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良债权的处理过程(1 / 1)

不良债权(Distressed Debt)是指企业的资金、商品、技术等借与或租借到其他企业但面临无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现象。对此,日本金融厅有两种关于不良债权的界定标准。一是根据银行法关于风险管理债权的规定,破产企业债权、延期未还付债权、延期三个月以上未还付债权以及放宽贷款条件的债权属于不良债权,这与1998年3月后采用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基准大致相同;二是根据金融再生法,不良债权包括已经破产企业的债权、危险债权、超过三个月未还付及放宽贷款条件的“要管理债权”[17]。

关于不良债权的数量,泡沫崩溃后,尽管所有金融机构都出现了大量不良债权,但是事关企业声誉,都在尽量隐瞒真相或低报,金融管理当局也是一笔糊涂账,搞不清真实数字。1996年3月,大藏省公布的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总额为34.7万亿日元。[18]但是事后证明,这个统计还不到真实数字的1/3。

1996年1月桥本内阁上台后,把解决“住专”问题和金融体制改革作为头等大事,并于4月12日提出存款保险、金融机构健全化及金融机构重建的所谓“金融三法案”。6月11日,众议院举行临时会议专门讨论“住专”问题(所谓“住专国会”),通过了《关于促进特定住宅金融专业公司债权债务处理等特别措施法》(简称“住专法”,同月21日公布实施)。该法第一条申明,“在住宅金融专业公司因持有大量难以回收的贷款债权而难以向金融机构返还借款债务的状况下,鉴于有关当事者处理这些债务极为困难,内外对我国金融机能的信赖大为降低,在维持信用秩序上出现了值得忧虑的重大障碍等事态,为加快处理住宅金融专业公司的债权债务,通过采取紧急特别措施……以维持信用秩序,保护存款者等,进而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19]。7月26日,专门处理“住专”清偿事务的住宅金融债权管理机构成立。

日本政府对“住专”问题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下。七家“住专”公司的6.41万亿日元债务,分别通过持有其债权的公私金融机构放弃债权、“赠与”及政府财政补贴来解决。具体分担是:“住专”的母体银行放弃债权3.5万亿日元,其他向“住专”提供贷款的非母体银行放弃债权1.7万亿日元,政府农林系统的金融机构“赠与”5300亿日元,政府划拨财政补贴资金6800亿日元。关于“住专”的善后处理,在政府存款保险机构设立的紧急金融安定化筹集资金和金融安定化筹集基金中划拨2000亿日元,成立住宅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负责“住专”资产的清偿,七家“住专”公司将其自有资产和6.78万亿日元债权交渡给住宅金融债权管理机构后解散。根据规定,住宅金融债权管理机构最终若不能全额收回贷款,其死账款额一半从划拨基金中扣除、另一半由国家财政补贴填平。[20]

然而,“住专”问题只是整个金融界不良债权问题的冰山一角,进入1997年,地方银行、城市银行、证券公司、生命保险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问题接连曝光,一批颇具影响和实力的银行和证券公司破产。

为了全面整顿金融秩序,彻底清理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从1998年起,日本政府连下猛药,采取了“硬着陆”的政策措施,其主要政策举措有:

1998年,颁布《金融机能安定化紧急措施法》,存款保险机构决定向17家城市银行注入公共资金;颁布《金融机能再生紧急措施法》和《金融机能早期健全化紧急措施法》,建立“特定业务账目”和保证银行全额支付客户存款的“金融危机管理账目”。投入公共资金援助问题银行,金额为1.8万亿日元。

1999年,金融再生委员会决定向15家大银行投入公共资金,原住宅金融债权管理机构和整理回收银行合并,成立“整理回收机构”。向四家地方银行投入公共资金7.5万亿日元。

2001年,金融厅决定向三家第二地方银行投入公共资金1120亿日元。

2002年,政府制定《金融再生计划》,颁布了针对金融机构等组织的《促进重组特别措施法》,计划至2005年3月解决不良债权问题。

2003年,成立《产业再生机构》,授权该机构可使用10万亿日元公共资金。

2004年,颁布《金融机能强化特别措施法》。

表7-2 日本政府处理不良债权的金融政策年表

(续表)

资料来源:主要根据三和良一、原朗编《近现代日本经济史要览》(东京大学出版会,2007年)第187页资料制作。

2005年,在付出近100万亿日元资产被注销的代价后,长期困扰着经济发展的不良债权问题基本解决。与2003年度比较,2006年6月,城市银行、长期信用银行和信托业不良债权率由7.2%降至1.5%,地方银行由7.8%降至4.4%,全国平均由7.4%降至2.7%,全国待处理的不良债权余额为12.3万亿日元。[21]由此,日本金融业终于度过“黑暗的10年”,踏上了新里程。

表7-3 不良债权的处理(单位:100亿日元)

资料来源:根据三和良一、原朗编《近现代日本经济史要览》(东京大学出版会,2007年)第188页资料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