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初期,在美国占领当局的监督下,日本被迫进行了非军事化、民主化改革,经济改革引起了制度和管理体制变化。但是,直到道奇计划前,由于美国对日政策处在急剧变化之中,经济体制尚未定型。以道奇计划为转折点,日本经济发生了由通胀经济向稳定经济、统制经济向自由经济、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的转变,这些转变与产业合理化政策的推行存在表里关系。产业合理化的根本目标是发展生产力,需要与之适应的生产关系即经济体制做保证。
这一时期的经济体制调整,主要是从政府经济管理机构改革和经济制度、政策的体系化两个方面展开的。
政府经济管理机构的改革,以经济安定本部(以下简称“安本”)的变动最受瞩目。安本于1946年8月成立后,以稳定经济为己任,掌握着制定政策、实行统制的大权,是政府中最有权威的经济官厅,有“经济内阁”之称。1949年6月1日,根据第五次国会通过的《经济安定本部设置法》,安本机构首次进行缩减,由一官房十局,改为一官房七局。原归安本兼管的物价厅、经济调查厅、外资委员会分别独立。一年后,安本再次改组,机构又缩小到下辖五个局。与此同时,安本直接领导的15个统制公团,到1951年3月也相继解散。[27]1952年4月,媾和条约签订,占领时期结束,日本实现了“独立”。7月31日,安本被解散,代之以经济审议厅。它主要保留了调查分析经济现状、制定调整中长期经济计划和政策、长期经济预测等业务。[28]机构规模也因此大为缩减,厅下属的局全部取消,改为一厅四部制,定员由鼎盛期的2002人减到399人。1955年7月20日,经济审议厅又更名为经济企划厅。
在经济安定本部首次改组的1949年6月,政府其他行政机构的改革也在进行。原商工省和贸易厅合并,成立通商产业省。法务省机构缩减,文部省改组。新设电力通讯省、邮政省,地方自治厅、国税厅。此外还成立了国有铁道公司和专卖公司等。其中通产省的成立,不仅对推行产业合理化有直接现实意义,而且在其后的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发挥了愈加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产业合理化,日本政府在调整机构的同时,还批准成立了一些具有半官半民性质的咨询机构,其中影响较大的是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和产业合理化审议会。日本银行政策委成立于1949年6月,成员包括日本银行总裁和其他银行的代表、安本和大藏省代表、民间专家学者等。其任务是,决定日本银行的经营原则和方针政策,如贷款政策、利率政策、准备金政策及公开市场操作政策等。[29]产业合理化审议会是根据日本政府《关于产业合理化》决议的第十条意见,于1949年12月成立的,也是由政、财、学三方代表组成。在推行产业合理化时期,产业合理化审议会作为通产大臣的咨询机构,积极参与了合理化政策及计划的制定和解释工作。
经济制度、政策的体系化,是通过制定和修改各种法律、制度、规则,在极为广泛的领域内展开的。
第一,财政制度。实施道奇计划前,财政中存在着一个由赤字预算和价格补贴金支撑的膨胀机制。道奇计划后,平衡财政、削减乃至彻底取消补贴金,已成为财政的“原则”和方向。这也决定了以国家财政援助为前提的倾斜生产方式的命运。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去实现产业合理化是不可能的。因此,日本政府在继续坚持以财政资金大力支持产业发展方针的同时,重点加强了如何“合理地”使用财政资金、并使之制度化的工作。其代表性事例是制定了大藏省《资金运用部资金法》(1951年3月31日)和《产业投资特别会计法》(1953年8月1日)。前一项法令规定了大藏省存款部资金使用细则,承认这笔占全国一般国民储蓄额1/5以上的巨额存款可用于购买证券和债券,间接通过一般金融机构进行长期投资。后一项法令则规定,以发行国债、回头资金、特殊物资缴纳金等为政府特别收入来源,“为重建经济,开发产业,振兴贸易,投放国家资金”[30]。这两项法令的制定,标志着产业合理化时期以国家为中心的、直接和间接的财政资金供给体制的确立。
第二,租税制度。道奇在推行经济稳定计划时,曾抛出强化征税的杀手锏。接着,夏普又到日本推行了以所得税为中心的税制改革,以图建立一个“永久性的稳定的税制体系”[31]。然而,为了推进产业合理化,日本政府很快便放弃了夏普的“公平税制”原则,接连修改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加速资本积累的税制措施,用“偷梁换柱”[32]的手法,使夏普税制实际上变成了空壳。新的税制包括重新评估企业资产。这是一场规模很大的资产清查整理活动。1950、1951—1952、1954—1955年先后进行了三次,其中第三次效果最为明显。这一措施“通过旧机械设备的价值还原,促进了折旧,使新设备的获得变得方便可行”。[33]具体包括:(1)固定资产税减免制度。《企业合理化促进法》规定:凡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现代化的机械设备、减免其固定资产税。所得免税制度,其免税对象是重要物资生产所得和出口所得。例如,重点产业新置设备前两年的生产所得免征所得税。出口所得的80%或纯利润的3%实行免税。⑤此外,对部分重要企业的新增资本,也实行免税制度,对此,日本政府曾自诩它是世界上最完备的制度。[34](2)特殊折旧制度。这种制度又称加速折旧,多在1951至1955年间制定。最初规定的制度适用对象是试验研究及现代化的工业生产设备,折旧率为三年50%。1952年后,此类设备的折旧率又改为使用一年便可折旧50%,适用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包括新建租赁房屋、合作事业用机械、满期渔船保险、海外分公司设备、井下坑道设备等。[35](3)免税准备金、专款制度。即在企业纳税之前,从毛利润收入中提取各种专项基金留给企业使用。内容包括呆账准备金,船舶等特种修缮专款,价格变动准备金,退职金专款、缺水准备金、违约损失准备金、异常危险准备金等。[36](4)关税优惠制度。如重要物资输入免税制度,重要机械输入免税制度。此外,对重要产业中先进设备使用的进口原材料实行低关税。
第三,金融制度。产业合理化时期金融制度的调整相当剧烈,银行机构,特别是政府系统的金融机构大批增设,并且基本完成了战后各种金融立法工作。换句话说,“战后型”的金融体制正是在这一时期确立的。在同期制定的各种金融法规及新设的特殊银行中,开发银行及《开发银行法》与产业合理化的实施密切相关。同复兴金融公库一样,开发银行是靠政府提供的100多亿日元资金开业的,随后又继承了复金的787亿日元和回头资金1345亿日元的贷款存额,顷刻间便成了金融界最有实力的特殊银行。[37]它作为日本政府推行政策金融的有力工具,承担了“通过提供长期资金,补充和奖励民间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促进经济重建和产业开发”的重要任务。[38]
第四,产业组织制度。战后初期,作为解散财阀并防止财阀复活政策的一环,于1947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法》。1949年,日本政府首次对该法做了小规模的修改。1953年9月,在经济团体联合会(简称“经团联”)为首的财界强烈要求下,日本政府对《禁止私人垄断法》再次进行重大修改。其要点是:废除关于企业采取共同行动的统一限制,在一定条件下,承认萧条卡特尔和合理化卡特尔;废除关于能力差距的规定,缓和有关持股、领导兼职、合并及私人垄断的限制;缓和有关禁止不公正交易方法的规定,承认在一定条件下维持再销售价格的契约;废除《事业者团体法》等。[39]经过这样的修改,便实际上抽取了该法中关于禁止私人垄断的实质内容,为合理化时期的资本集中、企业合并打开了方便之门。其结果势必带来产业组织的分化和重新组合。
第五,外贸外资制度。日本战败投降后,完全丧失了对外贸易自主权,对外经济往来几乎处于被隔绝状态。从1947年8月开始,美国原则同意日本恢复有限制的民间贸易。1949年4月,道奇制定了1美元兑换360日元的单一汇率。随后,又相继取消对民间出口(1949年12月)和进口(1950年1月)的限制,并在实际上已开始把外汇、外贸管理权移交给日本政府(正式移交是1952年4月)。单一汇率的制定和外贸外汇管理权的失而复得,使日本重新加入世界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在美国占领当局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助下,日本政府制定出一系列涉外经济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外汇法》和《外资法》。
《外汇法》制定于1949年12月,全称《外汇及外贸管理法》。由该法派生或与之紧密关联的法规还有《外汇管理令》《外汇等集中规则》《输出贸易管理令》《输入贸易管理令》《振兴输出外币资金制度》《关税法》等。《外汇法》开宗明义地阐明其目的是“谋求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和通货稳定,以及最有效地使用外汇”[40]。在产业合理化时期,日本政府就是以《外汇法》为根据,通过外汇分配制,把有限的外汇“最有效地”使用于“合理化投资”,有力地支持了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并在保护国内产业发展、促进出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出口业绩分配其进口原料所需外汇的连锁制度就是一例。
《外资法》制定于1950年5月,全称《关于外资的法律》。该法的内容大致可分为对外国资本的“保护”和“限制”两方面。所谓保护,主要指外国投资者通过缔结技术援助、购买证债券等方法向日本投资时,其本金和所得利润,可以不经汇兑管理机关批准,不管日本外汇状况如何,自由提取或携出境外。据认为,这是一种连当时的欧美发达国家也没有的特殊优待措施,它对于消除投资者的恐惧心理、吸引外资有很大刺激效果。所谓限制则表现在《外资法》规定外资的投资方向必须是“有助于改善国际收支”“有助于重要产业或公共事业发展”[41]的领域。在具体实施中,日本政府显然还采取了严格限制以经营国内重要产业为目的的外国资本直接投资、保护国内企业经营权的方针。这说明,《外资法》既表现了日本政府企图通过引进外资来促进产业合理化的积极态度,也反映出其防止外国资本侵蚀,维护经济自主权的戒备心理。
除了在国内建立和完善外汇外资管理体制外,在美国政府的一手扶持下,日本于1952年8月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55年9月又成为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从而被正式纳入“布雷顿森林体系”。
这样,在推行产业合理化政策的50年代前期,战后初期民主改革后形成的经济体制,不仅为产业合理化政策的推行提供了基础,而且创造了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的原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