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赔偿的基本方针(1 / 1)

1945年7月26日,美苏英中四国联名发表《波茨坦公告》。公告敦促日本立即无条件投降,并在其第11条中提示了盟国关于日本战争赔偿的政策框架,即“日本将被允许维持其经济及可以进行公正实物赔偿的产业,但使其得以重整军备而发动战争的产业不在此限”[4]。这项原则性规定有两个要点:其一,日本必须进行战争赔偿,其赔偿手段是“实物”;其二,赔偿规模不是相应于侵略国给被侵略国造成的损失而定,即不是古典的、复仇主义的等价赔偿,而是控制在使日本既可维持和平生产和生活、又不具备对外侵略能力的限度之内,这也充分体现了对日作战同盟国一开始就采取了宽大为怀的人道主义态度。最大问题是,公告中阐述的赔偿规模及限度将来如何判别、由谁决定等等。

自不待言,所有遭受日本侵略的主权国家都拥有对日索赔权,具体赔偿方针理应由各索赔国共同协商制定。但在事实上,对日索赔方针及赔偿计划的大权一开始就掌握在美国政府手中。这是因为,日本投降后,盟国对日本的占领,实际上成了美国的独家占领,盟军总司令及其总司令部唯美国政府之命是从,而盟国对日占领与管理的最高机构远东委员会,由于种种原因,迟于1946年初才正式成立,且不说其成立后基本由美国所操纵,仅从其成立的时间看,已是在日本投降数月之后。在此期间,美国对日占领当局已通过其“中间指令”[5]的特权,接二连三地制定和推行了包括赔偿问题在内的日本占领政策,并迫使远东委员会予以承认或事后追认。

早在日美开战后的第二年,美国政府的有关机构就已开始秘密研究制定打败日本后对日占领及索赔的政策性问题。[6]完成对日军事占领不久,又先后在1945年9月22日的《初期对日方针》和同年11月1日发给占领军总司令麦克阿瑟的《基本指令》中正式阐明美国的对日索赔立场,即“日本国应有领域外的日本资产按有关盟国的决定引渡”,“引渡日本和平经济及占领军补给所不需要的现存资本设备及设施”。[7]

1946年初,远东委员会成立并开展工作,因种种原因,直到1947年6月19日才作出《远东委员会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的决议》,其中第四部分第四项“赔偿与归还”明载:“为惩处日本之侵略行为起见,为公平赔偿各盟国因日本而受之损害起见,为摧毁日本工业中足以引起重整军备之日本战争潜力起见,此项赔偿,应由日本以其现存之资产设备及设施抵付之,或以其现存及将来生产之货物抵付之……各项赔偿应不妨碍日本解除军备计划之实施,并不损及支付占领经费与维持人民最低限度之生活标准。各国自日本总赔偿额中之分配额,应从广大的政治基础上予以决定,并对各要求国因日本侵略而受之物资破坏、人民死伤及所受损害之范围,予以适当考虑,至于各国对击败日本之贡献,包括抵抗日本侵略之程度与期间,亦应在适当考虑之中。”[8]

从《波茨坦公告》到远东委员会的正式决议,可以认为对日作战同盟国的日本赔偿方针经长期酝酿协商已经确定,其要点如下:

(1)不搞报复性的等价赔偿。

(2)通过赔偿使日本在经济上不再具有发动侵略战争能力。

(3)实施赔偿后,日本仍可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并开展和平经济活动。[9]

(4)实物赔偿。

(5)通过广泛协商,公正合理地将赔偿物分配给各索赔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