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国体和政体,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如果说《明治宪法》推行的是天皇极权制的政治体制,表现了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统治意志,那么,美国占领下的战后日本重新制定的《日本国宪法》则是在否定封建残余势力的前提下,全面实行西方现代民主制的政治体制,主要体现了日本现代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
战后日本宪法的修改,是在美国占领当局的直接干预下实现的。早在日本战败投降以前,美国国务院就开始着手讨论日本宪法的修改问题,并基本形成了一个改宪方案雏形。日本投降后,麦克阿瑟即强调指出,修改宪法时必须加进自由主义的要素。此后,币原内阁成立了以国务大臣松本烝治为首的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并非情愿地开始了宪法修改工作。
极力维护国体的币原内阁对修改宪法持消极态度,在占领当局的督促下,松本调查委员会匆匆起草了一个宪法草案。这一草案只是对旧宪法作了某些词句上的改动,依然保留天皇及其特权。例如,把“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改为“最高不可侵犯”,把“天皇统帅陆海军”改为“天皇统帅军队”。[1]这表明,币原内阁力图原封不动地维护天皇专制主义的政治体制。
占领当局对松本方案作出了不满意的反应,认为:“修改草案只不过是对《明治宪法》在字句上作了最稳妥的修正,日本国家的基本性质毫无变化地保留下来了。……其意图在于把《明治宪法》的字句加以自由主义化,以便取得占领当局的承认。”[2]美国政府的基本态度是,天皇制的去留要取决于日本国民的自由意志,如若保留天皇制,也不许天皇有任何实权。根据这一精神,“盟总”民政局起草了《日本国宪法草案》,草案规定:“皇帝是国家的象征,又是国民统一的象征,……不拥有政治上的权限。”草案还规定,日本“绝不允许设置陆、海、空军及其他战斗力”,“废弃作为国家主权的战争”。[3]
在美国占领当局和日本政府制定新宪法草案的同时,日本各政党也就改宪问题提出各自的主张。日本共产党主张废除天皇制,建立人民共和国。社会党同意保存天皇制,主张“主权属于国家(包括天皇在内的国民共同体)”。日本进步党和日本自由党则主张维护天皇制,“天皇按照臣民之辅翼,遵从宪法规定,行使统治权”。[4]围绕天皇存废问题,基本上形成这三派鼎立的局面。其他政治团体也提出了各自的方案。
从修改宪法的全过程看,美国政府和占领当局固然发挥了直接的和决定性的作用,但日本工会等各政治团体、日本国民的动向和舆论以及远东委员会在审议新宪法草案的过程中也分别提出了自己的纲领草案和修改意见,发挥了制约作用,施加了一定的间接影响。
宪法修正草案经过众议院和贵族院的反复审议、修改,枢密院通过以及远东委员会同意,最后于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正式施行。这就是《日本国宪法》,一般又称作“和平宪法”或“1946年宪法”。
从新宪法的形成过程看,形式上采取修改宪法的方式,完全按照修改旧宪法的程序办理,但实质上是重新制定一部新宪法,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其之所以采取“修改宪法”的形式,是因为当时日本虽然处于美国占领之下,但旧秩序仍在起作用。另外,让日本政府“自主修改”,社会各阶层参与改宪,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消除其消极抵制因素。
新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改革了天皇制和议会制度;改革了内阁制度和司法制度;将中央集权制改为地方自治制度;以保障国民的基本人权为原则,详细规定了国民的权利与义务,明确规定了放弃战争的条款等。
新宪法从国民主权主义、和平主义、尊重基本人权这三大原理出发,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思想理论体系,是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从而在日本首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政治体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宪法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象征天皇制”,一是放弃战争和非军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