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海运政策的实施特点(1 / 1)

根据1875年7月29日内务卿大久保利通向政府递交的《关于商船掌管实际着手方法之议》及明治政府颁布的相关文件、命令,参照有关史实,海运政策的实施有以下要点。

一是精心挑选扶植保护对象。当时日本海运界多系零散经营的小船主、小水运公司,规模较大的海运公司只有两家,一为官民合办的日本邮政轮船公司,一为土佐商人岩崎弥太朗私营的三菱公同。明治政府选择了后者。

三菱公司创立者岩崎弥太郎,生于土佐藩破落武士之家,早年在土佐藩改革家吉田东洋麾下任职,二次到长崎,一次去大阪,为土佐藩开成馆货殖局在两地开设的商馆效力,积累了不少“洋务”经验。1870年版籍奉还后,大阪土佐商社与藩分离,先后改称土佐开成社、九十九商会、三川商会。岩崎弥太朗继续作为藩代表实际操控该商会,后陆续买下商会财产,将商会改名为三菱公司,全力经营海运业,并在与日本邮政轮船公司竞争中,逐渐取得优势地位。

明治政府选择三菱为扶植保护对象,是在总结吸取以往开展海运业的教训,并对日本邮政轮船公司与三菱公司进行一番比较后决定的。政府认为,“以前靠政府劝谕诱导建立之公司,皆过分依赖政府,无自力更生之志,终未见成果”,而“通观其他一般经营轮船业者,亦难找出有能力坚持此业、较有经验、可独立承担此业者”。[14]相比之下,三菱公司组织严密,制度健全,虽“未特别依赖政府劝谕诱导,未曾依赖政府,全然独立经营”,其事业却已呈“效验”。特别是在日本侵台期间,该公司积极应征,对政府托管的13艘轮船,“使用上大尽其力”。[15]因此,三菱深得大久保利通、大隈重信和驿递局长前岛密等人赏识,他们所需要的正是岩崎弥太郎这样的“士魂商才”人物。

二是全方位扶植保护措施。其方法和手段包括:政府无偿下放船只,发给补助金,无息或低息贷款,廉价处理实物,颁布有关法令等。

例如,1875年9月15日,明治政府将侵台时购入的13艘轮船及所属器械,连同政府用32.5万日元收购的原日本邮政轮船公司18艘轮船,全部无偿交付三菱使用(后批准三菱申请,允许三菱交付120万日元后,船只归其所有)。从该年起,政府发给三菱每年25万日元补助金共15年。1875年9月,明治政府以年息2分、15年还清的条件,向三菱贷款81万日元,供其收买美国太平洋邮船公司横滨至上海支线上的船只及物资。1876年西南战争期间,明治政府以年息5分、14年还清的条件,向担任运输任务的三菱公司贷款70万日元,使三菱再购新船10艘。据载,截止1882年,前后八年时间里,明治政府向三菱公司下放的船只折价达190万日元,补助金294万日元,各种贷款342万日元,共826万日元。[16]

最典型的扶植保护私人海运业的法令,是1875年9月15日和1876年9月15日明治政府下达给三菱公司的“第一命令书”和“第二命令书”。其中明文规定了三菱享有使用政府下放船只、接受政府贷款和补助金、开设某某航线等各种特权,保证了三菱在日本海运业中的垄断地位。对比,岩崎弥太郎曾直言不讳地宣称:“政府现已将收复内外航权之重任委托于我、我非昔日之我,公司亦非昔日之公司。”[17]又如,1876年,当三菱与英国PO轮船公司展开竞争,处于危机之时,明治政府颁布《搭乘外国轮船规则》,严格使用外国轮船的批准手续,并征收手续费;同时提供贷款支持三菱开办货物汇兑金融业务,人为地扭转了双方的竞争态势,使以前同PO公司开展业务的货主,纷纷改弦更张,投向三菱公司。

三是监督检查,规定义务。这一点在大久保有关海运问题的几个意见书中均有明载,特别是在《商船掌管实际着手办法之议》第五条意见中,指令驿递寮(后改为局)设置商器科,专门负责制定有关商船的规则条例,办理有关业务,监督检查私人海运公司的船只、船械、财务等。下面根据“第一命令书”和“第二命令书”的有关条款,以窥一斑。

关于下放船舶的使用:如事先未申明理由,不得转卖、典当和拆毁(“第一命令书”第一条);必须及时维修船只,保持清洁,接受致府主管部门检查及有关指令(“第一命令书”第四条);如经营不善,有损国家的利益,政府有权收回下放船只(“第一命令书”第十四条)。

关于补助金:不得以补助金为抵押向他人借款(“第一命令书”第一条);补助金专款专用(“第二命令书”第三条);如经营不善,有损国家利益,政府有权停发补助金(“第一命令书”第十四条)。

关于财务:要精简财务,减省冗费,每月做出月报表,交政府主管部门检查(“第一命令书”第七条)。

关于业务范围:不得以三菱公司名义经营海运以外的事业(“第一命令书”第十二条)。

关于义务:为培养海员,三菱公司应承办商船学校及水手、火夫经办所(“第一命令书”第十一条);不论政府何时征用,须无条件地尽所有船只应征(“第一命令书”第十三条)。

上述特点表明,明治政府在实施海运政策时,是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的,即认为私人海运业的发展,也就是国家海运业的发展,体现了国家权力和私人资本的紧密结合,并以“护身符”与“紧箍咒”并用的两手策略,对海运业“放”而不弃,旨在夺回国家的海运权,开辟国内外市场,战时承担军事运输,适应“兵商两事”“富国强兵”的需要。[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