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权衰落,豪族专权,族制统治,身份等级制度存在,日本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吸收中国文化的。645年,锐意加强皇权的中大兄皇子与心腹近臣中臣镰足受长期留学隋唐后回国不久的南渊请安的影响,发动“乙巳之变”,诛灭藐视皇室的苏我氏宗家,并进行一系列加强皇权的改革,此事发生于日本最初的年号“大化”年间,故称“大化改新”。但是,发源于宫廷政变的改革成果是有限的,隋唐的先进制度虽然是一些开明人士倾情学习的对象,但毕竟与日本社会的现实有很大距离,因此在实施了一段时间后,最终都被放弃。
户籍制度 大和时代的日本人基本上不知户籍为何物。制定户籍是日本在大化改新后模仿唐朝较早实施的建立中央集权制度的具体措施。日本意义完备的户籍始自持统女帝时期于690开始的“庚寅年籍”。[12]有关制定户籍的程序、书式等,“非常忠实地效法了唐制”[13]。但限于当时的行政管理水平,户籍制度的实施效果还是打了折扣。如把唐代三年一造户籍,延长为六年;在户籍制度存在的时间段,没有留下一次详细的官方人口统计数字,反映出这种制度实施不力。从户籍制度实施的实际情况来看,仅仅在8世纪大致按照六年一次造籍的频率相对正规地实施,进入9世纪后便流于形式。现存最后的户籍(也是唯一的一份)是1004年讃歧国大内郡入野乡户籍。[14]随着朝廷权力式微,私有制庄园成为经济主体,户籍也就失去了意义,整个幕府时代基本上是阙户籍时代。如此算来,日本模仿中国的户籍制度充其量仅存在314年。
班田制度 班田制是对北魏至唐代的均田制的模仿。实行班田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不可能在发动“乙巳之变”之后就立即实施,[15]需要多方面的准备和足够的时间,尤其是要在详细掌握全国人口的情况下才能得以实施。690年制定“庚寅年籍”之后,具备了实施班田的基本条件。两年后,实施了第一次班田。在整个8世纪上半期,基本上是按照6年一造户籍,两年后班田的规律正常进行。由于律令国家在实施“公地公民”制的同时,允许贵族、官僚、寺社等占有土地并逐渐私有化,地方上的有势者也吸纳浮浪农民开垦土地,使土地私有倾向日益发展,造成国有可班土地减少。政府为了增加税收,便鼓励农民垦荒,先后发布了奖励垦田的“三世一身法”(723年)和“垦田永年私财法”(743年),承认个人开垦的土地永久私有化,从制度上彻底破坏了班田制。加上班田农民因租庸调负担过重,纷纷脱离本籍,其土地则归入私门,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班田制的正常实施。于800年实施的班田是最后一次全国规模的班田,整个9世纪,只有几次地方上零星实施班田的记载。一般认为902年伊势国班田是最后的班田。也就是说,作为中央集权制度的经济基础而存在的班田制从692年始,以902年终,仅仅存在了210年时间。
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也是儒家伦理的核心制度体现,自然也是日本人学习与模仿的对象。701年起,始在中央设立由大学寮管辖的大学,在地方设立由国司管理的国学,大学及国学学生成绩优秀者即可参加由式部省直接主持的任官考试——“贡举”。考试的科目及评定标准与唐朝基本相同,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等科。一方面,由于当时全社会整体文化水平不高,而且能够进入大学及国学学习的除了贵族出身,就是地方官僚子弟,[16]等于给参与贡举设立了资格限制,摈弃了科举本来具有的平民性。另一方面,由于有资格参与贡举的贵族子弟享有“荫位”特权,五位以上贵族子弟年满21岁便可根据父祖的位阶而叙位任官,并不热衷贡举。因此,这种缺乏存在基础的科举考试并未展现出唐朝科举的繁荣。据资料记载,从庆云年间(704—708年)到承平年间(931—938年)的234年中,经过最受重视的方略试考试考取秀才者仅有65人。[17]平安时代末期,大学寮在朝廷衰落中毁于大火,科举制度遂退出日本历史舞台。
历法 历法是古代日本采用的中国制度中最早、使用时间最长的一项,也最容易引起误解。日本从604年开始使用由中国南朝何承天编撰的《元嘉历》,此后,相继使用过中国的《麟德历》(697年,因在唐朝仪凤年间传入日本,又称《仪凤历》)、《大衍历》(764年)、《五纪历》(858年)、《宣明历》(862年),故有“汉历五传”之说,其中《宣明历》一直使用到日本人涩川春海1685年编制《贞享历》为止。这823年里一直没有改历,绝不是出于日本人对唐文化的热衷或“奉正朔”的政治考虑。实际的原因是,日本于894年终止了遣唐使的派遣,从此中断了与中国王朝的官方联系,未能得到《宣明历》之后的新历法。另一方面,随着日本自身国力的增强,也不再愿意“奉正朔”。室町幕府第三代将军足利义满时曾有过改历的想法,但因有奉明朝为正朔之嫌受到强烈反对而搁浅。[18]在这八百多年中,日本国内缺乏精通历学与天文学的人才,远未达到独立编制历法的水平。可见,日本虽然长期使用《宣明历》,但其意义仅停留在科技层面,而全无“奉正朔”的政治内涵。
法律 日本成文法的出现很晚,反映了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滞后。大化改新后,唐代的法律成为现成的参照系。701年,仿唐代《永徽律令》制定了《大宝律令》,718年,开始制定《养老律令》(757年实施)。在律令制定过程中,不但在立法思想上与唐代法律相同,而且在篇章体例上也非常相近。于律、令之外,又制定了格与式(如《弘仁格式》《贞观格式》等),其分类法与唐代法律完全相同。镰仓幕府建立后,于1232年制定了武家法律《御成败式目》。《御成败式目》是对当时武士习惯法的成文化,其内容和系统性方面与律令法完全不同,该法律的颁布,表明以往具有绝对权威的国家法律已经难以维持,也标志着武士成为不再从属于公家的独立的政治力量。经过后世的不断修改补充,武家法律一直制约着日本人的生活,直到近代接受西方法律的影响为止。
以上所谈户籍、班田、科举制度、法律、历法等是日本模仿实施的大唐制度文明的重要内容,是中央集权制度的支撑,它们虽然存在时间长短不同,但始行终弃是共同的结局。大化改新后日本引进大唐王朝的文化、制度,建立起天皇制中央集权体制,进入古代国家繁荣时期。而引进的外来制度并非都适应日本文化的风土,跨海而来的高度发达的唐文化在文字、文学、服装、建筑等文化、技术层面对日本产生了巨大而久远的影响,而以中央集权制为代表的制度文明在经历了奈良时代短暂的辉煌后,从平安时代起便逐渐淡出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