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琉球王国的不服与论争(1 / 1)

1875年11月间,业已抵达东京的池城亲方等人,继续向日本政府递交请愿书,要求保持中琉关系,不变琉球国体、政体。内称“琉球与中国,有五百余年的恩德情义。断绝之,乃是背恩弃义,废绝为人、为国之道。况且,往古之两属,各国知悉明了,并非重新改为臣事他邦。而今亲政,各国交际,专以信义行事,祈望宽洪处置,使彼藩与中国之关系,也不失却信义。天皇陛下大德益彰,对世界舆论也可谓不失条理。遐陬僻居之小邦,依赖两国而立国,无故俄然断绝五百年来之礼节,即便是得以船舶往来,随意需用万般货物,又有何等脸面前往中国焉?”[17]

进而又称:“交通服属中国之事,有如前述,五百年来,受彼册封,向彼朝贡,在彼处设置官邸,以至于今,绵绵不绝。受彼之恩德,蒙彼之爱顾,原本为天朝所洞知、万国所察观者”。本藩“介于皇国与中国两大邦国之间,服事两朝,数百年如一日,更无薄厚。今若服从严命,对中国失去信义,则国情纷纭,上下错愕,不知如何处置。故而,藩王命臣等向阁下哀请,以天朝之威德,解救小藩之艰难危惧……。天朝可否以专使,将此特别意旨示教于清朝,得其承诺之书信,或了解彼之朝旨,告诸敝藩,明确永归天朝专属?若出此两者,则丝毫不失信义,阖国可得稳定,上下始安苏息之地。若不告诸中国,而唯是天朝之命,则吾负中国,不信不义,届时复有何辞?此等情势,祈望悯察。其他如职制改革,也难实施”等等。[18]

总之,琉球王国不愿断绝中琉关系,也不愿改变本国的国体和政体。然而,日本政府的主脑人物大久保利通,却认为中国业已承认琉球为日本版图〔实际并非如此——本书注〕,琉球问题纯属内政,日本没有必要求得中国方面的谅解。[19]因此强硬地拒绝了琉球方面的要求,并于同年10月18日向太政大臣表示:琉球不遵从松田〔道之〕之言,企图直接诉讼,“强行进京的内心,必有依赖之处”,故而对中国当“想方设法”,“祈望在此一方面从速断然指挥”。[20]为此,1876年5月,日本政府先是命令池城亲方等人归国,进而于同年6月间,派遣内务少丞木梨精一郎,率领警官、巡查若干人前往琉球,以期把持琉球的司法裁判权,并迫使琉球就范。是时,日本政府强行规定:“藩内〔琉球〕人民相互发生刑事案件,当由藩厅审讯,然后请求〔日本〕内务省派出所裁判”;“藩内人民相互发生民事纠纷,及藩内人民与其他府县人民(不论兵员与普通人民)之间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皆当直接向内务省派出所申诉”。[21]及至1877年10月,日本政府又把琉球的司法权,纳入大阪高等法院的管辖之内。与此同时,则在琉球强制实行“海外旅行券制度”,凡是琉球人前往中国,必须向日本政府请发护照,以加强对中琉往来的控制。

在这种情况之下,琉球预定在1876年派往中国的接贡船只受到梗阻。同年,福建布政使在送还琉球漂流民之际,曾询问事情的原由。而琉球要求给予回信答复,也遭到日本政府的禁止。[22]为此,琉球王尚泰于12月10日,派遣姐婿幸地亲方(紫巾官向德宏)等,秘密前往福州。由于风浪险阻,向德宏等于翌年四月抵达福州,面见福建布政使,递交琉王尚泰密咨,“禀请吁恳详咨,给凭赴部沥情”。[23]

1877年6月24日(旧历五月十四日),闽浙总督何璟、福建巡抚丁日昌,将此事上报总署,请求“饬知出使东洋侍讲何如璋等,于前往日本之便,将琉球向隶藩属,该国不应阻贡,与之恺切理论,并邀集泰西驻倭诸使,按照万国公法,与评曲直”。[24]为此,清政府指令何如璋,于到任之后,可采取适当处置。这也是第二年何如璋对日强硬交涉的背景。

在此期间,琉球王国面对日本政府的百般逼迫,在不断请愿的同时,也希望得到国际社会的声援,以保持“自为一国”的状态。据日本《朝野新闻》(1879年1月10日)报道,1878年抵达东京的琉球三司官毛凤来和马兼才,向西方驻日各国公使,递交了如下内容的投诉。其中言称:

“琉球国法司官毛凤来、马兼才等,为小国危急,切请有约大国俯赐怜鉴。窃琉球小国,自明洪武五年(即1372年)入贡中国,永乐二年(即1399年),我前王武宁,受册封为中山王,相承至今,向列外藩。遵用中国年号、历朔、文字,惟国内政令,许小国自治。大清以来,定例进贡土物,二年一次。逢大清国大皇帝登极,专遣陪臣,行庆贺之礼。敝国国王嗣位,请膺封典,大清国大皇帝遣使,册封嗣王为中山王。又时召陪臣子弟,入北京国子监读书。遇有漂船遭风难民,大清国各省督抚,皆优加抚恤,给粮修船,妥善遣送回国。自列中国外藩以来,至今五百余年不改。此前咸丰九年(即1859年、日本安政六年),大荷兰国钦奉全权公使大臣加白良〔capeiien〕,来小国互市,会蒙许立条约七款,条约即用汉文及大清国年号。谅贵公使有案可以查考。大合众国、大法兰西国,亦曾与敝国立约。敝国于日本,则旧与萨摩藩往来。同治十一年(即1872年),日本废萨摩藩,逼令敝国改隶东京,册封我国主为藩王,列入华族,事与外务省交涉。同治十二年(即1873年、日本明治六年),日本勒令将敝国与大荷兰国、大合众国、大法兰西国所立条约原书,送交外务省。同治十三年(即1874年、日本明治七年)九月,又强以琉球事务改附内务省。至光绪元年(即1875年),日本太政官告诸琉球国曰:琉球进贡清国及受清国册封,自今即行停止。又曰:藩中宜用明治年号及日本法律,藩中职官宜行改革。敝国屡次上书,遣使泣求日本,无奈国小力弱,日本决不允从。切念敝国虽小,自为一国,遵用大清国年号,大清国天恩高厚,许敝国自治,今日本国乃逼令改革。查敝国与大荷兰国立约,系用大清国年号、文字,今若大清国封贡之事,不能照旧举行,则前约几同废纸,小国无以自存,即恐得罪大国,且无以面对大清国,实深惶恐。小国弹丸之地,当时大荷兰国不行拒弃,待为列国,允与立约,至今感荷厚情。现今事处危急,唯有仰仗大国劝谕日本,使琉球国一切照旧。阖国臣民,戴德无极。除别备文禀,求大清国钦差大臣及大法兰西国全权公使、大合众国全权公使外,相应具禀,求请恩准施行”等等。[25]

人们知道,国家有大小,实力有强弱。弱国有权决定本国的事务,强国没有理由按照一己之利,把本国的意志强加给弱国。琉球王国的上述文书,既是请援,也是向西方立约各国,正式宣布琉球“自为一国”,并坚持对华关系“一切照旧”。然而,当年日本《朝野新闻》在报道此事时,却谓之“琉奴蔑视我日本帝国甚哉”。[26]用当代日本学者的话说,“这从整个明治时代,极其旺盛的国权扩张的气氛来考虑,是很自然的事情”。[27]然而,这只能说明:日本政府强行实施的“琉球处分”,是近代以来国际关系中的强权与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