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从1946年初开始,对日占领当局分批指定赔偿工厂。1947年4月,美国下令实施30%赔偿计划,其分配比率是,中国15%,菲律宾5%,荷属印度(印尼)5%,英属远东殖民地5%。
1947年12月29日,第一艘载有赔偿物资的海康号船离开日本长浦湾开往中国。翌年1月,向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发出第一批赔偿物资。到1950年最后一艘赔偿船驶离日本为止,共拆除运走日本的机械设备53946台,特种测量器械3198台,按1941年价格测算,约1.65亿日元。其中中国获得赔偿物为8935万日元,印度尼西亚1903万日元,菲律宾3132万日元,英属远东殖民地2546万日元。[20]因此,这一时期日本的实际赔偿额仅相当于鲍莱最终赔偿计划的6.7%。
与前述的千余家指定赔偿工厂的数字相对照,实际拆除并被用于赔偿的只有下述17家军工厂,即陆军仙台制作所,十条制造所,泷野川制造所,相模造兵厂,千种制造所,鹰来制造所,大阪造兵厂播磨分所、白滨分所、香里分所;海军多贺城工厂,横须贺工厂,第一海军技术厂,丰川工厂,吴工厂,第二十一海军航空队,川棚工厂。[21]在鲍莱赔偿计划和远东委员会日本赔偿决议中被指定为首批赔偿对象的财阀企业资产,在这次赔偿行动中却毫发无损。
另一方面,就在实施拆除赔偿行动的同时,取消赔偿工厂指令的工作也在同步进行,更多的指令赔偿工厂虽然暂时仍被定为赔偿对象而听候发落,但又允许其开工生产。特别是在“第二次斯特莱克报告书”发表之后,这种逆措施的步伐明显加快。到1950年3月,共有385家指定赔偿工厂被列为和平产业,开始从事正常生产活动。[22]而在尚未解除赔偿指令的856家工厂中,647家照常生产,只有209家封锁待命。[23]据有关统计,这批仍在开工生产的待赔企业,在日本全国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其部分待赔工厂产量在全国各行业中的比重是,火力发电66.8%、生铁55.3%、粗钢37.6%、轴承38.4%、织机30.7%、苛性苏打61.8%、盐酸56.1%、汽车32.4%。[24]解除部分工厂的赔偿指令并允许指定赔偿工厂开工生产,无疑对加快战后日本经济的复兴起了重要作用。这一问题的本身也证明,美国及其对日占领当局在宣布实施30%赔偿计划之时,已经从心底否定了未来100%实施赔偿的初旨,进而又使30%临时赔偿计划中途搁浅。
1949年底到1951年初,随着东亚各国民族解放运动的迅猛发展及朝鲜战争的爆发,美国愈加重视日本这颗“棋子”的作用,政治上积极准备对日媾和,军事上一再催促日本重整军备,经济上以“日美经济合作”为口号,一面把日本经济纳入美国的全球战略计划,一面把东南亚让给日本开发,至于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美国的态度已完全变成“不赔偿主义”。
美国的这种态度引起许多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国家的极大不满。菲律宾直到1950年3月仍坚持索赔40亿美元的强硬立场。鉴于东南亚诸国在“东西”对抗中所处的特殊战略地位,亦为了早日实现对日片面媾和,美国迫不得已在赔偿问题上做了些许让步。1951年9月8日,在美国一手操纵下签订对日媾和条约。其第14条规定,日本的战争赔偿可在日本经济能够自立的前提下以劳务赔偿方式进行,其具体内容由日本与有关索赔国协商解决。[25]这一规定把索赔国与赔偿国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变成了平等协商关系,粗暴践踏了《波茨坦公告》原则和远东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菲律宾代表痛愤地指出:“支付赔偿乃是遭受日本破坏的小国取得补偿其损失的唯一方式,而本条约对赔偿却严加限制。”[26]
如果按照对日媾和条约的赔偿条款,日本决不会继续支付赔偿,而由美国操纵的联合国也不会予以追究。但是由于新中国成立后,日本已经失去了其经济上不可缺少的东亚地区的最大市场,不得不秉承美国的旨意去“开发”东南亚,于是赔偿便成了日本打入东南亚的“诱饵”。
日本与东南亚各国间的赔偿谈判迟至1955年才重新开始,历时十余载,先后与缅甸、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南越达成协议,以劳务和实物方式,分别向上述四国支付赔偿2亿美元(缅)、5.03亿美元(菲)、2.23亿美元(印尼)和0.39亿美元(南越),合计9.65亿美元。此外,日本还以无偿经济援助方式向上述国家及韩国提供了4.31亿美元资金。加上前述的日本国内拆除设备赔偿,除被没收的殖民地物资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战争赔偿仅此而已。
二战结束已经整整50年,如今的日本已成为世界上经济最发达、最富有的国家。为了实现下个世纪亚太地区及整个世界的持久和平、稳定与发展,日本应该认真考虑解决战争赔偿的遗留问题,而不是躲躲闪闪。唯当如此,才能进一步赢得世人信赖,树立现代日本的新形象。[27]
注释
[1]此为日本进步学者的提法。见江口圭一着《十五年战争小史》,青木书店,1992年。
[2]据田桓《日本战后体制改革》(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3页)载,仅1937—1945年间,日本给各国造成的人员死亡数字是,中国1000万人,朝鲜20万人,越南200万人以上,印尼200万人,菲律宾105万人,印度350万人,新加坡5000人,新西兰11625人,其他国家不明,以上计1882万人。同期,日本因战争死亡约300万人。
[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2—3页。
[4]大藏省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史——从终战到媾和》第17卷(资料1),东洋经济新报社,1981年,第5页。
[5]中间指令亦译临时指令。此指美国政府可以以远东委员会名义向对日占领当局发出指令,在远东委员会对同一问题作出正式决议之前,这种“中间指令”即为有效。
[6]详见大藏省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史 从终战到媾和》第1卷(总论·赔偿与终战处理),东洋经济新报社,1990年。
[7]外务省特别资料部编:《日本占领及管理重要文书集》第1卷(基本篇),东洋经济新报社,1949年,第106页。
[8]《对日和约问题史料》,人民出版社编辑出版,1951年,第29页。
[9]当时远东委员会规定的“日本最低生活水平”为1930—1934年日本的平均生产生活水平。
[10]产业政策史研究所编印:《产业政策史研究资料》,1979年,第23—24页,第51页。
[11]产业政策史研究所编印:《产业政策史研究资料》,1979年,第14—15页。
[12]产业政策史研究所编印:《产业政策史研究资料》,1979年,第30页。
[13]产业政策史研究所编印:《产业政策史研究资料》,1979年,第51页。
[14]饭田经夫等:《现代日本经济史》上,筑摩书房,1976年,第22页。
[15]历史学研究会:《日本同时代史》第2卷(占领政策的转变与媾和),青木书店,1990年,第9页。
[16]产业政策史研究所编印:《产业政策史研究资料》,1979年,第77页。
[17]大藏省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史 从终战到媾和》第17卷(资料1),东洋经济新报社,1981年,第64—66页。
[18]大藏省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史 从终战到媾和》第3卷(美国的对日占领政策),东洋经济新报社,1976年,第359页。
[19]中村隆英:《昭和经济史》,岩波书店,1989年,第191页。前引《产业政策史研究资料》,第60—63页。
[20]产业政策史研究所编印:《产业政策史研究资料》,1979年,第80页。
[21]产业政策史研究所编印:《产业政策史研究资料》,1979年,第86页。
[22]产业政策史研究所编印:《产业政策史研究资料》,1979年,第30页。
[23]产业政策史研究所编印:《产业政策史研究资料》,1979年,第41页。
[24]产业政策史研究所编印:《产业政策史研究资料》,1979年,第135页。
[25]大藏省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史 从终战到媾和》第3卷(美国的对日占领政策),东洋经济新报社,1976年,第526页。
[26]信夫清三郎编:《日本外交史》下,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786页。
[27]原文刊于《日本研究》199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