪开始,庶子不服从总领管辖,拒绝承担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独立的倾向越来越强,总领、庶子之间的纠纷往往要诉诸幕府才能解决。在这种纠纷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幕府不得不于1294年(永仁二年)颁布法令,规定如庶子不纳赋课则罚其以赋课的两倍上交,若不上交或屡次拖延将没收其所领。[3]可见,总领与庶子的纷争已超出家族内部的范围。同时,幕府从现实的需要出发,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庶子的权益,尤其是在两次抗元战争中,幕府为扩大兵源,越过总领直接招募大批庶子从军,并对庶子行赏或承认庶子的独立。这种情况导致家长无法维持正常的统制,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了镰仓幕府的基础——御家人制度,这是镰仓幕府灭亡的重要原因。

进入室町幕府时代,总领制之下的族的结合越来越显现出崩溃的趋势,就像这个时期开始的伞形连判一样,[4]一族之内总领、庶子势均力敌,总领已无权威可言。因此,人们为了维护家族的利益,改变过去诸子分割继承家产的做法,而由家督继承人单独继承全部财产。从诸子分割继承到长子单独继承的变化,不啻为家族制度的一场革命,它并没有立即被人们接受。单独继承引起继承人长子与庶子地位悬殊,失去了继承权即失去了经济基础,庶子的处境因此每况愈下,他们或者出家,或者给别人当养子,大多数只得被长子抚养。一些庶子往往不甘于这种无财产、无地位的处境,极力争夺继承权。一些有野心的家臣也趁机拥戴庶子,与主家相争,形成这个时期社会动乱的根源。从室町幕府至战国时代,围绕着继承问题,上至将军家,下至地方武士,纷争不断,表现为家族之争引起的政治混乱始终是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主线。家族秩序的混乱带来道德的沦丧,更引起主从关系的崩溃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家臣背叛主子,或一族之内互相残杀,因家族之争导致政治混乱的事件屡屡出现。室町幕府正处于这种混乱之中,虽然足利氏依靠欲恢复天皇统治的公家的帮助和在地方上势力强大的守护的协力,推翻了镰仓幕府,但足利氏从一开始就没有建立起像镰仓幕府时期那样较为牢固的家族式主从关系。尽管幕府的要职是由足利氏的同族把持,但他们政治上无所建树,只知争权夺利,他们的家族内部之争几乎就是政治混乱的策源地。应仁、文明之乱以占据幕府机构中枢的重臣家族继嗣之争和将军继嗣之争而起,又以将军家和幕府重臣家四分五裂,几乎同归于尽而终,酿成全国规模的动乱。面对严酷的事实,从战国时代开始,各大名为了强化家长权,防止家族内部分裂,维护领国内的秩序,都纷纷将实行严格的家督继承这一内容写进家法,例如,骏河大名今川氏的家法《今川假名录》中规定:“父亲的领地和职务,当然应由嫡子继承,而不允许父亲无理由地就让弟弟继承。”[5]陆奥大名伊达氏的家法《尘芥集》也规定:“嫡子无不孝等事由而父祖将所领让予庶子或养子之时,主君将命其取消这一决定。”[6]经过严格的约束,诸子对家产的分割继承逐渐被废除,长子继承家业与家长权,同时也继承家产的纯粹的长子继承制——家督继承制得以确立。德川家康建立江户幕府后,集战国时代以来诸大名统治经验之大成,建立了一套严格的主从关系体制,实行彻底的兵农分离政策,这样一来,切断了各个不稳定的武士集团与领地的直接联系,使武士阶级变成了领取俸禄的家臣,这样一来,武家社会所有的人,不再像中世的武士那样,除了主君赐给的土地之外,还有自祖先传下来的私领——这样即使俸禄被没收,也能够生存。在幕藩体制下,武士在通过向王君尽忠——“奉公”而领取俸禄之外,别无所有。由于这种变化,对于武士家庭来说,最不利的事情就是由几个继承者来分割这份俸禄,因此,家督继承制得以进一步巩固。家督继承制使家长权的继承与财产的继承得到统一,从而保证了家长在家庭中的绝对统治地位,从经济上保证了家业的完整。家督继承制的确立,标志着日本传统的“家”制度的形成。这里所说的家除了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具体家族之外,还有更深的含义,即它是“超越世代,经营一定的行业乃至为换取恩给和俸禄而提供服务的集团”[7],是“以保持和继承家产(所领)家业为目的、以家名的连续性为象征、由父—子—孙这样的男子直系亲属继承的独自的社会单位”[8],在其结构上表现为本家—分家—孙分家这样的序列。武士阶级就是以“家”为单位被固定在各个大领主(藩)的统属之下。“家”是幕藩体制的基础,不仅是各级领主、武士赖以生存的场所,也是构成幕藩体制的政治单位和经济实体。在家集团基础之上的幕府的统治秩序体现出幕府将军—藩主大名—普通武士这种等级序列,它不过是“家”制度中的本家—分家—孙分家的序列在政治结构中的表现,是家族秩序在政治领域的再现。一般说来,武士的“家”是由家名、家格和家业这几方面要素构成。家名是血统和世系的标志,家格是武士的家的地位的标志,在幕藩体制之下,不论幕府,抑或诸藩,都是基于家臣的家系和先祖的功绩定家格,再根据家格确定家臣的俸禄,家业的大小,抽象化为“石”这一米谷的计量单位的数目。家名、家格、家业三者合为一体,加上必须履行的与之相应的职责——家职,构成“家”的最本质的内容。直属将军的臣下——大名、旗本、御家人的“家”要以将军的“家”为核心,按照各自的家格形成森严的等级秩序体系,同时,作为从属于大名、旗本、御家人的家臣的“家”又要以他们主人的“家”为核心,同样形成等级秩序体系。家业对于大名、藩主来说是作为政治、经济和军事实体的领国,对于一般武士来说是指为了得到俸禄而向主人“奉公”,即出生入死为主君作战,为主君尽各种义务。严格而又稳定的家族制度和秩序的确立,奠定了社会稳定的基础,彻底结束了长期以来的混乱局面,使德川幕府260多年社会经济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