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代化机械设备特别折旧制度(1 / 1)

所谓特别折旧制度,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固定资产的超前折旧,使企业更快地收回投资,促进其资本积累的制度。战后,欧美各国为推进技术革新与设备投资,也曾不同程度地实施过这种制度。比如英国于1946年采用的《初期折旧制度》规定,允许部分设备及建筑加速折旧,其初年度的折旧率是:机械设备20%,产业用建筑物10%,矿业设备10%。1954年,又采用《新设备扣除制度》,使资产折旧具备了某种对企业提供补助金的性质。西德于1948年起也陆续采取了一些特别折旧措施,如规定产业机械两年内折旧50%,船舶两年内分别折旧15%,制造及农业建筑物两年内各折旧10%等。[7]

相比之下,日本的特别折旧制度是从50年代初期开始执行并不断加以扩充的。1951年,日本政府修改了《租税特别措施法》,决定对特定的机械设备及船用机械采取三年内50%折旧的制度。根据同年8月大藏省1118号告示,当时政府指定的这类机械设备有431种。1957年,又追加适合中小企业的383种机械设备为特别折旧对象。

1952年,日本政府颁布了《企业合理化促进法》,该法规定对有助于企业合理化的先进机械设备实行初年50%折旧。当时政府指定的此类设备多达300余种,涉及到32个重要产行业。

此外,1952至1958年间,政府还先后颁布实施了其他各种特别折旧制度,如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三年间90%折旧制度(初年度50%,二、三年度各20%),商品房建筑五年内年均10%折旧制度,合作事业使用的机械三年内50%折旧制度,矿用坑道初年度100%折旧制度,新技术产业化设备初年度50%折旧制度等。[8]

在上述各种特别折旧制度中,尤以三年折旧50%和初年折旧50%措施涉及面广,实施效果显著。

首先看一下三年内50%折旧的实施情况。如表6-6所示,1951至1956年六年间,共有6410件机械设备(包括船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三年折旧50%的特惠,设备总额高达4467亿日元。其中折旧额最大的几个产行业部门的排列顺序是,纤维业、机械制造业、造纸业、化学业和钢铁业。以轧钢、水泥和汽车制造业为例,1955年上述三行业的设备投资中,享受三年50%折旧待遇的机械设备率分别达到了42%、18%和38%。[9]

表6-6 三年内50%折旧及机械批准状况(单位:亿日元)

资料来源:通产省编:《产业合理化白皮书》,日刊工业新闻社,1957年,第85页。

再看一下初年度50%折旧的实施情况。表6-7表明,1952至1956年五年间,政府各主管部门共批准3209件机械设备实施特别折旧制度,这些设备的总价额为1109亿日元。依据设备价额,享受此种特惠政策的行业排列顺序依次是:钢铁、煤炭及金属矿业、石油精炼业、染色业、电业、汽车制造业。

表6-7 初年度50%折旧及机械批准状况(单位:亿日元)

资料来源:通产省编:《产业合理化白皮书》,日刊工业新闻社,1957年,第85—87页。

在其他特别折旧措施中,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初年度90%折旧的实施情况引人注目,1952至1957年间,共有68件申请获得批准,设备总额为9亿余日元。与前两项特别折旧实施额相比,此项折旧的规模是很小的,这反映出当时日本的设备更新,主渠道是直接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和设备,远未进入立足国内自主开发的阶段。

对于上述特别折旧制度的实施,当时就是日本朝野主要争论话题之一。对此,小宫隆太郎教授在他的《现代日本经济研究》(1975年)中作了精辟的分析。他指出,这种制度给予了纳税者迟纳税金的特权,“等于税务当局向纳税者提供了相当其迟纳税额的无息贷款”,从而降低了企业的“实效税率”。所以,这种制度既有提高企业投资效益的“收益效果”,又有以折旧形式向投资企业提供投资资金的“流动性效果”,其结果是促进了投资活动。但是,小宫同时也指出了这种制度的明显弊端。他认为从公平征税和资源分配的效率角度看,这种税制是不公平的,是以牺牲一般纳税者的利益为前提,向特定的投资者提供补助金,而深得其利的是大企业法人。他主张,“‘看不见的’补助金”除了具有特殊意义的部分措施外,现行的特别折旧制度应该全部废除。[10]

公平税收无疑是理想的征税原则,但是现实中,为了追求一定的经济目标,很难做到这一点。战后复兴期,特别是进入产业合理化阶段,日本政府为了在短时间里改变经济技术的落后局面,加快复兴步伐,采取了特别折旧、亦可称加速折旧的倾斜税收政策,总体上看,确实取得了促进投资、强化资本积累的效果。问题是在选择政策的扶持对象时,必须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出发,同时还必须根据产业调整的需要,适时调整扶持对象,调整政策操作的力度。从这种观点看,有必要对这一时期的特别折旧制度进行更为详尽的实证考察和更为深入的理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