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应该如何评价这段历史呢?日本广岛大学大山梓教授著书言称:“对于日本处分琉球,不仅是与琉球缔结条约的美国、法国、荷兰,就是无条约的欧美诸国,也没有何等异议。只有清国提出抗议,但是对于清国来讲,也不能否认庆长以来的萨摩统治,和明治政府任命藩王等多年的统治实迹,主张并非专属。清国不干预[琉球]内治外交,是基于对琉球国王的册封礼仪、惯行朝贡名义的交易,以及[琉球]遵奉正朔之旧习,而主张明朝以来是为中国属国的。但是日本否认了这种虚文的空名”。
进而又称:“事实上,庆长十四年(明万历三十七年)岛津家久远征琉球之际,明国没有出兵,也未曾抗议。继明国之后的清国,对于萨摩藩统治琉球,也没有提出异议,放任了二百数十年。再者,根据日本方面的见解,明治五年九月日本政府任命藩王,则意味着将庆长以来的日本属邦琉球国,作为琉球藩而编入内藩加以合并。对此,清国也没有抗议。台湾事变本身,是因为台湾南部的生番杀害了琉球人而发生的,但清国不仅没有充分议论琉球的地位,而且在因解决台湾事变而缔结日清条约之际,在条约的前文中明确承认琉球人为日本属民,并因第二款而向被害的难民(琉球人)支付偿金”。“日本方面按照格兰特将军的调停,虽然提出了二岛分界案,但这不是认同清国皇帝中外一统、四海一家、各国人民皆为朕之赤子的中华思想。而是为了日清友好,服从劝告,为了谋求台湾的安全,开辟太平洋的通路而作成割让宫古八重山方案的,并在日清修好条规中加上了最惠国条款。两国全权同意条约草案后,清国不仅没有在条约上签字,而且使谈判决裂了。”[66]
大山氏的上述观点,重复了当年日本政府的逻辑,但又较之具有现代意识。不过,准照历史事实并非如此。如1872年10月,美国公使向日本外务卿副岛种臣递交照会,内称“最近日本政府促使琉球王辞爵让地,宣布将该人列为与日本帝国中之旧大名同格、叙列华族……由此琉球将被合并为日本帝国的一部分。就此,为请阁下注意1854年7月11日美利坚合众国与琉球国所缔结之规约,现有刊行的条约书四分以供阅览,请贵国政府维持琉球国境内上述条约所规定之诸项条款”,[67]这是大山氏也谈到的。显而易见,这是要求日本政府不能改变美国与琉球国缔结的条约内容,而不是对日本合并琉球“没有何等异议”。1873年8月,意大利驻日代理公使也向副岛种臣递交照会,要求与他国一样在琉球享有利权,[68]也不是所谓同意或承认日本合并琉球。
又如,所谓中国与琉球的历史关系只是“虚文的空名”。这种见解实际是对中琉历史关系的曲解。有如前述,明代以来的中琉关系,是以中国皇帝册封琉球王,琉球奉行中国年号、正朔等为其主要标志的政治关系,而且是双方认可的国家关系。清代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十一日,琉球王世子尚敬,在请封奏本中依然言称:“琉球国中山王世曾孙臣尚敬谨奏,为请封袭爵,以效愚忠,以昭盛典事……念臣小子曾孙承祧,然侯服有度,不敢潜称,王业永存,循例请袭……伏望圣恩体循曾祖事例,乞差天使封袭王爵,上光宠渥之盛典,下效恭顺之微忱,庶藩业得以代代相传,顶祝皇恩世世不朽……臣敬不胜惶惊,待命之至,谨具奏以闻。”[69]此外,中琉之间的册封关系,早于萨摩入侵琉球,即或是当年日本政府派遣赴琉的松田道之,也深知此事。作为历史研究者的大山氏,竟然视而不见,这显然是偏见所致。
再者,所谓中国明代对萨摩入侵琉球,以及清代对萨摩统治琉球“也没有提出异议”之说,则是强词夺理。因为萨摩入侵琉球之后,琉球王在当年冬季只是向中国“驰报兵警,致缓贡期”,并无其他要求。而且,现今没有可作公认的萨摩“统治琉球”的原始证据。因此,所谓中国“未曾抗议”之说,虽然是大山氏的现代意识,但也只能是多余的。
至于所谓日本1872年把琉球“编入内藩,加以合并”,清政府“也没有抗议”云云,则是曲扭历史。因为1872年天皇首次册封琉球王,与所谓“加以合并”不是一个概念,而日本政府宣布“废琉置县”,是为1879年,两者有七年的时间差。但是,在此之前,何如璋便已经提出争议。历史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从日本政府自行“处分”琉球王国,中经出兵入侵台湾、签订台事条约,到中日关于琉球归属问题的交涉,实际正是中国皇帝政府提出异议的过程。
从近代中日交涉史的角度来看,“琉球问题”没有完结。但是围绕“琉球问题”的中日交涉,却留下了值得深思的内容:
其一,明代以来,琉球与中国形成册封关系,中国政府将琉球视为“属国”。1609年以后,琉球又受到日本萨摩藩的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讲,近代日本单方面决定琉球的所属问题,是属无视中琉两国的历史关系,违背琉球王国及其臣民的意愿。清政府根据1871年签订的《中日修好条规》,以“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的规定,同日本政府进行反复交涉,是为尊重事实,也是根据两国的关系法办事。日本政府言称“处分”琉球是为“内政”,不仅出兵台湾压迫中国,而且强制琉球废其社稷,这不完全是否定“中华思想”,而是仿效西方资本主义,蓄意推行强权政治,对外实施领土扩张。
其二,1872年琉球漂民在台湾被害事件,原属中琉两国间的刑事案件,与日本国无关。但当年日本政府却借以滋事,以求达到占有琉球,乃至染指台湾,迫使朝鲜对日开放的目的。1874年,日本政府派遣来华的使节,不容清政府理论琉球的“归属”问题。进而又借助英国公使威妥玛的压力,在议定的台事条款中,加入了所谓日本出兵台湾是为“保民义举”的内容。从外交上说,这或许是日本的“成功”。但是,历史地评价,当年的日本政府所推行的,却是欺凌邻国的外交政策。
其三,在有关琉球问题的交涉中,日本政府企图利用沙皇俄国,以达到讹诈取利的目的。1880年8月31日,井上外务卿在给竹添进一郎的训令中指示:“现今是为俄清纠葛之机,应毫不犹豫地向总理衙门提出强硬议论,以期收局。清政府因与俄之结局情况,也必然在与我谈判事件中有缓急之略。故而,应注意不误时机地进行交涉。”[70]此外,井上馨在给宍户的训令中,也是要其“乘目前彼之弱点,毫不犹豫”。[71]进而则是专门训令驻上海的品川总领事:“应注意宽厚对待俄国人”,“暗中使清政府怀有他日若有缓急之事时,日俄将要合纵之嫌疑,诱导在伊犁问题了结之前,迅速使之答应我国的要求”。[72]10月12日,井上馨再次指令宍户:“琉球谈判决非可以迟缓,空度数旬,清俄纠葛俄然冰解……则好不容易之方略,也恐一朝化为水泡,实可谓一刻千金”,要求宍户早日了结琉球谈判。[73]这说明当年日本政府确有趁火打劫、投井下石的意图。
上述种种,表明近代日本在与邻近国家的关系上,已经走上了弱肉强食、侵略扩张的道路。因此,宍户归国后,日本政府便认为琉球问题已经完结,无须再行交涉,1881年12月14日,日本驻天津领事竹添进一郎与李鸿章笔谈时表示:“现今琉球复旧之事,在政体上是决不可能的。此外,我国政府由于中国违约,己确信琉球之事任从我国处置,我国将不再就此事进行商议。”[74]
1886年6月,井上外务卿又对驻华公使盐田三郎发出训令。内称:“当提出重新修定日清条约时,彼方或许要以琉案末结,邻交情谊有欠完整之憾,暗中拒绝重修谈判,彼方若果出此论,贵官应谓没有收到我政府有关琉案的何等训令,且应陈述我政府认为该案已经完结,以避免开议此事”云云。[75]
这样一来,琉球问题未能重新开议。然而,中国始终认为此事未了。1881年12月14日,前述竹添与李鸿章笔谈时,李便明确表示:绝非中国任从日本处置,是贵国招回公使的。我并非要求复封琉球如初,贵国业已着手琉球土地,此等概无关系,唯是虽小也当设置琉球国王。因此,撤销以往总理衙门谈判,宍户公使再来,当另有办法。[76]1882年2月17日,竹添受命与李鸿章再次笔谈时,李鸿章依然坚持“南二岛,物产太稀,人民太少,断不足以立国。若将中岛仍分给尚姓,长为中国属邦,庶可经久”。[77]同年3月30日,两者继续会谈,李再次表明:“二岛狭小,不足自立,琉王固然不肯接受。如果那样,中国只取复封之虚名,有欠体面,而贵国却是独得均沾之实利”,[78]依然主张恢复琉球王国。
1883年5月22日,竹添以私人信件的形式,向井上外务卿提出:“莫如将尚泰复封为我之藩王,内政任其自主,外交奉我之命,永为我之藩属,内以施恩于尚氏,外以释怨于邻国。”[79]这或许是基于和李鸿章的会谈而提出的,但却反映了琉案尚未了结的事实。
1886年9月5日,日本《朝野新闻》的专题社论报道:“最近,二三家新闻刊载琉球有某种事变之说。据我社在本月2日所载冲绳县上月24日发出的通讯,去年以来,该县有称黑党或中国党者,向我政府申述管辖更替之事,其残党不久前乘三艘黑船,有十八名重要人物从当地出航,暗中前往中国,反复请求属于中国……”[80]这种活动虽然遭到日本政府的弹压,但也表明琉球王国没有甘受日本政府的强行处置。因此,《朝野新闻》不免忧虑地写道:“值此南洋风波将要平定之际,琉球群岛中出现不平之象,如若刺激中国政府的政治家,又将为之而多少影响其他交涉事件……”[81]
总之,“琉球问题”并未了结。时至1894年日本发动“甲午战争”,翌年签订《马关条约》,日本从中国割占台湾、澎湖列岛,并实现了多年均沾列强在华权益的宿愿,“琉球问题”也不再是中日交涉的课题了。
注释
[1]参阅拙文:《琉球漂民事件与日军人侵台湾》,《历史研究》1999年第1期。
[2]全文见《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八,第2—4页。
[3]见《何少詹文钞》卷二,第3—4页。
[4]《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八,第1—2页。
[5]《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第24页。
[6]全文见《大久保利通文书》第六,第237—239页。
[7]《日本外交文书》第9卷,第157号文书。鹿岛守之助:《日本外交史》第3卷,第303页。
[8]参阅多田好问编:《岩仓公实记》下卷,岩仓公实迹保存会刊行,第578页。
[9]见《日本外交文书》第11卷,第25号文书。《岩仓公实记》下卷,第578—579页。
[10]见佐藤三郎:《近代日中交涉史》,第129页。
[11]见《岩仓公实记》下卷,第579—580页。
[12]见《岩仓公实记》下卷,第580页。
[13]同上,第580—581页。
[14]同上,第581页。
[15]同上,第581页。
[16]同上,第581页。
[17]同上,第581页。
[18]同上,第581页。
[19]见《岩仓公实记》下卷,第582—583页。《日本外交文书》第12卷,第96号文书附件一。
[20]见鹿岛守之助:《日本外交史》第3卷,第310页。
[21]《日本外交文书》第12卷,第100号文书。
[22]《日本外交文书》第12卷,第100号文书。
[23]见鹿岛守之助:《日本外交史》第3卷,第311页。
[24]《日本外交文书》第12卷,第101号文书。
[25]全文见《岩仓公实记》下卷,第583—588页。括号内容系原文所有。
[26]全文见《岩仓公实记》下卷,第589—591页。
[27]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1卷,大公报社1932年版,第127—129页。
[28]同上书,第130—131页。
[29]同上书,第154—158页。
[30]《岩仓公实记》下卷,第591—593页。为便于阅读,个别文字稍有调整。
[31]见大城立裕:《冲绳历史散步》,创元社1991年版,第91页。
[32]见下村富士男编:《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风间书房1962年版,第7页。
[33]《冲绳文化史料集成5球阳》原文编附卷一,角川书店1974年版,第584页。
[34]同上书,第588—589页。
[35]同上书,第590页。
[36]同上书附卷2,第598页。
[37]同上书附卷1,第590页。
[38]见《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八,第41—43页。
[39]见《日本外交文书》第12卷,第78号文书。鹿岛守之助:《日本外交史》第3卷,第318页。
[40]见《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八,第39—41页。
[41]见平冢笃编:《续伊藤博文秘录》,春秋社1930年版,第24页。
[42]见《岩仓公实记》下卷,第595页。
[43]同上书,第600—602页。
[44]见《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十,第13—15页。
[45]东亚同文会编:《对华回忆录》中译本,第116页。
[46]《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十,第26—27页。
[47]见大山梓:《日本外交史研究》,良书普及会1980年版,第143页。
[48]见大山梓:《日本外交史研究》,良书普及会1980年版,第143页。
[49]见《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二,第1页。
[50]见大山梓:《日本外交史研究》,第147页注51。
[51]见大山梓:《日本外交史研究》,第147页注51。
[52]《岩仓公实记》下卷,第602—603页。
[53]同上书,第603—605页。
[54]以下各条约约稿,见《日本外交文书》第13卷,第129号文书。
[55]《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二,第8—9页。
[56]《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二,第11—12页。
[57]《清季外交史料》第24卷,第1—2页。
[58]《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二,第14页。
[59]参阅鹿岛守之助:《日本外交史》第3卷,第334页。
[60]《日本外交文书》第19卷,第59号文书。
[61]同上书,第13卷,第134号文书。
[62]同上书,第14卷,第119号文书。
[63]同上书,第14卷,第121号文书。
[64]见《清季外交史料》第25卷,第6页。
[65]东亚同文会编:《对华回忆录》中译本,第120页。
[66]大山梓:《日本外交史研究》,良书普及会1980年版,第149—151页。
[67]《日本外交文书》第5卷,第179号文书(英文),大山梓:《日本外交史研究》,第109页。
[68]日本外务省编:《旧条约汇编》第3卷,第664页;大山梓:《日本外交史研究》,第111页。
[69]台湾历史语言研究所编:《明清史料》庚编第4本,1960年版,第308页。
[70]日本外务省编:《琉球所属问题》第二(早稻田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藏),见我部正男:《条约改正与冲绳问题》,《史潮》107号,第39页。
[71]见我部正男:《条约改正与冲绳问题》,《史潮》107号,第39页。
[72]同上。
[73]同上。
[74]见《日本外交文书》第19卷,第59号文书附记16。
[75]见《日本外交文书》第19卷,第37号文书。
[76]同上书,第59号文书附记16。
[77]见鹿岛守之助:《日本外交史》第3卷,第339页。
[78]见鹿岛守之助:《日本外交史》第3卷,第339页。
[79]见《日本外交文书》第19卷,第59号文书附记二。
[80]见芝原拓自编:《日本近代思想大系12对外观》,第445—446页。
[81]见芝原拓自编:《日本近代思想大系12对外观》,第445—4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