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幕藩领主制的土地所有组织,仅仅代表了封建支配阶级,即土地所有者的内部关系。我们需要另从土地所有者和直接生产者的关系层面来探讨一下江户时代幕藩制社会的特征。
从土地所有者的幕藩领主和直接生产者的农民之间的关系来看,幕藩领主直接对小农进行支配和剥削是江户时代幕藩制封建社会的特征。但是,江户时代的小农经济兼具欧洲模式和亚洲模式小农经济的特征。
西欧各国发达的小农经济形成于12世纪以后。从12世纪开始西欧领主们逐渐放弃公田经营,将土地借贷给农奴,征收实物地租。由一夫一妻制家庭经营的小规模农业,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方式。另外通过收回农民的武装权,农民的身份开始固化。比如,1152年德意志颁布的帝国和平法令,禁止农民携带枪支和弓箭。农民失去自卫力和武装力,也是导致农民必须依附于领主的重要原因。由此,庄园农奴和自由农民之间的身份差别逐渐消失,同样沦为中世的农奴身份。[8]
另外地租形态的变化也带来了其他重大意义上的变化。第一,随着农奴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变缓,两者的契约关系从人的关系转变为物的关系,领主不完全占有直接生产者这一根本性封建关系也悄然消失。第二,农村共同体力量削弱。第三,农奴可以自由支配所有劳动时间,被剥削的量和范围也相对固定。这些变化对提高农业生产作用很大,进一步促进了农民阶层的分化。也正是通过这些变化,出现了货币地租形式(比如十四世纪的英国)以及封建制瓦解的前兆。
即使在中国,小农经济也一直是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但是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农民有两种类型。一个是自耕农,另一个是佃农。清朝自耕农人口所占比例达30%—40%。[9] 自耕农的土地属于私有地,可以自由分割、转让、买卖。而且自耕农是国家编户制下的农民(登录在籍的农民),需要向国家缴纳赋税,承担徭役。另一方面,佃农耕作地主的土地,必须缴纳实物地租(佃租)。但是佃农也和自耕农一样,都是国家可以直接支配的国家编户制农民。根据法律规定,自耕农、佃农、地主的身份都是“良人”,具有平等关系。
17世纪的日本以一夫一妻制家庭劳动为生产单位,独立经营一町左右土地的小家族经营农民大量出现。土地耕作面积不等,但并非是他们的私有地。他们对土地的权利仅仅是拥有世袭的耕作权,不能自由分割、转让、买卖,其本质只不过是为领主耕作的零散土地。他们自身也是土地的所属物,想更换领主时必须转让土地权。他们和领主之间存在着农奴特征的人身依附关系,并向领主缴纳实物年贡,提供赋役。
从土地权不是私有权,将实物作为地租的主要形式,和领主之间依然存在人身依附关系这几点来看,日本的小农经济确实和西欧模式的小农经济具有相似性。但是从前述内容可以得知,断言日本的小农经济是欧洲模式似乎有些草率。
从结果来看,江户时代的小农经济以货币地租作为地租的主要形式,形成了资本主义的大农经济,但并未直接导致封建制的瓦解。带来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江户时代小农经济形成的前提、领主的经济剥削、经济外部强制形式和强度等与西欧是有差异的。上述因素也体现出了江户时代小农经济的亚洲特征。
日本的小农经济得以广泛存在,并非和西欧一样缘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矛盾的自然走向,而是织田信长、丰臣秀吉以及江户时代的幕藩领主利用作为“公仪”的国家权力或者是领国权力,培养和保护小农经济系列政策的早产儿。这样理解或许更为贴切。
日本从14世纪开始出现了小农的自立化,但是多数小农受到“地侍”小领主或者“名主”家长制大家族的制约。进入16世纪末期,状况开始发生变化。丰臣秀吉多次实行全国规模的“检地”以及“一地一作人”的制度,承认小农作为土地直接生产者的所有权,并将其登录到“检地帐”中,直接向领国“公仪”的大名领主缴纳年贡。
这些措施以及兵农分离政策,加速了小农自立化的进程,促进了一夫一妻制小家族从“名主”大家庭和地方小领主(“地侍”)的束缚中脱离出来。进入江户时代后,幕藩领主继续实施丰臣秀吉时期的政策,幕藩领主作为直接“公仪”,完成了对小农进行剥削和支配的体制。这些独立小农基本上都是登录在“检地帐”中的“本百姓”。在他们的独立经济力尚未成熟的情况下,丰臣秀吉和江户时代的幕藩领主通过上述政策使其登上历史舞台。
另外,从经济外部的强制形式和强度来看,实物地租阶段下的西欧经济外部强制,不是通过领主进行直接强制,而是通过法律加以规定。亚洲各国中依然存在所有臣民从属于国家君主的形式,由国家权力实行经济外部强制,国家权力参与经济。而且,这种经济外部强制绝大多数都是以村落共同体为媒介而实现的。
绝对王权时代以前的西欧封建国家,几乎不具备重要的政治、经济职能。与此相对,亚洲式的国家权力则通过担当部分生产管理职能应运而生。亚洲的国家权力作为最高地主君临天下,大肆参与经济是其主要特征。
在江户时代日本幕藩领主作为“公仪”,和亚洲君主一样行使国家权力,制约小农的土地和人身自由,直接干预小农生产和生活。幕藩领主经常颁布法令,禁止农民外出逃亡和务工。一经发现,小农就会受到严惩。1643年,幕府颁布了禁止买卖土地的法令(永久买卖耕地处罚)。1673年,禁止二十石以下的名主、十石以下的百姓进行继承分割。幕藩领主事无巨细,从农民的生产到衣食住行都要进行干涉和制约,这在世界史上也是极其罕见的。比如,1649年,幕府颁布农民守则三十二条(庆安御触书),规定“早起,除草,昼耕田,夜结绳、编草”,“百姓应守衣服之仪,除麻棉之外禁用腰带与里衣”,“以杂粮为主,以麦、粟、稗、茶、萝卜等制作杂粮,应尽量少食稻米”,“遭遇饥馑之时,大豆之叶、赤豆叶、豇豆叶、芋头落叶等随意扔掉实为可惜”,“禁止只买酒茶”,“禁止购烟”,“宅院之前庭要打扫干净,宜坐北朝南”。[10] 有一部分藩不仅规定作物品种、耕作日程,甚至连下地时间都作了相关规定。
江户时代日本“村惣中”或者“村中”这些传统的农村共同体得以存续。日本小农的经济力较弱,水田耕作必须依赖公共水利设施和山林肥料资源。因此,当时的农村共同体某种程度上保留了亚洲农村公社的生产功能和公有地的残余。比如绝大部分山林都是“入会地”。“入会地”的使用(草木收割时间、用具、方法等)也由村落决定。另外,农业用水的管理(水路的疏通、排水的时间、用水的数量)由全体村民负担。在上述和村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功能之外,一部分农村共同体还具备独立的自治体功能,具有自卫、自检断(刑事事件的检查、断罪)职能。[11]
幕藩领主为了对农民实行一元统治,试图解体“村惣中”,但由于农民和共同体的抵抗,最终没有达成。[12]因此,幕藩领主不得不利用农村共同体,将其作为支配农民的媒介。在年贡的缴纳上实施以村为缴纳单位的“村请制”,年贡和赋役实行定量化,而这个量由领主和农民商量之后决定,村共同体按照农民用地石高进行分配。[13]村里如有年贡滞纳人员的话,领主会追究到村役人(庄屋[名主]、组头[长百姓、年寄]、百姓代)。幕藩领主在任命庄屋以下的村役人时,首先进行“村内相谈”,接下来由领主进行任命。[14] 村落共同体是农民为维持生产生活所必须服从的团体,同时也是国家支配的末端组织,还是抵抗农民权力的据点。
从江户时代的土地所有者和直接生产者的关系来看,日本的小农拥有和西欧农奴一样不自由的身份和阶级地位,同时直接隶属于“模拟的”亚洲君主——幕藩领主,被束缚在亚洲共同体中。因此他们和西欧的庄园农奴或者说之后的契约制农奴,和亚洲农村公社的农民或者说更加自由的中国国家编户制的农民都有所不同。江户时代的小农被称作“国家农奴”,适应其半欧洲、半亚洲的特质。
和西欧各国相比,江户时代的小农经济力更弱,而外部经济强制却更强。另外因为长期受村落共同体制约,江户时代的日本没有产生和西欧各国一样的小农经济,而是和英国的小农一样较早地从封建领主束缚当中脱离出来,进而出现内部分化,产生了农业资本家和自由雇佣劳动者,但是没有形成农业资本主义。
但是日本的幕藩领主对小农的剥削程度不及中国的封建地主和专制国家。因此,日本学者所说的日本小农经济中形成“农民剩余”的可能性要比中国大。而且中国的地主制经济并未和西欧的领主制经济一样,将农奴作为经济的必要条件。因此,地主阶级以及国家权力的过渡掠夺,经常超过剩余劳动的限制,剥夺农民的必要劳动部分,破坏农民的单纯再生产,甚至剥夺农民赖以生存的手段。
而日本幕藩领主的存在以“国家农奴”小农经济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幕藩领主的收入必须依赖“本百姓”缴纳的年贡。所剥削的年贡超过一定界限的话,不堪忍受困苦的农民(以及所有村民)逃散到其他藩或者都市的情况就多有发生。由于幕府法令禁止自由收容其他藩的农民,所以领主的收入呈现出减少的趋势。
农民的“逃散”“诉讼”“强诉”以及“一揆”等斗争的基本要求是减少年贡。各藩领地有限,没有形成像中国一样强大的中央集权权力,因此农民斗争不仅会带来强烈的冲击,还往往成为幕府领地转封、改易、没收的理由。为避免这种事态的发生,幕藩领主对农民的剥削必须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所谓的一定限度指的是剥夺小农的全部剩余劳动,尽可能不剥削其必要劳动部分,保证可以维持他们的单纯再生产。这一事实从年贡率的变化中也可以看出来。
根据现存六藩一幕领的统计资料来看,17世纪的年贡率并没有一直保持上升。虽然时有上下浮动,但是从总体来看呈现出下降趋势。[15]这一趋势一直持续到18世纪和19世纪。从幕领的年贡率来看,最高的1751—1755年间的平均值为38%,最低的1731—1735年间的平均值为30%,并以此为界限上下浮动。[16]
另一方面,农民依靠村落共同体进行水利工程和新田开发以增加财产,同时以村落共同体为据点与幕藩领主进行合法及非合法斗争,努力使村落或者农民手边保留一部分财富。这种通过农民自身的财富积累方式,使农民从村落共同体中脱离出来,拥有了得以独立的经济能力。从元禄到享保年间共有山林被分配到各农家,在农民中出现了“家产”的概念,都是农民从村落共同体中脱离出来试图独立的表现。[17]
另外幕藩领主作为“公仪”,其土地所有是通过村落共同体从农民手中征收地租和国税合二为一的实物年贡得以实现的,不像中国地主一样拥有明确的土地私有权。
伴随着江户时期日本农民斗争的高昂,农民独立倾向的强化以及商品经济的发达,幕藩领主对土地的控制不得不日渐趋缓。其结果是幕藩领主不再全部剥夺包括农民商品化农作物在内的所有剩余劳动。同时农民世袭的耕作权(所有权)也变成日本学者所说的“事实上的农民所有权”。[18] 对于“农民剩余”的形成和日本农业近代因素的发展来说,这些都是有利的条件。但是尽管出现这种情况,由于种种原因制约,日本的小农经济最终未能突破规模化经营的窠臼,未能诞生资本主义的大农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