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制的贵族源起(1 / 1)

“家”是日本历史上直到二战战败为止重要的家族组织与社会组织。说它是家族组织,因“家”是立于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具体家庭之上的生活共同体,它具有超血缘性,以家业为中心,以家名为象征,以直系的纵式延续为原则,是社会化的家族集团;说它是社会组织,因前近代社会中“家”就是社会基本单位,在近代社会,出于传统的影响及人为的利用,“家”被扩大到社会生活当中,形成社会集团的家族化,无数这样的集团构成了社会和国家,从“国铁一家”“矿山一家”式的企业集团,到以天皇为家长、以国民为子女的家族国家,都是这种家族式社会集团的范例。与中国历史上宗族制度同封建制度相伴始终一样,日本历史上的“家”制也是处于人们社会生活核心的重要制度。

“家”制走向成熟是在江户时代的武家社会,但最早是在贵族社会形成的。日本素有“以族制立国”的传统。在大和时代,各个从事固定职业的氏族是社会基本单位,其首领——氏上也分别是朝廷和地方的官吏。在大化改新过程中,随着废除贵族的土地私有权、改革中央及地方的官僚机构、建立新的官位制等一系列革新措施的实施,氏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天武天皇时期,又实施了分化旧有氏族的政策,让其由大化小[17],并对各个氏族重新赐姓,使其从结构上发生了分化,从规模上由大变小。如从大和豪族和迩氏中分化出小野氏、春日氏等。

然而,当时日本人所进行的建立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的努力只停留在对隋唐官制的模仿,贵族传统依然存在。选官要根据出身、世系,仍然是只有贵族才能跻身公卿之列,因此律令太政官[18]的基础呈日益缩小的态势。奈良时代有资格参与议政的公卿尚有安倍氏、大伴氏、藤原氏、多治比氏、纪氏、巨势氏、石川氏等家族,按惯例各氏出一人作为议政官参与议政。进入平安时代,贵族社会秩序发生很大变化,皇族出身的源、平氏被降为臣籍后获赐姓朝臣而声名鹊起,橘、菅原、大江、中原、坂上、贺茂、小野、惟宗、清原等奈良时代不曾有名的氏族迅速提高了地位,不久,政权的核心又缩小到源、平、藤、橘等几大家族,到9世纪末期,朝政基本上被藤原氏垄断,藤原氏成功获得世袭担任摄政、关白的特权,从此置身于贵族社会顶点。这也就意味着其他家族跻身上流贵族的道路被堵塞,迫使这些家族的人作为中下层贵族在朝廷中寻找其他生活出路。他们往往在一些特定的专业技术部门,通过自己掌握的一技之长在朝廷中立足,久而久之,也成了世袭的官职,这些特定的“家”便成为从事朝廷公务的机构。如清原氏与中原氏包揽了属于太政官少纳言局的大外记(即秘书局)一职,其中中原氏的“局务家”之家职一直持续到江户时代。此外,诸如小槻氏的算道,贺茂氏的历道,安倍氏的阴阳道,和气氏、丹波氏的医道等都是世代相承为官,别人无法染指。这种把官职和“家”相结合的制度被日本学者称为“官司请负制”[19],“请负”即“承包”之意,即由特定的家族世袭的担任特定官职,特定家族世袭地运营特定的官厅,实际就是官职家业化、世袭化,在10到11世纪间已经初步形成。

进入武家社会,尽管公卿贵族逐渐失去往日的辉煌,但“家”制却走向成熟,并形成了贵族内部严格的等级区分,这种等级区分被称为“家格”。按照地位高低的顺序,依次分摄关家5家,亦称“五摄家”;清华家9家;大臣家3家;羽林家66家;名家28家;半家26家。家格是贵族社会任官的依据,如担任太政大臣及任近卫大将的家族必须出自清华家;大臣家能任大纳言并升官至左右大臣;羽林家可官至参议、大纳言,并可兼任近卫中将、少将;名家可经侍从、辨官、藏人头而升任大纳言等,各个等级不可逾越。这些贵族在明治维新以后,均被列为华族,并被授予公爵(摄关家)、侯爵(清华家)、伯爵、子爵(其他三种家格)。

从上述可以看出,贵族的“家”与以一对夫妇为中心的家是不同的概念。它虽然也以血缘为纽带,但从一开始就是以官位、官职及运营为其主要机能的“公”的机构。毫无疑问,它也具有冠婚嫁娶、生儿育女的家庭的“私”的机能,但与其“公”的机能相比,这种“私”的功能是居从属地位的。在这种情况下,贵族的继承就更重视家职的延续。“继嗣令”规定三位以上贵族的继承实行嫡子相承,据此规定,贵族家庭嫡子以外男子的出路或是去别人家当养子,或者出家做和尚,[20]而不许另建新家。贵族的以家业为中心、实行长子单独继承、注重纵式延续的“家”制度对后来武家社会产生了很大影响。因为有这样的制度约束,在日本提到贵族,必有特定所指,且数量有限。在1869年被列入华族的有公家华族137家,其数量远远少于武家的大名华族(27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