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0年6月29日,宍户玑被任命为全权办理公使。8月18日总署大臣沈桂芬、景廉、王文韶等赴日本公使馆,就琉球问题再次正式交涉。其间,宍户言称:“琉球岛之议,连年未结,今欲商求善后办法”,并表示“该岛乃旧为我国征服之地,处办该岛在我国份内,非他国所干涉者,故而我国无可奉告,当先听贵国意见而后议之”。对此,沈桂芬言称“我国办法在于保存琉球,别无其他意见”。宍户又称:“倘如阁下所云,贵国认为可以,而我国则不得体面,安能谓之办法”。王文韶称:“彼此固非利用琉球,唯愿不亏各自体面。该岛在贵国掌中,办法也当由贵国提出为其所也”。[52]但此次会晤,双方都没有明确具体办法。
时隔数日,宍户于8月24日前往总署衙门,会晤沈桂芬、王文韶、崇礼等,言称:“贵大臣等强我提出办法,今试陈之。此办法在于酌两国之情,以商议之,非欲无复更动”。随后出示《节略》。[53]内中以“惟两国之交应益加亲厚,而两国与各国立约条款,应益求改良”为前导,陈述了日方的要求,也即“敝历明治四年贵历同治十年两国所立之约,允至经十年始行重修,今候届期,犹间一年,而敝国与各国之约,皆以均沾为例……所以我外务大臣委本大臣要与贵王大臣会商,酌加条约也。贵国允各国商民以内地通商之利,而敝国商民独不得被其惠,最非善邻之交所宜有……今两国互派使臣,驻扎国京,交谊已非前日比,而仍存嫌疑之迹,遗疏外之形,此岂永远和好之本意乎哉。且若贵历光绪三年,贵国新开宜昌、芜湖、温州、北道四处口岸,随时照会前来,使敝国得于通商章程指定口岸之外,均沾其利。此以见贵国亲厚之意,不有一毫偏挤之处。本大臣深盼贵国大臣推广此意,酌加条约,泯偏薄之迹,总归于彼此均沾。则敝国亦可以琉球南宫古、八重山两岛,定为贵国所属,以划两国疆域。两岛与台湾相接近,实为东洋之门户,海道之形胜。以此相让,即所以表明敝国之好意无他也。”
进而《节略》又称:“琉球置县以来,经理休养,渐就成绪。今遽割其一部,于敝国之情,在所甚难,第贵国王大臣公平秉心,以便于民人,则敝国勉行此难事,以明亲好,亦所不辞也。盖琉球案依两国条约始得收局,而两国之交得球案收局,可以加厚于永远。转圜善后,惟有此一法而已……惟贵王大臣识高虑远,顾全大局,必有所从容妥协矣。”
这一《节略》表明了日本政府重新开议的目的和要求,也即通过中日修改旧约,使日本获得“均沾”各国在华权益。至其“以琉球南宫古、八重山两岛,定为贵国所属,以划两国疆域”,则不过是肢解琉球王国,以换取欲得之利。尔后,双方反复八次交涉。10月21日,按照日方方案议定了如下约稿:[54]
《琉球条约拟稿》
大清国大日本国以专重和好,故将琉球一案所有从前议论,置而不提。
大清国大日本国共同商议,除冲绳岛以北属大日本国管理之外,其宫古、八重山二岛属大清国管辖,以清两国疆界,各听其治,彼此永远不相干预。
大清国大日本国现议酌加两国条约,以表真诚和好之意。兹大清国钦命总理各国事务王大臣、大日本国钦差全权大臣(勋二等宍户玑)各凭所奉上谕,便宜办理,定立专条,画押铃印为据。现今条约应由两国御笔批准,于三个月限内,在大清国都中互换(光绪七年五月、明治十四年二月),交割两岛之次月,开办加约事宜。
《加约拟稿》
大清国大日本国辛未年(1871年)所订条约,允宜永远信守。惟以其内条款有须一二变通,是以大清国钦命总理各国事务王大臣、大日本国钦差全权大臣勋二等宍户,各遵所奉谕旨,公同商议,酌加条款。所有议定各条,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两国所有与各通商国己定条约内载予通商人民便益各事,两国人民亦莫不同获其美。嗣后两国与各国加有别项利益之处,两国人民亦均沾其惠,不得较各国有彼厚此薄之偏。但此国与他国立有如何施立专章,彼国若欲援他国之益,使其人民同沾,亦应于所议专章一体遵守,其系另有相酌条款才予特优者,两国如欲均沾,当遵守其相酌条款。
第二款 辛未年两国所定修好条规及通商章程各条款,与此次增加条款有碍者,当照此次增加条项施行。现今所立加约,应由两国御笔批准,于三个月限内,在大清国都中互换。
《凭单拟稿》
两国通商事宜有与他通商各国随时变通之处,彼此预为言明。嗣后,此国有将与他各国现行条约内管理商民、查办犯案各款及海关税则更行酌改,候与他各国订定后,再行彼此酌议。因此预立凭单,画押为据。
《附单稿》
大清国应派员以(光绪七年正月、明治十四年二月)到八重山岛地方,与大日本国所派官弁,各呈示凭据,将宫古、八重山群岛土地人民,一并交受。
宫古、八重山群岛民人,在交付之际,大日本国官弁应先期加意戒饬晓谕,使其安分,以免纷扰。既交付之后,两界民人各遵其国法例,不互相干犯。
10月28日(九月二十五日),恭亲王等上奏,对约稿作了如下说明。[55]
臣等查日本废球一事,臣衙门与出使大臣何如璋等先后照会,其使臣并外务卿反复争论,迄无端绪。本年六月,始据其外务照复臣衙门,将商办事宜任之宍户玑等语。今宍户玑请以二岛属中国。南洋大臣刘坤一谓:以南二岛重立琉球,伸延一线之祀,庶不负存亡继绝初心,且可留为后图。北洋大臣李鸿章谓:南部两岛交还,已割琉球之半,此事中国原非因以为利,应还球王驻守,就此定论或不至于俄人外,再树一敌,若球王不复,南岛枯瘠,不足自存,中国设官置防,徒增后累等语。持论各有所见,而皆以存球祀为重,与臣衙门争论此事本意相同。虽两岛地方荒瘠,要可借为存球根本。况揆诸现在时势,中国若拒日本太甚,日本必结俄益深。此举既以存球,并以防俄,未始非计……
继而又称:
至宍户玑请加一体均沾之条,臣等查阅各国约内,俱有此项明文。当时李鸿章与日本订立修好条规,力持此条未允,办理颇费苦心。其后,日本使臣屡以为言,臣衙门均经照约驳复。转瞬修约届期,必来哓渎。今因琉球一案,遂举其蓄意多年者,请为加约……臣等揣其情形,若仍照前坚执不允,球案必无从办结。惟日本条规,逐条皆从两面立论,今虽稍予通融,仍应预防流弊,且既一体沾受其益,必须一体遵守其章,将来办理庶归一律。至此条特为了结球案,允准应候二岛定期交割以后开办。以上各节,皆为最要关键。臣等与宍户玑往返辩论,始定为加约第一第二两款。宍户玑初议以该国现与西洋各国商议增加关税、管辖商民两事,美国已经应允,请一并加入条约……日本既与各国商议,中国岂能独不与闻。因与宍户玑议明另立凭单,声明候日本与各国订立后,再行彼此酌议,无庸并入加约。以上均系有关商务之事,臣等分别缓急,如一体均沾一条,其势不能不允者则允之。如加关税、管辖商民两事,其势尚可从缓者则缓之。凡此皆为顾全大局,联络日本起见。
恭亲王等人的奏折,讲述了中日议定前述约稿的背景,也即意在“可借为存球根本”,并担心日本“结俄益深”。至于同意日本加条改约,也系出于“了结球案”。但日讲起居注官、右春坊右庶子陈宝琛认为:“倭案不宜遽结,倭约不宜轻许,勿坠狡谋而开流弊”。因为“中国受其实害,而琉球并不能有其虚名”,“案一结则琉球宗社斩矣,约一改则中国之堤防溃矣。俄以一伊犁饵吾改约,日本又以一荒岛饵吾改约,是我结倭欢以防俄而重受其绐,倭乘俄衅,挟我以坐享其利也”。[56]左春坊左庶子张之洞也称:“臣愚以为,此时宜酌允商务,以饵贪求,姑悬球案,以观事变,并与立不得助俄之约。俄事既定,然后与之理论,感之以推广商务之仁,折之以兴灭继绝之义……严修海防,静以待之……庶免仓卒定约,日后追悔。”[57]
上述情况说明:清政府内部对议立约稿之事尚有异议。为此,军机处命令李鸿章:“将此事应否照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原奏办理,并此外有无善全之策,切实指陈,迅速具奏。”[58]11月11日(光绪六年十月初九日),李鸿章回奏:
闻日本公使宍户现屡在总理衙门催结琉球案,明知中俄之约未定,意在乘此机会图占便宜。愚臣以为琉球初废之时,中国以体统攸关,不能不亟与理论。今则俄事方殷,中国之力暂难兼顾。且日人多所要求,允之则大受其损,拒之则多树一敌,惟有用延宕之一法,最为相宜……臣接奉寄谕,始知已成之局,未便更动。而陈宝琛、张之洞等又各有陈奏,正筹思善全之策,适接出使大臣何如璋来书,并抄所寄总理衙门两函,力陈利益均沾及内地通商之弊,语多切实,复称询访球王,谓如宫古、八重山小岛,另立王子,不止吾家不愿,阖国臣民亦断断不服。南岛地瘠产微,向隶中山,政令由其土人自主,今欲举以畀球,而球人反不敢受,我之办法亦穷等语。臣思中国以存琉球宗社为重,本非利其土地,今得南岛以封球,而球人不愿,势不能不派员管理,既蹈义始利终之嫌,不免为日人分谤。且以有用之兵饷,守此瓯脱不毛之土,劳费正是无穷,而道里辽远,音问隔绝,实觉孤危可虑。若惮其劳费而弃之不守,适坠日人狡谋,且恐西人踞之,经营垦辟,扼我太平洋咽喉,亦非中国之利。是即使不议改约,而仅分我以南岛,犹恐进退两难,致贻后悔。今彼乃议改前约,倘能竟释球王,畀以中南两岛,复为一国,其利害尚足相抵,或可勉强允许。如其不然,则彼享其利,而我受其害,且并失我内地之利,臣窃有所不取也。
随后,李鸿章针对总署“原虑日本与俄要结,不得不揆时度势”,以及“虑及日本于内地运货,蓄意已久,转瞬修约届期,彼必力请均沾之益,或祗修约不提球案,恐并此南岛而失之”,进一步谈道:
盖日本近日之势,仅能以长崎借俄屯驻兵船,购给煤、米。彼盖贪俄之利、畏俄之强,似非中国力所能禁也。岂惟日本一国,即英、德诸邦及日斯巴尼亚[西班牙]、葡萄牙各国,皆将伺俄人有事,调派兵船,名为保护商人,实未尝不思藉机渔利。是俄事能了与否,实关全局。俄事了,则日本与各国皆戢其戒心,俄事未了,则日本与各国将萌其诡计。与其多让于倭而倭不能助我以拒俄,则我既失之于倭,而又将失之于俄。何如稍让于俄,而我因得借俄以慑倭……中国自强之图,无论俄事能否速了,均不容一日稍懈……数年之后,船械齐集,声威既壮,纵不必跨海远征,而末始无其具,日本嚣张之气当为稍平。即各国轻侮之端,或亦可渐弭……臣愚以为,南岛得失无关利害,两国修约须彼此互商,断无一国能独行其志者。日本必欲得均沾之益,倘被亦有大益于中国者以相抵,未尝不可允行。若有施无极,壹意贪求,此又当内外合力坚持勿允者也。臣再三筹度,除管理商民,更改税则两条,尚未订定,应候后日酌议外,其球案条约及加约,曾声明由御笔批准,于三个月限内互换。窃谓限满之时,准不准之权,仍在朝廷。此时似宜用支展之法,专听俄事消息,以分缓急。候三月限满,倘俄议未成,而和局可以预定,彼来催问换约,或与商展限,或再交廷议。若俄事于三个月内,即已议结,拟请旨明指其不能批准之由,宣示该使,即如微臣之执奏,言路之谏诤,与彼之不能释放球王,有乖中国本意,皆可正言告之者。臣料倭人未必遽敢决裂,即欲决裂亦尚无大患……臣不敢因朝廷议准在先,曲为回护,亦不敢务为过高之论,致碍施行。若照以上办法,总理衙门似尚无甚难之处。
基于以上情况,清政府对前述约稿没有急速议定。后来,李鸿章对竹添进一郎说:“约定是我之所破。”[59]此话或许过分,但1880年7月之后,清政府派遣曾纪泽出使俄国,中俄关系有所缓和之后,鉴于李鸿章等人的意见,对议定约稿采取了谨慎态度则属事实。1880年11月17日,总署派遣叶毓桐向宍户玑递交照会,内称:“(前略)前据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琉球一案各折片,著交南北洋大臣等妥议具奏,候复奏到日,再降谕旨……相应恭录照会贵大臣可也。”20日,宍户赴总署责问沈桂芬,并于23日备文照会,内称“讵图卒然中沮,本大臣不堪惋异”。[60]12月27日宍户再次照会总署,言称“自贵王大臣前约画押订约,业经二月有余矣,理不容再稽,本大臣须期十日有所咨回”。[61]
1881年1月3日,总署复文,内称根据上谕征求南北洋大臣意见是为慎重,“并非强行拖延”。但是,宍户认为“需要南北洋大臣之妥议,即为使事不成之征。诚然,外国也采议院之议,或有延期批准之事。但两国秉权大臣既已协议,以其大臣全权画押为据,自然无需他人参与。如南北大臣妥议,则可谓秉权大臣关权,是等同以无权欺有权之另一方使臣,卑职难以甘受其愚弄”。[62]1月17日宍户又向总署发出照会:“贵国果自弃前议,而非本大臣绝于贵国也。”[63]随后于20日离开北京归国。至此,中日有关琉球问题的交涉尽管前有格兰特调停,后有拟订约稿,但最终未能了结。清政府认为:“日本使臣宍户玑觉所欲难遂,即谓由我自弃前议,悻悻而归,词意决绝。”[64]而按照日本东亚同文会的说法,则是“不久,朝鲜事件继起,中日之间关于朝鲜问题交涉频繁,琉球事件有被置之度外之势,终至明治二十七、二十八年(1894、1895年)发生中日战争,一切都按现实解决了”。[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