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六月二日,日本政府(时称正院)向左院下达旨意,内称:“琉球历来附属萨摩,修觐礼、献币帛。然而,彼又奉中国正朔,接受册封,我亦未问其携贰之罪,因循数百年之久。今者,适值正名义、张纲纪之时,须纠正如斯暧昧之事,如何处理为宜,当在审议后上陈。”[11]于是,左院就井上馨的前述建议,以及来自日本外务省的意见,进行了全面审议,并作出如下答复。[12]内称:
(一)琉球国两属于我国与中国,乃是从前其国形势所致,无需再论。
(二)琉球国自明代开始,以至清代,受其册封,奉其正朔。但名为受其册封、奉其正朔,而实为岛津氏累世支配,不仅派遣士官镇抚其国,而且使之率使臣来朝,是为幕府以来之制。由是观之,琉球依赖于我,远胜于清。清以名义使之服从,而我以实务使之服从。
(三)琉球国之两属,名义不正。今若纠正,使之属我一方,则将与清国开启争端。纵令不致如此,也手续纷纭,归诸无益。因名义乃是虚文,而实为要务,接受清之册封、奉中国正朔,乃虚文之名义,而岛津氏派遣士官,镇抚其国,乃要务之实。我得其要务之实,而予清以虚文名义,故而可以不必纠正之。
(四)有如大藏省另纸所述,接待琉球使者,不可视如接待西洋各国使节,这无需再论,但也不可与国内地方官之朝集同日而语。维新之后,现今使者方来朝见,其事件不比地方官更为重大。故而,可权且由熟悉各国接应,且官员齐备之外务省掌管此事,较大藏省为便。
(五)外务省接待琉球使者,应尽量以国内事务规则待之,与接待欧美各国太平特派使节加以区别,不用对等国之礼,当按属国为之。
(六)外务省所呈报之三条处理琉球的意见中,有关停止琉球与外国之私交,可昭然实施。至于宣布琉球为藩王及叙列华族,则不可无有异议。现揭载如左:
不可宣布叙列华族,系因国内形势沿革以来,人有族类之别,确定皇族、华族与士族之称,乃是基于国内之人类,不得不自然设立如斯名目之形势。而今,不可宣布琉球国主为华族之称谓。琉球国主乃琉球之人类,不可与国内之人类混同,可封为琉球王或中山王。琉球藩王之藩号不妥,内地既已颁布废藩置县,再授予琉球藩号,就名义而言,也与前令不符。且琉球兵力单薄,不堪为皇国之藩屏,世所知之。以实际而论,也无授予藩号之理。故而,可删去藩号,宣布为琉球王。
(七)皇国乃东洋、西洋皆知之帝国,其下有王国、侯国,乃当然之事。封琉球为王国、为侯国,尽在我之所欲,删去藩号,宣布其为琉球王,也无碍我帝国之所属。
(八)如上所述,我封之为琉球王,也可准其更从中国受封王号,可分明看作两属。
(九)琉球历来由岛津氏派遣士官镇抚,可循其例,由九州镇台派出哨兵。我对东洋、西洋同盟各国,以信义公然交际,彼等也无毁信义、犯我所属土地之道。故而,前述哨兵不在防备外寇,而在镇抚琉球国内,人数无需众多。
上述日本左院的审理意见,是为面面俱到。其中,承认并主张保持琉球的“两属”地位,可谓含有正视历史的成分。从手段上说,或与井上馨直接占有琉球的建议有所不同,但在本质上,仍是要把琉球变为日本所有。而日本政府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经过权衡之后而采取措施的。