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发出前述照会后,日本公使将之转呈外务省。同年9月寺岛宗则转任文部卿,政府参议井上馨接任外务卿。10月8日,井上馨致书宍户,26日由宍户译成中文复照,其全文如下:[30]
接中国总理衙门明治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国光绪五年七月初五日)照会,内叙琉球为中国所属等因,备经照阅。查琉球属于我国,不啻信而有征,前次回函,既致详悉。今惟有以一理直截了结此案。盖我国于琉球,征而服之,抚而理之,以其事实而不以其虚文。庆长以前姑[且]置之,庆长之役,举其全岛,献誓效顺,而邻近诸国环拱而视,不敢拦阻我掌管之权,于是既专矣。尔后,派员遣戎,一同内地。而尚宁之后,袭任者必立誓文,以昭信守。其任三司官者,必宣忠国之盟,世世无怠(誓文别具副单),经三百年犹一日。今者,废藩置县,仍庆长之遗举,统治之实,终始如一,彻头彻尾,断而行之,不容他人干涉。我处办琉球,如斯而已矣。
总理衙门来文,所举为属国之证者,谓册封、朝贡、正朔。然册封、朝贡、正朔,则中外羁糜之文具,而非政教之实也。从大清会典所载,则西洋诸国亦与琉球、安南等同,居四夷朝贡之一(据魏源圣武记、会典所载西洋,谓意太里亚、英吉利等)。此仍举宇内交通之国,被以所属之名,而不可通于事实矣。中国王大臣谓职责一层,不足为重轻也。盖所属之实,在于政教征调何如,而不在于名物仪文之末也。王大臣固知之矣。至谓子弟入国子监肄业及抚恤遭风船只,是凡通于邻好之常事,而何足为所属之证也。夫断案者,据其实而不以其名,是则琉球一事,确为我之内政,而果与王大臣所引修好条规不相涉也。若以琉球有与各国换约,作自为一国之证,夫特立之国可以与外国换约,而与外国换约,未必足以得特立之权。当时我国封建末势,外交之事未有统纪,岛人逾分犯义,自冒小国之列,而各国亦末及审其实,是皆由偶然,不足为一国特立之证据也。所立约款,专图海次安便,与我国现行条约不擀格,可得依以履行,而不与中国相涉也。
其他如尚园为舜天王之后,有球人蔡铎中山世谱序可据,而大清文献通考,亦两说并举。南岛入贡及足利氏以琉球加封岛津忠国,并在朱明之前。所引冲绳志序及小叙,系一家私言,非典例所存。今不逐节置辩,以省烦言耳。
要之,废藩一事,我国经审议而断行之,今不能转寰以协中国之意,亦不得已也。至谓有明白事理之人主持公道,本大臣亦未得其要领。夫立国者,自择进止,即公法所存也。两国同文友睦之谊,期之永远,区区琉球,中国王大臣固谓其不关轻重,而何至遽引他人以图办理乎?末芥微事屡屡问难,竟非邻交之美,中国王大臣谊高全宇,幸有所顾全矣。
从上述复照的内容来看,日方引以为据者,主要是所谓庆长之役(1609年)“征而服之,抚而理之”。这也是井上言称“以一理直截了结此案”的根本所在。然而,就历史事实而言,日本庆长十四年萨摩出兵琉球,乃是一种入侵行径。琉球王尚宁被俘,确属事实。但其所作誓文实属无奈,以致死前依然遗恨,不肯葬入祖坟墓地。[31]至于此后日本对琉球派员遣戍,“一同内地”,则属不实之辞。因为时至日本明治四年(1871年)七月十二日,鹿儿岛(萨摩)藩向政府报告的文书中,也只是谈道:“庆长降服以来,以至今日,鹿儿岛议政厅派遣土官,行使政务,琉球也在鹿儿岛设馆,官员交替驻在,每年差送租税”,并承认琉球“隔年对中国派出贡船”,以及琉球“称皇国和中国为父母之国”,处于“两属”地位。[32]其中所谓“行使政务”,乃是“监视”琉球,垄断中琉贸易利益,而不是代行琉球政治。
据琉球国史《球阳》记载:1609年日军入侵琉球后,“萨州太守遣高崎氏、尾张氏等,均田地正经界,始定赋税,纳贡于萨州”。是时,琉球“始授仕上世座奉行职,而专理纳贡于萨州并镇守官饭米等事”。[33]尚宁王之后,尚丰王十一年(1632年),琉球“创建旅馆于那霸(俗叫假屋)。萨州川上氏率横目一员、附众二员、与力、笔者各一员,奉使抵国,以为监守(俗称在番众,又称镇守官)。此时始设旅馆数座,安插其使者也哉”。[34]
从上述记载来看,当时萨摩藩向琉球派遣官员驻在“假屋”者,不过是为“监守”。而这种“监守”人,则是“始为大和横目”,其主要是“观察球人及镇守官员行事善恶”。后来,“日本人居住中山者,多授此职”。[35]及至尚贞王在位二十五年(1693年),琉球“创定姑米、马齿两岛遣大和横目职两员,看守贡船往来”。[36]“至于近世,本国之人奉萨州之命而任此职也。”[37]换言之,如果庆长十四年之后,日本便将琉球“并之萨摩封土,统其内政,兵戍其土,吏理其民,经其田收其税,布禁行令”的话,那么近代日本又何必“处分”琉球?又何必另行派遣兵员?又何必强行收缴琉球的文书、账薄?由此可见,所谓“抚而理之”乃至“派员遣戍,一同内地”的说法,实属欺人之谈。不过,所谓废琉罝县“仍庆长之遗举”,“不容他人干涉”,倒是恰好证明了近代日本继承了二百年前萨摩对琉球王国的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