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要物产减免税制度(1 / 1)

所谓重要物产免税制度,是指国家根据某个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定重要物产并对其生产所得免征法人所得税,以促进有关企业投资和发展的制度。

这项制度始创于大正2年,其后因经济发展的变化,有关制度内容及指定重要物产品种屡屡变动调整。1950年以后,这项制度的政策对象急剧向新兴产业倾斜,1957年修改税制后,扶植新兴产业生产被正式确定为此项制度的目标。当时被指定为重要物产的品种为31种,其中包括维尼纶、尼龙、醋酸盐、乙烯系列产品、合成纤维系列产品等,而原被作为重要物产的煤炭、铜、石油、电气等生产品种已被排除在外。根据这项制度,被指定业种新增设备生产的产品,三年内可免缴法人税或所得税。

据大藏省统计,此项制度扩大实施以后,指定物产所得免税额呈直线上升。1947年免税所得额仅为709万日元,是战后最低的一年。1950年扩大实施该项制度当年,就一跃达到15.5亿日元,比上年度增长2.4倍。五年后的1955年,重要物产的免税所得额又增长9倍多,达到142亿日元。这一数字如与扩大实施该项制度的1949年相比,免税所得额增长约30倍。据测算,1955年度仅因免除重要物产所得税一项,日本政府便减少税收约60亿日元。[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