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宪法体制下的政治改革(1 / 1)

(1)议会制度改革

在战前的日本,由于天皇“总揽统治权”,帝国议会只不过是天皇对国家进行统治的协助立法机关,而且,议会仅有的权能又受到元老、重臣会议及军部的很大制约。

新宪法将国家最高权力由天皇转到国会,国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真正体现了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原则,从而完成了由“人治”国家到“法治”国家的转变。

1947年2月24日公布《参议院选举法》,解散贵族院和枢密院。贵族院的废除,表明封建势力基本上退出日本的政治舞台。取而代之的参议院,与众议院一样,选举时“不得因种族、信仰、性别、社会身份、门第、教育、财产或收入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取消了皇室和贵族的特殊地位和权威,清除了血缘的、身份的封建关系。3月31日公布修改后的《众议院选举法》,解散按旧宪法组成的帝国议会即众议院。

按照新宪法第四章国会的有关规定,开始着手修改、制定新的《国会法》。在美国占领当局的指示下五易其稿,1947年3月19日日本国会通过了一部深受美国《国会法》影响的日本《国会法》。新《国会法》的主要特征在于保证国会对政府的优势地位。这具体表现在:新《国会法》中取消了天皇的敕任,掌握了自主组织权;国会两院的活动可依法自主进行而不受其他限制;建立常任委员会制度,并使其在立法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实行国会议事公开,让国民了解国会的审议情况等。新国会法的这些特点,标志着资产阶级国家统治机构的现代化,形成政党政治和官僚政治相互结合的新政治体制。

(2)内阁制度改革

在新宪法实施之前,占领当局为推行其非军事化和民主化政策,便着手改革日本的行政体制,先后撤销了直接为战争服务的大东亚省、军需省、陆军省、海军省和情报局等战时行政官厅,同时设置了一些处理“终战事宜”的行政机构。但是这些机构调整还只是对战前行政机构的修修补补,大规模的行政机构改革是在新宪法实施之后。

日本战前的首相,由元老和重臣提名,天皇任命,而且内阁的成立和权力常常受到军部的干涉和控制。军部不支持的内阁不是流产就是倒台。日本自1885年成立第一届内阁以来的60年间,30名首相中有15人是军人,政党出身的首相只有几人,这是日本军国主义在政治体制上的反映。

按照新宪法第五章内阁的有关规定,吉田内阁制定了《内阁法》,并于1947年1月16日公布。新宪法体制下,内阁成为名副其实的议院内阁,首相由政党总裁担任,而且内阁权力大大加强。新宪法第五章规定:“行政权属于内阁……首相及其他国务大臣必须是文职人员。”一切行政事宜均由内阁处理。

撤销内务省和加强管理经济的行政机构,是内阁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内务省作为“保护国内事务安宁的管理机构”设立于1873年。1885年内阁制度建立以后成为内阁中的一个省,直至1947年内务省解体的74年间,内务省一直是天皇专制主义的核心行政机构。它总揽全国地方行政、议员选举、警察、监狱、宗教、社会、出版、通讯、国有财产等各种国内行政事务,是天皇专制政体的一大支柱和法西斯统治的得力工具。日本战败后历经两年多时间,在占领当局的迫使下,内务省职能由大到小,直至最后撤销。内务省解体以后,其职能分别由自治省、警察厅、建设省、厚生省、劳动省、外务省、法务省、通产省、农林省、邮政省、运输省、文部省等12个省厅掌握。内务省解体及其权力分散化,标志着日本行政机构和政治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日本资本主义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内务省解体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内阁的经济管理职能大大加强,先后设立了经济企划厅、大藏省(财政部)、通商产业省和农林水产省等经济省厅,这些经济省厅在恢复和发展经济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地方自治制度的改革

明治维新以后,日本便建立起近代地方自治制度,在地方实行市制、町村制和府县制。但那时的府县和市一级,受内务省统制,町村一级受府县知事的监督,中央集权色彩很浓,地方自治实际上有名无实。特别是在对外侵略战争期间,地方自治更变为高度中央集权体制。

随着战败和投降,整个日本国家体制都在发生变化,地方制度的改革也势在必行。但习惯于中央集权的日本政府对地方自治制度不感兴趣,所以在宪法草案中没有地方自治的内容。为此,占领当局再三敦促日本政府“实行政府分权化和鼓励地方责任制”,于是,日本政府在1946年3月6日公布的《宪法修正草案纲要》中不得不加进地方自治的内容,并且,这一内容作为单独一章被列入《日本国宪法》之中。新宪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组织及运营事项,根据地方自治的宗旨由法律规定之。”所谓“地方公共团体”就是指都道府县、市町村以及大城市中的特别市、特别区等。

1947年4月17日,《地方自治法》作为新宪法的附属法律之一予以公布,并与新宪法同时于1947年5月3日实施。

新的《地方自治法》取消了内务省对地方自治体的一切权力,也取消了府县知事对市町村一级的监督权。大大加强了地方自治体的自治性,使地方自治制度在较大程度上排除了中央集权官僚的束缚,强化了地方自治的权力。根据新宪法和《地方自治法》规定,各级地方公共团体都必须设置议会,议员同地方公共团体首长一样,均由当地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且直接对选民负责。

当然,与西方的现代自治制度相比较,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尚有一定的局限性。中央对地方仍有较强的控制力,自主性尚嫌薄弱。从《地方自治法》公布到1950年的3年间,曾3次修改《自治法》,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法规,使地方自治制度逐渐完善。

地方自治是战后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步骤,它扩大了地方自治体和地方居民的民主权利,调动了地方上的积极性,对促进各地社会经济和文化上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除上述改革之外,新宪法体制下的政治改革还有:选举制度的改革(包括地方选举制度的改革);改革司法制度,制定了《法院法》和《检查厅法》并与新宪法同日实施。新宪法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其下属法院。最高法院成为与国会、内阁并列的独立机构,排除了国会和内阁对司法的干涉,实现了三权分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法》,把战前的官吏制度改称为公务员制度,完善了考试取士的近代文官制度,公布了与公务员制度有关的法律,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现代化国家和地方公务员管理体制。这一体制保证了国家机关行政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政局动**的情况下,保障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为战后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注释

[1]历史科学协议会、中村尚美、君岛和彦、平田哲男编:《史料·日本近现代史Ⅲ·战后日本的进程》,三省堂1985年版,第35页。

[2]末川博编:《战后二十年史资料》第三册——《法律》,日本评论社1966年版,第66页。

[3]历史科学协议会、中村尚美、君岛和彦、平田哲男编:《史料·日本近现代史Ⅲ·战后日本的进程》,三省堂1985年版,第41页。

[4]同上书,第39、37、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