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禄公债“变成”银行资本(1 / 1)

华士族俸禄的废除,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事实上,废除俸禄后的遗留问题还相当严重。首先,1.74亿日元的金禄公债,相当于当时三个年份的国家财政开支,政府的债务负担骤然加重。其次,如此大规模地发行公债,很容易引发通货膨胀,而一旦无法遏制通胀,势必引起金禄公债贬值,进而影响到华士族的生活和社会的安定。再次,且不说下层士族依靠微薄的公债收入难以度日,即便是获得巨额公债的华族和上层士族,如果守着金禄公债坐吃山空,日本也是没有前途的,因此在推行俸禄买断政策时,还必须考虑如何使华士族这一食禄阶级适应社会发展、成为时代新人的根本问题。明治政府在解决这些难题时,主要是围绕着金禄公债的“活用”来进行政策设计的。

金禄公债是一种附有严格条件限制的有价债券。根据最初的规定,金禄公债分期兑现,即只能在六年后的既定年份、按照既定额度兑换为现金,而不能在现实的市场上自由流通。这意味着,对持有债券的华士族来说,金禄公债虽然是一种有价证券,但“远水不解近渴”,还不是可以有效支配的现实资金;对明治政府来说,“活用”金禄公债的宗旨,是使之成为近代资本主义投资的资本,而不是作为单纯的消费资金挥霍殆尽。

实际上,在做出废俸决定的同时,掌握政府实权的内务卿大久保利通和大藏卿大隈重信等未雨绸缪,已经精心设计了废俸后“活用”金禄公债的路线图,其政策目标是把金禄公债变成银行资本,以改善近代经济发展资金供给紧张的局面。在即将公布《金禄公债证书发行条例》的1876年8月1日,明治政府宣布大幅度修改1872年颁布的《国立银行条例》[11],其要点是:第一,旧条例规定国立银行的最高纸币发行额为其总资本的60%;新条例则将之提高到80%。第二,旧条例规定银行发行的纸币可与正币(金币)兑换,为确保信用,银行须持有相当于其总资本40%的正币;新条例则在规定银行须持有相当于其总资本25%的政府纸币的同时,免除了银行纸币与正币兑换的责任。第三,旧条例规定,国立银行总资本的60%须以支付政府纸币形式购买国家公债,以此为抵押,获得等额的银行纸币的独立发行权;新条例则规定,只要是政府发行的年息4%以上的公债,均可视为银行的抵押资本。显然,条例的修改,大大放宽了开设银行的条件限制,特别是政府公债也可以作为银行本金使用的规定,无疑为多达1.74亿日元的金禄公债开辟了“利用的途径”[12]。

《国立银行条例》修改后,政策效果显著。1876—1879年(财年起止时间为当年7月至翌年6月),华士族手中的禄券大量投向金融业,日本出现了近代第一次兴办银行的**。统计资料显示,四年中全国成立银行153家,其中1876年和1877年成立39家,资本金2655.56万日元,华士族禄券投资额1782.61万日元;1878年和1879年成立114家,资本金1368万日元,华士族禄券投资额为1129.5万日元,占总资本的83%。[13]另据日本学者的研究,实力最雄厚的第十五国立银行成立时,总投资1782万日元全部来自华族,故有“华族银行”[14]之称。

由此看来,银行热是靠金禄公债的“活用”托起来的,政策的魔杖使一纸不能即时兑现的金禄公债转瞬变成了现实的银行资本。

1876至1885年的十年,是近代日本资本原始积累的关键时期。日本学者中村政则指出,这一时期的资本积累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一是国家通过地税改革、俸禄处理以及货币制度改革获取资金,形成国家资本;二是持有巨额金禄公债的华士族资产转化为银行资本及铁道资本;三是旧垄断商人和地主阶层的资产转化为财阀资本。[15]中村认为,三种来源中,华士族资本尤为重要。的确,华士族既是前述的近代银行业投资的主力,也是后述的近代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和经营者,而其所以能够在近代转型中扮演如此重要角色,一个不容忽视的根据是:在向近代出发的起跑线上,华士族除了自身具备的“素质”外,不仅一开始就掌握了一笔政府授予的金融资产,而且享受了金禄公债“活用”的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