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片面媾和与日美安保条约(1 / 1)

从对外关系而言,日本在战后初期所面临的最大课题,则是如何实现媾和,重返国际社会,并结束被占领状态。本来,日本对外媾和的中心问题,应是如何履行盟国的共同宣言和协议,包括战争赔偿以及放弃武装等等,但是在冷战的国际环境下,日本在对外媾和问题上却产生了严重的畸变,成为日本安全保障方式与日美各自利益的谈判。

战争刚刚结束,日本政府就在秘密准备媾和工作。1945年11月21日日本外务省成立了和约问题研究干事会和由省内科长组成的12人研究会,具体负责人是条约局长杉原荒太。1946年5月22日12人研究会提出了有关文件,设定在1947年夏季缔结有关媾和条约,并确定了四项媾和目标:1)恢复国家主权,尊重独立;2)确保国家生存和安全;3)重返国际社会;4)确立国际正义。在关于国家安全的构想上,该研究会提出,日本应参加在远东委员组织下成立的地区性集体安全保障体制,日本应该保持武装警察乃至治安队。[46]这是早期具有代表性的关于国家安全的构想。

1947年3月1日麦克阿瑟在外国记者俱乐部的午餐会上提出了应该开始对日媾和问题。同年5月24日日本成立片山哲内阁,并开始加紧研究对策。同年7月26日片山内阁的芦田均外相在《致艾奇逊大使的媾和条约希望书》中提出:“希望媾和会议不强制媾和,在日本的参加下召开,其内容应是日本能主动接受的”;“希望媾和条约以《大西洋宪章》和《波茨坦公告》所宣示的国际准则为基础”;“希望日本自己履行媾和条约”;“从安全保障的角度考虑,非武装的日本有必要加入联合国”;“媾和之后,希望允许按照人口比例增强警察力量”;“希望废除占领下的在日外国人的特权地位”;“关于《波茨坦公告》所说的吾人所决定的其他岛屿的归属问题,希望充分考虑日本本土与这些岛屿之间的历史、人种、经济、文化及其他方面的关系”;“在决定赔偿时,希望允许日本经济独立和维护相当的生活水平”;“为了帮助日本恢复……希望对日本的贸易、海运、渔业等经济活动不加限制”。[47]

同年9月13日芦田外相向即将临时归国的美国第八军军长艾克尔伯格提交了个人名义的备忘录。该备忘录就日本国家安全问题提出了两种设想:1)在美苏关系改善,世界和平安定的情况下,日本希望依靠联合国保障日本的安全;2)在美苏关系恶化的情况下,日本国内治安需以增强警力相对应,保持国家独立,可采用美军为监督和约的履行而驻扎日本,抑或采用在日美之间缔结专门协定,将维护日本国家安全的责任交予美国的方法,美国依据条约在日本周边保持军队,有事之时提供美军使用的基地。[48]芦田备忘录是在美苏之间业已出现冷战的情况下提出的,是日本关于战后国家安全构想的一次重大变化,也即芦田第一次将日本安全的支点,从中立的集体安保或联合国安保移向了美国。一般认为,这是战后日美安保体制的原型。

1948年1月6日美国陆军部长罗亚尔在旧金山的演说中言称:为了不使日本成为“内外极权主义”和“非民主意识形态”的牺牲品,我们有必要对日提供经济援助,有必要根据国际形势的发展,修改妨碍日本复兴的非军事化政策、赔偿政策、排除经济垄断和经济清洗等政策。[49]他主张:“我们要力求使日本独立,使之确立稳定的强而有力的自由民主主义,并由此而使之在远东可能发生的下一次极权主义的战争中发挥作用。[50]罗亚尔的演说意味着此时的美国已经放弃了经济上削弱日本和非军事化政策,转而形成了在经济、军事上扶植并企图利用日本的政策。

1948年10月第二次吉田内阁成立,此时国际安全环境开始进一步恶化,美苏冷战不断加剧。日本外务省就媾和问题进行了新的准备,在国家安全的构想上,也出现了与芦田构想相同的变化,也即:“关于安全保障,国内治安依靠自己维持,对外安全保障,在条约中规定保持独立,实现从前的构想,请求以美军为主体的盟军驻扎在日本的周边,不得已之时,承认美军在国内驻扎,但应附加限定驻扎地点的规定。[51]这种变化表明,寻求美国的安全保护,已经成为日本官方的主导思想,日本政府期望以出让基地换取美国的军事保护。这种构想实际上已经开始脱离全面媾和与非武装中立的立场。

1950年4月吉田首相经过一番周折,终于绕过占领军司令部派出了政治心腹池田藏相秘密访美,以打探华盛顿对媾和的意见。池田在访美期间先后会见了陆军部副部长伏里斯和担任过驻日美军第八军军长的艾克尔伯格中将。伏里斯、艾克尔伯格两人都从美苏冷战紧张对立的形势出发,对構和后美军撤离,日本可能出现军事真空而担心。艾克尔伯格言称:“本人认为,麦克阿瑟提出的尽早缔结对日和约的主张是非常错误的。因为今年发生了苏联封锁柏林事件,欧洲的防务已经使美国疲于奔命,军事上根本无暇顾及日本。”他还说:“陆军方面认为,如何保障日本的安全,比形式上的媾和更加重要。……认为日本只要保持中立就可以的论点,是非常不现实的。这样的论点简直一文不值”。[52]

池田在经过数日观察和考虑后,最后决定将吉田关于媾和的绝密口信,首先告诉道奇(此时的道奇既是国务院驻日公使,又是陆军部顾问)。池田所以这样做,是考虑不至于得罪国务院和国防部的任何一方。5月3日池田与宫泽喜一(时任池田秘书)和道奇进行了长达两小时的小范围的交谈。在谈到安全问题时,池田以“本人受吉田总理大臣委托”的名义,向道奇转达了吉田茂的意图:“日本政府希望尽快缔结和约。鉴于美国方面不便在此项和约缔结之后,提出美军仍有必要驻扎日本,以保障日本及亚洲地区安全这一希望,日本政府愿意研究由日本方面提出建议的方法。”随后,池田又说:“关于这一点,已经参考了许多宪法学家的研究,宪法学家的意见可归结为:从宪法的角度说,如果在和约中加入允许美军驻扎的条款,将会引起许多问题。但是,采取由日本方面的另行请求驻扎的方式,则不违反宪法”。[53]

上述情况表明,战后美国对日政策的转变,与日本政府从初期的被动转向主动投靠美国,大体是同步进行的。在酝酿媾和之初,日本政府对国家安全的构想,经历了“依靠联合国”“参加地区性集体安保体制”,以及“芦田构想”和池田访美时提出的依靠美军驻扎等阶段性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日本政府意识到了美苏冷战的分裂以及对日本的影响,并逐渐放弃了非武装中立的构想,开始倾向与美结盟。池田的秘密访美,意味着日本政府已经彻底放弃了依靠联合国的中立构想,决意选择由美军驻扎日本来实现国家的安全保障,并开始按照这种方向推进。

当然,日本的对外媾和以及国家安全的构想能否实现,还要取决于美国占领当局的意志和各种复杂的国际因素。[54]因此,这里有必要考察一下美国政府所持的态度。美国的对日媾和方案,大体上是从1949年到1950年期间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美国的对日构想在国防部、国务院、占领军司令部之间,也曾出现过激烈的争论和前后的变化。

1949年3月11日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制定了题为《日本有限度的再武装》、编号为NSC—44的政策文件。其中集中地表达了美国国防部在对日媾和上的意见。该文件提出的核心目标是,有限度地重新武装日本。并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1)现阶段就应规划重新武装日本的最终目标,以便在紧急情况下维持国内的治安,支持本地区的安全防卫;(2)考虑为有限度的日本武装力量提供适当的武器装备;(3)增强并装备日本的警察和海岸巡逻队,为实现有限度的再军备,应制定一个包括修改宪法在内的计划。[55]

上述表明,美国国防部从冷战的军事战略出发,认为如果要想在远东地区与苏联进行对抗,就必须重新武装处于对苏战略前沿的日本。而且,此时的美国实际上已经把日本纳入了西太平洋沿岸岛屿链型防御线,特别是随着中国革命的迅速发展,美国已经感到将失去在中国大陆的立足之地,因而开始越发重视日本的战略地位。

同年6月14日美国三军联合参谋总部提出了题为《日本在美国安全保障条件中的战略评价》的文件。该文件从对苏全球性战争的角度出发,认为日本列岛的地缘战略价值、日本的人口资源、潜在的工业生产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价值。如果日本倒向苏联,美国在远东军事战略上的损失将是决定意义的。[56]因此,主张推迟对日媾和,继续将日本置于美国的军事占领之下,使日本成为美军突前军事基地。此外,该文件还主张应该着手日本的重新武装。

当时,美国国务院与国防部的观点有所不同,而是更多地从政治上考虑对日政策,认为对日政策的最大目标,是把日本留在西方阵营中。同年6月15日美国国务院在题为《国务院针对NSC—49的评论》的文件中认为,比军事上利用日本更为重要的,是让日本主动地倾向于西方,必须尽量减少反美情绪。为此,该文件主张:应尽早实现对日媾和,以使日本主动成为西方一员,媾和后美军从日本本土撤出,日本实行重新武装。[57]

也就是说,美国国务院与国防部在对日政策上是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前者主张早日媾和,重视政治上利用日本,并对日本实行重新武装,而后者主张推迟媾和,努力使日本成为美军军事基地。但是,双方在对日媾和的目标上却是一致的,那就是要充分利用日本,将日本拉入反对苏联的西方阵营,使之成为重新武装的西方的一员。这与美国对日占领初期的削弱日本,对日推行非军事化、民主化的政策相比,已出现了明显的差别。

1949年10月中国革命取得了彻底胜利,美国期望在亚洲依靠蒋介石的设想彻底破灭。此时的美国感到再也不能失去日本了,必须将日本留在西方阵营,因此对日政策出现了实质性的转变。同年12月23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编制了美国亚洲政策文件(编号为NSC—48—1)。该文件认为,中国革命后的亚洲,可能连续出现一系列的共产主义革命,而日本是遏制亚洲革命的最后王牌,是东亚的“超级多米诺”。该文件写道:“中国共产主义政权的扩大,对我们来说是政治上的严重失败”,“如果共产主义进而席卷东南亚,我们就必然遭受政治上的大溃退,其影响将扩及到世界其他地区,尤其是中近东以及那时暴露于危险边缘的澳大利亚将受到影响”。[58]为此,该文件提出了新的政策建议:

一、日本是在远东引起战争的复杂因素中的主要因素,日本如果参加苏联集团,苏联在亚洲的基地将成为足以使世界的势力均衡转化为对美不利的力量的源泉。

二、日本勤劳的人口与潜在的工业力量在亚洲潜在能力中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三、日本在军事上与琉球以及菲律宾一起,作为“亚洲沿岸岛屿链条”,其地位处于构成美国“战略防卫线”的第一线。为了阻止苏联的侵略,美国必须在亚洲维持最低限度的地位,因此也必须维持亚洲沿岸岛屿链条的现状。这个战略防卫线是美国无须投入多大规模兵力而与共产主义者对抗的第一线。

四、为了把日本固定在防卫的第一线上,必须利用日本潜在的工业力量,引导日本走上经济自立的道路。为了自立,对于日本来说,中国大陆的传统市场是必要的。“日本经济若不与中国进行相当数量的贸易,就不能恢复自立的基础”。

……

六、在政治上,“保持这种改革计划精神的中道政权”,“作为合众国的同盟者来说,终将证明较之极右主义政府更为可靠”。这种中道政权“毫无疑问会希望与共产主义集团维持正常的政治经济关系”,虽然将抗拒“与美苏任何一方利害完全同一化”,但是正是这种中道政权的持续存在,将提供可能使日美之间维持友好关系,并使日本对内外共产主义压力保持抵抗能力。

七、正因为如此,美国在日本的非军事目标,是在媾和前后帮助民主势力的发展和经济上的稳定。因此美国必须一方面把对日本统治过程中的干涉压缩到最小限度。另一方面则应提出劝告和援助,以保护对日占领的基本成果并使之永远存在,因而必须促使日本成为各国国民共同社会中的和平而独立的成员。[59]

从上述建议内容可以看出,美国NSC—48—1国家安全政策文件,不仅证实了美国对日政策的转变,而且要把日本作为太平洋沿岸岛屿链条防卫线中的重要环节,使之成为美国全球战略的亚洲基地。

1950年1月18日美国助理国务卿(远东问题顾问)巴特福斯,在综合了国务院与国防部的观点后,提出了两个选择性方案:一、实现日本在政治经济上的独立,与在军事上实施继续占领;二、实现日本在形式上的完全独立,与缔结基地使用协定。

经过讨论,美国国务院和国防部更加倾向实施第一方案。但是,该方案中存在着军事占领何时结束的潜在问题。于是,美国又提出了让日本加入一个类似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太平洋地区安全保障组织的构想即《美国国务院对日媾和及安全保障措施的基本立场》的文件。这一文件主张,该组织的参加国为美国、加拿大、菲律宾、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六国,任何针对该组织成员国的军事进攻,都被认为是针对所有成员国的进攻,因而要招致该组织的集体反攻。这种设想实际是建成一个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类似的地区性集体安全机构,一方面可以将日本拉入西方阵营,强化日本反共的立场,同时也可以通过该组织,限制日本军国主义的新复活。这可以说也是美国在1950年初的新设想。

美国政府内部之所以存在不同的对日政策,除了各自角度的差异之外,更主要的一点是在能否真正获得日本的合作,使之主动加入西方阵营上存在分歧。然而使美国政府内部的这种分歧得到消解的却是日本,也即前述吉田派遣池田在向美方传达了日本为了尽早缔结和约,愿意以日本主动的方式请求美军驻扎日本的意向后,美国围绕着“基地使用”、使日本成为“西方一员”等问题的争论也就全部化解了。

1950年3月10日时任美国国务院顾问的杜勒斯在芝加哥的一次公开演讲中言称:“我们所面临的最大危险,是苏维埃与共产主义对我们的包围计划。这将成为自由社会制度彻底颠覆的序幕……”。3月14日杜勒斯在纽约发表演讲时又称:冷战比二战期间的法西斯轴心国还要危险。他说:“人们几乎没有意识到冷战对我们美国自由社会的威胁,已经超过黑暗的1942年的轴心国”。同年4月6日杜鲁门政府任命杜勒斯为国务院顾问,由他负责对日媾和问题。杜勒斯出任后立即向国务卿艾奇逊再次确认了他的政治立场:“合众国现在应该开始冷战。苏维埃领导人正在现实中一步步实际推行对合众国的包围、绞杀的长期计划,并且已取得了多项成功”。[60]

实际上,杜勒斯的言论只是此时美国冷战政治风云的一端,他担任对日媾和的操盘手表明,冷战已经成为对日媾和的战略焦点。最能说明这一国际政治的内幕的,就是1950年初美国制定的NSC—68国家安全政策文件。这份文件长期以来被视为绝密,具体内容鲜有研究,直至近年这份文件才被解密。

美国NSC—68文件是在冷战态势明显增强的情况下出台的。1949年苏联爆炸了第一枚原子弹,以出乎美国预料的速度打破了美国的核垄断。随后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美国一贯支持的蒋家王朝彻底崩溃。这两个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全球战略态势,对美国的战略优势形成了强烈的冲击。NSC—68文件认为:“苏联……受到反对我们的一种狂热信念的驱使,力求把它的绝对权威强加给外部世界。因此,在苏联方面冲突事件已经是传染性的,无论是暴力的或是非暴力的冲突总是随时发生。随着可怕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发展,如果冲突进入全面战争阶段,那么人人都将濒临全面毁灭的危险”,“消灭来自自由的挑战是奴役成性的国家不可改变的目标,从而使美苏两个大国处于针锋相对的境地。正是这一事实,使得目前的两极对抗具有爆发危机的性质”,“克里姆林宫毫不避讳地使用暴力、颠覆和欺诈,而拒绝考虑该手段是否道德。……对于它诉诸战争手段的唯一明显的限制因素,只是这种手段是否实际可行”。“随着苏联核力量的增强,它打击我们核基地和军事设施的能力也随之增强……。据估计,在未来的四年里苏联将具有破坏美国中心城市的能力。假如苏联发动一场突然袭击,……这种袭击将严重破坏美国……。”[61]因此,美国不得不重新调整对苏战略。

基于上述的分析,美国NSC—68文件的核心是谋求建立长期遏制苏联的“实力地位”(situation of strength),强化西方阵营的联盟。而美国的对日構和也正是在这种环境背景下展开的。

1950年9月7日美国提出了经总统杜鲁门批准的NSC—60—1文件,这成了美国对日媾和的正式政策。NSC—60—1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一、美国可以开始对日媾和的预备性谈判。二、在谈判过程中必须考虑满足以下安全保障上的各种要求:(1)朝鲜战争有利解决前(条约)不生效,(2)必须排除日本的天然、工业、人力资源倒向苏联,(3)在美国指挥下,以美国可以接受的方式在日本驻扎军队,(4)不经美国的许可,日本列岛不允许美国不希望的外国军队驻扎,(5)不经美国同意,美军不撤出日本;相反地,在满足可替代的措施时,美军拥有在任何时候撤军的权力,(6)对日本的自卫权以及保持自卫的能力不加任何限制,(7)美国在必要的时期应能够保持必要规模的军队。有关日本承担的驻扎费用以及安全保障的详细实施规定,要另外签定其他协定,(8)不妨碍对马利阿纳、卡罗林、马绍尔诸岛的行政托管权,(9)确保美国对琉球群岛的独立统治,(10)美国拥有对日本出现大规模内乱的镇压权力。三、国防部、国务院同意为日本拥有早期自卫力承担负担(以下从略)。[62]

上述种种表明,随着冷战对抗的不断激化,以及亚洲革命的迅速发展,特别是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迫切要将日本拉入西方阵营,防止日本倒向苏联集团,最大限度地利用日本的人力资源、工业潜力和地缘战略优势,并在军事上利用日本,在日本建立美军军事基地,甚至促使和鼓励日本重新武装,力图把日本建成反对苏联的战略前沿和太平洋沿岸岛屿防卫链条中的重要一环。这是美国对日政策发生彻底转变的重要标志。

除此之外,美国对日政策中的另一个重要之点,是竭力保持美国在日本的战略地位,与日本在权益与义务之间讨价还价。美国正式的对日媾和政策(NSC—48—1)就是这种政策的典型。此后,日美之间展开的关于媾和的具体谈判,更说明了这一点。

1950年末,杜鲁门总统否决了国防部反对早期媾和的提议,任命杜勒斯为对日媾和特使,并确定了媾和的主要原则与目标:—、无须等待朝鲜军事形势的有利解决,就应开始对日媾和。二、以下各点为美国的政策:美国应对以日本为其中组成部分的岛屿防卫链条承担相当的军事力量;希望日本逐渐增强本国的自卫能力;希望能够在太平洋岛屿国家之间缔结相互援助条约。三、美国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将日本与西方阵营最紧密地连接在一起,让日本为阻止共产主义的进一步扩张倾注全力。[63]1951年1月25日杜勒斯带着上述使命第二次来到日本,就对日媾和问题进行具体谈判。1月29日杜勒斯与吉田茂在三井会馆举行了首次会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美日媾和谈判最大的争议点却不是领土或者赔偿条款,而是日本的再军备问题。杜勒斯在谈判开始就向吉田茂提出:日本既然要有助于“自由世界的强化”,那么日本应该“如何作出贡献呢”?而吉田茂则称:日本的再军备不仅会对日本的经济自立造成困难,同时也可能刺激军国主义的复活,对外也将引起周边国家对日本军国主义复活的疑虑。[64]这说明美日双方在日本重整军备问题上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然而,此时的分歧已经不是日本是否应该重新武装的问题,而是日本重新武装的速度与规模。美国从全球冷战战略出发,急迫要求最大限度地利用日本在远东的优势,遏制苏联,而日本则希望尽量减少大规模重整军备对经济复兴的负面影响,让美国暂且承担日本安全防卫责任,以便把大规模重整军备的时间留待他日。这种分歧的焦点实际是日本优先发展经济、逐渐军备的吉田战略,与美国力图将日本构筑为反苏堡垒的全球冷战战略之间的矛盾,也是双方各自国家利益的区别。

在第二次谈判中日本提出了名为《我方之见解》的文件,这份文件共由13项构成,是日本对媾和问题的基本立场。其中,关于“安全保障”和“再军备”的内容如下:

一、关于安全保障问题,日本政府认为:(1)一个国家的安全必须由本国自己保卫。但是不幸的是,战败后的日本已经陷入不能仅仅依靠自己的状态。(2)日本通过自己的力量确保国内治安,关于对外安全保障,希望联合国,特别是合众国予以协作(如驻军等适当的方式)。(3)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希望在媾和条约之外,另行签定条约,日美两国应以平等伙伴的身份签定相互安全保障协定。

二、关于再军备问题,日本政府认为:(1)出于以下的理由,日本不能再军备。a,日本也有倡导再军备的,但是,这种议论不是建立在对问题的彻底研究之上的,此外未必能够代表大众的感情。b,日本缺少近代再军备必须的基础资源。如果被加上了再军备的负担,经济不仅不能自立且将崩溃,国民生活将陷入贫困化,这正是共产主义阵营期待酿成的社会动**。实际上,为安全保障实行的再军备,恰恰会从内部使国家安全陷入危机之中。如今对于国家安全,比起再军备,致力于民生安定的作用更大。c,日本的近邻十分恐惧来自日本的侵略,这是一个严峻的事实。在国内也存在着对日本军国主义复活的警惕。目前,日本必须寻求在再军备之外的维护国家安全的途径。(2)如今,国际和平与国内治安已经直接连接在一起了。在这种意义上日本必须维持国内治安,为此日本决心独立承担起全部责任。必须立即增加警察以及海上保安人员以及强化其装备。(3)日本希望对自由世界的安全防卫发挥积极的作用,为此希望就日本能够发挥作用的特定问题签定协议。[65]

上述见解再次表明,日本政府出于种种考虑,依然不肯把“再军备”问题公然提到日程上来,日美双方的分歧尚未能消融,但双方经过多轮事务级会谈以及吉田与杜勒斯的两次高级会谈后,终于达成了妥协方案。日本同意有限度地逐渐增加军备:一、日本创立由5万陆海兵力组成的保安队。该保安队采用与警察预备队、海上保安厅完全不同的训练方法,装备也要比警察预备队和海上保安厅更强,以此作为再建民主化军队的出发点。二、设立相当于国防部的国家治安省,并在其中设置自卫企画本部,该部承担按照日美协定设置的合作委员会的工作,并逐渐发展成为民主军队的参谋本部。

1951年2月11日杜勒斯带着草签的日美媾和条约、安全保障条约、行政协定等三个文件结束了日本之行。而日本政府则利用对其有利的冷战环境和各种矛盾,并以秘密的有限度的再军备计划,换得了媾和谈判的成功。尽管杜勒斯并不满意日本重新武装的速度,但日本政府还是完成了自己所需要的选择。同年9月4日对日媾和会议在美国旧金山举行,中国作为对日作战最重要的国家反而未被邀请,印度、缅甸、南斯拉夫因反对美国的媾和政策而拒绝参加。在51个参加国中,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拒绝在条约上签字,最后只有48个国家于9月8日签署了所谓媾和条约。该条约由前言、七章二十七条内容组成。[66]1952年4月28日生效。

其中,第一章第一条写道:“日本国与盟国之间的战争状态,根据第23条规定,于本条约在日本国和盟国之间生效之日终了”。至此,日本结束了被占领的历史,恢复了国家的独立主权。然而,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旧金山对日媾和实际是对日作战主要国家并未参加的片面媾和,日本并未结束与这些国家的战争状态。因而,所谓的媾和也就成了战后日本外交的重要悬案。

在旧金山媾和条约签署5个小时之后,日美之间又签定了《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安全保障条约》。该条约的法律依据是《对日和平条约》第6条的有关规定,即:“各盟国所有占领军,应于本条约生效后尽早撤离日本,无论如何,其撤离不得超过本条约生效后的90日期限。但本款规定并不妨碍外国武装部队依照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盟国与日本国缔结之双边或多边协定,而在日本领土上驻扎或驻留”。[67]

日美安保条约的篇幅不长,由前言和5款正文组成。其前言约定:“由于日本国被解除武装,所以和平条约生效时,日本国不拥有行使固有自卫权的有效手段”。“和平条约承认,作为主权国家的日本国,拥有缔结集体安全保障条约的权利,进而联合国宪章承认,所有国家都拥有个别及集团性自卫的固有权利”,“作为行使这些权利,日本国希望美利坚合众国在日本国内以及周边维持驻军,以作为日本国防卫和阻止针对日本国的武力攻击的临时措施”,“美利坚合众国……期待日本国……逐渐承担起防卫阻止针对本国的直接以及间接侵略的责任”。进而,该条约的第一条规定:“在和平条约及本条约生效的同时,日本国给予美利坚合众国在日本国内和附近地区配备陆军、空军以及海军的权利,美利坚合众国予以接受。该军队有助于维护远东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依照日本政府的明确请求所给予的援助,可用于镇压因一个或两上以上的外国唆使或干涉而引发的大规模内乱和骚扰,也可用于针对外部的武力进攻而有助于日本国的安全”。[68]

日美安保条约的签署标志着战后日本依靠美国的安保体制的形成。从条约的内容上看,日本安保条约并不是双边对等的,日本最初一些安全设想未能完全实现。而且,有些条款还严重侵害了日本的国家主权。如条约第一条规定,驻日美军可以用于镇压日本国内的大规模的内乱,第2条规定,不经美国事先同意,日本国不得将基地或有关基地的权利许诺给第三国等等。这实际是严重损害了日本的国家主权,从而使日本依然受到美国的制约,其独立也大打折扣。

此外,在具体条款上日本并没有获得美国对日本安全防卫的确切承诺。杜勒斯在与日方谈判时始终把日本的重新武装和相互防卫作为先决条件,也即美国对外缔结安全保障条约,只能“基于持续而有效的自助及相互援助”。这是根据1948年6月10日议会所通过的《范登堡决议案》。因而在日美谈判中日本实际是处于“被动的请求”地位,并在日本表示难于迅速而大规模地重新武装,不具备相互防卫的条件下,签定了日美安保条约。然而,日美安保条约却把日本牢牢地拴在了美国的战车上,将之纳入了美国对苏冷战的全球战略。

首先,按照条约规定:美军驻日的任务是所谓“有利于维护远东国际和平与安全”。也就是说,驻日美军可以“维护”远东的和平与安全为理由而采取行动,无论是针对苏联还是针对中国,这样一来,所谓的“远东条款”则使日本变成了美国实现全球战略的基地。

进而,由于朝鲜战争的爆发,日本同美国的战争政策构成了难以脱解的一体。在日美安保条约签订的同时,吉田茂与美国国务卿艾奇逊相互交换公文,内中“确认”了所谓“武装侵略起于朝鲜”,根据联合国安理会1950年7月7日的决议,对联合国的行动予以各种援助,并“慎重对侵略者予以任何援助”等等。[69]与此同时,日本改变了“非武装”的态势,走上了“再军备”的道路。日美安保条约虽然没有明确这一内容,但该条约的前言却明确地写入了“美利坚合众国期待日本国……逐渐承担起防卫针对本国的直接以及间接侵略的责任”。此外,在安保条约的前言中,美国还以联合国宪章承认所有国家都拥有个别和集体自卫权的国际准则,否定了日本推托“重新武装”的理论依据,从而将日本拉入了重新武装的轨道。

日美安保条约的签定在战后日本国家安全发展战略上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其一,这可以说是在战后美苏冷战的对抗中,日本战前与强者为伍战略的一种再现。而且,战后的美国比战前的英国、德国更有威力,更具有权威性,这也是吉田内阁不惜屈辱和代价而签定日美安保条约的重要原因。1954年6月16日,吉田茂的政治亲信池田勇人,向美国驻日使馆经济参赞韦林言称,日本人在生活中的一个传统,是寻求某个富有而且有影响的庇护者的指导、帮助和支持……。日本人渴望得到某个强大国家的有意义的保证……。日本作为一个国家,谋求能够提供这种保证的安全。[70]当然,所谓“有意义的保证”,是以日本的国家利益为标准的。

其二,从广义上看,日美安保条约不仅使日本由此获得了美国的军事保护,同时也获得了政治和经济利益,获得了重新回归国际社会的重要条件。美国总统杜鲁门在媾和会议的开幕词中明确表示:对日媾和条约“不是着眼于过去,而是着眼于未来”。在整个媾和过程中日本出乎意料地获得了宽大处理,战争赔偿一减再减。战后初期对日本的种种禁令相继化解。而美国为了利用日本,还采取了诸如扶植日本经济,对日大量提供援助等等。特别是在日本回归国际社会的过程中,日本几乎是由美国手牵着手地领进各种国际组织大门的。安保条约对战后日本的经济复兴,重新回归国际社会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从而也就构成了战后日本放弃“非武装中立”,逐步进行再武装的又一原点。

注释

[1]本节与肖伟教授合作。

[2]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大藏省印刷局1981年第三次印刷,附录资料,第205页。

[3]小田滋等编:《解说条约集》,三省堂1983年版,第531—532页。

[4]栗原健:《天皇》,原书房1985年版,第4页。

[5]服部卓四郎:《大东亚战争全史》,原书房1965年版,第920页。

[6]数字据江口圭一:《大系日本的历史14二次大战》,小学馆1989年版,第264页。也有记载广岛死亡近40万人,长崎死亡12万居民者(信夫清三郎著、天津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译《日本外交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03页)。

[7]栗原健:《天皇》,原书房1985年版,第5页。

[8]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附录资料,第207页。

[9]藤原彰等编:《近代日本史的基础知识》,有斐阁1984年版,第502页。按照东乡茂德的说法是,保留天皇是保存“将来民族发展的基础”,栗原健:《天皇》,第6页。

[10]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附录资料,第207页。

[11]日本的研究者认为:这是“暧昧”的不作明确表示的“巧妙的外交文件”。(大冢高正:《外交与日本国宪法》,文真堂1992年版,第44页。)

[12]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附录资料,第207—208页。

[13]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附录资料,第208页。

[14]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附录资料,第208页。

[15]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附录资料,第208—209页。

[16]吉田茂:《世界与日本》,番町书房,第96页,见大冢高正:《外交与日本国宪法》,第44页。

[17]冯绍奎等:《战后日本外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0—531页。

[18]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第208—209页。

[19]当时的史汀生主张:“即使有关天皇的条款,也要把保存天皇制的宗旨,通过外交渠道,非正式地通知日本。”(参阅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第875页)

[20]《东久迩日记》,德间书店1968年版,第207页。见吴廷璆主编:《日本史》,南开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799页。

[21]《朝日新闻》,1945年10月5日。

[22]大冢高正:《外交与日本国宪法》,第12页。

[23]住本利男:《占领秘录》,每日新闻社,第47页,见大冢高正:《外交与日本国宪法》,第17页。

[24]大冢高正:《外交与日本国宪法》,第14页。

[25]升味准之辅:《日本政治史 占领改革、自民党统治》,东京大学出版会1994年5月,第33页。

[26]密西甘大学藏:《艾奇逊文书》,袖井《麦克阿瑟的两千日》,第160—162页,见升味准之辅:《日本政治史 占领改革、自民党统治》,第34页。

[27]犬丸秀雄监修:《日本国宪法制定的经纬》,第一法规出版社,第7页;大冢高正:《外交与日本国宪法》,第55—57页。

[28]升味准之辅:《日本政治史 占领改革、自民党统治》,东京大学出版会1994年5月,第35页。

[29]小岛正固等:《吉田内阁》,见大冢髙正:《外交与日本国宪法》,第53页。

[30]大冢高正:《外交与日本国宪法》,第62页。

[31]大冢高正:《外交与日本国宪法》,第74—75页。

[32]大冢高正:《外交与日本国宪法》,第34页。

[33]大冢高正:《外交与日本国宪法》,第80—82页。

[34]大冢高正:《外交与日本国宪法》,第82—83页。

[35]最初由英、美、中、苏和法国、菲律宾等11个国家组成,1949年11月缅甸、巴基斯坦也为成员国。

[36]升味准之辅:《日本政治史 占领改革、自民党统治》,东京大学出版会1994年5月,第44页。

[37]大冢高正:《外交与日本国宪法》,第91—92页。

[38]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册,第730页。

[39]室山义正:《日美安保体制》(上),有裴阁1992年版,第91页。

[40]藤原彰等编:《近代日本史的基础知识》,有斐阁1984年版第6次印刷,第506—507页。

[41]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册,第730页。

[42]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册,第731页。

[43]丸山真男:《关于宪法第九条的若干考察》,《世界》第235号,1965年6月,见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册,第731页。

[44]宫泽喜一:《东京——华盛顿会谈秘录》,谷耀清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56年,第100页。

[45]宫泽喜一:《东京——华盛顿会谈秘录》,第164页。

[46]西村熊雄:《日本外交史·第27卷·旧金山媾和条约》,鹿岛研究出版会1971年版,第21—23页。

[47]西村熊雄:《日本外交史·第27卷·旧金山媾和条约》,第32—34页。

[48]西村熊雄:《日本外交史·第27卷·旧金山媾和条约》,第38页。

[49]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附录资料,第874页。

[50]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册,第749页。

[51]西村熊雄:《日本外交史·第27卷·旧金山媾和条约》,第50页。

[52]宫泽喜一:《东京——华盛顿会谈秘录》,第26—27页。

[53]宫泽喜一:《东京——华盛顿会谈秘录》,第29—30页。

[54]从理论意义上说,对日媾和应该取决于所有的同盟国,特别是远东委员会的意见。但是,由于对日占领主要是由美国实施的,加之美国是战后超级大国,在军事与经济上占有绝对优势,因而对日媾和的主导权掌握在美国手中。

[55]美国国家档案馆:RG59,General Records of the Department of State,Records of the Policy Planning Staff,1947—1953,第48箱。见冯昭奎等:《战后日本外交》,第75页;室山义正:《日美安保体制》(上),第62页。

[56]室山义正:《日美安保体制》(上),第65页。

[57]室山义正:《日美安保体制》(上),第65页。

[58]多米诺是欧美的一种骨牌游戏。将棋子一个个间隔一定距离地直立摆开,然后捅倒第一个棋子,让棋子一个接一个地连续倒下。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日本学教授约翰·道尔(Dower,J.W)认为日本是东亚最后的王牌,并把日本形容为东亚的“超级多米诺”。

[59]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册,第761—762页。

[60]细谷千博:《走向旧金山媾和之路》,中央公论社1984年版,第109页。

[61]梅孜编译:《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汇编》,时事出版社1996年版,第310—341页。

[62]室山义正:《日美安保体制》(上),有裴阁1992年版,第82页。

[63]FRUS,1951,Vol,Asia and the Pacific,pp.188—189。见室山义正:《日美安保体制》(上),第93页。

[64]细谷千博:《走向旧金山媾和之路》,第167—168页。

[65]细谷千博:《走向旧金山媾和之路》,第169—171页。

[66]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附录资料,第1009页。

[67]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附录资料,第234—241页。

[68]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附录资料,第235页。

[69]日本外务省史料馆编:《日本外交史辞典》,第243页。

[70]冯昭奎等:《战后日本外交》,第1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