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8年琉球王国对荷兰及美、法公使的投诉,引起了某种反响。当时,美国公使表示,要将此事报告本国政府,请求指示。[28]而中国驻日公使何如璋,也开始对日交涉。这样,琉球问题出现了所谓“国际化”趋势。这使日本政府感到忧虑。于是,新任日本内务卿的伊藤博文,则命令松田道之,迅速研究处理琉球的方法问题。
同年11月,松田道之向伊藤博文提交了《琉球藩处分案》。这一方案,实际是日本政府于1879年“废琉置县”的蓝本。为具体了解当年日本政府究竟是以何种“理由”,如何强行占有琉球的,现将松田道之拟定的方案要点,收录如下:
首先,松田道之在其方案中,就琉球的历史作了如下概述:“该藩自中兴国王舜天开始,至当今藩王尚泰,世数三十八代,历年六百八十六年(据称国祖天孙氏二十五世,纪年凡一万七千余年)。王统连绵不绝,土人长期在其统治之下。昔时在我版图之内,中时受萨摩藩主管辖,近时受政府直辖,但除裁判、兵权、货币、颁布历法之外,一切政务委任藩王。是以,土人知有藩王,而不知有天皇陛下,知有藩政府,而不知有本邦政府。其尊信藩王之深厚,实为无量。为了藩王,有弃命舍财也不足惜之情。故而,其藩政虽然极为压制苛酷,但因土人尊信藩王深厚,数百年来习惯既久,并无特别厌苦之情。然而,若仔细分析,尊信藩王者,乃是一般士民……其土民并非没有多少厌苦。
“至其风俗,士族以上者,娴雅清洁,衣食住行,并非鄙野,自有上等人士之风。但土民不学,识字者少,弊衣徒跣,起卧于土间,有野蛮之风。其语言,为本邦古语和彼之方言与中国语言相混淆,但为一种方言,更与本邦之人不通(虽然官吏皆可使用本邦语言)。其人情温顺、俭朴,崇尚礼让信义(虽然藩吏因苦苦仕于本邦与中国之间,颇能狡猾行事,商贾为免于鹿儿岛商贾之笼络,善用黠诈),且坚忍耐久,有劳力营生之质,又有固陋因循、忌讳新规之癖。其民力贫困(虽然处处有豪富者),官吏多富(虽然政府经常穷困)……。其政治以文教人伦为本,政教不分,兵备不用,土人不带寸铁,有敬神信佛之风,但不与土人宗教自由。文学以讲究孔孟之道为主。官府民间帐簿、书札,皆与本邦相同,门阀子弟及久米村人(闽之人种),学清国书法,官吏概用本邦家流及俗文。其土地制度、税法、殖产、贸易法等,因其国势,颇为注意,且有往往使用本邦之制者。其中,税法、祭祀、度量衡等,虽多是依照本邦之制,但百事皆不免压制主义。”
进而,松田道之预计了处分琉球的后果问题。他认为:“根据前述情况,其处分之初,一时将出现非常形势,也即一般士民哀痛,不知所措,弃业忘食……,将以必死之心,抗拒处分。然而,其无兵力,无法行干戈之为(虽然土人相斗,有掷石之癖),但将啸聚强诉,纷扰百事,几呈反状。不过,孤岛人民,终究无有抗拒之力,必将从命。至于处分之后,因其原本畏服,而非心服,所以明暗百般,不再妨害政治,最为困难。而土民识字者少,且语言不通,布令施政,又不得不以士族以上者为媒介。但其士族为不平之徒,难免伪传上意,欺诈下情……。总之,在通畅施行政治期间,始终难免障碍,不能与内地轻易废藩置县相比……。”
最后,松田道之则提出了所谓“可适当处分之方略”。内称:“该藩之处分,虽专属内政自主之权,但其条理出自国宪,其事由也可成为世界之议题,既令是微力之孤岛,也不可以非条理加之。然而,原本为非常之变革,又不可以平时而论。倘若仅仅拘泥于条理,而不能活用变通事宜之法,则不仅有误处置,而且有失条理之当。故而,为达到政府适当之目的,即使一时出于严酷处分,也当不背大体之条理,有可断然实行之理。
因此,在该藩处分之际,当以如何方法呢?”
“窃以为,该藩往昔之事,不可不暂且搁置,不可不以中时之事,尤其不可不以维新以来之事为基。然而,该藩不是万国公法所论之隶属国,也即不可以半主国而论,若纯然以之为内国藩地,恰如对马一般,则改革该藩现今不适合我国体之体制,有何惮哉?先前,副岛种臣任职外务卿时,对该藩说过:其国体政体永久不变。此言虽说不是永远不变之官令,但此言出于外务卿之职,不可谓为全无效力。故而,该藩将之作为金科玉律,经常作为维持旧制之辞。而且,政府也长期将该藩置于制度之外,使之处于暧昧之间,有欠典章。故而,现今俄然变革,不可无有适当之条理与言辞,而求其条理与言辞,则当以明治八年〔1875年〕对该藩命令,禁止其隔年向清国派遣朝贡使,禁止其在清国皇帝即位时派遣庆贺使节,禁止藩王更替时接受清国册封之事,而该藩只是请愿,至今未呈从命文书。明治九年〔1876年〕在该藩设置裁判官,该藩理当引渡裁判事务,但又是口称请愿,至今不予从命。此两者最为重要,不可荏苒不问。
“此外,派遣幸地亲方,暗中向中国投诉,指使在留府中之藩吏,向驻在中国公使密诉,且出入各国公使馆,要求各国公使斡旋。如此隐匿行为,不胜枚举。当以此等事件,作为施行变革之条理名义,以断然废藩置县,行使藩王住居东京等处分,或先以御用之名义,将藩王召至东京,遂加拘留,废藩之事甚为容易,但其航渡数百里远洋而来,阖藩士民恐惧,藩王必将称病推辞,若强行使之服从,则不可不强迫处置,土人不免动摇……,莫如省去此等手续,直接下达废藩置县、藩王居住东京之命令。然而,废藩置县若止限于藩王住在东京,则得失参半。因只是废藩也可预知土人动摇,加之令藩王脱离其地时,不问有无条理、政治利害,则是逐本求末。藩王若殊死不离其地,则将酿成几重纷扰,终究不可不以强迫处置,遂以兵威一并拘留反人。故而,废藩置县当首先让藩王退离居城,止让其住在别墅,使之无复妨害县治。倘若出现妨害之势,则不问何时,皆当断然采取严酷处置,而使之住在东京之事,也不宜迟。然而,土人气质,坚忍因循,得寸进尺,反复谴责,难见结局。因当初命令藩王住在东京,则有种种请愿,当制订许可藩王暂且滞在其地之顺序(依照岛津氏许其滞在鹿儿岛之先例),可否使之逐渐退离居城,住在别墅。又,以上诸事之处置,抑或将来施行县治,皆当示以威严,不可不准备实力,以预防凶暴,保护安宁,且需要相应之戍兵。”
至此,松田道之又提出了14条具体方法。诸如:“若在发布命令、废藩置县的同时,派遣兵员,将被误认为讨伐,而招致无谓之动摇。故而,当在发布命令之前,向该地分营增派若干兵员,而后任命负责处分之官员与县令,并使之同时进入琉球,处分长官奉命事情完了,当向县令交接。将来之县治,决不可急于施行完美之治,土地制度、风俗、营业,凡是该藩历来士民习惯者,当以尽力不予破坏为主。尤其是家禄处分、寺社处分、山林处分等等,当避免重蹈内地旧藩处分之覆辙……”此外,还有所谓通知琉球“废藩置县,县厅设在首里城”(第二条);禁止琉球官吏滞在东京,并迅速返回琉球(第六条);当向琉球王宣布:自今而后住在东京,公开交出首里城,前往东京之前,可住在别墅,“将原本属于琉球藩的房屋、仓库、地产、金银、谷物、船舶等,与原本属于藩王尚氏者,分开呈报”;“有关租税、秩禄等其他需要将来处分者,处分长官当进行调查,并与县令协商后,上报主管省”;“处分之际,土人必然狼狈骚扰,应尽力说谕,若有视为凶暴谋反时,可与分营协商,以兵威镇抚”;“藩王若不离开居城,不遵行传达条件,且有背反行为时,也可与分营协商,以兵威处分”;“藩王若不进行诸种交接,县令当向人民传达命令,警察之事,最为不可怠慢”(第八条);“当在长崎至琉球间,铺设海底电线”(第十二条);“当在琉球县设置裁判所”(第十三条)等等。[29]
上述种种,则是松田道之《琉球处分案》的基本内容。其中,所谓琉球“昔时为我国版图”的说法,有如前述,毫无根据。而日本天皇始封琉球王,随后强行控制琉球司法权,强制琉球使用日本年号、历法,并向琉球派遣警官、巡查等情况,则是1872年以后实施的。除此之外,似乎难以找出日本政府强行处分琉球的理由。而且,松田道之也承认,在其此前出使琉球之际,之所以反复论辩日本维新以来,对琉球所采取的强行措施,正是因为“根据〔琉球〕摄政、三司官的……书面意见,我国政府管辖琉球,远在清国管辖之后……,岂敢喋喋不休徒论往昔耶”,“是为余所深深注意者也”。[30]由此可见,日本政府所谓处分琉球的理由,自始便是牵强的。
1879年1月,松田道之奉命第二次出使琉球。25日,松田道之及其随行人员抵达那霸,其受命的任务是:“督责”琉球断绝与中国的关系,且向日本交接裁判事宜。[31]为此,1月26日,松田道之向今归仁王子,递交了写给琉球王尚泰的书面材料,内称:“去年敝人出差尔藩,与阁下数次应答,但不从命,迁延几至六旬有余,故而敝人中止应答。决然离去之际,因藩吏衷情恳请,遂允阁下致书太政大臣,令藩吏径直进京请愿,并约定倘若仍不听许,则可命进京藩吏直接从命。敝人与藩吏同时归京,政府果然不听请愿。然而,后来依然言称请愿,不予从命。延缓至今,实在使政府感叹,也可谓对敝人之食言……。又据敝人所闻,幸地亲方暗中前往中国,向彼政府投诉,又指使在京亲方,依赖某些驻在外国公使,有种种隐匿行为。若果真如此,则实乃对政府之最大不敬,而且严重违反国宪。现今政府严加督责,乃是阁下咎由自取,祈望自省”。进而则称:“关于另纸下达之条件,当从速进呈从命文书,庙议决定,若是仍不从命,则将严加处分……。对另纸通知书之答复,当限定为下月三日,过期仍不回答,则视为不予从命,敝人将立即归京复命。”[32]
然而,时至2月3日,琉球王国依然拒不从命。同日,琉球王尚泰通过代理人具志头按司,向日本太政大臣三条实美递交了如下文书,内称:“关于敝藩与清国之事,以及裁判事务等,有如近顷百般申请,于情义上有难以实施之由。因清国驻东京公使向敝藩使者查问实情,故而明确告之。既然已照会外务省,若在尚未达成协议期间从命,则不仅不能向清国交代,而且将受到彼之谴责,敝藩必定进退两难,不堪愁叹,实在不能从命……”[33]
对此,松田道之在同日致书尚泰,言称“今日对下达条件之答复,可视为拒不从命之意。尤其是言称清国驻日公使对我外务省,发出照会云云。我国政府与清国政府间的事情,与阁下对我政府奉命答复之事,并无关系。然却专门以之为口实,拒不从命,甚不条理,我政府终究不能容许。阁下之代理人及三司官等,请求敝人宜加考虑,但对敝人前日参城时的诚恳说谕,以及敝人所呈文书之宗旨,俱不贯彻。事已至今,敝人已无斟酌余地,当迅速归京复命,阁下可待后命耳。”[34]与此同时,则是迫令琉球施行前述的护照制度,言称:“自今而后,大小藩吏,不问公私,凡是进京或旅行外地,皆得向内务省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不得外出。其申请书,当经由当地之内务省派出所提出”,并指责琉球,至今依然使用光绪年号,是为“反政府行为”。[35]2月4日,松田道之愤然离开那霸。13日到达东京,次日向日本政府进呈《复命书》,内称:“希望迅速决定庙议,实施伊藤内务卿之处分建议,实为今日之急务”。[36]
同年2月18日,日本政府决定“处分”琉球,命令内务省调查实施手续。松田道之再次受命起草“处分方法”,并具体负责“处分”事宜。3月8日,日本政府命松田道之第三次出使琉球。11日,由太政大臣向其指令“处分”事项。除与前述内容相同者外,尚有“让旧藩王履行向县令交接土地、人民及官方帐簿等手续”;“在处分问题上,可对旧藩王行使指挥权”;“旧藩王或旧藩吏若抗拒此一处分,拒不退离居城,拒不交接土地、人民及官方帐簿等,本人可交付警察部拘留,若有谋反凶暴行为,则当与分营商议,使用武力处分”;“土人狼狈骚扰时,当尽力诚恳说谕,采取适当方法加以镇抚,若有谋反凶暴行为,则由警部加以逮捕,或与分营商议使用武力,可依据情况采取相应处分”;“旧藩王及王子等,即使就居住东京之事请愿推辞,也决不可容许,若有伪诈逃避规定行为,在不得已时,可拘留送往东京。但若因病实在难于启程时,当呈报政府接受指令”。[37]如此种种,进一步说明了日本政府所谓的“处分琉球”,全然是一种暴力的强制。
3月12日,松田道之等率领160余名警视、警部和巡查,从横浜出发,前往琉球。随后,又有分遣部队向琉球进发。20日,松田道之向随行人员讲述“处分梗概”,并为了预防泄漏消息,禁止随行人员与家中通信。25日,松田等人抵达那霸。27日,在首里城向琉球王代理今归仁王子宣布“废藩”决定,命令交出有关土地、人民等一切文书,并当即责令藩吏作向导,由随行人员加封、监管,且指令琉球王尚泰移居东京,此前应先行退出首里,可暂时住在嫡子中城王子尚典的住宅内。为了防止琉球方面的对抗,松田道之还特意责令封锁首里城门,没有证件者不得通行,以行镇压和防止琉民向中国逃散。[38]
面对这种形势,琉球摄政伊江王子、琉王代理今归仁王子和三司官等,以及各地50余名士族代表,依然坚持抗争,反复陈述请愿,但最终无济于事。卧病中的尚泰王,被迫于3月29日夜间10点退出居城,“士族官吏数百人围着驾舆,妇女和众人哀号者不知几许,实在目不忍睹”。[39]据载,这种强行的暴力曾在琉球产生了无形的抗拒。为此,松田道之还专门以所谓县令代理木梨精一郎的名义,向首里、那霸、久米和泊村等地的村镇官员,发出当依照往常工作的任命书,并将随从的内务省官员三人一组,配备翻译,派往国头、中头和岛尻等地的“间切”,向地方官员颁发任命书,以使之向琉球民众传达“废藩”之事。
然而,各地的琉球官员,依然继续要求保留琉球王位,对日本采取“废藩”之举,不予合作。诸如,有的不听告谕、拒绝接受任命(如岛尻的半见城);有的拒绝移交各种公文(如中头的胜连和国头各郡);有的在日方宣读告谕时,傲然居座,乃至煽动下属,实行总体退席,公然表示反抗(如中头的西原、国头的羽地、久志、金武和岛尻的知念)。更有的士族相互发誓:不作日本人的走狗,在被要求向日本政府纳税时,则表示“既使如何威胁,也要予以拒绝”,倘若以武力相威胁,则以“是乃岛中存亡之际,当不惜身家性命”,“不作任何与大和人内通之事”,倘若违背,则“本人性命听其自然,父母妻子受到流刑”,也在所不辞。[40]总之,日本强行“废琉置县”,是在琉球政府的抗争和农民阶层也有动摇,“全岛陷入异常紧张和不安的状态”中进行的。[41]
1879年4月4日,日本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宣布将琉球改为冲绳县,并公布锅岛直彬为第一任县令。为了迫使尚泰进京,日本政府随后又派出敕使富小路敬直,前往琉球。但尚泰王依然以疾病为由,拒绝前往东京。4月16日,伊江王子、今归仁王子等38人,以及那霸、久米的士族代表105人,继续联名请愿,并提出了让中城王子尚典进京请愿的要求。是时,松田道之为了镇压琉球士族的反抗,认为让王子尚典进京也是使琉球士族失去拥立有力人物的“一举两得”之策。[42]于是,在政府的同意下,由富小路敬直与王子尚典一同进京。5月2日,尚典到达东京,日本政府不仅没有准许延缓琉球王进京的要求,反而就此把尚典留在东京,并指令松田道之按既定方针施行。以致5月27日,尚泰王也被迫前往东京。
据琉球耳目官毛精良、通事蔡大鼎等三人于同年九月间(旧历)向中国总署告急的情况来看,日本政府在“处分”琉球的过程中,可谓无所不用其极。毛精良等人言称:“本国官员……来闽传报,敝国惨遭日本侵灭,已将国主世子执赴该国,屡次哀请回国,不肯允准,乃谓现与中国相互葛藤,应候大局已结,饬行复国。本年五月王弟尚弼等,业经特饬向廷槐等,抵闽请教,举国昕夕,实深盼望。讵意日人于六月十四日,率领巡查兵役,突入世子宫,先将各门紧守,迫索历朝颁赐诏敕。此乃小邦镇国之宝,虔诚供奉,岂敢轻示于人。当即再三恳请,日人不听,各官与之据理论争。日人大怒,立召巡查数十名,毒打各官,直行胁去,至天朝钦赐御书、匾额、宝印,亦恐被其夺掠……。又近日上自法司等官,下至绅耆士庶……多被日人劫至各处衙署,严行拷审,或有固执忠义,自刎而死者。又将诸署所有簿册暨仓库所藏钱粮,一概胁取,且驰赴诸郡,迫以投纳赋税,即行严责,复将所积米谷,擅行劫去……。既吞国执主,复囚官害民,苛责掠夺,无所不至。”[43]
由此可见,当年日本政府的废琉之举,不仅是恣意强行,而且收掠中琉往来的历史见证,以及琉球“自是一国”的钱粮、帐簿、文书,以期消凭匿证。如是手段,实可谓首开近代以来日本对外兼并、占有的恶例。
注释
[1]全文见《大久保利通文书》第六,第237—239页。
[2]见岩仓公实迹保存会编:《岩仓公实记》下卷,第572页。
[3]见佐藤三郎:《近代日中交涉史研究》,第110页。
[4]关于这一点,日本白川县住职佐田介石,当年写给左院的意见书中也称:“琉球素奉中国正朔,且久已事奉册封,其为中国之属国,无需再论。据此理而言,杀害琉人之罪,非我国当问之事。”与此同时,佐田还质问政府此前介入琉球之事,认为琉球既然为中国属国,日本何又介入其间,授予琉王藩号,清国若以此理相责,届时日本“不但征台无名,而且有押领中国属地之罪”。据色川大吉等监修:《明治建白书集成》第3卷,第877—878页。见吴密察前揭论文,中琉文化经济协会编:《第二届中琉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第262—263页。
[5]见佐藤三郎:《近代日中交涉史研究》,吉川弘文馆1984年版,第110页。
[6]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84页及《岩仓公实记》下卷,第572—573页。
[7]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84—85页。
[8]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95页。
[9]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04—107页。
[10]东亚同文会编:《对华回忆录》中译本,第101页。
[11]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18页。
[12]据东亚同文会,前揭书,第102页。
[13]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21—123页。
[14]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24—125页。
[15]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27—128页。
[16]喜舍场朝贤:《琉球见闻录》,第98页。
[17]《琉球处分》,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65页。
[18]见同上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66页。
[19]见佐藤三郎:《近代日中交涉史研究》,第112页。
[20]同上。
[21]《琉球处分》,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74页。
[22]见佐藤三郎,前揭书,第113页。下村富士男氏编:《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73—174页,收有光绪十年(1876年)十月十五日,尚泰王“特遣”向德宏等“细备情状,投请督抚两院,奏请圣猷”的书信,内中载有“幸经贵司照料周详,行咨探问,遂将行其咨复之处,报知倭国,方得告情之便”云云。两者显有差异,这里存疑。但据当时情况,“方得告情之便”一语,似为不确。
[23]见《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第21页。
[24]见《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第21页。
[25]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79—180页。
[26]见芝原拓自等编:《日本近代思想大系12对外观》,岩波书店1988年版,第425页。
[27]佐藤三郎:《近代日中交涉史研究》,第127页。
[28]据喜舍场朝贤:《琉球见闻录》,第142页。
[29]全文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201—213页。本书分段,稍有删节。
[30]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23页。
[31]据日本太政大臣1879年1月8日签署的文件,见同上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89页。
[32]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89页。
[33]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91页。
[34]同上。
[35]同上。
[36]见同上书,第193页。
[37]见《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217页。
[38]参阅《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219、222页。
[39]横濑夜雨:《明治初年の世相》,第233页。见佐藤三郎:《近代日中关系史研究》,第116页。
[40]据横濑夜雨,前揭书,第234页;币原坦:《南岛沿革史论》,第209页等,见佐藤三郎前揭书,第116—117页。
[41]见佐藤三郎,前揭书,第117页。
[42]同佐藤三郎:《近代日中关系史研究》,第118页。
[43]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1卷,第131—1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