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军对日本的占领,从1945年8月下旬直至1952年4月,达6年零8个月。除过去的殖民战争外,作为现代大国间的战后处理,这样的长期占领是异乎寻常的。美国为什么在对日本实行了长达近7年的长期占领之后才缔结《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呢?其基本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战后改革的完成。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一直把民主、自由和经济制度等的改革作为其战争目的,所以战后要求战败国按照美国的意图完成这些改革。在推行改革时,美国表面上是按照战败国国民的自由意志选择自由、民主体制,而实际上采取的方法是由占领军排除改革的阻力,强制性地改变原来的制度。所以要看到这些改革最后完成,必须有长时期的占领。
第二,世界形势出现冷战局面。战后不久,反法西斯盟国出现分裂,进入东西两大阵营冷战时代,直接影响原盟国内部对日占领政策的分歧。尤其是美国改变对日占领政策之后,这种分歧形成尖锐的对立。在对日媾和问题上,美国利用其单独占领日本的优势,力图排除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等主要战胜国,形成长期的全面媾和与片面媾和之争。
第三,战争带来的沉重灾难和战后经济危机,使日本国民从受骗中觉醒,工人运动不断扩大。工人运动形成直接威胁占领军权力的强大主体,这是占领当局所始料未及的,是违背其初衷的。美国感到,日本的民主化结果,“助长了共产主义的活动”,所以不敢轻易放弃占领。
第四,美国改变对日占领政策以后,开始把重点从非军事化和民主化转向扶植和武装日本,把日本变为它的“远东军工厂”。朝鲜战争爆发以后,日本更成为美军不可缺少的后方基地。在这种形势下,美国越发认识到,对日媾和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自由使用美军基地,否则便不可能实现媾和。
由于上述原因,对日媾和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一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美国改变对日政策之前的“早期媾和”;第二阶段,美国改变对日政策之后至朝鲜战争爆发;第三阶段,朝鲜战争爆发以后。在这三个阶段,都贯穿着片面媾和与全面媾和之争,同时也反映了美国政府在媾和问题上的不同态度和要求。
早在1946年秋,美国政府便开始着手研究对日媾和问题。这时美国所关心的焦点是,防止媾和后的日本,自行修改战后改革的方向,重新成为威胁美国地位的势力。所以打算签署一个严格限制日本的条约。但是,在议决方法上,美苏之间出现对立,双方各不相让。同时,在美国政府内部,在媾和内容及方式等问题上也存在很大分歧。于是,这次有关媾和问题的交涉,到1947年底就这样不了了之。1948年以后,美国对日政策由非军事化和民主化改变为扶植日本经济自立的方针。美国将日本视为对抗苏联和中国的战略据点,对日媾和政策也改为“非惩罚性”方针,推行所谓“事实上的媾和”政策。
所谓“事实上的媾和”,就是一方面大力推行经济自立政策,一方面放宽对日本的占领管理,将行政权逐步移交日本政府。这期间,美国占领当局开始大力精简管理机构和人员,允许日本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机构,放宽对日本人进出国境和政府外交机能的限制,扩大日本政府的立法和司法权限等。总之,“事实上的媾和”就是解除美国占领当局与日本政府之间的所谓“从属”关系,意味着管理体制的改变。
与此同时,美国政府开始探讨“片面媾和”的可能性。1949年秋,美国政府又开始将一度中断的对日媾和问题提到议事日程。这时,国际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苏联的原子弹试验成功(194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在这种形势下,美国开始修正其对日媾和和安全保障政策。
这时,吉田内阁的态度是,为了实现早日单独媾和,愿意以提供美军基地为前提条件。最后,日美之间在“全土基地方式”问题上达成共识。一向主张日本中立的麦克阿瑟,也转而支持“本土基地化”的方针,公开表示“为了防止苏联入侵,今后也要留驻军队”。[9]
美国总统杜鲁门为了加速对日媾和的进程,于1950年4月6日任命杜勒斯为专门负责对日媾和的国务院顾问。杜勒斯上台以后,立即拟定了第一次媾和草案,并为实现片面媾和四处奔走。朝鲜战争爆发以后,美国军部又强烈要求延期对日媾和,理由是自由使用日本基地的现状必须继续维持下去。杜勒斯一方面对军部作说服工作,一方面继续修改条约内容。
在1950年秋至1951年8月的近1年时间内,杜勒斯为了实现美国的对日单独媾和,展开了频繁的穿梭外交,除三次访问日本外,往返于除苏联和中国之外的菲、澳、新、英、法之间,行程达12万余海里。经过一番紧张策划之后,1951年7月12日,美国公布了美英共同起草的《对日和平条约草案》。从此,对日媾和进入一个新阶段。
“早期媾和”流产以后,以美苏为首的世界两大阵营的对立日趋激化,在对日媾和问题上,围绕片面媾和还是全面媾和之争也就更加不可调和。美国从自身利益出发,在片面媾和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从而更激发了中国、苏联、亚洲各国及日本人民为反对片面媾和、争取全面媾和而进行的不屈不挠的斗争。可以说,媾和方式之争,贯穿于对日媾和的始终。
在国际上展开媾和方式之争的同时,日本国内“是全面媾和还是片面媾和”的争论也一浪高过一浪。
日本政府在媾和筹备过程中,虽然没有太大的发言权,但随着美国冷战政策和“遏制”政策向亚洲的扩大,日本政府的态度由形式上不排除包括苏联和中国在内的全面媾和,转向即使中苏两国不参加也要缔结和约的单独媾和(多数媾和)。这引起国内在野党和进步民主势力的强烈反对。日本共产党坚决主张全面媾和,日本社会党也提出“全面媾和、坚持中立、反对提供军事基地”的媾和三原则。
进入1951年,以革新政党、工会和和平民主团体为核心的要求全面媾和运动蓬勃展开。但是,日本人民的斗争未能阻止住片面媾和,1951年9月,终于签署了《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
对美国来说,《旧金山和约》谈判的核心是军事战略上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现单独媾和;二是把占领日本的最大目的非军事化完全抛在一边,选择了重新武装日本的方向。在这一原则下,美国政府于1950年9月和10月,先后拟定出《对日和平条约草案》和《安全保障条约草案》。
1951年9月4日,在美国旧金山召开对日媾和会议。这次会议,包括日本在内,邀请55个国家参加。南斯拉夫、缅甸、印度拒绝参加会议,苏联、捷克斯洛伐克、波兰虽参加了会议,但拒绝在条约上签字,因此,在和约上签字的,除日本外是48个国家。日本政府根据杜勒斯的旨意组成了一个所谓“超党派”6人代表团,除首席代表吉田茂之外还有池田勇人等人。
在签署《旧金山和约》的当天,美国和日本又签署了《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间的安全保障条约》,即《安全保障条约》。《安全保障条约》是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五、六条制定的。该第六条规定:“外国武装部队依照由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盟国与日本业已缔结之双边或多边协定,而在日本领土上驻扎或驻留。”根据这一条款,本应撤走的美军,以保障日本的安全为名,得以继续留在日本。实际上,美国是先起草《安保条约》,后拟定《对日和约》,因为在美国看来,《安保条约》比《对日和约》更为重要。
参加对日媾和会议和签署和约的国家虽然为数不少,但这些国家多半是由于对德作战才同日本宣战的欧洲国家以及站在盟国一边的中南美国家。与日本直接交战的国家只有美、英、英联邦、荷兰以及东南亚一些国家。包括大陆和台湾在内的中国未被邀请,印度和缅甸拒绝出席会议。因此,虽然和约第一条便规定,“日本国与各盟国之间的战争状态,依照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自本条约在日本国与该盟国之间生效之日起,即告终止”,[10]但是,上述未签字或未出席的国家,占对日交战国人口的70%,达12亿人以上。尤其是最大交战国和受害最大的中国,被排斥于会议之外,所谓“和平条约”便无从谈起。这样,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亚洲各民族的“战争责任”这一最根本的问题未能提到和会议事日程上,形成一个没有追究日本“战争责任”的“和平条约”。
1951年10月10日,日本召开临时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先后通过了《旧金山和约》和《日美安保条约》。11月28日,日本政府将《旧金山和约》批准书交付美国政府。12月10日,杜勒斯访日,要求日本政府与“台湾政府”建交,并威胁说,如果日本政府不明确表态,美国参议院就有可能不批准《旧金山和约》。12月24日,吉田致函杜勒斯,表示同意与台湾建立“正常关系”。这就是所谓的“吉田书简”。1952年4月28日,和平、安保两条约生效的当天,日本和台湾签署“日台条约”。1952年2月28日,日美签署《日美行政协定》。该协定未经国会审议、通过,与《安保条约》同时生效。
和约签署以后,日本在法律上取得独立,与签约国结束了战争状态。美国占领军改名为“驻日美军”,“盟总”和“盟总”司令官也分别改称驻日美军司令部和驻日美军司令官。远东委员会和对日理事会被解散,美日之间占领者和被占领者的关系,在法律上改为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美国不能以“盟总指令”“一般命令”“备忘录”等形式直接向日本政府发号施令。但是,美军改头换面继续留驻日本,实际上日本并没有获得真正的独立,而是一种半独立、半占领状态。尤其是冲绳,仍处于美军的占领之下。因此,《旧金山和约》的签订,对日本来说,与其说是恢复主权的“独立”,不如说是日本在政治上、军事上对美从属的开始。
《安保条约》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它不是军事同盟条约,而是日本单方面提供军事基地的条约,根据这一条约,日美双方并不负有相互防卫的义务,而是日本单方面承担向美国提供军事基地的义务,美国并不负有“防卫”日本的责任。《日美行政协定》就保留美军基地和驻扎条件做了具体规定。1952年4月和约生效时,还有大量的驻日美国基地存在着。
《安保条约》的第二个特点,它虽然不是日美军事同盟条约,但已为军事同盟铺平了道路。军事同盟是以军事力量的相互“防卫”和共同军事行动为前提的。《安保条约》规定,美国有“在日本国内及其附近配备陆空海军的权利”,并且该军队可以“镇压一国或两国以上外国煽动或干涉而引起的日本国大规模内乱及骚扰”。同时,日本“为了对付直接及间接的侵略”,也要“主动负起自卫的责任”。[11]
综上所述,和平、安保两条约生效,日台签署“日台条约”,加上《日美行政协定》的签署和生效,这一切意味着美国要达到的目的均已达到,日美关系进入一个新时代。通过旧金山对日媾和形成的这一新体制,一般叫做旧金山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