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出口贸易特别减免税制度(1 / 1)

1951年,日本政府修改了《关税定率法》,决定对国内制造困难的新型高性能产业机械,以及有助于国内经济实现自立的机械,实行进口免税制度。根据该法附则第五条规定,日本政府通过颁布政令,指定了各产业中适用于该法的免税进口机械名单,最初指定的专用机械和一般机械计258种,其后多次调整变更,最多时为1954年3月,达到361种,此后有所下降,1957年8月为227种。

从实施情况看,免税额与指定免税进口机械数字变动保持同一趋势。1955年的进口机械中,共有261家法人企业的进口机械享受了免纳关税待遇,这些机械总价格达142亿日元。[12]据统计,1951至1956年六年中,因实施这种制度,海关共减少进口关税收入约100亿日元。[13]其中主要免税机械业种见下表,即钢铁制造业28亿日元,电力业17亿日元。其他免税额超过2亿日元的行业还有,矿业及土木业、造纸业、纺织业、染色业、人造纤维业和石油精炼业。

表6-8 主要业种机械进口免税情况(单位:百万日元)1951—1956年度累计业种进口额 免税额

资料来源:通产省编:《产业合理化白皮书》,日刊工业新闻社,1957年,第102页。

根据一般关税税法,进口关税须在进口物资到岸同时交纳。但进口免税机械没有纳税义务,这就为进口企业节省了一笔开支,降低了初期投资成本,使其在市场竞争中一开始就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

从1953年起,日本还模仿西德,制定了一些奖励出口的特别免税措施,其中包括出口所得扣除制度、输出损失准备金制度,以及海外分公司设备特别折旧制度等。到1956年,仅前两项制度,就使海关税收减少了181亿日元。[14]毫无疑问,有关出口企业因此制度得到了莫大的实惠。必须指出的是,出口所得免税制度在日本经济业已实现复兴而进入高速增长阶段的1956年以后,不但继续保留,而且规模日益扩大,因采用此项制度海关减少的税额变动情况是,1956年45亿日元,1960年已达到115亿日元。因此,这种制度既是日本推行贸易立国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其推行“贸易倾销”政策的一个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