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斜生产方式作为日本战后非常时期的产物,其推行的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到日本能否摆脱经济危机,而且关系到日本经济未来的命运。为此,日本政府是竭尽死力、下了赌注的,作为政策的实施手段,则是非同寻常的经济统制。直接领导实施该项政策的,是1946年8月正式成立、有“经济内阁”之称并令人“闻风丧胆”的经济安定总部。
为确保倾斜生产方式贯彻实施,经济安定总部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民经济统制体系,利用国家政权的权威,强制推行重点扶植发展煤炭、钢铁等产业的倾斜政策。
第一,物资统制与倾斜。根据《临时物资供需调整法》(1946年10月1日)、《指定生产资料分配手续规程》(1946年11月20日)和《指定配给物资分配手续规程》(1947年2月5日)等三项法令,政府对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实行直接统制。生活资料统制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持人民最低限度的需求,以防止出现更大的社会动乱。生产资料统制则是为了把极为有限的资源,通过政府的组织管理,集中用于恢复核心产业生产。
根据《指定生产资料分配手续规程》,政府指定的重要生产资料品种有17大类,其中包括煤炭、焦炭、钢材等。1947年2月,又增加工业用褐煤和建筑材料两大类,达到19大类142种。此后,指定范围继续扩大,最多时达到250种。
重要生产资料的统制与倾斜分配为推行倾斜生产方式提供了可靠保证。以煤炭业为例,当时其对钢材和水泥的需求80%—90%能得到供应保证,而其他行业的需求供给率仅为20%—30%。在生活资料的配给方面也是如此。当时一般国民及普通产业工人的生活配给状况很差,甚至规定配给份额也经常出现减量、缓供情况,而煤炭工人及家属生活用品却能保证供给,特别是粮食。此外,煤炭工人在住房方面也得到优先照顾,1947年全国住宅建设计划新建住宅13万户,其中1/4用于解决煤矿工人困难。
第二,物价统制。物价统制是从1946年3月币原内阁颁布的《物价统制令》开始的(即所谓“三·三物价体系”)。以生活资料为重点,控制物价上涨、以维护社会稳定是这一政策的基本特点。经“石桥财政”时期的扩大产业补贴金,到倾斜生产方式开始实施,物价统制政策不断调整、完善,从而在片山(哲)内阁时期,形成了新的物价政策,即所谓“七月物价体系”(1947年7月公布实行)。同币原内阁的物价统制政策相比,新政策在进一步加强生活资料价格统制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了生产资料的价格统制,即确定现行物价为1934—1936年平均水平65倍的价格稳定线。煤炭、钢铁、化肥等基础物资为稳定线物资,当稳定线物资的生产成本超过稳定线价格时,其超过部分由国家实行财政补贴。价格调整与一般财政补贴两项加起来,总额达到1947年的450亿和1948年的1141亿日元,占同期政府财政总支出的21%和24%。这种价格统制倾斜政策,对于保证重点产业的垄断利润,恢复扩大再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由于基础物资的物价相对稳定,使相关产业生产成本费用的增长得到一定的控制,起到了总体上抑制通货膨胀的作用。
第三,资金统制。根据1947年3月开始实施的《金融机关资金通融准则》及《产业资金贷款顺序表》,政府金融机关的贷款,必须按照政府指定的产业资金贷款顺序,优先提供给最重要的产业。周转资金贷款,必须在严格审查借贷一方的生产前景、库存材料及资金状况的前提下方可进行。设备资金贷款,只能用于现有设备的维修和改造,原则上尽量控制购买新设备。复兴金融公库(简称复金)贷款作为经济复兴的重要产业资金,只能面向难以从一般金融机关获得贷款的产业或企业。关于产业资金贷款顺序,日本政府把产业分成甲、乙、丙三大类。甲类1为煤炭、褐炭、生铁、钢、化肥,甲类2为有色金属矿、石棉、纺织品、印染等,乙类为介于甲、丙之间的一般产业,丙为丝绸业、金属家具制造业等。显然,甲类1正是倾斜生产所确定的重点产业,也是资金需求量最大、资金周转期最长的产业部门,在一般金融机关资金短缺的状态下,向这些产业部门提供长期资金的任务,便由复金承担下来。
据统计,复金在1947、1948年的贷款分别为535亿日元和725亿日元,占同期全国金融贷款总额(一般银行、复金、公司债及股票总和)的48%和22%;其中产业设备资金贷款额为232亿日元和683亿日元,占同期全国金融业产业资金贷款总额(一般银行、复金、公司债及股票)的72%和65%。1949年3月,在几大重点产业部门设备资金贷款总额中,复金贷款所占的比例分别为煤炭98.1%,钢铁73.4%,化肥64%,电力92.9%,海运84%。
第四,劳动统制。这项措施似乎没有引起一般研究者的注意,但是,它与推行倾斜生产政策却有紧密的关系。一般说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国家除了制定有关劳动立法外,对劳动管理是很少介入的。而在这一时期,日本政府却介入得很深,1947年10月决定的《煤炭增产特殊政策纲要》便是一例。该文件在指导方针中指出,“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产煤能力,必须充实井下设备和劳动力,建立劳动规章制度,强制实施24小时工作制”。对生产效率高的劳动者,特别是井下工人,在工资等方面给予优厚待遇。在实施要领中,提出了保证矿工的生活物资配给,井下劳动现场工资制等措施。在如何实行三班制或两班制生产的条目中,甚至明确地写上了交接班必须在坑道口当面进行等内容。[4]作为内阁的决议详细到如此程度,应该说是不多见的。一度引起朝野舆论大哗的《煤矿国家管理法》动议也是在这个时期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