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随着战后日本“民主化”和“非军事化”的进程,制订日本新宪法问题开始提到日程上来。从总体上看,此时美国政府仍然是把消除日本军国主义,减少美国在远东的军事威胁作为基本方针的。但是,透过对新宪法的起草和日本接受新宪法的过程,人们却能够看到,日本政府接受新宪法也是有其战略选择的。
同年10月9日币原喜重郎组阁,吉田茂留任外务大臣。在此之前的10月4日东久迩内阁的国务大臣近卫文麿到美军总部拜访麦克阿瑟,参谋长萨泽兰德和政治顾问艾奇逊也一同在场。近卫就日本政府组织和议会的构成问题,询问美军总部的指示。麦克阿瑟以非常坚决的语调说:“第一,要修改宪法。在宪法修改中必须充分吸收自由主义的要素。第二,议会是反动的,即使解散这一议会,在现行的选举法下,也只能是当选的具体人选有所变化,实际仍是同一类型的人。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必须扩大选举权,承认妇女和工人的选举权”。[25]
10月8日近卫又与高木八尺(东大教授)、松本丞治(商法博士、曾任“满铁”副社长、内阁法制局长)等专程拜访艾奇逊,详细了解麦克阿瑟对修改宪法的真实意向。艾奇逊说:“10月4日麦克阿瑟对近卫公开表明了对修改宪法以及其他改革的态度,实际是希望近卫掌握政治上的主导权。因为麦克阿瑟曾就是否应该成立新的政党,询问过他的意见。所以麦克阿瑟的讲话只能作此解释。按照我的推测,麦克阿瑟元帅似乎认为近卫公是赞同必要的改革的,并希望作为推动改革的领导明确表明态度”。[26]随后,艾奇逊交给近卫一份《备忘录》,并预先对近卫言称:“我的解释和看法是个人的、非正式的,而且是一般性的”。其主要内容是:
一、明治宪法的“众议院只有极受限制的权能”,“全然没有一旦形成追究决议,(内阁)必须总辞职的规定”。另外,关于解散众议院问题,是根据上级的命令进行总选举。关于预算问题,众议院虽有“受限制的制约权”,但对皇室却没有制约权。在审议法案问题上,“贵族院否定法案之后,众议院则没有使之通过成为法律的权能,贵族院可以恣意妨碍所希望的立法”。
二、旧宪法在“人权”上附加“法律保留”是个问题,而且“法律范围内”的人权受到限制。另外,宪法“不能规定选举人的资格”,日本存在“警察统制中央集权化的弊病”和“政府统制教育的弊病”。
三、日本贵族院“在任何意义上都是不民主的”。
四、明治宪法“缺少能够保护而且应该保护国民权利的规定”,“全然没有关于弹劾与罢免高级官吏的规定”。
五、明治宪法关于陆海军大臣的任命,“缺少使之对政府负责的规定”,将来如果设置此种官吏,应该予以调整、统制。民主宪法“不容许掌握政府或掌握非宪法手段所获得的权力,也即能够直接上奏天皇和拒绝入阁妨碍的权力”,要求大臣“文民”制。
六、日本枢密院“在政府之外”,是为了“抑制众议院”或“抑制人权而活动”。
七、“如果国民不能通过正当选举的代表提出和采用改宪方案,或者天皇把国会否决的法案,在不召开国会的情况下就作为法律,并为了使这种法律继续生效,在不举行国会的情况下而能够使之存在的话,则难以承认存在反映自由表示国民意愿的政府”等等。[27]
艾奇逊的《备忘录》反映了当时美国对日民主化的意图。因此,近卫拜访了艾奇逊之后,立刻同木户幸一(时任内大臣)紧急商量对策,惟恐占领军突然将已经修改完毕的宪法塞给日本。但是,据木户日记(10月9日)记载,币原首相对修改旧宪法是“极为消极的”。[28]外务大臣吉田茂也认为,修改宪法问题必须从缓,而且日本方面必须握有指导权才能行事。“当时,吉田所关心的,是防范占领军当局在军阀解体之后,攻击以日本皇室、财阀和官僚为中心的保守势力,并忙于制约实施占领行政的过分行为”。[29]
然而,为了避免在政治上陷入被动,币原内阁在10月13日成立了以国务大臣松本丞治为首的“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这样,日本在准备修改宪法的事情上形成了两个渠道,一是内大臣府(以近卫为中心);一是内阁的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不过,后者并不是以推进修改宪法为目的,顾名思义,是进行所谓的调查,这是币原首相和吉田外相等人对改宪问题持消极态度的反映。[30]
同年12月8日松本在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上,以回答中谷武世议员质问的形式,明确了所谓“松本四原则”:(一)天皇总揽统治权的原则不变;(二)扩大议会权限,限制一般所谓的大权事项;(三)国务大臣的辅弼责任及于整个国家事务,辅弼责任限于国务大臣。另外,国务大臣对议会负责;(四)保护臣民的权利自由,强化国家对臣民权利自由的保障。[31]
这四项原则实际是前述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指导方针。据称,币原内阁成立时留任外相的吉田茂之所以将松本拉入内阁,正是为了“以保守性很强的松本博士为背景,在法理的支持下”,“应对财阀解体和改宪问题”。当时,吉田茂在改宪问题上,虽说采取称作“外务大臣权限以外的态度”,但实际与改宪具有深刻的关系。特别是通过松本入阁,更使吉田茂在内阁处于“可以行使强烈影响力的地位”。[32]从这个意义上讲,吉田茂实际是松本的支持者,后来形成的“松本改宪方案”也可以说是吉田改宪方案。
在日本政府进行秘密改宪准备的同时,美国国务院、陆、海军三部调整委员会也开始进行有关改宪方针的研究。1946年1月7日也即松本完成了改宪方案,并向天皇进行说明的同一天,美国三部调整委员会通过了题为《日本统治体制改革》(SWNCC228)的文件。11日将其送到东京美军总部。其主要内容是:(一)扩大选举权和建立对选民负责的政府。(二)拥有行政权的政府源于选民,并对立法府负责。(三)立法府由选民代表构成,对预算拥有专门议决权。(四)预算不经立法府同意不能成立。(五)保障基本人权。(六)都道府县职员由民选或地方官厅任命。(七)修改或起草宪法要通过能够表明日本国民自由意志的方法进行。也即“七项民主事项”。该文件虽然没有涉及天皇问题,但是又为保存天皇留下了余地。诸如,内中还有“不承认天皇对立法府立法的否决权”,“天皇只是基于内阁的建议和承认而行动”,“剥夺天皇对军事的一切权能”,以及“内阁向天皇建议并辅佐天皇”,“皇室收入纳入国库,皇室费用通过预算”。此外,则是“国务大臣为文民”,“立法府在需要时得以召开议会”等等。[33]据称,麦克阿瑟因此而获得了决定天皇制的“王牌”,后来日本新宪法的第九条之所以含有放弃战争的条款,乃是为了使反法西斯战胜国“认可”维持天皇制而写入的。[34]
在此期间,1945年12月成立的远东委员会,[35]也注意到了日本的改宪问题。1946年1月17日远东委员会与占领军民政局会谈时,菲律宾代表质问:“民政局是否已经开始就改宪问题进行研究?”民政局长惠特尼回答说:“并没有,因为修改宪法涉及到改变日本统治构造的基础,是一个长期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属于贵委员会的权限范围”。[36]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为了掌握对日政策的主导权,避免远东委员会插手日本的宪法问题,美国占领军总部决定,要赶在远东委员会来年在华盛顿召开正式会议之前,完成修改日本宪法工作。于是,命令币原内阁迅速提出改宪方案。这种情况表明,在日本改宪或政治体制问题上,已经出现了美国试想独手操作的意图。
同年2月1日(也有记为1月末的)早有准备的币原内阁非正式地向美军总部提出了名为《宪法修改纲要》的草案。这个改宪纲要是国务大臣松木丞治主持起草的,被称作《松本草案》。该草案与战前《大日本帝国宪法》相比,只是改变了一些词句,实际是立足于天皇主权论的改革案。因此,2月8日尽管日本政府正式向美军总部提出,以期在吸收美军总部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改宪方案,但最终还是被美军总部否定了。
与此同时,美军总部的民政局也开始起草改宪方案。2月4日民政局长惠特尼在局内有关制宪的秘密会议上,传达了麦克阿瑟的“三原则”。他说“从今天开始的一周内,民政局将承担起制宪会议的作用。麦克阿瑟将军把为日本国民起草新宪法的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工作委托给了民政局。民政局草案的基础,应是麦克阿瑟将军所概述的三项原则”:一、天皇居于国家元首地位,皇位世袭。天皇依照宪法行使职务及权能,并要顺应宪法所表示的国民的基本意愿。二、废弃作为国权发动的战争,日本放弃作为解决纷争手段的战争,乃至作为保持自身安全手段的战争。日本的防卫和保护应委托给左右现今世界的崇高理想。不赋予日本拥有陆海空军的权能,也不赋予日本军以交战权。三、废除日本的封建制度,贵族的权利除皇族之外,只及于现存的一代。今后,华族的地位并不意味着国民或市民的某种政治权利。[37]在惠特尼的领导下,美军民政局于2月12日最终完成宪法草案,并得到麦克阿瑟的批准。这一宪法草案被称作为《麦克阿瑟草案》。
1946年2月13日惠特尼在日本外务省的日光浴室内,与吉田外相、松本国务大臣和日本终战联络局参与白洲次郎进行会谈,向日本方面递交了《麦克阿瑟草案》,正式拒绝了日本提出的《松本草案》,并称日本如在20日前还不接受《麦克阿瑟草案》,美军总部便将予以公布,交由日本国民讨论。2月21日麦克阿瑟约见币原首相,再次强调“在当今的国际形势下,美国方面所提出的草案,是绝对必要的修改方案。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天皇的地位”。[38]最后,币原内阁终于在25日决定接受《麦克阿瑟草案》,并于3月6日公布了《修改宪法草案纲要》。
同年6月20日日本召开第九十届帝国议会,25日众议院开始对改宪草案进行审议。经过4天的质疑后,由议长指名交付帝国宪法修改特别委员会(由72名议员组成),该委员会由自由党的芦田均任委员长,并以芦田为首设置了13人组成的小委员会,以推进审议和作出共同修改案。7月25日至8月20日小委员会进行秘密讨论,8月21日作出共同修改案,并获得特别委员会的许可。时至10月7日修正案终于获得贵众两院的通过。11月3日公布,并决定从1947年5月3日开始实施。
战后的日本宪法与明治宪法相比较,最重要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改变了旧宪法的天皇主权说,确定了“主权属于国民”,国家政治“权力由国民代表行使”的原则,天皇变成了“象征性的”存在。
二是放弃战争的“第九条”写道:“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了达到前项目的,不保留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
不过,这里应该指出的是,“为了达到前项目的”这个附加语,是在最后审议阶段,由芦田所作的重要修改。其结果是,留下一个迄今争论不休的问题,也即如果这个附加语是就整个第九条而言,那么,日本的自卫战争权也便遭到了否认,而若是仅限于“解决国际纷争”,那么,日本的自卫战争权也便得到了认可。据称,芦田在宪法调查会上对这种修正的意义做了如下表述:“我担心按照第九条第二项原封不动,就会出现剥夺我国防卫力的结果……。由于加入为了达到前项目的这样的词句,原案中无条件地不保持战斗力,就变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不保持战斗力了”。[39]也就是说,“芦田修正”为日本的重新武装留下了一个可供开启的后门。
上述事实表明,战后的日本宪法名义上是由日本政府颁布的,但实际上美国政府的暗中操纵起了关键作用。日本虽说是在被动状态下接受的,但也纳入了主动的意图。也即在接受美国宪法草案的同时,“巧妙”地加入了“芦田修正”,从而清楚地表明了日本政府对非武装所持的保留态度。进而,关于天皇问题,有如前述,这原本便是日本政府所要极力维护和保存的。新宪法虽说使天皇“形骸化”了,但依然是日本国家的“象征”,而且依然具有某些权能。这与明治宪法虽然有所不同,但毕竟是确认了日本政府所要维护的“国体”。
那么,日本政府为什么会接受这部新宪法?而接受新宪法又意味着什么呢?
首先,从直观的角度来看,战后日本的新宪法是在美国压力下制定的,但是在这背后却始终存在着强大的国际压力。大战结束后,对法西斯国家进行制裁,严格限定这些国家复活军国主义,是战后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心声。面对这种历史局面,日本政府不接受改宪的可能性很小。如前所述,麦克阿瑟在说服币原接受改宪方案时,也曾强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天皇的地位”。这表明战后日本政府接受新宪法,乃是对当时的国际形势不得不作出的反应。日本政府接受新宪法是特定的历史产物,是当时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环境决定的。
进而,日本政府接受新宪法,也可以说,是对国内政治形势发展的对抗。战后日本国内的民主运动,大体可以分为五个阶段:(一)是1945年10月—1946年1月;(二)是1946年1月—5月;(三)是1946年6月—1947年1月;(四)是1947年2月—1948年2月;(五)是1948年2月—10月。其中的第二阶段是“民主革命”的高涨时期。1946年1月在第一阶段群众斗争高涨的基础上,以欢迎日本共产党领袖野坂参三归国的国民大会为契机,又出现了结成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治**,并展开了在野党一致的倒阁运动。当时,为民主运动提出比较系统的统一战线构想的,是社会活动家中西功(1910—1973)。中西功认为,应该结成民主统一战线,而且要有一个“基本战略”,那就是“废除天皇制专制的国家机器,建设民主共和国,打倒一切封建制度和封建思想,进行农业变革,为增进人民福利而进行经济建设”。他主张,日本共产党是统一战线的倡导者和指导者,但不是唯一的垄断性的指导者,应该与其他民主政党合作,自觉地承认社会党和其他民主主义者的指导作用。诚然,战后日本的民主运动及其理论思想没有成为现实,但要求打倒“国体维持内阁”的呼声,却“实质性地决定了新宪法的政治性质。”[40]也就是说,日本政府接受新宪法,是有利于维护“国体”、有利于保存原有统治阶级地位的选择。因此,币原内阁的书记官长酋桥渡言称:“这个宪法乃是天皇制的避雷针”。[41]
据称,币原首相对新宪法进行解释时,曾经说过:“宪法如此规定,这在当今世界各国的任何宪法中都是没有前例的,在依然继续对原子弹及其他强力武器进行研究的今天,竟要放弃战争,也许有人认为这是梦想。但谁也不能保证,将来随着学术的进步和发展,不会发明比原子弹的破坏力还要大几十倍、几百倍的新式武器。到那时,几百万军队、几千只舰艇、几万架飞机都将完全丧失威力。在短时间之内,交战国的大小城市统统都变成灰烬,数百万居民一个早上全被杀光,这种情况是可以想象的。今天我们高举放弃战争的大旗,在国际局势的辽阔原野中虽然是特立独行,但是全世界早晚会从战争的惨祸中觉醒过来,终将同我们共树一帜,从遥远的后面赶上来,这种时代是会出现的”。[42]
日本思想史家丸山真男在评述币原的上述说法时认为,币原“预见了第九条在热核武器时代的新意义”,而且“是把国际社会的先锋使命托付给了日本”。[43]然而,历史地考察,币原上述说法只是反映了战后日本政治家的思想意识,而不是对战前日本实行军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的反思。因而,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日本不仅走上了再军备的道路,而且出现了要求修改新宪法的主张。
此外,战后日本的新宪法又把日本扮成了“和平国家”,使之可以圆滑地实施逐渐军备。当初,美国试想借以抽“筋”,免去构成美国威胁的军国主义,但是后来又不肯将之切断,以期加以利用,而日本则通过“芦田修正”,在新宪法中加入了“私货”,于是战后日本宪法的第九条则成了“妙用”的工具。恰如吉田茂所说的:“宪法禁止军备,真是天赐良机,美国方面对我们有所责备时,宪法正是最好的挡箭牌。企图修改宪法的政治家,真是太愚蠢了”,“重整军备的日子反正会来到的,在那以前,防务暂时让美国人去搞,有人说我们耍滑头,就让他们去说吧”。[44]
同样,当美国合众社记者汉斯莱向池田勇人(后任藏相、农商相、总理大臣)提问:“您认为‘加强防卫力量’不违反宪法,而‘重整军备’就违反宪法,……我们西方人是很难搞懂这两者的区别,请您指教。”对此,池田的回答是:“我们东方人的脑袋构造更为细密,所以懂得这两者的区别。”[45]然而,这是自欺欺人的。战后日本宪法的第九条实际成了可在两者之间左右逢源,日本国家安全战略中最具特色的可变之物,也就是说,战后日本的新宪法既是“和平国家”的招牌,而且能为重整军备发挥掩人耳目的作用,这才是以吉田为代表的日本政治家,对其情有独钟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