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4月以后,德国在欧洲“闪电战”的胜利,对日本政府产生了非同凡响的影响。同年7月17日,日本组成第二次近卫内阁。基于陆军的提案,近卫内阁于7月26日,决定了以“确立大东亚新秩序”为根本方针的《基本国策纲要》。其中明确写道:
“现今世界处于历史重大转变之机,出现了以几个国家集团的产生与发展为基调的新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皇国也面临着有史以来的重大考验。值此之秋,真正实现基于皇国建国大精神之国策,则要以把握上述世界史发展的必然动向,对各种庶政迅速加以根本革新,排除万难,完成国防国家体制为眼前紧急要务……。皇国国策在于以八纮一宇之建国精神为基础……首先建设以皇国为核心的日满支的强固结合为根干的大东亚新秩序。为此,皇国要迅速确立适应新事态的毫不动摇的国家态势,以国家总体力量推进上述国策的实现。”[1]
这是日本政府从建设“东亚新秩序”,向建设“大东亚新秩序”迈进的明确表示,也是随后提出建设所谓“大东亚共荣圈”的前奏。这究竟意味着什么?
同年7月27日,日本战时大本营和政府联席会议,进一步决定了由军部起草的《随着世界形势演变处理时局纲要》。其方针是:
“帝国对应世界形势的变化,要在改善内外形势,迅速促进解决支那事变的同时,要扑捉良机,解决南方问题。”
其施策要领包括:
“要以政治和战争策略的综合力量,集中处理支那事变,特别是要灭绝第三国的援蒋行为,尽一切手段迅速使重庆政权屈服。(以上为第一条主要内容)
“对法属印度支那(包括对广州湾),要在以期彻底切断援蒋行为之同时,迅速使之同意我军担任补给之军队通过及使用机场等,且要努力获得帝国所必要之资源。
“对香港,要与彻底切断缅甸援蒋渠道相配合,首先要迅速强力推进有如剪除敌对性之各项工作。
“对荷属印度,暂且依外交措施努力确保其重要资源。(以上为第二条主要内容)
“处理支那事变大体结束时,为解决南方问题,要在内外各种形势允许的情况下,扑捉良机,行使武力。
“处理支那事变尚未结束时,在不至与第三国开战的限度内,如果内外形势、特别是形势发展有利的话,为了解决南方问题,施策也要行使武力。
“在行使武力时,要极力把战争对手仅限于英国。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对美国开战不可避免,所以也要予以准备,以期无憾。”(以上为第三条主要内容)[2]
也就是说,此时的日本政府不仅扩大了对东亚战略目标的范围,而且已经把本国侵略东亚的进程,与德意法西斯在欧洲的战争进程,相互密切地结合起来了。
随后,同年11月13日,日本御前会议进一步确定了《支那事变处理纲要》。其中明确规定:“对支那事变的处理,要以昭和十五年(1940年)7月决定的《随着世界形势演变处理时局纲要》为准。”其具体方针是:
“继续进行武力战之外,要强化禁绝英美的援蒋行为,并调整日苏关系,尽政治和战争策略上的一切手段,极力消灭重庆政权的抗战意志,迅速使之屈服。
“适时积极改善内外态势,为适应实施长期的大持久战和建设大东亚新秩序,要恢复和增强帝国所必要的国防力量的弹性。
“为了上述〔目的〕要灵活运用日德意三国同盟。”[3]
也就是说,1940年日本政府与德国意大利签订的三国同盟,和当年为了对俄战争而签订日英同盟一样,[4]也是为了准备进行更大的角逐。然而,日本政府却把旨在实现本国的侵略政策,渲染为受到了所谓A(America美国)B(Britain英国)C(China中国)D(Dutch荷兰)的包围,一以寻求继续进行侵略战争的借口,二是欺骗国内民众。
1941年2月3日,日本政府和大本营联席会议,进一步确定了有关《对德意苏交涉方案纲要》。其内容包括:
“帝国对大东亚共荣圈地带居于政治指导者之地位,负有维持秩序之责任。要使上述地带居住之民族维持独立,对现今英国法国荷兰葡萄牙之属领,也以使之独立为原则。对于没有地理能力之民族,则根据其各自之能力,尽可能准许其自治,由我国负责统治指导。在经济上,帝国在上述地带的国防资源方面,要保留优先地位。关于其他一般性的通商产业,与其他经济圈可适用相互门户开放和机会均等原则。
“将世界分为大东亚圈、欧洲圈(包括非洲)、美洲圈和苏联圈等四大圈(给英国留下澳洲和新西兰,大体按荷兰待遇),帝国在战后的媾和会议上,要主张予以实现。
“要使德国当局谅解日本极力使美国不能参战为宗旨的行动施策。
“德意特别是德国要牵制苏联,万一苏联攻击日满两国时,德意要立即攻击苏联。
“日本参加欧洲战争时,要与德意等友国缔结不单独媾和协定。
“急速完成海军准备,陆军要断然缩短在支那的战线。德国要极力援助日本充实军备,日本努力对德国提供原料及粮食。(此项内容在会议上改为:再就促进支那全面和平问题与德国恳谈。)
“松冈外相渡欧后,在与德意苏联政府交涉中,要努力贯彻上述要领,在必要时缔结条约。[5]
上述情况决定表明,此时的日本政府正在不遗余力地筹划更大规模的对外战争。其战略目标则是要与德意法西斯进一步密切配合,以共同实现瓜分和主宰世界的战略目的。
1941年7月2日,日本御前会议再次决定了《随着形势演变帝国国策纲要》。其方针是:
一、不论世界形势如何变化,帝国都要坚持建设大东亚共荣圈……之方针。
二、帝国依然要推进处理支那事变,且……向南方推进,同时要适应形势变化,解决北方问题。
三、帝国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要排除各种障碍。
其具体要领是:
一、为了促使蒋政权屈服,要进一步从南方各地加强压力,且根据形势变化,对重庆政权适时行使交战权,并接收在支那的敌对性租界。
二、帝国……对南方重要地区,要继续进行必要的外交交涉,并促进其他各项施策。
为此,要整顿对英美作战的准备,首先要依据《对法属印度支那和泰国施策纲要》及《关于促进南方施策文件》,完成对法属印度支那和泰国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强化南进态势。
帝国为达到此项目的,要不辞对英美开战。
三、对于德苏战争,虽然要以三国轴心精神为基调,但暂且不予介入,要秘密整顿对苏联的武力准备,自主对应。在此期间,要以更加周密的准备,进行外交交涉。
苏德战争的演变对帝国有利的话,则行使武力解决北方问题,以确保北边安定。
四、在实施第三条时,各项施策、特别是决定行使武力时,要保持对英美战争的基本态势,不要出现大的障碍。
五、关于美国的参战,应按照既定方针,以外交手段等各种方法,极力加以防止,万一美国参战,帝国则要基于三国条约而行动,但有关行使武力之时机和手段,要自主决定。
六、要迅速转向彻底强化的国内战时体制,特别要努力强化国土防卫。
七、具体措施另定。[6]
上述《纲要》说明,日本政府为了推进东亚战略,不仅要继续坚持侵华战争,而且准备对英美开战。这是御前会议也即在日本天皇亲临过问之下决定的。而此时的战略目标,则是从所谓建设“大东亚新秩序”,变成了所谓“大东亚共荣圈”。至于名义或理由,则依然是所谓“确立世界和平”和所谓“确立自存自卫之基础”。
1941年12月1日,日本御前会议决定:“基于11月5日决定的帝国国策实施要领,对美交涉最终不能成立的话,帝国则要对美英荷兰开战。”[7]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出动海军及其航空部队,于12月8日午前3点20分,袭击设在夏威夷群岛珍珠港的美国海军基地,拉开了对美战争的序幕。
然而,日本天皇在同日发布的《宣战诏书》中,却称:
“确保东亚稳定,以利于世界和平,乃是丕显之皇祖考、丕承之皇考所作述之远猷,朕之拳拳所措者。与列国加深交谊,同享万邦共荣之乐,亦为帝国国交一贯之要义。今不幸与美英两国开启衅端,洵非得已,岂朕之志耶。
“皇祖皇宗神灵在上,朕信赖尔等忠诚武勇,恢弘祖宗之遗业,迅速铲除祸根,确立东亚永久和平,以期保全帝国之光荣。”[8]
日本天皇的上述诏书,和当年的日清战争、日俄战争一样,都是把自身作为“受害者”加以渲染,从不谈及,也不承认对外侵略扩张的事实。这一方面是掩盖日本政府发动战争的阴谋,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欺人耳目,把全体日本国民纳入侵略战争的轨道。
日本天皇发布对美《宣战诏书》之后,1942年1月21日,首相东条英机在第79次帝国议会上发表演说,内称:
“帝国现今举国家之全部力量,正在专门完成雄大而广泛之大作战,向建设大东亚共荣圈之大事业迈进……。”
从近卫内阁提出所谓建设“大东亚新秩序”,进而又一变为“大东亚共荣圈”,这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是判断日本东亚战略和政策的依据,也是判断日本政府对外施策性质的依据。关于这一点,日本政府的种种决策,可谓做出了充分的说明。
前述1940年11月13日,日本御前会议所决定的《支那事变处理纲要》中,除了三条具体方针之外,还另行决定了“日本方面要求的基本条件”。其内容是:
一、支那承认满洲国(本项表现方式和时间可另行考虑)。
二、支那放弃抗日政策,树立日支善邻友好关系,为适应新的世界形势,与日本共同防卫东亚。
三、从共同防卫东亚角度出发,在认为必要的时期内,支那准许日本的下列驻兵:
(1)在蒙疆及北支那三省驻屯军队。
(2)在海南岛及南支那沿岸特定地点驻留舰船部队。
四、支那准许日本在上述地区开发和利用国防所必要之资源。
五、支那准许日本在扬子江下游三角地带一定时期内的保障性驻兵(根据情况相机取舍。)
此外,还有“汪蒋两政权合作,要继续尊重日本的立场,作为国内问题处理。”[9]
同年11月30日,日本政府与中国南京汪精卫汉奸政权所缔结的基本关系条约,实际上就是按照日本政府的上述决定签订的。其内容略有不同的,则是将前述准许日本“在蒙疆及北支那三省驻屯军队”,改为“根据别项协议,可在蒙疆及华北的一定地区驻屯必要之军队”(第三条)。但是,第四条又明确规定:“在维持共同治安所必要的时期内,有关日本国军队之驻屯地区等,依据……另行协议决定。”
在上述日汪基本关系条约之外,双方还有秘密协议、秘密协定和秘密换文。其内容包括:
“基于条约第五条的规定,日本国所必要之舰船部队,可驻留在扬子江沿岸特定地点并华南沿岸特定岛屿及与之相关地点,日本国舰船可在中华民国领域内之港湾水域自由出入、停泊”(秘密协议第一条);
“中华民国政府约定,……在日本国军队驻屯地区及与之相关地区的铁道、航空、通信、主要港湾及水路等等,要依照……另行协议决定,适应日本国军事必要事项之要求”(秘密协定第二条);
“蒙疆(内长城线以北)……要成为高度防共自治区域……有关法令的制定,要预先与日本国政府协议”(秘密换文)等等。[10]
此外,日汪双方还有一个关于本次条约和最惠国条款的决议。内中规定,本次条约及附属文件给予日本的权利和利益,具有特殊性,“当然不是一般的第三国可以均沾的。即使将来出现第三国要求,除了两国协议所承认的特例之外,对上述的权利和利益要完全排除适用最惠国条款”。[11]
显然,这不是什么“共荣”,而是要把整个中国作为日本的殖民地,进行全面掠夺、全面控制。而且,不容许中国人民进行反抗斗争。
同样,1941年1月30日,日本政府和大本营联席会议所决定的《对法属印度支那泰国施策纲要》中,也包括“帝国要以强行居中调停法属印度支那和泰国之间处理失地纠纷为契机,实施确立帝国对法属印度支那和泰国两地区指导地位之策。……要在法印特定地区设置航空基地及港湾设施,并设置使用及维护所必要之机构,对帝国军队之居住、行动给予特别便利”等等。[12]
进而,1942年9月27日,日本政府和大本营联席会议通过的《对泰国经济措施纲要》中,又决定:
一、泰国在经济上为完成大东亚战争所必需承担的事项及建立有关大东亚经济基础的事项,实质上均需由帝国予以指导和掌握。为此,应在财政金融、产业、交通、贸易等主要项目上规定指导措施……。二、为便于指导和统制泰国经济,要设置日泰经济灵活委员会,并采取其他应该措施。三、为使第三国在泰国的经济活动与我方相协调,须采取措施不准许第三国取得新的特殊经济权利。
此外,则是有关财政金融、交通通讯、产业资源、贸易、收购与配给等各方面的“指导措施”。其中包括“物价统制”、“汇兑管理”、“在国际交通通讯方面,原则上均由帝国掌握”、“开发资源”以及“使泰国尽力供应进行战争和维持国民生活所绝对必需之物资。”[13]
也就是说,日本政府不仅要在政治和军事上控制泰国,而且要在经济上全面控制泰国。
上述种种,可以看出,日本政府所谓建设“大东亚共荣圈”的实质,绝不是什么“新秩序”,也不是所谓的“共荣”,而是要确立日本在东亚和南洋地区的霸权地位,实行不折不扣的殖民统治和经济掠夺。
1942年11月1日,日本官报公布《大东亚省官制》。明确规定:大东亚省大臣实施有关大东亚地区(除内地、朝鲜、台湾及库页岛以外)的各种政务;大东亚省下设四个局:总务局、满洲事务局、支那事务局和南方事务局。与此同时,则是对外务省的原有官制和掌管事项进行了某些调整。[14]
日本政府设置大东亚省,表面上似乎只是政府机关的变化。然而,正如东条英机在前述议会上所说的:“指导帝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大东亚战争的要点,在于确保大东亚的战略据点,同时将重要资源地区纳入我国管制之下,以扩充我国的战斗力,与德意两国密切合作,相互呼应,进一步开展积极作战,一直打到使美英两国屈服为止”,“……建设大东亚共荣圈的根本方针,实乃渊源于建国之宏大精神……。而此一事业之成功,又是使我国武力战之成功导向最终胜利之必要条件。”[15]
换句话说,日本政府设置大东亚省,实际是为了对外侵略战争的需要,而大东亚省内所设置的四个事务局,又正是日本政府企图通过侵略战争而要达到的战略目标。
1943年6月12日,日本政府大本营联席会议进一步决定《南方甲地区经济对策纲要》。其所谓的“甲地区”,是指东印度群岛、菲律宾、马来亚、缅甸等南方占领地区。其指导方针或所谓经济对策的要点是:“首先迅速开发和取得重要国防资源……,以全力协助完成大东亚战争,同时逐步确立大东亚经济建设之永久基础。”
其具体内容包括:
“取得的重要国防资源,均编入帝国物资调拨计划”;
“当地主要企业及其经营者由中央选定之”;
“石油的开发和取得应作为开发资源的重点”;
“帝国目前最期待于甲地区而又必须竭尽全力开发的物资为:铝矾土、铜矿、锰矿、钨矿、锑矿、铅矿、锌矿、铬矿、石灰石、云母、水晶、金刚钻、水银、稀有金属、石棉”。
此外,则是“建立以帝国为核心、各地区相互协作为基础的金融圈”;“发行南方开发金库券,作为当地货币”;“南方开发金库券采用当地原来货币相同的单位,两者等价通用”等等。[16]
也就是说,为了对外侵略战争,日本政府对南方甲地区的所谓“经济对策”,依然是多方面的掠夺。特别是南方开发金库券的发行和使用,与日本政府在中国占领区发行使用的“军票”一样,也是一种“无本掠夺”。
当年日本银行职员清水善俊执笔的《支那事变军票史》中写道:在战时或事变之际,在财政上发行军票的必要理由如下:一是“节约正货和外汇”;二是“筹措及支付军费方便”;三是“维持本国通货制度之必要,如防止增加发行本国通货(银行券)等”;四是“打击敌人的抗战力量”。军票的发行是没有储备的,“在这一点上,与日银券等银行券(兑换券)有很大的不同,是属于一种不兑换纸币。因此在使用军票时,政府没有何等资金(如租税、国债收入等现实岁入),只靠印刷军票券就可以支出。”[17]开发金库券与日本政府发行的军票一样,也是与军事侵略相互配合的经济侵略。
据战后日本学者研究,南方开发金库券的发行,虽然被视为预定转换为银行券的中间性措施,但其“实质与军票没有变化。也即,南方开发金库券的发行额也没有限制,同样没有发行储备,在战争的末期,发行额急速增长(按与日元等价换算,1942年达4亿日元,战争结束时达194亿日元)……换句话说,南方开发金库变成了掠夺占领地的中介机关。”[18]事实表明,无论是“新秩序”还是“共荣圈”都不能掩盖日本政府的真实用心。
注释
[1]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原书房1965年版,第436页。
[2]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原书房1965年版,第437—438页。
[3]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原书房1965年版,第464页。
[4]1941年1月22日,日本外相松冈洋右在交给野村的训令中,也完全承认这一点。见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479页。
[5]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481页。
[6]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531—532页。
[7]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564—565页。
[8]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573—574页。
[9]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464—466页。
[10]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469—470页。
[11]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473页。
[12]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479—480页。
[13]日本参谋本部编:《杉山笔记》下卷,第149—152页。见复旦大学编译:《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98—401页。
[14]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577—580页。
[15]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第576页。
[16]日本参谋本部编:《杉山笔记》下卷,第425—431页。见复旦大学编译:《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02—411页。
[17]清水善俊:《支那事变军票史》,非卖品,三好印刷株式会社1971年版,第5页。
[18]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史辞典》,大藏省印刷局1981年第三次印刷版,第6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