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日本对华首次立约与出兵台湾(1 / 1)

自古以来,中国以发达的农业经济、完备的封建体制和先进的文化影响着周边国家,从而在东亚地区形成以中国为主体的“华夷秩序”。而处于这一秩序边缘的日本,欲实现其“光耀国威于海外”的战略目标,则必然要面临着如何处理对华关系问题。

1870年5月(旧历四月),日本外务省在《对朝政策三条》的呈文中,列举了三种对朝方案:一是断绝与朝鲜的一切往来,“国力充实之后,再行处置”;二是遣使率兵赴朝,兴师问罪,并就势迫定条约,不然则动用干戈;三是先向中国遣使,缔结条约,取得与中国“比肩同等之格”,然后迫使朝鲜就范。

其中第三条称:“朝鲜服从支那,唯受其正朔节度。因而先对支那派遣皇使,达成通信条约等程序,其归途至朝鲜王京,在皇国与支那确定比肩同等之格后,朝鲜必然位低一等而用礼典……。万一犹有不服,则再行论及和战,远同清国达成通信,则不易发生壬辰之役〔也即1592年丰臣秀吉出兵朝鲜〕明军援助朝鲜之事,可谓远交近攻之理也。与朝鲜交际相比,与支那达成通信虽非急务,但从怀抚朝鲜而论,乃是最急之程序。”[1]

同年6月24日(旧历五月二十四日),日本外务省在答复太政官咨询的呈文中,再次言称:“朝鲜乃列圣垂念之地。其后,历经多少星霜,旧幕以来,为互通聘问之国。四五年前,与法国美国也曾开启隙端。如若外国首着先鞭,则唇亡齿寒之不少,无论如何都要从此处着手。”

进而,该项呈文就“支那问题”写道:“近倾宇内形势一变,今非昔比,隔海咫尺之地,无诏使往来,也非经略之远图。……若将印度和中国比作昔时汉土六国之势,则可谓处于楚魏之郊,西有都儿格〔土耳其〕,东即皇国,处于三川两周之地位,势成宇内必争之地。无论从国内政务抑或外交之道而言,也应予以特别注意。富强之基础,自不待言,更不能无有宇内经略之远图”。[2]

也就是说,为了染指朝鲜,日本政府需要取得与清政府的对等地位;而同中国打交道,又是为了实现其将来“宇内经略之远图”。

1870年7月,日本政府决定派遣使节来华议立条约。同年9月,日本使节柳原前光一行抵达天津,向直隶总督李鸿章递交公函。内称:

“方今文明之化大开,交际之道日盛……况邻近如贵国,宜最先通情好,结和亲。而唯有商舶往来,未偿修交际之礼,不亦一大阙典也乎。……兹经奏准,特遣从四位外务权大丞柳原前光……,预先商议通信事宜,以为他日我公使与贵国订立和亲条约之地”。[3]

对此,清政府担心日本在条约中援引欧美各国对华立约条款,曾以“大信不约”为由加以拒绝。但柳原前光声称:“英法美诸国,强逼我国通商,我心不甘,而力难独抗……惟念我国与中国最为邻近,宜先通好,以冀同心协力……”。[4]同时又会见前任直隶总督(时任两江总督)曾国藩,言称“当今欧洲诸国势力,方以压力加诸中日两国之际,两国迫于形势,实有迅速同心协力之必要”等等,[5]隐瞒了来华立约的真实目的。

清政府在柳原前光的游说之下,终于在同年10月同意与日本政府议立条约。

1871年6月,日本政府派大藏卿伊达宗城为全权特使、柳原前光为副使来华,进行立约谈判。李鸿章认为,日方条约方案抄袭“普鲁士和美国的立约方案,事事援照西例”,[6]企图均沾西方列强在华利益。因此,不同意按照日方要求立约。后经反复交涉,同年9月13日,双方签订了《大清国大日本修好条规》及三十三条《通商章程》。

《大清国大日本修好条规》共计十八条,其中规定:

“此后大清国、大日本国弥敦和谊,应与天壤共无穷。又,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第一条)。

“两国既已通好,自必互相关切。若有他国不公及轻藐之事,一经知照,应彼此相助,或从中善为调处,以敦友谊”(第二条)。

“两国政事、禁令各有异同。其政事应听己国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谋干预,不得请行禁止之事,至其禁令,相互援助,各谕商民,不得**当地之人稍有侵犯”(第三条)。

“两国开港场所,彼此各设理事官,管理本国商民。凡涉及家财产业公事诉讼事件,概由理事官裁判,各按本国律例查办。两国商民相互诉讼……应与地方官交涉,双方出庭,公平判断……。”[7]

中日首次签订的修好条规和通商章程,基本上是对等的。也即没有按照“西人成例,一体定约”,没有写入最惠国条款。但是含有双边享有领事裁判权、互相承认协定关税等。

然而,这一条约未能达到日本政府的最初目的。特别是有关两国商民在开港场所,不得携带刀剑,违者惩办没收,以及西方国家的驻日公使认为第二条显系中日结盟等等,因此1872年3月,柳原前光第三次来华,要求修改条约。对此,清政府态度坚决,日本政府未能实现改订的目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西方国家认为第二条显系中日结盟,乃是虚构。而日本政府要求准许日本国“商民”在开港场所携带刀剑,则是有意维系特权。因为明治维新前的日本,武士阶层拥有携带刀剑,乃至对农民百姓“格杀勿论”的特权。

1873年4月,日本外务卿副岛种臣来华交换条约批准书,30日与李鸿章交换完毕。

是时,日本政府正准备占有琉球、征讨朝鲜。因而,副岛种臣完成换约使命之后,专门指派柳原前光拜访清政府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探听虚实。他在致太政大臣三条实美的信中写道:

“关于台湾‘生蕃’处理事件,本月二十日遣柳原大丞至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谈判。清朝大臣答称:‘吐蕃之地,为政教禁令所不及,为化外之民’。彼此再无异词,顺利结束。又问清政府,政权是否及于朝鲜。确答:‘只要循守册封贡献例行礼节,此外,更于国政无关’。因上述奉命任务业已完成,将于来月四、五日从当地启程〔归朝〕”[8]

事实证明,这是别有用心的外交手段。日本学者也称:“1871年,副岛种臣就任外务卿后,日本的对韩外交变得更为积极……。副岛具有将台湾纳入日本的势力范围,进而将朝鲜也置于日本的势力之下,以半月形封锁清国,并防范俄国入侵亚洲的构想。副岛自身作为全权大使前往清国(1873年),在批准日清条约的同时,目的还要解决台湾、琉球和朝鲜问题。”[9]

副岛种臣在信中所说的“台湾‘生蕃’处理事件”,是指如何处理台湾土著杀害琉球漂流民问题。

1871年12月19日(旧历十一月八日),琉球国漂流船民在台湾土著地区被杀害。1872年4月2日(旧历二月二十五日),福州地方官将此事报告北京,4月见诸京城报端。当时,为了要求改约而第三次来华的柳原前光,立即将此事报给日本外务省。稍后,出使琉球的鹿儿岛县吏也将此事报告给县厅。同年8月31日(旧历七月二十八日),鹿儿岛县参事大山纲良率先上书,请求“出师问罪”。当时的日本政府认为:“确定生蕃是否属于清国版图,实为先决问题”。[10]于是,副岛种臣来华换约之际,日本天皇特别授意:“朕闻台湾岛生番数次屠杀我国人民,若弃之不问,后患何极。今委尔种臣全权……前往伸理,以副朕之保民之意。”

进而,又下达敕语:

“清国政府若以政权之不及,不以其为所属之地,不接受这一谈判时,则当任从朕作处置。清国政府若以台湾全岛为其属地,左右推托其事,不接受有关谈判时,应辩明清国政府失政情况,且论责生番无道暴逆之罪,如其不服,此后处置则当依任朕意”。[11]

此种敕语,已经有违日清修好条规的精神。特别是所谓“如其不服,此后处置则当依任朕意”,更是无视中国主权。

1873年6月21日,副岛自行确认了所谓台湾土著乃是“化外之地”。于是,启程归国。此后,副岛种臣虽因日本政府的内部之争,未能参与入侵台湾,但其参与策划的“征台事宜”,却和“征韩论”一样,通过所谓的“内治派”实施了。

1874年1月,日本政府主要成员三条实美(太政大臣)、岩仓具视(右大臣),鉴于国内形势和要“在海外发扬国威的意义”,一致认为“对(台湾)生藩兴问罪之师,实为必要”。[12]于是,责成政府参议、内务卿大久保利通和大藏卿大隈重信负责此事的调查研究。同年2月6日,大久保利通等人提出了完整的《台湾番地处理要略》:

第一条,台湾土番部落,乃清国政府政权不逮之地,其证据昭然于以往清国所刊行的书籍之中。特别是去年前参议副岛种臣使清之际,彼朝官吏之作答,也为判然。故将之视为无主之地,道理具备。因此,报复我藩属琉球人民被杀,乃日本帝国政府之义务,而征番之公理,亦于兹获得主要依据。但在处分之际,应以切实完成讨番抚民之役为主,以来自清国之一二议论为客。

第二条,当向北京派遣公使,设置公使馆承办交际。清人若问及琉球之所属与否,当准照去年出使之辞,言明琉球自古为我帝国所属,且现今累沐皇恩之实。

第三条,清国官吏若以琉球向本国遣使纳贡为由,主张两属之说,当不予理睬,以不应其议论为佳。无论如何,由我帝国完全控制琉球之实权,且使之中止遣使纳贡之非礼,乃是台湾处分后之目的,不可与清国政府空为辩论。

第四条,清国政府若论及台湾处分,当确守去年之议,收集其政权判然不逮番地之证据,不为所动。若以土地连境而生议论,则当和好办理之。倘事件至难,则应请示本邦政府。唯推托迁延时日,便是成事而不失和之机智谋略交际之术。

第五条,土番之地,虽可视为无主之域,但与清国版图犬牙接壤,若发生邻境关系纠葛,当在属于福建省之台湾港,设置一员领事,兼理淡水事务。征番之时,办理船舰往来诸事。除上述职责而外,可使之就台湾处分之事,接应清国地方官员,以小心保护和好为长策。可任命视察清国之福岛九成为领事。

第六条,领事与征抚番地无关,而任征抚者,与应接之事无关。盖其界限分明,以维持和好。若事涉重大,可将之传至驻北京公使。

第七条,福州虽为福建一大港口,但台湾处分之近路,当以台湾及淡水为要地,福州设有琉球馆,当暂且置之度外,以避嫌忌为佳。

第八条,当派遣福岛九成、成富清风、吉田清贯……六人先赴台湾,入熟番之地,探察土地形势,且怀柔绥抚土人,以便于他日处分生番诸事。

第九条,侦察须知,应就准备从熟番之地琅峤社寮港口登陆,预先注意当地地势及停泊登陆便利之事。[13]

上述九条实际是口称“和好”而蓄意入侵台湾。就其战略目的而言,该要略明确表示:“由我帝国完全控制琉球之实权,且使之中止遣使纳贡之非礼,乃是台湾处分后之目的”;就具体的策略手段而言,则是如果清政府提出琉球的两属问题,“当不予理睬……不可与清国政府空为辩论”;至于外交与出兵的关系,则是所谓“领事与番地征抚无关,而任征抚者,与应接之事无关”等等,这是日本所谓“双重外交”的原意,也是尔后日本侵华过程中屡试不鲜的“上策”。

1874年4月4日,日本政府组织“台湾生番探险队”,并任命陆军中将西乡从道为“台湾番地事务总督”。4月5日,太政大臣三条实美秉承天皇旨意,对西乡从道颁发委任状,并下达《诏谕》:

“今实行膺惩,意在化彼野蛮,安我良民……如抗拒不服,可加以兵威。……若是清国政府提出异议,不必理会。”此外,则是“凡与清国犬牙错杂之处,应明定境界。”[14]

不难看出,此时的日本政府实际已有吞并台湾之念。因此,同年4月17日《日本每日先驱报》也称:“日本的目的,欲在台湾东部开辟居留地,永久占领。”[15]

5月初,日军对台湾土著居民进行围剿和杀戮。这一事实说明,1871年中日首次立约,并没有成为中日关系的准绳。

5月11日和7月1日,清政府分别照会西乡从道和驻华公使柳原前光,要求日本政府停止出兵,并对侵台日军予以查办。但日本政府按照上述《要略》,拒不撤兵,而是派员与清政府进行谈判。

7月24日,柳原前光与李鸿章开始谈判。此前,日本政府派员向柳原传达《谈判须知》,其内容是:

第一,与清国委员谈判番地处分,概当准照别纸要领,不得丝毫屈挠,且应致力议决,无故不得拖延立约盖章。

第二,谈判之要领,在于获得偿金及让与攻取之地,但不可始有欲求偿金之色,是欲无取议论把柄于我。

第三,谈判逐渐涉及偿金数额时,虽在要求所费之外,但不能由我提出,宜将彼之所云报告政府,以伺机决定若干。

第四,谈判若达到要领之所欲,当从速立约……。

第五,前文条约成立,当公然通知政府,政府乃命都督撤退台地之兵……但不可预定兵员退了期限,以伺政府旨意。(中略)

第十,当以此次机会,断绝琉球两属之渊源,开启朝鲜自新之门户。此乃朝廷之微衷,当职者之密计也。

第十一,据命达意,虽因谈判而失两国和好,除尽力注意外,责任不归公使,政府自当其责,可相机处理,无需顾虑。[16]

上述的《谈判须知》表明,日本入侵台湾实可谓“一箭三雕”,既要达到“断绝琉球两属之渊源”,又要达到所谓“开启朝鲜自新之门户”,同时还要从中国“获得偿金及让与攻取之地”,较之此前英法对华军事侵略更加凶险。

经过反复论争,中日双方最终于1874年10月31日(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签署了《北京会议专条》和《会议凭证》。

《北京会议专条》的内容是:

(一)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中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两,别有议办之据。

(三)所有此事两国一切往来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为罢论。至于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便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会议凭证》的内容是:

“台番一事,现在业经英国威大臣同两国议明,并本日互立办法文据。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中国先准给抚恤银十万两。又日本退兵,在台湾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准给费银四十万两,亦经议定。准于日本国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国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日本国全行退兵;中国全数付给,均不得衍期。日本国兵未经全数退尽之时,中国银两亦不全数付给。立此为据,彼此各执一纸存照”。[17]

据此,日本政府基本上实现了出兵台湾的战略意图。但是,此时的琉球王国还不是日本的冲绳县。近代的中日关系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开始的。然而,这对于近代日本“光耀国威于海外”的总体目标而言,又仅仅是个开始。

中日《会议凭证》中所谈到的“英国威大臣”是指当时的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其人在中日交涉中袒护日本,所谓“保民义举”之词,也是大久保利通求助于威妥玛所致。这说明近代日本政府自推进其东亚战略之日起,便具有攀附强援的特征。

注释

[1]见芝原拓自等编:《近代日本思想大系12对外观》,岩波书店1988年版,第14页。

[2]见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第3卷,第190—192页。

[3]《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第77卷,第36—37页。

[4]《李文忠公全书》,第17卷,第54页。

[5]东亚同文会编:《对华回忆录》中译本,第29页。

[6]《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82,第1—3页、第6页。

[7]见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第45—46页。

[8]东亚同文会编:《对华回忆录》中译本,第36页。

[9]池井优:《三订日本外交史概说》,第54页。

[10]东亚同文会编:《对华回忆录》中译本,第38页。

[11]见下村富士男编:《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篇,开明堂1962年版,第24—25页。

[12]东亚同文会编:《对华回忆录》中译本,第38页。

[13]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第54—55页。

[14]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第七卷,第19—20页。

[15]见东亚同文会编:《对华回忆录》中译本,第46页。

[16]多田好问编:《岩仓公实记》下,第179—180页。

[17]见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第55—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